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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沟溪乡余东至宋家垅村农村公路联网工程

柯城区沟溪乡余东至宋家垅村农村公路联网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QZJ2013928227

项目名称:柯城区沟溪乡余东至宋家垅村农村公路联网工程

招标人: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谢女士联系电话:15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签名):联系电话:0570-*******

二〇一三年月日

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区监管办备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图纸…………………………………………………………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评标细则……………………………………………………

柯城区沟溪乡余东至宋家垅村农村公路联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次招标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竞争,公开评标,择优定标,以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1.3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中标单位投标函中竣工日期必须作出承诺,中标单位未按承诺工期完成的,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3本工程不允许由两个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

4.4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在开标时必须与报名时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

4.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工程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

(2)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3)本工程的代建单位。

(4)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

(10)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办中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在招标过程发现的,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施工过程发现的,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投标人及其人员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必须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图纸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7.2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4天前,在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疑问,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

求,送至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浙汇农城2楼(传真:0570-*******)答疑文件在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4天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4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货币

10.1投标文件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1.1投标函;

11.1.2授权委托书(注: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无须密封,开标时递交公证处验证;另一份附于投标文件中);

11.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2 资格审查资料主要内容详见招标代理提供的格式

11.3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2.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办理过正常的退款手续后, 投标保证金即可退还原帐户(转帐支票和银行汇票两种形式)。

12.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办理过正常的退款手续后,投标保证金即可退还原帐户,不计利息。(转帐支票和银行汇票两种形式)

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将根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2.5.1投标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下列几种情况视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1)投标申请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没有参加开标会议,且在开标前没有书面申请撤回的;

(2)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会议开始时间)计时,投标申请人迟到20分钟以上的;

(3)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参加开标的人员未全部到场的;

(4)投标申请人没有携带投标文件到场的;

(5)投标人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自动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3中标人中标后无故撤回投标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

12.5.4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5隐瞒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

12.5.6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

12.5.7伪造身份证、企业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50%不予退还。

12.5.8投标人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5.9投标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须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等情况,如有隐瞒,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20%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装订投标文件成册,统一密封在投标人自已制作的投标文件袋中,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出席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注: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无须密封,由被授权人自行携带,开标时递交公证处验证;另一份附于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章、签字的位置未按要求盖章、签字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13.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3.2.1写明招标人名称;

13.2.2写明投标工程名称。

13.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3.1条款、第13.2条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3.4投标人应该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提交及投标报价

1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4.2本招标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承包方式,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

供的施工图纸、单项工程量清单、参考标底价,结合实际情况和投标单位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经营成

本等各因素确定单价及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单项工程预算书中的单价必须等于或小于招标人提供

的单项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表中的单价。

加费用,各种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14.2.2投标价格应综合考虑材料价格等风险因素,其材料价格即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今

后不予调整。

14.2.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总报价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管

理费、工程一切险、二次搬运费、机械进出场费等所有综合费用。

14.2.4临时设施费包括低压线路、施工道路维修、排水费、混凝土搅拌系统等一切临时工程。

14.2.5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于更正后,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

量进行报价。

14.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

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4投标报价必须在标底价¥ 1232747元的 85%(含)~92%(含)以内,即报价在¥1047835 (含)元~¥ 1134127 (含)元内(精确到元),投标人报价高于或低于业主限价的报价无效,作废标处

理。

15、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5.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5.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为准。

15.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6、迟交的投标文件

16.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回给

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3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

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7.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

被没收。

(五)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18项所规定的时间在柯城区建设局四楼开标厅举行开标

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

开标会议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无

需密封,格式见附件),以便开标会议上证明其身份。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

示以上证件、资料原件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准时参加或不能确认全程(即开标前查验身份时、投标文件开启时、宣读报价需委托人签字确认时、招标人宣布中标候选人时需在场)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封、评审。

18.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缴纳席位费,已缴纳席位费的投标人,须携带当月席位费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供

工作人员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未缴纳席位费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18.2.1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主持;

18.2.2开标时,由监管办工作人员宣布保证金到帐情况,保证金未到帐的标书予以拒绝;

18.2.3公证处工作人员核实缴纳席位费缴纳情况,已缴纳席位费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开标截止前一小时内,向代理机构缴纳资料费,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8.2.4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监管部门审查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资质(审查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B证原件),审查通过的继续开标,不通过的标书予以拒绝。

