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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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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

在支队信息网上读了魏晓英同志2004年7月26日发表的《浅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中的证据不足问题》一文,其中作者谈到当事人的签字在简易处罚决定中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如若当事人拒绝签字,那么从证据学的角度讲,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书面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证据的。读后,作为路面执法交警,对作者提出的问题感触颇深。在实际执法中,有许多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接受罚款处罚时就是不签字,并以此为砝码与执法民警在罚款数额上讨价还价,因为他们认为:一旦签字,简易处罚决定书就可能成为书面证据,而不签字,民警也无其他法定证据。众所周知,大多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属于简易处罚范畴的,如果法律规定出现空缺,最无所适从的是基层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民警。那么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简易处罚有什么具体要求呢?简易处罚是否需要固定证据呢?作为执法民警如何固定证据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结合我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规章有关规定

(一)法律、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二)法律、规章对简易处罚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

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二、分析

(一)简易处罚是否需要固定证据

从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与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分析: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即形成一般程序案卷的案例明确要求有证据材料;对简易程序案卷的要求仅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未明确有证据材料,本人理解简易处罚决定书即为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了可以当场作出的简易处罚外,非现场处罚必须收集证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简易处罚必须收集证据,即当事人当场无异议,适用当场处罚可以不收集证据。

(二)简易处罚不收集证据的最坏后果

如果当事人当场不签名,而事后有异议,在六十日内凭《简易处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的公安机关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处罚举证,要求提供作出罚款处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众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大部分都是瞬时性,仅是交通警察现场发现,此时该交通警察既是裁决人又是目击证人,证明该违法行为的证据当时无装备支持很难固定或者过后根本无

法固定。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那么人民法院就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即败诉。

如果当事人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样是基层机关的处罚被撤销或者变更。

三、路面执法工作中收集证据的措施

公安民警要树立五种意识,其中之一就是法制意识,而法制意识贯彻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就是依法执法意识、执法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职权范围有限意识。证据是民警树立法制意识的重要环节,既需要执法交警在工作中注意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又需要科技装备的强有力支持,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在交通违法简易处罚的案例中,主要的法定证据有: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1、调查笔录:改进简易处罚决定书

在简易处罚决定书陈述“当事人xx在xx实施xx违法行为”事实前加印“现查明”。这样,简易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在当事人签字后又起到了现场调查笔录的作用。一旦当事人上诉,简易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回击当事人诉讼有力的书证。

2、证人证言:推行执法搭档模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当交通安全违法人拒绝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这时该交通违法案件实际已经不适用简易处罚而应当进入一般程序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不适用简易处罚的案件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时执法民警应当及时寻找有关目击证人,对于确无其他证人的,执行处罚的民警的搭档可以作为目击证人,但是此举需要法院予以支持。执法搭档制的推行,暂时弥补了科技装备不足的问题,但执法时需要投入两倍警力。

3、视听资料: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

对于一些交通安全违法人在简易处罚时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的状况,路口电子监控系统、移动电子抓拍系统等科技装备收集的证据是对违法人“耍赖”最有力的回击,也是对民警执法的有力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也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人处罚予以授权。科技装备需要大量财力、物力支持,需要对民警进行培训,需要民警及时、熟练运用。

总之,简易处罚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不仅仅依靠执法制度的改变和科技的投入,还在于现行执法模式下交通民警对工作方法的研究和工作技巧的熟练掌握,这样才能降低执法成本,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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