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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马尼拉修正案过度期实施办法

STCW马尼拉修正案过度期实施办法
STCW马尼拉修正案过度期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2012-5-18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

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的近岸航区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沿海三等适任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

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本条前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附录2中表一和表二)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申请换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三)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开展的过渡期培训,每天不超过8学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附录1:过渡期适任培训要求

表一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理论纲要

表二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实操纲要

表三驾驶专业人员过渡期最少培训学时

表四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理论纲要

组成和功能成、功能

表五过渡期适任培训轮机长和轮机员实操纲要

表六轮机专业人员过渡期最少培训学时

表七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课程与学时

附录2: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表一基本安全过渡期培训纲要与学时

表三油船、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过渡期培训纲要与学时(油补化)

电子海图(ECDIS)规范与使用的探讨

电子海图(ECDIS)规范与使用的探讨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被认为是继雷达/ARPA和AIS之后在船舶导航方面又一项伟大的技术革命。它要求多种设备与之相连接并显示相关指标的特殊性,必然就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规范,所以在使用该设备时要在规范要求范围内正确使用。电子海图具有多种功能,可以让航海工作人员减轻许多工作量,并提早获取船舶安全信息,但是如果使用不恰当,忽略了它的局限性,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标签: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海图显示;海图保密 前言 从最初纸海图的简单电子扫描复制品到过渡性的电子海图系统,ECDIS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船舶导航系统和辅助决策系统,它不仅能连续给出船位,还能提供综合航海有关的航线设计与航程监控等各种信息,有效地防范各种险情。 1 海图规范 与电子海图密切相关的三个国际组织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道测量组织(IH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目前ECDIS相关国际标准主要由五个:IMO ECDIS性能标准;IHO S-52,即ECDIS的海图内容和显示规范;IHO S-57,即数字化水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3,即数据保护方案;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的IEC 61174,即ECDIS 硬件设备性能和测试标准,此外,IHO也制定了一些关于电子海图其他方面的配套标准。除了以上所提的规范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术语,诸如Raster,Vector,ENC,ECDIS,ECS,ARCS,RCDS等等。 2 海图特点 2.1 海图分类 从海图的类型上对海图进行分类可将海图分成矢量海图(Vector chart)和光栅海图(Raster chart)。Raster和Vector的关系:电子海图的最终使命是取代传统的纸海图。 光栅海图显示系统(raster chart display system,RCDS)属于一种航行信息系统,使用海图库是光栅形式的海图,通过对纸海图的一次性扫描,形成单一的数字信息文件。光栅海图可以看作是纸海图的复制品,包含的信息(如岸线、水深等)与纸海图一一对应,可定期改正,可与定位传感器(如GPS)接口,但使用者不能对光栅海图进行询问式操作(如查询某一海图要素特征,或隐去某类海图要素等),因此有人称光栅海图为“非智能化电子海图”。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部分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主要内容 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 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 第五,信息化 第六,成熟的经验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 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 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 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不降低现有标准; 3、不修改公约条款; 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 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 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特点 1.理顺证书管理体系。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提高了证书的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问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于2010年6月21日一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1.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明确证书分为3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1—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履约报告)、后续报告(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加5年。 2.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 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管理级)的要求。(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3)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 和熟练要求。(5)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6)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第Ⅲ章“轮机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1995年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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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 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 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 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 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23号文 附件 马尼拉修正案附件

附件 1: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1.电子海图(无限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 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 2 实船系统至少1套 通过ECDIS类型认证(符合IEC61174标准 真实系统操作 3 模拟器 至少20个终端 符合IMO的ECDIS性能标准(MSC 232(82)), 具备ECDIS全任务、全功能模拟操作能力 模拟训练 4 电子海图配备 至少配备ENC 具有更新功能 至少具有设计中国沿海港口至北美西海岸、 澳大利亚、欧洲地中海国家港口航线的海图。 自动更新功能可以 模拟 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2.电子海图(沿海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 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 2 实船系统至少1套 通过ECDIS类型认证(符合IEC61174标准 真实系统操作 3 模拟器 至少20个终端 符合中国海事局ECS标准,具备ECDIS全任 务、全功能模拟操作能力 模拟训练 4 电子海图配备至少配备ENC 满足中国海事局ECS标准 配备中国沿海全部海图 沿海航区培训使用 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3.电子海图培训教学人员要求 序号培训项目基本条件其他要求 1 ECDIS 教员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并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具有无限航区二副及以上任职资历; (2)从事船舶驾驶的专业教学,具有中级及以上 教师职称。 1.教员须自有; 2.教员至少2名 (其中:理论教员 至少1名); 3.实训的师生比为 1:20。 4.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l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20个座位 2 海图桌每台本船1张 3 海图作业工具每台本船1套 4 航线设计资料每台本船1套 5 船舶操纵模拟器至少1 套(每套至少3台本船) 模拟器性能应满足: 1.满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性能标准的不小于120o视景船舶操纵模拟器1 套,且具有三维实景漫游及望远镜功能;但用于船长和大副适任培训的模拟器视景不小于180o,且具有三维实景漫游及望远镜功能; 2.可模拟至少6种船型的航行和操纵性能,包括车、侧推器、舵、锚、拖轮和缆绳等的使用; 3.可实时模拟航行环境,包括风、浪、流、浅水效应、岸壁效应、船吸和船推效应、外界运动和固定物标、码头、海岸等; 4.具有船舶驾驶台所需的各种航行、定位和通讯设备,包括雷达、无线电定位设施、操舵仪、车钟、雾号、海图及海图桌、绘图工具、测深仪、计程仪、甚高频无线电话、航海图书资料、航海日志以及其它必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马尼拉公约修订

