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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转业、复员和安置编制的问题

关于军人转业、复员和安置编制的问题
关于军人转业、复员和安置编制的问题

关于军人转业、复员和安臵编制的问题

经常有战友问到关于军人转业、复员和安臵编制的问题,我就所了解的情况聊一聊相关问题。

一、在地方首先分单位,然后才分编制,所以你得先搞清楚单位的性质。

单位现在分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分公务员单位就是中央文件规定的七大类机关:政府,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事业单位现在分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就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侨联这一类的。

单位就是企业公司这一类的,这些就不说了。

二、现在来说编制了。

公务员单位的编制一般情况下是分三种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另外有些特别单位还有特别的编制,比如公安有专项事业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城管有专项执法编制,老干局有老干服务编制等等,这些特别编制的认定不好说,全国不太一样,看单位的三定方案怎么认定了,有些还是认定为行政编制的。这些编制有什么用了,在公务员登记时,中央文件明确只有行政编制才可以登记为公务员,事业编制登记为参公。工勤编制是工人。特别的编制如果认定为行政编制的登记为公务员,认定为事业编制的登记为参公。军转如果进了公务员单位了,有行政编制的,登记为公务员,没有的,不管是事业编制还是超编的,都是登记为参公。

再说参公单位的。参公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为参公单位。

这些单位的编制一般都是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只有极少数的单位可能有行政编制,改为参公后编制没有收回也没有更改性质,这是很少的,具体情况也难讲,算特例吧。在这些单位里,一般干部都是参公身份。军转进这些单位不管有没有编制,都是登记参公。

其他事业单位都是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太规范,这里就不一一尽说了。

这里还澄清一个说法,就是很多人说军转安臵时不占编。在这里,可以明确告诉各位军转,这种说法是军转办的人忽悠人的。为了把安臵工作完成,军转办的只好对安臵单位这样说了,不占单位编制,单位放心接收吧。其实,在这次全国性的公务员登记过程中,很多单位因为超编安臵,军转与单位的人矛盾很大的,因为军转占了单位的编制了。编制是单位在机构设立时或机构改革时,下三案就明确了的,不可能随意增加或减少,我在人事部门也从来没有见过为每年军转安臵增加编制的文件,因为中央没下编制,地方就不会下编制的。所以,不占编的说法纯属忽悠人,希望以后军转不要自己忽悠自己人了,但文件精神有政策性超编安臵的说法。

举例说一下吧。不占编的意思就是单位十个编,十个人,军转来了,不占编,单位没影响。如果走了一个人,还是十个编,九个人了,单位可以再招一个人进来,因为军转不占编嘛。超编的意思就是单位十个编,十个人,军转来了,有影响,没编啊,可是文件规定可以超编安臵,那就进来吧,算超编的,有十一个人,但只有十个编。如果走了一个人,还是十个编,但只有十个人了,没有超编了,军转对单位没影响了。事实上是哪种情况,大家一看就明白,怎么可能不占编了,那编制还起什么作用了。身边的例子,一个正团转业的,安臵到某局当副局长,公务员登记时按要求可以直接登记为公务员的,因为是正

处级的,优先登记(省里是厅级优先,市里是处级优先,县里是科级优先,说白了就是组织部管的优先)。但由于单位人多,很多人是很早就进来了,在机关几十年,对这个副局长刚来就登记公务员很不满,说占了他们的编制,闹到最后这个副局长为了开展工作,算是超编人员,只好登记参公了。不占编的说法与中央公务员登记文件精神相违背的,现在在地方影响比较大。很多单位有意见,说当时安臵就告诉我们不占编,我们才接收的,现在公务员登记了还是要占编,其实就是挤了我们自己的编,为什么地方对军转有看法,这就是主要原因之一了。其实军转安臵应该是在有空编单位安臵的,但有空编单位一般不太好,军转也不去,所以弄到最后军转办收了好处,都安臵到好单位,就说不占编的,两头骗。

论坛里还有人说有关系可以跑到行政编制的说法,这也不可能的,因为编制是定好的,哪来多的,难不成编办主任掌握机动指标不发下去啊,这也不是房子可以捂盘的。

跑编制的前提是单位要有空余行政编。但是按照接收计划公布的是其它参公或者事业编。特别是一些好单位,假如一开始就明确是按行政编接收,那头都要挤破来,各路神仙都要打招呼。对于实行积分选岗的地方,排名靠后不要紧,只要有关系,单位先放事业编接收,前面没人选,等他进去了再找领导改报行政编,其他人根本不知道。身边就有战友这么操作,安臵计划上写的是下属事业单位,提前上班借调机关帮工两个月,年底报编时,领导大笔一挥,表现不错,就留机关好了,名正言顺的成了行政编。当然个别牛比单位就算满编了也不要紧,反正军转安臵编制总数可以增加,只要领导愿意,他会跟编办协调这事,这就不是一般普通人能实现的了

