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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

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

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

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

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经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境)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

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本着谁审批,谁把关,

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三)各级党组织和审批部门具体承办人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

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五)党员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月内将护照或来港澳通行证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其中在职科级干部,应

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通行证)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六)对党员干部,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干部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管干部原则; 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主集中制原则; 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

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体健康。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部委司局级干部参考)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人字〔2018〕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现任所局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院实际,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分院分党组负责。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五条领导人员宣布任职起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领导人员完成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后,方可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签注),或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分院分党组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备案的审批单位及责任人。领导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因私证件申领和保管 第七条领导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报分院分党组审批。分院分党组及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移居证件须交由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异地研究所,分院分党组也可委托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申得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境)后10日内(涉密领导人员7日内),将证件交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条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向所在单位提交《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及拟出行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旅行社旅游合同、往返机票等。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审查出具意见,并经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应当至少在领导人员拟出国(境)起始时间前10个工作日,将《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分院分党组审批。分院分党组应当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工作的领导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重要岗位的领导人员,以及配偶移居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根据国家、院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及时对本人进行行前保密提醒和教育。

市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市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一支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科级后备干部选拔的范围是全市党政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制定公选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党建网络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按照公选方案确定的报考条件进行报名,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形式进行。组织部门根据公选条件和要求,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三)组织考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水平。笔试的内容以中组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中的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主,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经济管理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内容。依据笔试成绩的高低,按照拟公开选拔后备干部人数的1: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四)组织考察。由组织部门组织成立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了解。 (五)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笔试、组织考察等情况,按照拟公开选拔科级后备干部人数的1:1比例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最后正式确定科级后备干部名单。第十条注意从非中共党员、少数民族和女干部中选拔科级后备干部。 第十一条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和优秀选调生、下派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科级后备干部名单。第五章培养第十二条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科级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培养科级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第十四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管理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有关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科级后备干部的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举办青年干部培训班或选送到上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二)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 (三)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境外接受培训或考察; (四)引导进行自学; (五)组织开展对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 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 、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一、前期酝酿沟通。镇党委在科级干部调整前,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沟通汇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查把关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酝酿、研究和呈报。向市委组织部沟通汇报时,需提供工作方案及干部职数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干部名册等材料,如有具体人选的应提供人选情况。 二、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地考察、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分为书面征求意见和谈话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任前审核,并认定其“三龄一历”。对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还要到原单位对其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建议或干部使用建议,向镇党委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四、酝酿提出任免调整建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汇总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或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范围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拟提拔重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书面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镇党委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作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镇党委研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时,要按照市委组

织部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提交干部调整呈批件。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列席会议,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监督。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 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 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 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 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山东大学出国人员管 理细则》(山大字〔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 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出国留学工作的改革措施,结合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医院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 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东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科室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 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选派 (一)选派原则 教育资料. .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国、违约赔偿的选 派原则。 2.派出工作应以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医院人才培养

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二)选派途径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渠道,与我院人才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均需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出国探亲等也须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选派计划 1.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遣,医院每年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计划。2.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部在各科室报送的出 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选派方法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院推荐、学校人教育资料. . 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事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愿申报,申请人员需获得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学校审核后才能申报。对于列入医院年度派出计划人员,医院优先推荐;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实行医院公布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 由人事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由单位公派出国、对方不提供资助的,根据项目情况发放补贴。 (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

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

出国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出国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一、事假 1、所有事假,均须书面申请。 2、半天和一天的事假申请,由一位部领导审核批准,并签字留存。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申请,由部主任审核批准,并签字留存。 4、每月累计在三天之内的事假,前两天每天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 扣除200元。第3天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5、教师经领导批准采取补课或换课的形式,没有影响课程的,不 扣除任何奖酬金。如需请人代课,三天之内不扣除岗酬,绩效津贴部分按实际课时发放,但不得超过所在学期的平均课时。 如未能在三周内补课,每2学时计一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扣除200元。超过当月全勤奖部分,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6、行政员工,从事假第一天起,每天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扣除 200元,第3天的200元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7、外聘员工每月请事假累计超过半天,每天扣除劳务费60元。 8、因私不能参加出国部活动,需向部领导请假,每次事假从期末奖金中扣除50元。 9、三天以上的事假,按照学校规定须以书面形式向大学人事处提 出申请。在扣除出国部三天的奖金后,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扣除岗位酬金和绩效津贴。 二、病假 1、病假需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病假条。

2、行政人员病假每月超过三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从出国部 全勤奖中扣除100元。病假月累计达7天以上者,其岗位津贴及绩效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核发。 3、3、教师经过领导批准采取补课或调课的形式,没有影响课程 的,不扣除奖酬金。如需请人代课,一周以内不扣除岗贴,绩效津贴部分按实际课时发放,但不超过所在学期的平均课时。 从第一天病假开始每天扣除出国部全勤奖100元,扣完当月全勤奖为止。 三、旷工 1、教师如果连续两节无故不上课,视为旷工半天;连续四节无故 不上课,视为旷工一天(含业余班)。 2、行政人员不在岗,领导应立即与员工联系。如电话、手机均与 本人联系不上,或在联系后15分钟内不能到岗,被视为旷工。 3、在编员工(指教师和在编的行政人员)每旷工半天,除按照学 校规定扣除相关薪酬外,还扣除出国部期末奖金600元,外聘员工每旷工半天,扣劳务费150元。 4、教师及行政人员如无故不参加科室或出国部的会议或活动,视 为缺勤。每缺勤一次从全勤奖中扣除100元。 四、各科室主任职责 每月月初各科室主任要将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汇总交给出国部主任。 以上补充规定,如与2005年5月颁发的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及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有冲突,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 ? ? 北京语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 2006年11月6日修订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3

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师政人事〔2014〕0028号)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出国(境)界定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学习培训、授课任职、与会讲学、参加竞赛或文艺演出等任务,其出国(境)经费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由政府、学校、学院、研究所或科研课题经 1

费承担以及外方机构资助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及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一)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国际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国(境)任务。需要使用学校出访经费额度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申报次年的出访计划。学校将按报备的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应纳入计划总量。 三、因公出国(境)申报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出具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翻译件、身份证复印件、日程安排及其它办理报批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双跨”团组的还应同时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2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委领导同意。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1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经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 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经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 1

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财预[2002]314号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行,幸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依照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5.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我委始终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逐步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定方案,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欢迎阅读。 篇1: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科级干部的合理配置和岗位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发〔20XX〕12号、临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推进学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1、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职和直属二级机构正职18个,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内设机构正职25个,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2、教学业务机构副职13个,为正科级;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39个,为副科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四、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6、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为称职以上等次。 7、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 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 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 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

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 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培养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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