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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亮点四:七日内可退货(后悔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

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解读:新消法对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原来“三包”规定是由工商、质检部门联合下发的,总共有七个。而且对于不用商品的“三包”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现在统一规定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另外,新消法二十五条出现了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项制度据悉在修改过程中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电视、电话等购物方式愈发流行,尤其是网购,销售额巨大。由于网购中消费者的权益质量和宣传有差异或样本和图片差异比较大的,造成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亮点五:遇纠纷商家举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这是消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在以往的消费纠纷中,我们一般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消费者要确定遭遇是否涉及侵权、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要靠自己来举证。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及成本。而新消法中

改变了举证责任。不过要注意,该条款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这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并且有“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这一时间限制。

亮点六:处罚力度大增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从新旧两部消法条文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对经营者因欺诈行为所要做出的赔偿额度大大提高。新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和服务费用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如今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把赔偿底线增大。

另外,新消法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罚款由原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为10倍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这对经营者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亮点七:违法行为进诚信记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次消法中明确提出,对违反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处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据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其中专门提到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惩戒违法者,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日后,公开违法信息将要形成一种制

度,进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只要有违法记录,公众便可查到,并且该记录将跟随企业终身。

说到公开诚信记录,这里要说一下新《消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以前没有这一条,所以抽检后的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但现在加上了这一条后,抽检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

亮点八:可向广告发布者追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新消法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各方的责任,规定了涉及消费者说明健康、安全和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简单地说,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

了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那么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协会、中心、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如果商品虚假宣传,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YOUR LOGO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 版)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20条服务亮点

环联华诚大酒店服务亮点 1.在特殊节日时发放适合节日的物品,如平安夜送苹果,端午节送粽子,中秋节送月饼等感恩顾客的活动。 2.冬天即将来临,在大堂内放置火炉,可以供客人烤手取暖。 3.吧台前准备吧椅,结账时供客人休息,特别是饮酒较多的客人。 4.宝宝椅,餐具的配备。 5.对于过生日的客人,赠送长寿面和果盘,并组织员工为其唱生日祝福歌。 6.VIP客户预留车位。 7.营销部经理提示顾客天气情况。 8.客户维系。建立大客户信息的详细搜集,进行档案的完善,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掌握,为客人提供超值服务。 9.为客人准备暖胃茶,醒酒茶,多方面为客人着想。 10.对本酒店特色菜的介绍,让每一位都感到物有所值。 11.对老顾客、VIP客户的喜好,忌口在客人来之前提前准备到位,让客人有惊喜也有感动。 12.对需要打出租车,对周围环境不熟悉的客人进行指引,帮客人拦出租车,让客人感到进店温馨,离店温暖的用情工资。 13.就餐客户即将出差的,为客人送平安果祝福,让顾客在旅途中也会为酒店的服务流连忘返。 14.点菜区养生资料的宣传。 15.提示客人什么菜对身体好,什么菜与其他菜不能搭配吃,像喝白

酒尽量不吃海带,喝南瓜汁可以将血压。 16.为给酒店提供建议的顾客赠送小礼物或果盘。 17.开餐语,首先将个人介绍给客人,让顾客与服务人员的距离拉近。 18.对长期不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送“第一品尝新菜”的服务,并寻找客人不来酒店就餐的根本原因,进而整改。 19.上菜时注意“三轻”即脚步轻,说话轻,上菜轻,上大菜时下面可垫一层纸,以免声音过响影响顾客就餐质量。 20.对于大客户,VIP客户用具有特色服务经验的员工盯台,以免出现压菜,服务脱节等情况。

八大服务

八大服务内容 酒店服务质量的内容,就总体内容来讲:有“硬件”和“软件”之分;就基本内容来讲,大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优良的服务态度 服务态度,是指酒店各岗位的服务人员对待各类人群所持的情绪反映。它是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思想在语言、表情、行为等方面的具体表现。服务态度是反映服务质量的基础,优质的服务是从优良的服务态度开始的。优良的服务态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主动热情; ②尽职尽责; ③耐心周到; ④文明礼貌。 (2)完好的服务设备 服务设备,是指用来接待服务的设备设施。它直接反映酒店服务质量的物质技术水平。一般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冷暖空调、电器设备、卫生设备、通讯设备、各类家具和室内装饰等。对酒店的服务设备,要加强管理,精心保养,使之始终处于完好、正常的状态,随时随地保证对客服务的需要。 (3)完善的服务项目 酒店是一个向宾客提供食、宿、行、游、购、娱的综合性服务行业,这就决定了它的服务项目不能单一化,而应多样化。提供服务项目的多少,是酒店的等级、规模、经营能力的体现。 现代酒店的服务项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服务过程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围绕主体业务所设立的服务项目,称之为基本服务项目,如住宿、用餐、购物、娱乐等;凡是由宾客提出但并不是每个宾客都有需求的服务项目,称之附加服务项目。在某种程序上,具有个性化的附加服务项目比基本服务项目更能吸引宾客,给顾客留下难忘的印象。