18.2.5公证机构检查并公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18.2.6公证处当众启封标函,根据招标文件检查是否符合编制、印章、份数等规定;并宣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案;

18.2.7 抽取评标系数,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8.2.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8.2.9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内容。

18.2.10投标人若未派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18.2.11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8.3开标会议结束前,投标人擅自离开开标现场超过20分钟的(涉及需要时,以公证人员宣布计时的时间为准),视作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擅自带走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材料)离开现场的,视作直接放弃中标资格。

(六)评标

20、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0.2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拟定的开标会议程序举行。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废标:

20.2.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0.2.2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0.2.3投标报价不在招标人公布的限价范围内的;

20.3评标过程中,若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的作为废标:

20.3.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及装订、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要求的;

20.3.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0.3.4投标工期、质量(以投标函上的为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3.5投标文件错误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20.3.6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0.3.7同时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标书,且未声明哪份有效的;

20.3.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修正后的最终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或低于投标控制价下限;

20.3.9承诺标中有任何一项(含)未承诺的;

20.3.10投标报价大写金额错误的。

20.4评标过程的保密

20.4.1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0.4.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合同的授予

21、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22、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按照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合格的投标人或拒绝不合格的投标人。

23、中标通知书

2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还需向招标人提交伍仟元保证金,作为不得更换项目班子、施工期到位率、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等的保证。此保证金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退还(不计息)。如有违约,扣除相应违约金。

24.2若招标人在授标后发现中标人有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中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提供不真实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投标人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4.3中标人如不按第24.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4.5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施工合同送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柯城区监管办、柯城交通分局备案。

25、履约担保

25.1接到中标通知书 2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的退回: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1个月内。

25.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5.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5.3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超过合同价的10%需发包人承担的,应由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核实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第二章合同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1、材料及设备供应

1.1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施工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材料必须经现场监理及发包方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当中标人选定的生产厂和品牌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业主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方及监理方是否发现或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负。

1.2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1.2.1工程款的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价20%,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竣工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扣留待保修期(壹年)满时无缺陷问题退还(无息)。

依据,工程单价以承包人投标报价表为依据。工程量发生增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结算单价为承包人投标单价。

工程结算单价依据合同修整后结算单价计算。

2.1施工过程中如需改变设计方案和新增工程量时,须及时办理更改设计审批单及新增工程联系单。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和投标单价计算。

3.1工程综合费率均列入各投标报价子目中。

4.1投标书中缺项而施工过程的增项部分,有参考单价的参考标书中的有关单价,无参考单价的,根据承包人优惠率由业主编制结算。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增加,按监理、业主代表及单位签证的工期增加天数调整。

2、违约责任

2.1履约保证金分四个部分,工期违约占20%,质量违约占40%,安全文明施工违约占20%,项目负责人到位率违约占20%。

2.2承包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前进场做好施工现场围护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投标工期时间内完成,否则应视为中标单位违约。

2.3 承包方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不合格,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一切返修的费用。

2.4、项目经理(或现场施工员)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事外出一天内必须至项目监理部登记,外出一天以上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并登记在案。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因某些特殊原因(如参加会议、培训、就医等)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副经理或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以书面形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上述规定,则视为违约,并扣罚人民币500元/天。经业主及监理警告仍未达到的,业主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该企业今后两年不得参加柯城区工程项目中的投标。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拖延超过20%的,则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每月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必须在现场二十天以上,施工人员必须到位,如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到位率不足,扣除部分或全部项目经理到位率履约保证;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无条件取消该中标单位施工资格。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拖延超过20%的,则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

2.5本工程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按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及规定进行施工,如发生一般及以上重大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并扣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违约履约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措施费。

2.6中标单位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2.7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经双方协商未果,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其中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2.8保修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2.9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超过合同价的10%需发包人承担的,应由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核实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二、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财务能力、设备投入、安全生产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有);

(12)其他合同文件。

(13)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超过合同价的10%需发包人承担的,应由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核实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和一份。

发包方: (盖单位章)承包人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

)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同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承包人的义务

(一)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承包人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

(九)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名

年月日

第三章图纸

由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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