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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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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

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

2、类型: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1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 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1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1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3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对方利用条件自杀的,比照帮助自杀。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的,诱骗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条件:1 病人身患绝症,死亡不可避免;2 病人无法忍受精神、肉体的痛苦;

3 有患者的真实嘱托和承诺;

4 医生安法定程序,以解除其痛苦为目的,采取适当方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含义: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4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故意伤害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重伤、死亡14周岁以上,轻伤16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结果死亡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1、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 2、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未遂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损伤结果,但这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

四、强奸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内容。

五、非法拘禁罪

1、含义: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含义: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本罪的数罪问题: 1 过程中因殴打、捆绑行为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本罪论处。

2 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七、绑架罪

1、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八、诬告陷害罪

1、含义: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九、侮辱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十、诽谤罪

1、含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十一、虐待罪

1、含义: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法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二、破坏选举罪

1、含义: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重婚罪

1、含义: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以公私财物为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盗窃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司财务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秘密窃取的方法,

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抢夺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侵占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职务侵占罪

1、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一)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二者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2.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是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侵犯本单位财产的处分权,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资金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3)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法律条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定罪标准;而职务侵占罪只是对侵占行为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定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标准。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1.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2.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方式;而侵占罪的事实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七、敲诈勒索罪

1、含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劫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罪论处。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有形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九、挪用资金罪

1、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

1、含义: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伪证罪

1、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犯罪方式不同:本罪之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作伪证;后者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本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而后者则是未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5)犯罪意图不同:本罪既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后者只是陷害他人。

四、窝藏包庇罪

1、含义:是指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3)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第七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

1、含义: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贪污贿赂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2.贪污贿赂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3、分类:从犯罪主体角度贪污贿赂罪分为以下三类:1.作为自然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2.作为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3.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

二、贪污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

二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管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本罪。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

1、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的次要客体是

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而实施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有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

3、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

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而贪污罪的则以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三、受贿罪: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斡旋受贿(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具备条件:1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即即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或者替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总做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可以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4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第八章渎职罪

一、渎职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客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

1、含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客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工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徇私枉法罪

1、含义: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为国家私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枉法的动机在于徇私、徇情。

(一)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由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处罚,这就与徇私枉法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者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犯罪,枉法裁判。后者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3、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之人。

四、滥用职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吉大19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诈骗罪 B: 职务侵占罪 C: 盗窃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某构成诈骗罪 C: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 抢劫罪 B: 绑架罪 C: 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 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某找到乙某,请乙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某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某收回该笔贷款。于是案发。()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名词解释 1、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5、法定刑6、绝对确定的法定刑7、相对确定的法定刑8、宣告刑 四、简答题 1、简述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2、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4、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C 5.D 6.C 7.B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在线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 2、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处罚的行为。 4、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周岁周岁。 6、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处罚。教唆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9、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的科学。 12.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 13.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4.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 15.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是盘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和两个方面。 18.拘役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19.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2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2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2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A.不负刑事责任 B.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 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 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 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 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 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 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 二、罪状分类(掌握)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 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罪名(了解) 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 括 2.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分类 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罪名得确定 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包含式 五、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 罪的,除法律有5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 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X文、金比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x文、金x七与方x罗x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 止,因此陈x文、金x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矢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 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矢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xx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尖系,王xx勺行为已构成犯罪。(二)王xx带领未满1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xx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xx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xx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xx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xx带回,最后导致陈xx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 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xx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矢系,由于王xx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 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ill坡上挖树克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克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ill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莞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xx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xx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 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 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X等人在赵XX-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XX勺面部猛打,陈X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XX的人 身安全,而且,赵XX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XX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

刑法学在线测试 (4)正确答案

《刑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哪个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不满14周岁的人B、14至16周岁的人C、16至18周岁的人D、18周岁以下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14周岁以下C、16 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3,不适用死刑的年龄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至16周岁 C、16周岁至18周岁 D、18周岁以下 4,李某在家中喝酒,喝得高兴随手将啤酒瓶扔出窗外,恰巧砸中过路行人刘某,经医院多次抢救,刘某没有死亡但成了植物人。李某居住的楼房正好处于闹市区。问:李某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 5,钱某身强力壮,喜欢逗弄小孩。这天,他抡起邻居的小孩左摇右晃,小孩很开心。钱某走到桥上,继续晃悠小孩并问小孩:“你怕不怕?”小孩回答:不怕。钱某十分得意加大了摇晃力度,一失手小孩被甩出去,撞上了桥墩,当场死亡。问:钱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A过于自信过失B、疏忽大意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B、犯罪主体不必是自然人 C、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D、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企事业机关团体可以成为下面哪些犯罪的主体. A受贿罪B、行贿罪C、走私罪D、逃汇罪 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 A不可抗力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4、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主要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单位 C、聋哑人 D、醉酒的人 5 没题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2,特殊人群可以成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4,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 5,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第20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第20章】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一般主体 C 外国公民 D 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3.【第20章】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 参加间谍组织 B 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 接受代理人的任务 D 刺探国家秘密、情报 E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正确答案:ABCE 单选题 4.【第21章】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 破坏电力设备罪 B 盗窃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第21章】司机某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己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点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 放火罪 D 过失爆炸罪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第21章】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 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7.【第21章】警察甲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乙某借钱。乙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抵押。甲某将公务用枪交给乙某质押。乙某借甲3万元现金,借期一年。一年后,甲某无力还钱,乙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关于甲某、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 甲某、乙某均无罪 B 甲某、乙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共犯 C 甲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 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吉大17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1满分答案