可以用以下层面的问题修正之。

第一,军转安臵可以有哪几种编制类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编制是对一个单位的员额的限定,编制性质由单位性质决定。也就是说,与编制直接相关的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个人与编制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编制的性质是不随个人身份的不同或者身份的转移而变更的。它的编制供养关系是由进入到何种类型的单位所决定的。正比如,我们每一位军官自入伍之日起,就列军队编制了,但他转业了,他所联系的军队编制即与之无关了。那么,进入地方后,老转们会列哪几种编制呢?这可以从他所分配的单位性质列举:

1、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但凡进入这类机关的,都应当列行政编制。依据安臵政策,每个转业干部只要进入这类机关,也都可以列行政编制。

2、政法机关(含法检两院,政府系统中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但凡进入这类机关的,都应当列政法专项编制。依据安臵政策,每个转业干部只要进入这类机关,也都可以列政法专项编制。需要说明的是,政法专项编制实质是行政编制的一种,是行政编制大类中的一个小的分类,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特殊的命名,是因为中央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将政法部门作为一类专门的机关实行专门的管理。

3、群团机关:这类机关的编制性质比较复杂。各省的定性不一,各团体的定性不一。细分起来,人民团体机关(工青妇、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有的使用行政编制,有的使用事业编制(可姑且称参公事业编制)、也有的使用上面认可的“地方自定机关编制”。但这类团体属于政治团体,属于何种编制,对个人的影响度并不是很大,自定机关编制在管理上与行政编制一同对待,只是编

制统计上纳入另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协会,比如红十字、贸促会、计生协会,这些属于群众团体,他们的编制大部分地方和大部分团体也是使用上面三种类型,但也有的只是使用普通事业编制。人员列编政策同上。

4、参公事单位:本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所使用的编制也叫事业编制,因为涉及人员身份问题,所以通常被倒逼地单列出来,通俗称谓参公事业编制。列编政策同上。

5、普通事业单位:是除参公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的通称,涵盖院、校、场、站、中心、所、行业协会以及部分社团组织等等单位,所使用的编制也叫事业编制,为了同参公单位的区别,有时也通俗称谓普通事业编制。列编政策同上。

6、国有企业:包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使用企业编制。只是自80年代后期起,国家下放了编制管理权,企业编制由各企业自行管理,后来也叫定员定额管理,由各企业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员额,国家不再直接干预。现在,国有企业所谓的编外劳务派遣工,也是因为有这么个管理框架,而衍生出来的一个用工形式。从目前情况,军转干部指令性安臵到企业,均应当属于企业编制内,或者叫企业员额内人员。

第二,军转干部与编制所对应的身份如何确定?

单从个人流动流程的逻辑上讲,首先是人员准入,然后才是编制供养关系的确立。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军转干部的准入是指令性的,又是军队编制人员外移过来的二次分配,它的人员身份性质反而是将编制供养关系作为确定个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了。

如果简单地讲,老转们的身份确认,大致可以这么说,那就是:

1、依据公务法的定义,使用行政编制的,可以登记为公务员。

2、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其人员也就是可以登记为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所列的是参公事业编制。或者换言之,但凡列参公事业编制的人员,政策上都应当批准为参照单位的工作人员。

3、使用普通事业编制的人员,属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纳入企业编制员额管理的人员,属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特殊情形”是怎么来的?

不妨将楼主所说的情况,细作推演: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理论上应当都是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这也实际上是绝大部分机关的正常形态。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极少部分机关存在着“窜编”的现象。比如,有些地区行政编制不够,采取了“行政不够事业凑”的做法,给部分机关核了一部分事业编,尽管这种做法现在已经明令禁止,但已经下达的还没来得及收回来;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行政局与事业局合并,也勾兑了一些事业编。这类编制大部分是以参公的形式,或者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形式存在的,当然,也有一些是按照普通事业编制管理的。对这类情况,只要稍加注意,不难辨别得出来,更何况,现在流行公开考试选择职位,各个职位的编制形式,都应当是公开表达出来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将党政、政法机关夹带事业编制,是不正常的现象,它的存在,并不影响军转干部依据所担任的职位性质,应当纳入相应的行政编制的正当性(比如,上面有一个帖子讲的后来改列了的事例。)当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有些地区已经在公开选择中经事前对编制性质作了说明的,也就是说,你就是冲着那个去的,也就没有必要去作过多的计较了,因为这个时候的“组织上的错”与你个人的分配本身是没有关联的。