(4)灵活的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是指酒店在热情、周到地为宾客服务时所采用的形式和方法。其核心是如何给宾客提供各种方便。服务的方式有许多,如:微笑服务;个性化服务;细微化服务;定制化服务;无差距、零缺陷服务;情感化服务;无NO服务;超值服务等等。 每个酒店的设施设备不同、员工素质的差异、星级高低不等、接待对象不一样,所选择的服务方式是有差别的,但一些共性的服务则是每家酒店都应提供的,如微笑服务、礼貌服务等。 (5)娴熟的服务技能 服务技能,是指服务人员在接待服务工作中,应该掌握和具备的基本功。服务人员的操作技能娴熟与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业务素质的高低和服务质量的好坏,娴熟的服务技能,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的技术前提。 (6)科学的服务程序 服务程序是构成酒店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证明,娴熟的服务技能,加上科学的操作程序,是优质服务的基本保证。酒店的服务程序是根据客人的要求和习惯,经过科学的归纳,编制出来的规范化作业顺序。按程序工作就能保证服务质量;而随心所欲,不按照规程办事就会给工作造成被动,影响工作效率,招致客人投诉。 (7)快速服务效率 服务效率是服务工作的时间概念,也是向宾客提供某种服务的时限。它不仅体现出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体现了酒店的管理效率,尤其在当今社会“时间就是金钱”的时间价值观念下,服务效率高不仅能够为客人节省时间,而且能够为客人带来效率。 (8)专业化的员工 人们常常忽略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没有专业化的员工,其他服务设备、服务项目都谈不上完好,服务技能也不可能娴熟。因此,专业化的员工是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酒店经营的关键是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酒店的声誉及酒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酒店从上到下都要重视服务质量。

服务创新及亮点

服务创新及亮点 一.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全面实现机械化作业 随着园区的发展,客户对园区的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商业的发展和园区客户工作节奏的加快,对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洁工作越来越向高机动化、高频次、减少环境二次污染的方向发展,机械化作业将取代传统人工作业已是必然,因此我们积极调整原有的传统人工保洁模式,采用园区内电动清扫车、洗地机、洗扫一体机、石材处理机、小到自动吸尘器等设备,极大地提高了园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品质。 二. 豪之英在园区服务优势和特色 1.实现区域物业资源共享优势 豪之英在成都地区设有分公司,有成熟的管理机构,目前管理着天府软件D、E、C1,管理面积近50万平方米,有丰富的科技园区管理经验,在人力资源、财力物力及对现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等方面,有着极强的优势。 如果我司能够成功中标,那么我司管理的各园之间可实现资源共享,可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提供有力支持,有效降低用工风险、管理风险。对于项目能体现“大平台,大支持,大保障”的管理优势,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力支持。 人员支持——在突发事件时,附近几大园区物业服务力量随时可提供大量的人力支持。技术支持——在遇到突发环境维护技术难题时,附近几大园区物业服务力量可以在技术上给与大力支持,实现技术资源共享,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环境维护服务的运行排忧解难。 设备支持——大型的保洁设备可以实现共享,保证项目工作效率。 服务优势——我司服务于天府软件园D区创业场,为创业场提供高品质的物业服务和精细化的现场管理务,为众多创客们营造了一个温馨,舒适,整洁的办公环境,助推

众多创客们实现了心中的梦想,该创业场是四川省内唯一获得科技部、工信部、人社部、团中央等部委认定的高科技软件园区。 我们借鉴在成都天府软件园D区创业场的精细化物业服务模式,为项目提供一站式的办公服务,尽心尽力的满足创客们的环境维护需要,保证各项事务及时、准确的服务到位。我们以先进的服务理念,日式服务意识和专业技术,为管理方及创客们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2.豪之英具有丰富的软件园区运行管理经验 我们是软件园区的运行管理专业企业,软件园区的综合物业管理是大连豪之英的独特业务强项。成都天府软件园是中国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之一、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中国服务外包十强园区”第一名,自2005年正式投入运营以来,已经吸引了500余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我们于2010年开始进入成都天府软件园开展业务至今,已经形成绝对的业务优势。我们的强大工作能力和丰厚人才储备远远超过其他同行,从而成为国内软件园区运行管理的服务专业企业。 3.精益化管理 日本企业创造了5S现场管理、Total TPS时效管理、Lean精益管理LP、菠菜法则等众多行之有效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豪之英正是吸收融合了这些企业的管理文化精髓,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 物业管理业务复杂细致,业务范围大,各项业务互相交错并互相联系,作用影响。细微的事情处理不好也可能导致重大问题。因此豪之英物业在服务中认真贯彻细节制胜,现场第一等管理理念,确保高水平的管理标准得到实施。 4.品牌优势 随现时在国内物业销售数量众多,一般投资者对所购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严格。良好信誉的物管公司肯定可给市场带来促销作用。因此,委任我司为贵方的物业提供管理服务,贵方将可借助我司的丰富管理经验及已建立的信誉,加强物业销售之推广

