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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_60968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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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 IEC 60968 1999-09 版本1.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功率60W以下。

――额定电压100V~250V。

――爱迪生螺口或卡口灯头。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

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正在考虑中。

2.定义

2.1自镇流灯

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2.2型号

具有相同额定光电参数而灯头型号可以不同的灯。

2.3额定电压

灯上标明的电压或电压范围。

2.4额定功率

灯上标明功率。

2.5额定频率

灯上标明频率。

2.6灯头温升(△ts)

指与灯装配在一起的标准试验灯座的表明温升,测试时应按照IEC60360介绍的标准测试方法进行。

2.7带电部分

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引起触电的导电部件

2.8型式试验

为检验某一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的一次或一系列的试验。

2.9型式试验样品

为进行型式试验而由制造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由一套或数套相同的部件组成的样品。3.一般要求和一般试验要求

3.1 自镇流灯的设计和结构应当保证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会产生危害。

一般来讲,检验合格性时要对所有规定项目都进行试验。

3.2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的测试项目均应在温度25±1℃的无对流风的试验室中,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进行检验。

如灯上标明的是电压范围,则取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做为额定电压。

3.3自镇流灯的各个部件均是工厂封装的,是不能修理的,不得将其打开来进行试验。如果需要检验灯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厂或销售商协商,让其提供专为进行模拟异常条件试验的灯(见第12章)。

4.标志

4.1灯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指示标志:

1)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2)额定电压和电压范围(以“V”或“伏特”表示)。

3)额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4)额定频率(以“Hz”表示)。

4.2制造厂应在灯上、或在包装物上、或在使用说明书上补充下列标志:

1)灯的电流。

2)如果灯的燃点位置有限制,在标志上应说明。

3)如果替换灯的重量大大超过被替换灯的重量,则应该注明增加的重量可能会降低某些灯具的机械稳定性。

4)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的特定条件和制约,如在调光电路中使用。若不适合在调光电路中使用须有如下标识。

4.3按照下列条款检验其合格性:

1)用外观法检验有无4.1要求的标志及标志的清晰度。

2)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15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己烷的布擦拭标志15s,试验之后,标志仍应清晰。

3)采用外观法检验有无4.2所要求的标志。

5.互换性

5.1为了保证互换性,灯应采用符合IEC 60061-1规定的灯头。

5.2使用表1所规定的检验其互换性的量规来检验成品灯的灯头尺寸。

表1中的量规均引自IEC 60061-3。

表1 检验互换性的量规和灯头尺寸

装有B22d灯头或E27灯头的自镇流灯,其质量不得超过1.0Kg,且灯与灯头之间的弯矩不得大于2N.m。

通过测量检验其合格性。

6.预防静电

自镇流灯的结构设计应保证,在不装任何灯具形状的辅助外壳的情形下,当灯旋入符合IEC60238规定的灯座后,触摸不到的灯头内的金属件或灯头上的带电金属部件。

采用图1规定的试验指检验的合格性,如果有必要,施加10N的力。

采用爱迪生螺口灯头的灯,其结构设计应符合普通照明(GLS)用灯泡防止意外接触的要求。

可借助IEC60061-3最新版本中7006-51A以及7006-55规定的分别用于检验E27灯头、E14灯头的量规来检验其合格性。

对采用E26灯头的自镇流灯的检验要求正在考虑中。

对采用B22灯头的自镇流灯的检验要求与采用同样灯头的白炽灯的检验要求相同。

除了灯头上的载流金属部件以外,灯头外部的金属部件都不得带电或容易带电。为了试验,任何可拆卸的导电材料均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置于最不利的地方。

采用绝缘电阻和耐电强度试验(见第7章)来检验其是否合格。

7.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灯的载流金属部件与灯的可能触及部件之间,要有充分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7.1绝缘电阻

灯应先在相对湿度为91%-95%的潮湿箱内放置48h,箱内空气温度要控制在20-30℃之间的任一值上,温差在1℃之内。

绝缘电阻应在潮湿箱内进行测量,先在灯上施加大约500V的直流电压,1min之后开始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灯头上的载流金属件与可触及到的灯部件(测试时在灯的可能触及到的绝缘件上包一层金属箔)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4MΩ。

B22灯头外壳与触点之间的绝缘电阻正在研究中。

7.2介电强度

耐电强度试验紧接着在绝缘电阻测试后进行。试验时,在上述规定的部位上施加下述交流电压试验1min。

ES灯头:螺口灯头的壳体与灯的其他可触及的部件之间(在可触及到的绝缘部件上包一层金属箔):

HV型(220V-250V):4000V(有效值)

BV型(100V-120V):2U+1000V

U=额定电压

试验期间,应将灯头外壳和眼片短路。

开始时,所加电压不多超过规定电压值的一半,然后逐渐将电压升至上述规定值。

试验应在潮湿箱内进行,试验中不允许出现飞弧和击穿现象。

金属箔与载流部件之间的距离正在研究中。

B22灯头:外壳与电触点之间(正在研究中)。

8.机械强度

抗扭矩力

进行下述扭力矩试验时,灯头应牢固地粘结在灯体上或灯上用来旋进或旋出的部位。

B22d---------------------3N·m

B15d---------------------1.15N·m

E26和E27-------------3N·m

E14---------------------1.15N·m

试验采用图2和图3所示的试验灯座。

扭力不应突然施加,而应逐渐从零增加到规定值。

对于布采用粘结方式固定的灯头,可允许在灯头与灯体之间有相应移动,但不得超过100。机械强度试验之后,样灯应符合可触及性的要求(见第6章)。

9.灯体温升

按照IEC60360测试样品灯的灯头温升(△ts)时,其温升在灯的启动期间,稳定期和稳定以后的时间内均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B22d---------------------125K