2、指令性安臵不受编制员额的限制,这是军转安臵政策的规定。占编,超编,与军转个人无关,那是组织协调问题和部门间的日常管理问题。你分配到某单位,当然列某单位编制,也就是占某单位的编制,纳入某单位人员、编制及工资和财政拨款报表的统计,根本就不存在不占编的说法。通常所称的“不占编”,实质是一种误解。在有些地区,由于安臵部门与编制部门沟通不畅,出现了安臵职位的计划与编制使用方向不衔接的情况。比如编制部门认为超编单位不宜再安排人了,可以在部分有空编单位安排人员安臵,但往往安臵职位计划里的职位,却是有空编的没安排,超编、满编的单位却安排了,有的甚至是连续多年出现这种情况,这样一来,当然就出现了扯皮的情况。扯皮的结果,就是“列编排队”,不空不列。客观上讲,那些超编的单位往往都是大家都想去的单位,宽容与调控在这里就出现了矛盾。这类矛盾,不仅反映在军转上,在地方的一些人员调配中,也很突出,于是,排队等空编,就成了矛盾激化的一种高级阶段了。这个,在短时间内,的确很头疼,但就个人来说,你可看它的人员登记政策,再判断是否等得起,等得有无意义。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建议的调研报告 军转干部安臵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建设,也与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做好军转安臵工作,切实把军转干部安臵好、使用好,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军转安臵部门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正视矛盾和问题,把握军转安臵工作的正确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将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现行军转安臵制度与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矛盾。近年来,国家对改革现行军转安臵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继续实行指令性安臵的同时出台了自主择业办法,但事实上安臵的主渠道仍然是计划安臵。2004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以来,军转安臵任务逐年加重,而这一阶段正是地方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时期,党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国有企业推进企业改制。接收单位一方面要

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完成军转干部安臵任务,同时还要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巨大压力,可以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多重困难。 二是安臵渠道窄与军转干部期望值高的矛盾。过去,由于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待遇差异较小,地方对各类干部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军转干部安臵的渠道是比较通畅的。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择业期望值越来越高。安臵渠道和去向相对集中,导致地方一些单位干部来源单一、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有的省直机关军转干部已超过了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与此同时,军转干部个人都有较高的期望,大都想进党政机关,即使是效益好的企业都不太愿意去;原来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也都希望改行从政,老师不想教书、医生不想看病、护士不想打针的情况带有普遍性。地方的接收安臵能力与军转干部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地方安臵工作的难度。 三是安臵重点与地方领导职数有限的矛盾。师、团职干部是部队的中坚和骨干,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是中央的一贯要求。随着师、团职军转干部人数增多,而地方领导职数有限,加之各单位领导岗位都已满编甚至已经超职数配备,因而导致落实师团职干部职务问题困难重重。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实现军转干部的根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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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在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上讲话

在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上讲话 这次全区退伍安置工作会议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总结去年退伍安置工作,部署今年退伍安置任务。这项工作事关政治稳定,事关国防大局。会前,民政部门已做了大量的调查摸底、通气协商和方案制定工作,区政府专门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对今年的安置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下面,我根据研究的意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年全区退伍安置工作的回顾 在去年的安置工作中,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伍安置政策和文件精神,服从大局,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及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有力地支持了军队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去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637人,其中,农村义务兵419人,列入城镇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218人。到去年年底,圆满完成了安置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接收单位与退伍军人双方满意。从去年安置情况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新形势下,全区退伍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主要在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自觉地把做好安置工作,完成安置

任务,作为支持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了突出位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能亲自过问,想办法、出点子、找路子,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城管、城建、交通、卫生等部门,工作做得细、抓得实,积极把矛盾消化在系统内部。贸易资产公司、纺织资产公司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能保证将安置对象落实到有钱拿、有事干的单位。特别是城管局在安置任务下达后能迅速落实安置对象上岗。各乡镇以及许多单位在劳动用工过剩的情况下,仍能从大局出发,服从政府安排,安置退伍士兵上岗就业。一些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克服困难,积极落实下达的安置计划,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及时化解安置不利因素,使安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是转变观念,多元安置。全区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经济补偿、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安置工作新途径。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去年,我区共有78名退役士兵选择了自谋职业,政府分别对退役士兵以两年为准,9000元为基数,转业士官以10年为准,13000元为基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全区自谋职业人数比上年有了明显增加。实践证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的择业观念发生了变化,“自谋职业、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已被越来越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与此同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