信息来源:中国航运网发布日期:2012-8-23 浏览次数:7759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二、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理解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的目标。但是,现在该目标己改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的航运( Saf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的培训内容。同时,“高效的航运”已经成为同际海事组织追求目标的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的航运”的重要技术保障。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前3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的基础。马尼拉修正案保留了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约规则(Regulations)与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STW分委会在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时,要求每个提出修正的文件或提案必须明确说明该修正内容是根据第几条原则提出的。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第8项原则,修正案增加了保安职责的新要求。由于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第7项原则,相应提出了新的培训要求。根据第5项原则,明确了独立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出电子查询的要求。根据第6项原则,提出远程教育和电子教育。第4项原则在全面回顾中应用最多,主要体现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

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656585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6565857.html,)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意见上报途径如下: 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 cstcw@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6565857.html,,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 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6565857.html,/sdmsa/pic/2011130951472.rar 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人力资源】XXXX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精编版

2012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马尼拉公约修正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 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 公约2018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1.公约修订地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地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地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地新技术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地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地挑战,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地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V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V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b5E2RGbCAP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次会议确定了对STCV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地8项原则:plEanqFDPw -保留STCW78/9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地问题、清理过时地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地需求; -确保有效地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地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地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地审议,2018年1月召开地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地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8年修正地初稿.2018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地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DXDiTa9E3d 2.主要修正内容 <1).第I章总则地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 等新定义.RTCrpUDGiT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或%章地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地.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地除适任证书以外地,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地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地证书.书面 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地,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地相关要求地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地签发、签证、认可地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 书相关地非法行为.5PC Z VD7H X A 2>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地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地强制性培训要求. 3>新增证书地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地认可,培训课程地确认,登记地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地开发等规定.jLBHrnAlLg 4>适任证书再有效地条件增加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地 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XHAQX74J0X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 年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1 规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 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 2012〕170 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 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 11规则” 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 训合格证): (一)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照“11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 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 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04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 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 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 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 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 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 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 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 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 2 月 1 日起停止举行, 补考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 60天间隔限制,但“11 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 5 次。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按照“04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 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 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 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举行按照“11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 11 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 1 规定的过渡期适 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 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 年 7 月 1 日后申请无 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

马尼拉公约解释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适任证书(6-10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 规则 第I章总则 第I/1条定义和说明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 .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 .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 .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 .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 .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 .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 .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 .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

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 .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 .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 .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 .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 .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

基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

基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的探索摘要: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优化调整满足公约要求的专业教学模式。本文通过对职业素质修订内容的分析比较并且结合航海教育自身的特点,提出了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的建议,对马尼拉修正案背景下的航海院校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abstract: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y of ship’s crew, we should optimize and just the professional teaching model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ven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revised contents of occupational qualiti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autical educ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teaching suggestions of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and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teaching in navig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anila amendment. 关键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专业教学;探索 key words: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professional teaching;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287-02 0 引言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V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地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地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地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 强国战略地整体思路?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地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V公 约地文件成为该公约地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 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地各缔约国海员素质地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 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地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 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地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 对STCV公约地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 规则〉,作为对STCV公约附则地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地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 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地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 在内地新技术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地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地挑战,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地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 STCV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 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V公约和STCV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 对STCV公约与STCV规则进行系统地修正?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地请 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 规则全面回顾”地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 STCV公约和规 则全面回顾地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地问题、清理过时地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地需求;(5>确保有效地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地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地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二、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地 8项原则地理解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地目标?但是,现在该目标己改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地航运(Safe,Secure and Efficie nt Shipp ing on Clea n Ocea ns>”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 “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地培训内容?同时,“高效地航运”已经成为同际海事组织追求 目标地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地航运”地重要技术保障.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地 8项原则地前3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地基础 .马尼拉 修正案保留了 1995年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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