B15d---------------------120K

E27----------------------120K

E14----------------------120K

E26----------------------正在研究

所有试验应采用额定电压进行。如果灯上指标有电压范围,则应采用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进行试验,但电压范围的上下极限值与其平均电压值的差别不得大于2.5%。对于宽电压范围的灯,试验时则采用其范围中的最高值。

10.耐热性

自镇流灯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灯的外部防触点绝缘部件和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均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

采用图4所示的球压试验装置检验其是否合格。

试验应在加热箱中进行,箱的温度应比第9章有关部件正常工作温度高25±5℃。对于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来说至少应为125℃,其他部件应为80℃。受试部件的表面应水平放置,将直径5mm的钢球以20N的力压在受试部件表面上。

试验前,先将试验负载和支撑装置放置在加热箱内加热足够时间,以保证使其达到稳定的试验温度。

施加试验负载之前,受试部件要放进加热箱内加热10min。

试验时,如果受试表面出现弯曲,则应将钢球所压的部位支持起来。为此,如果不能在一个完整的样品上进行试验,则可从其上面取下适当的部分来进行试验。

样品厚度至少2.5mm,如果该样品达不到此厚度,可将两个以上的样品放置在一起。

1h之后,从受试部件上取走钢球,将受试部件放入水中浸泡10min,待其冷却到接近室温后,测其受试部件上的压痕,其直径不得超过2mm。

如果出现弯曲表面使压痕呈椭圆形,则应测量其短轴,长度为压痕直径。

如果有疑问,则测量压痕深度,并用公式Φ=2『P*(5-P)』1/2计算直径,公式中P为压痕深度。

陶瓷材料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11.防火与防燃

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及外部防触点的绝缘部件,应能承受IEC60695-2-1规定的辉光灯丝试验:

――试样为成品灯。为了进行试验可从灯上去掉无关部分,但必须保证试验条件与实用中的条件基本一致。

――将试样安装在支架上,施加1N的力,将其压在辉光灯丝顶部,灯丝距试件上部距离最好为15mm或大于15mm,同时要处于受试表面的中心。辉光灯丝穿透试件的深度要用机械

法限制到7mm。

如果因为试验太小,而不能按上述要求进行试验,则可取一块相同材料作为试验样品,该样品为30mm的正方形,其厚度为成品试样最小厚度。

――辉光灯丝顶部的温度为650℃,30S后将试样从辉光灯丝顶部移开。

在试验前,辉光灯丝的温度和加热电流应恒定1min。但要标准在此期间热辐射不得影响试验。采用铠装高灵敏热电偶丝测量辉光灯丝顶部温度,热电偶的结构与校准应符合IEC 60695-2-1的要求。

――试验从辉光灯丝上移开后,试样上的任何燃烧火焰均应在30S内熄灭,并且任何燃烧着的下落物不得点燃水平放置在试样下面的,距离为200±25mm的薄纸。

陶瓷材料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12.异常状态

自镇流灯在特定试验中可能辉出现异常状态,但在异常状态下工作不应降低其安全性能。

依次进行下述异常状态试验,以及由此而伴生的其他异常状态。每个异常状态试验使用一个试样。

a)在开关启动线路中,启动器被短路。

b)电容器之间短路。

c)因一阴极损坏,灯不能启动。

d)虽然阴极线路完整不缺,但灯不启动(去激活灯)。

e)灯工作,但一阴极已去激活或损坏(镇流效应)。

f)断开或跨接线路中的其他触点,而线路图表面这种异常状态可能降低灯的安全性能,

灯的检验及其线路图一般应给出所要进行的异常状态,进行异常状态试验时,应按最便利的顺序依次进行。

制造厂或销售商应提交有关进行异常状态试验的专用灯,并且尽可能提供通过操作灯外部的开关,极可进行异常状态试验的方法。

不能短路的零部件或装置不应跨接。同样地,不能开路的零部件或装置不应断开。

制造厂或销售商应提供证明,灯的零部件具有不降低其安全性的性能,如说明其符合有关标准。

关于异常状态a)、b)或f),合格性通过下述方法检验:将受试灯在室温下点燃,施加的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和110%,如果试电压范围,则应采用该电压范围平均值的90%和110%,直到稳定状态,然后进行异常状态试验。

关于异常状态c)、d)或e),操作方法与上述相同,但是试验一开始就引入异常状态。

然后对灯进行历时8h的试验,在此试验期间,灯不得起火、或产生易燃气体,而且带电部件不得变成可触及的。

采用高频火花发生器检验从零部件释放出的气体是否是易燃的。

根据第6章要求的试验来检验可触及的部件是否能变成带电体。采用约1000V的直流电来检验绝缘电阻(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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