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 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 河北省石家庄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9〕7 号文件以及《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程序,中公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9年河北省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安置政策、军转干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9年军转干部参考。 一、政策依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 号) ;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8 号) ; 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19]1 号) ; 4、《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 120 号) 。 二、安置程序: 1、接收审查军转干部档案。对不符合进市条件或入伍、入学、提干、提职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作退档处理;档案中缺件的进行补件; 2、根据省下达的接收军转干部数量,编制《年度军转干部预分计划》; 3、召开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年度军转干部预分计划》,并制定军转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4、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会议,下达接收任务,部署安置工作; 5、考试、考核。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参加考试、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仅参加考核。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军龄、学历、立功受奖、边远艰苦地区年限等。 6、召开军转干部安置会议。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和安置计划,组织非任职军转干部填报志愿。 7、组织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按“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定位;非任职军转干部按照考试、考核成绩、本人志愿和单位需求情况进行定位; 8、公布军转干部安置结果;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威发布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 威发布 “军嫂”,人民群众对男性现役军人配偶的亲切称呼;已办理随军手续者,各级政府称她们为“随军家属”。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这是个数量很小的群体,全军现有随军家属仅34万多人,但是,她们的就业安置问题牵动了党和国家的神经,不仅多个“红头文件”给予了她们特殊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还批转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对安置军嫂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政策,为军属谋福利,让军人安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邢台市一次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古城邢台素有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如今,河北省邢台市驻军部队军人军属不必再重复牛郎织女的故事。12月上旬,邢台市党委、政府一次性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其中13名随军家属完成工作调动,49名随军家属得到及时安置。 随军家属安置涉及地方部门多、触及利益广。此前,该市每年的随军家属安置指标满足不了军属调动安置需要。“家门连着营门,军属牵动军心。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政治性工作,对提振军心士气尤为重要。”今年以

来,邢台军分区党委“一班人”下决心推进解决这一难题,为驻军官兵免除后顾之忧。军分区党委的提议得到邢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市主要领导表示,军队的事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事,地方再困难也不能让子弟兵为难。在市委议军会上,邢台军地出台了《邢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对调动安置的程序、标准要求、时限及落实责任等进行明确,要求两年之内对符合要求的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为督促工作落实,邢台军地把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作为改进作风、检验作风的平台,市政府督察室联合军分区政治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搞好督导。并将工作交予军转办处理,确保不仅要用制度办事,更要带着对军人的特殊感情办事,将好事办好,让实事落地。市委、市政府还将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笔者了解到,此次随军家属中有6名教师需要异地调动,市教育局专门建立微信群,及时通报审查档案、定岗定位、工资关系办理等进展。目前,6名家属已全部安置在市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平乡县人武部原副部长陈寿华去年年底确定自主择业,为了支持改革,地方党委、政府对其家属进行了安置。和陈寿华情况相同的,全市共有5人。邢台市党委、政府对随军家属安置支持力度之大,给驻军部队官兵吃了一颗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军分区政治部《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精神,规范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置对象 (一)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安置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二、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完成市本级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三、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军官转业安置处合署办公,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大市和市本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的制订、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服务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明确年度安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四、就业援助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

宁波转业军人安置情况调查表

宁波转业军人安置情况调查表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中帮我们填写这份调查问卷,您的意见或建议将直接影响到政府有关军人转业相关政策的制定或修改,也将影响到后面转业战友们的生活福祉。在此,我们对您的付出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祝您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以下是调查问卷内容: 1、您的性别是。 2、您的年龄是。 3、您的学历是。 4、您转业的时间是。 5、您转业时的级别是。(分为行政和技术) 6、您转业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是。(有的填写) 7、您转业前驻军所在地是。 8、您转业安置所在的区域是。 9、您当年转业的总人数是。 10、您转业安置的方式是() A、政府安置 B、自主择业 C、提前退休 11、您转业安置工作的性质是() A、公务员 B、事业单位 C、企业单位 D、自主择业 12、您转业后是否安置实职领导岗位或给予实质性事务?() A、是 B、否 13、您转业想进的理想工作岗位是?() A、公务员 B、事业单位 C、企业单位 D、自主择业 14、您是否实现了自己转业前的岗位预期?() A、是 B、否 15、您对自己目前所在的工作岗位满意吗?() A、非常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16、您能适应或胜任目前的工作或职务吗?() A、能 B、勉强能 C、不能 17、目前的工作岗位能够充分展示您的才能吗?() A、能 B、还可以 C、不能 18、您认为目前单位给予了您与其他非转业军人同等的公平竞争机会吗?() A、能 B、一般 C、不能 19、您感觉转业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会受到领导或身边同事们的区别对待吗?() A、太会了 B、会 C、一般不会 D、根本不会 20、您感觉转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会受到领导或身边同事们的歧视吗?() A、太会了 B、会 C、一般不会 D、根本不会 21、您对宁波转业军人安置的整体情况评价是() A、非常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22、您对宁波在军人转业安置中贯彻、落实、执行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军人转业政策的情况的满意度是()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30 号 【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2014-05-08【生效时间】2014-05-08【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 桂政发[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2014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西军区政治部1名部领导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名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调研建议