吉大17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A 2.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 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 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D 3. 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 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D 4. 2007年10月1日上午,曾某酒后带着5岁的儿子乘出租车回家,与司机袁某谈好租车价格并告知目的地。行驶途中,曾某与袁某因行车路线改变及出租车价格的变化而发生争执。袁某停车后,曾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袁某进行威胁,令其交出车钥匙和随车证件,并对袁某进行欧打,致使袁某弃车离去。曾某发动汽车,欲驾车送儿子回家,因不会驾车,车倒入路基下。随后曾某带其儿子搭乘过路的小四轮拖拉机回家,到家后即打电话向“110”投案。曾某的行为,造成袁某各项经济损失500元。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曾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B. 曾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C. 曾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法律硕士研究生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考研报考专业。但是法律知识相对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习难度较大,因为其有一套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基本概念。这对于复习周期在半年到一年的法硕(非法学)同学而言,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可想而知。而报考法硕(法学)的同学虽然本科就学习过法律,但是往往本科阶段缺乏系统而专注的学习,所以法律知识一般也是比较薄弱的,更不能应对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的要求。 针对前述考生需求,凯程法硕邀请名师编写了《法律硕士联考应试宝典》。本书的亮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体例丰富,方便理解;重点突出,方便应试”。具体体现如下: 1、体例丰富,方便理解。本书在撰写知识时,每个章节分为考情概述和正文解析两大部分。考情概述具体包含复习指导、考情分析、重点难点、大纲变化、知识框架等五个部分,这些模块的设计就是为了帮助同学们迅速对本章内容有一个宏观把握;而正文解析在书写知识点时又采取了重点提示、核心概念提示、已考提示、凯程提示和已考真题等体例,以便于同学们深刻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点。 2、重点突出,方便应试。本书作者均是现在国内法硕辅导一线名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作者在撰写时充分遵循了“覆盖全面和轻重区分”的要求,既全面覆盖考试大纲,同时又根据知识重要程度,给予了不同的轻重“笔墨”,以帮助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复习效率,把握考试重点。由于法硕(非法学)与法硕(法学)考试大纲知识点完全一致,但后者考试深度又较高,所以本书撰写时在保证知识点覆盖大纲内容的基础上,又适当进行了重点知识的拓展,以方便两类考生对考试的需求。作者特别想强调的一点是:法硕(法学)考试的同学不能局限于法硕(非法学)同学的知识深度,更不能拘泥于法硕(非法学)的相关复习书籍,所以本书在法硕(法学)的重点知识点上均有大幅的扩展。 小编还想和大家谈谈法硕的学习方法。法硕的学习需要注重四个关键点,具体而言: 第一是注重理解。文科特别是法律知识,在学习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理解,而不是记忆(遗憾的是大部分同学学习文科知识恰恰反其道而行之)。法律的学习更强调理解。所以大家在刚开始学习的时候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从知识本身去努力理解。 第二是构建体系。建立知识体系对于学好文科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根据作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很多同学的学习都是“捡芝麻式”学习,对于法律知识完全没有知识体系。这种学习方法非常不利于理解和记忆冗繁琐碎的法律知识点。 第三是研读真题。既然是考试,就必须有重点。重点怎么体现,主要在已考真题里体现。正所谓“学古明今”,所以同学们还需要在中期注重对真题的研究。但是,这个研究工作务必在系统学习完基本知识后再予以进行,而不是一开始就要研究真题。 第四是多遍重复。对于考试而言,作者经常讲“把一本书看十遍,要远胜于把十本书看一遍”。所以,把一本核心书目看透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很多同学往往就是一本书看一到两遍后就转到其他书籍上去了。希望大家在复习中能够做到“把书看透、看烂”。

刑法学在线测试 (1)正确答案

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B A、可以定罪 B、不得定罪处罚 C、根据实际情形 D、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C )相适应 A、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 C、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危害社会程度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受不受我国刑事管辖. B A、受 B、不受 C、据情形而定 D、 4、不是刑法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D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5、当时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新刑法有无溯及力 B A、有 B、没有 C、根据情形决定 D、法院裁决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AB ).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 D、道德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ABC A、定罪上一律平等B,,量刑上一律平等C行刑上一律平等D执行上一律平等 3、我国刑法总则从性质区分,体系包括刑有.ABCD A生命刑B自由刑C财产刑D资格刑 4、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下面那些有属特殊规定ABC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B、民族自治地方 C、港澳特别行政区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5、刑法的三相基本原则有.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 3、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4、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罪.没有规定的刑罚酌情适用刑罚。× 5、刑法是对犯罪的规定和惩处,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笔记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自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共计12种具体罪行: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1款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1、概念: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刑事责任: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的。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的一般规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特点。刑法分则是对各类具体犯罪与刑罚作出的个别规定,具有特殊性、直接性特点。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系的完整内容。与此相应,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刑法学中的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在总则知识的基础上学习研究刑法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通过分则条文对犯罪的具体规定得以体现和贯彻。总则是对构成犯罪一般要件、刑事责任承担基本前提以及刑罚适用普遍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它贯穿于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刑罚和罪刑关系之中,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裁量刑罚的一般性标准和尺度。然而,总则中的一般标准和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生动的、个性化的犯罪及法定刑,才能被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必须通过分则对个别犯罪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总则对分则具有概括、制约和指导的作用。具体犯罪虽然各具特殊性,体现出罪与罪之间的差别,但同时又包含着共同的属性,具有犯罪现象的共同本质,存在着罪刑关系的统一原则。这就要求在对形形色色具体犯罪的认定以及刑罚的裁量时,既要考虑到分则个案的特殊性,又必须遵循总则的规定,不得与总则相抵触。克服和避免“就事论罪”,以偏盖全。 再次,刑法总则与分则是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以个别的方式表现出来,对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深入理解总论一般原理原则的必要途径,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正确适用刑法;对具体犯罪有关问题的探讨,能够发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有助于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刑法社会功效。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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