优质护理服务亮点

重症医学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亮点 自2010年卫生部组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来,我院积极响应,全面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活动,以强化护理内涵建设,加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在健全护理制度,改革护理模式,改进护理流程,完善护理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科自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来,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完善各项制度,制定了严密计划,并落实责任到人。在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又完善了“重症医学科分班制度”、“重症医学科生活护理、基础护理计划”等各项制度,细化了“重症医学科病人出入院流程”等,全体护理人员扎实工作,不断夯实基础护理,打造了一个让病人舒心、家属放心、社会安心的重症监护病房。 优质护理服务亮点: 1、确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患者需求。 充分了解每一位患者的需求,改变以往“自己实施什么护理,患者就接受什么护理”,变为“患者需要什么,我就护理什么”。了解患者心理,掌握患者动态需求。对患者实施感动服务,满足患者隐含需求。提供个性服务,让病人及家属感到方方面面被关心、时时刻刻被重视。 重症监护病房作为全院危重患者抢救治疗的集中监护点,医护人员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考验。记得一位高血压脑出血的病人,转入时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生命危在旦夕。重症医学科的护士们成立了抢救小组,对患者的气道管理、器械通气、用药反应和监护仪器细致地观察和护理,以减少并发症及植入性器械导致的感染。经过无数个昼夜的奋战,病人病情终于有了起色,生命体征趋于稳定,转入普通病房后,抢救小组依然实行专人

24小时陪护制度,直到患者康复出院。重生的喜悦令病人和家属对重症医学科护士充满信任和感激。 下图为护理抢救小组在护理查房 2、改变工作模式,实行责任分组护理工作落实到人。 科室对护士进行分层管理,体现能级对应。护理组长、责任组长、责任护士组成金字塔结构,依据护士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理论水平、技术水平、沟通能力等对护士进行分级,安排分管不同轻重病情的患者。保证了患者的安全。改进护理工作模式,实行护理组长负责制整体护理模式,责任护士管理固定的病人,责任护士全面落实护理职责,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水平,为所负责的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护理服务。病区以落实基础护理为基本要求,要求护理人员重视服务细节。在优质护理服务中简化护理文书书写,推行护理表格记录单,将护士解放出来,把更多的时间还给护士,让护士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病人提供更加细致贴心的护理。责任护士严格按分级护理制度实施护理措施,实施床边工作制,及时与患者沟通。因护士在床边,使病情观察更细致、全面,更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病人安全。 3、改变护理排班模式,避开高风险时段,减少交接班次数,实施全程无缝隙护理。 优质护理服务示范活动的开展加强了临床基础护理,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护士的素质。开展此项活动以来,重症医学科积极探索改革途径,创新机制,一边强调临床基础护理的落实,一边同步改革护理管理和落实激励措施。在护理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科室实行连续性排班与弹性排班相结合,实行了十二小时排班,减少交班次数,保证病人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七大亮点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派遣合同满一年须终止 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款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保护劳动者权益 稳定劳动关系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作为直接沟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和用人单位的运营、发展息息相关。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如果说今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为人们的“安居”奠定了基础,那么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为人们的“乐业”提供了保障。 一.立法宗旨: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直是广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业内争论的焦点问题。争论的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法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前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应当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由国家通过立法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适当干预;后者则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虽具有特殊性,但其宗旨仍应遵循“平等”的民事立法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要维护雇主的正当权益。 这两种意见的抗衡与博弈一直贯穿《劳动合同法》制定与修改的始终。《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种表述几乎就是《合同法》的翻版,反映了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观点。在其后的二审、三审稿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纳入立法宗旨,且行文位置被不断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酒店服务创新及个性化服务亮点

