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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

“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

“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

2012-10-10 09:55

“傍名牌”行为,是对市场上各种假冒、仿冒知名品牌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即指不法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界定“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应从4个方面把握:一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恶意,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傍名牌”行为的目的就是利用他人商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谋取不当利益;二是在客观方面,人为制造权利冲突,使之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特有名称,虽具有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形式,但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了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后果;三是在客体方面,“傍名牌”行为侵犯了知名企业字号在先权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在主体方面,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重损害了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创建名牌需要付出极大的物力、财力、智力,需要很长时间,一旦被假冒、仿冒,可能会在很短时间内遭受重创。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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