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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体系的前瞻性研究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

No .2 2006(Sum No.53)

军事法体系的前瞻性研究

吕世伦,付池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军事法体系的科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国军事法立法体例和法治现实,提出军事法体系应由宪法性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四个等级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十个子部门构成的理论观点,为科学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完整、构成科学、和谐统一的军事法体系进行前瞻性探索。 [关键词]军事法;军事法体系;军事法体系的科学建构

[中图分类号]DF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01-08 [收稿日期]2006-01-20

[作者简介]吕世伦(1934-),男,辽宁大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等的研究;付池斌(1968-),男,河南潢川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理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哲学、军事法学等的研究。

①中央军委法制局,经中央军委批准,于1988年5月成立,它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军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它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一起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制机构,共同推动着国家的法制建设。

②“五统四性”是指毛泽东对我军建设提出的部队的正规化建设的“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和“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参见《毛泽东军事文选》,战士出版社,8年版第358页。

军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涵盖了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的方方面面,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军事法律规范为统领,以军事法律为核心,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重点的层次分明、结构相对完整的军事法体系,有力地保证了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建设。军事法体系已初具雏形。可是,由于军事法的特殊性、军事法研究力量的相对不足以及长期的和平环境,致使军事法没有得到法学界应有的重视,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给予军事法明确的地位,人们对军事法的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分歧,这给军事法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为了尽快建立起一个体系完备、和谐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保证“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缺少军事法体系这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现依据法理学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现有军事立法体制和未来军事法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军事法体系的科学构建进行一点前瞻性的探索,提出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以期更多的专家学者加入到军事法的研究领域,推动我国军事

法的跨越式发展。

一、军事法的巨大成就为军事法体系的

形成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军事法制建设取得了十分令人满意的成就,

不仅成立了中央军委法制局,①

有了领导全国军事法制建设的机构,而且还组建了中国军事法学会、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等军事法学研究的学术团体,设立了军事法学研究基地,为军事法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自关心下,经过军内外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出版了大量的军事法学专著,取得了丰硕的军事法制建设成果,为军事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军事法的立法成就

“令严方可以肃兵威,命重始足以整纲纪。”我军自创建以来,十分注重对军队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军队纪律的严格遵守。早在1927年10月我军创建之初,毛泽东针对红军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为我军组织纪律建设的最高效力的“法律”,成为我军克敌制胜的法宝。毛泽东还明确地提出了我军正规化建设的“五统四

性”②

的基本标准,后来成为我军建设步入现代化、正规化的标志。毛泽东领导我军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军提供了依据,保证了我军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能完成历史使命。

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军建设的时候,更是十分强调军队的法制建设,使依法治军思想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军有军纪,“国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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