. 备忘录MEMO 致送To :执行总经理 发件人FROM :前厅部 事由SUBJECT :关于前厅部服务创新升级改进提议事宜 日期DATE :2014/10/13 编号REF. NO. :FO/MO 抄报/抄送CC. :副总经理 □紧急□正常□请批示□请传阅 面对酒店市场同质化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严峻形势,做为前厅一线服务岗位,应该主动另辟蹊径,走一条差异化特色服务发展新路。酒店每位员工都是酒店的主人,思酒店忧酒店是每位酒店人的自觉意识,积极参与,改进酒店服务质量更是前厅部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让酒店获得更好的发展是前厅部全员的共同愿景。前厅部现计划提出以下创新举措,确保有效提升整体岗位服务水平,促使服务再上新台阶。以下为具体服务改进建议:1.服务形象上进行创新展示;针对一线人员佩戴“笑脸”标志徽章,开展每月服务微笑 之星评比活动,把每月微笑之星照片贴于大堂区域,使员工得到客户赞誉的同时也促使更好的提供服务(预计采购徽章费用300元左右,评比每月服务之星2名,100元/位)。 2.接待处摆放糖果;接待处区域放置糖果盘,让客人在办理服务时品尝,进一步增进客 人在等待过程中的融洽氛围。(每月定期采购,预计每月200元左右)。 3.提升大堂各督导级服务意识;建议给予前往香港酒店参观,增进对同行领域优质服务 观摩学习,开阔视野,强化礼貌待客服务意识(侧重安排值班经理、接待处经理、礼宾司、副礼宾司岗位,预计10人左右;人均费用150元左右)。 4.对礼宾服务岗位进行优化调整;通过定点、定岗、定标准为客人提供个性化及标准化 服务。(针对礼宾人员关键时段、关键岗位进行设置);为强化迎宾服务,提议增加礼宾服务台一个(预计费用1000元左右),设于正门口电动门右侧,确保迎宾服务有所延伸,同时满足快递人员随意进入大堂区域的管控。 5.大堂督导级现场服务调整,包含值班经理、客服经理等岗位,量化日常当班关键时段 现场督导,确保营造大堂良好服务氛围(侧重根据礼貌待客高峰时段进行固化,要求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有哪些亮点呢?有作了哪些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特别针对劳务派遣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和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特别规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是加大劳动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优质护理_服务亮点

外科优质护理服务亮点 自全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来,外科作为手术科室,紧紧围绕院及护理部部署要求,全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护理为重点,多项措施并举,提高了临床护理服务水平,同时针对基层医院外科病种杂,治疗任务重,基础护理多,宣教内容多的特点认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不断满足患者的需求,让患者满意。热情真诚的微笑服务,“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已深深植入医护人员的心,并使其进一步的融入到患者的护理服务中。患者满意度也大大提高。 一、护理服务亲情化 因为专科特点,科室三分之一的患者术后卧床,同时老年患者较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科室首先对护士进行岗位管理,明确了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护理质量考核标准,护士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使陪护率明显下降。

在患者入院时,护士会送上温度适宜的开水,以缓解患者紧张情绪;术前及术后为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健康教育,使其更好的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卧床,护士会主动为她们热好饭菜,端到床边,协助进食;住院期间,定期召开护患沟通会等方式征询病人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服务出院后,责任护士会给患者定期电话随访康复指导。。 科室制定每周基础护理日,力争达到病室床单位整洁、病人三短六洁的效果。加强晨、晚间护理工作。要求护士送开水到床旁,协助患者洗漱,对生活不能自理及危重病人进行皮肤护理,保持皮肤整洁。 患者在护士的精心护理下,舒展眉头,用一种全新的姿态去看待自己的病情,用良好的心态面对生活,在外科病房,你不会看到患者痛苦的面容,只会看到对生活的渴望,对生命的尊重。

二、真诚关怀行动化 在护理的过程中,外科护士心有所感的给予患者精神上的呵护、心理上的安慰、行为上的指导。将“关爱、尊敬”的服务理念融入到对患者的服务中,做到眼到、心到、口到,想患者之所想,做患者之所需。用关爱的眼神、真诚的微笑、温柔的动作使患者感受到她们真诚的服务。每个护士都用自己的承诺服务患者,同时也在学习他人的优点,相互交流提高。对手术患者,交清患者的引流及切口敷料情况,患者当天治疗及夜间睡眠情况等,使患者感受到关怀和放心。每天在做好基础护理的同时,也帮助患者翻身拍背、拍痰、协助功能锻炼及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健康宣教等等……,并且采用在各病房建立意见本,以及定期召开护患沟通会等方式征询病人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服务,同时对每一位患者进行满意度满意度调查及回访以了解患 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程度,不 断改进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更 好地为患者服务,另外在护士 站备爱心便民箱备针线,水 水杯及报纸等,方便患者,为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常见问题与解析

1. 哪些企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解析:对于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有区别于公司形式的组织,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 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信息? 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解析: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详细了解上述有关信息;如有必要,可进行电话录音。 3. 劳动合同最晚签订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正式用工之日起建立。解析:根据以往司法判例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在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避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消息。

4. 劳动合同的种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解析: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国企、事业单位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工程项目公司习惯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自身的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方式。 5. 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以及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析: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劳动者病情、伤情痊愈之后,试用期再继续计算。另外,对于有些企业为了节省公司成本、化解公司用人风险,用人单位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定为2个月。 6.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9614403.html,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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