对此笔者结合近年退役士兵安置工的实践谈几点浅见,仅供参考。 一、**县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状况为了使安置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与时代节拍相吻合,**县自1998年以来,依据《兵役法》和湖北省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货币补偿安置。 首先在县供电公司搞试点,由于当时县供电公司改革,将县政府于1999年分配的9名城镇退役士兵、20xx年分配的6名城镇退役士兵、20xx年分配的5名城镇退役士兵,共计20名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安置上岗。 经过多次与县供电公司和安置对象协商,县供电公司一次支付60万元买断安置。 这一安置方式在不能保证安置对象有岗安置的情况下,得到了安置对象的认可,也为货币补偿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基础,于是从20xx 年起推行货币安置,资金来源由县政府下达社会统筹安置补偿金任务,安办到各单位收取安置金,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0.8万元的补偿,士官、立功、伤残退役士兵适当增加补偿额。 20xx年构建退役士兵货币补偿安置直通快车,将货币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解决8个月待安期的生活费。 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到20xx年按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补偿标准达到了1.96万元,其它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也得到同步提高。 同时初步实施了技能培训,为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自主择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20xx年起实行的货币补偿安置,在**形成了新的固定的安置

模式,得到了上级肯定和绝大多数安置对象的好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补偿的标准偏低。 20xx年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时,按期服役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标准为0.8万元,到20xx年同等对象的补偿标准为1.96万元,增长了一倍多,但同期的城镇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由 20元增加到 123元,增长了5.15倍。 优抚定补对象的补偿标准,复员军人由20xx年人月平70元到20xx年人月平增加到305元,增加了4 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20xx 年人月平15元到20xx年人均月平增加到135元,增加了9倍。 与上述对象比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幅比显然是偏低的。 如果按照上级指定意见,补偿标准应为上年社会职工工资的3倍进行补偿,义务兵应为39546元,落实的补偿金只占应补偿数半数多一点。 导致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困难,作为吃补贴的贫困县,在预算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全员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问题。 退伍安置中的中等以下伤残人员,级别较高士官不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推行起来难度较大。 因为中等以下伤残军人在自谋职业中属弱者中的弱者,就业难、收入低,仅靠伤残抚恤金难以维持生计,如果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岗位安置,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境况就好得多。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转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1、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是否一定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不一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和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接收师、团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我省对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特殊照顾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8〕10号),规定:为较好解决各级各部门因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职数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规定,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即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就给其增加1个编制。在解决职务安排问题上,对非领导职数已满编或职数已超编的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除可按中央政策落实其领导或超职数安排非领导职务外,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增核1名处级非领导职数。 6、企业接收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中办发〔2001〕3号文件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时间:2010年07月05日阅读:12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

基层部队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浅析 3稿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工商管理专业(本)毕业论文题目:基层部队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浅析 专业:XXXXXX 级别:XXXX 学号:XXXXXXXX 姓名:XX X X 单位:XXXXXXX XXXXXXXXXXXXXX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军队复转人员再就业问题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突出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退伍军人再就业问题高度重视,中央相继提出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方针、政策,各地区也出台了不少配套措施,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再就业问题本身的艰巨性与复杂性。 本文以退役士兵为背景,结合以往退役士兵安置时遇到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简要探讨,根据基层部队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性,提出妥善处理再就业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部队军人再就业安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ist reform and development and deepening, the army transferred personnel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is becoming a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a prominent work. Party committees at all level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whole society to veterans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seriously highly, the central has put forward many highly targeted policy, each district also published many measures,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job gained very great success. But, we also should see, because of China's huge population base, agai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is the arduous sex and complexity. The soldiers as the background, combined with previous placement of soldiers encountered when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are briefly discussed, according to the army of the reality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o properly handle again the countermeasure of obtain employment. Key words:Primary unit Soldier Re-employment Place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滇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具体优待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聘手续。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办理。 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条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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