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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利传承之惑:选亲还是择贤

企业权利传承之惑:选亲还是择贤
企业权利传承之惑:选亲还是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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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利传承之惑:选亲还是择贤

任正非隐退之后,谁来掌控华为?作为全球第二大电信设备厂商,已经66岁的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在企业内部有着无法取代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任总之后,华为能否续写传奇”一直是华为员工私下谈论的话题之一。

很现任,面临“接班人”的并非只是华为一家企业。据公开资料统计显示,未来5至10年,我国将有300

万家民营企业面临接班换代的问题。中国民营企业在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后,第一代企业家经过多年的艰辛创业,已集体临近退出商业舞台,许多企业正进入一个新老交替的阶段,而如何将手中的接力棒交给下一代,以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这些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重庆力帆集团的董事长尹明善就曾表达过这样一个观点,他表示:“我知道,如果我把班交给家族成员,我们的企业就会慢慢死掉;而如果我急急忙忙地交给职业经理人,我们企业就会快快死掉。在慢慢死掉和快快死掉之间,我选择慢慢死掉。”

尤其是前期发生的“国美事件”,更让民营企业家们担心此类事件会在自己身上再度上演,由此在选择传承人方面,更为谨慎。

任正非到底怎么想?

谁来接班,是包括华为在内的中国第一代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由于创始人的巨大贡献、人格魅力,也由于不少企业透明度不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遴选接班人就显得极为棘手。格兰仕、方太选择了子承父业,父亲把儿子扶上马再送一程。联想集团由于杨元庆的突出业绩,柳传志很早就把联想拆分,神州数码交给郭为,并逐步实现向杨元庆的过渡。虽然收购IBM后柳传志被迫再次复出,但应该不会打乱原定的接班计划。海尔、TCL则一直举棋不定,至今未见接班人迹象。

应该说,任正非是中国企业家中非常有远见和勇气的人。他的许多内部讲话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在《华为的冬天》一文中,任正非说,“冬天也是可爱的,并不是可恨的。我们如果不经过一个冬天,我们的队伍一直飘飘然是非常危险的,华为千万不能骄傲。所以,冬天并不可怕。我们是能够度得过去的。”从中可以看到任正非的远见与勇气,大量网站和企业内刊转载了这篇文章,众多的企业家和MBA学员将其作为重要资料进行精读。他咬牙坚持巨额研发投入,终成正果。他斥巨资引入IBM等公司一流的系统和流程,忍痛“削足适履”。他不拘一格降人才,27岁的李一男被提拔为副总裁。他与员工分享财富,自己只持有1.42%的股份,而且持股员工达6万多人。

在企业权利传承方面,任正非很早就开始有所安排,他敢用重要和提拔人才,27岁的李一男很早就脱颖而出成为公司二把手,接班之势呼之欲出。孰料李一男在2000年辞职创办港湾网络,严重刺痛了任正非。任正非虽然后来收编港湾,但对李一男的信任,却像摔碎的瓷器一样无可挽回了。

鉴于任正非持股比例很低,仅为1.42%,选择一个既有能力、又绝对值得信任的接班人至关重要。不幸的是,李一男事件对任正非的伤害实在太深,由此,基于血缘关系的信任远远超过其他考量。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儿子接班未必就不好,IBM沃森父子不就谱写了商界传奇吗? 1956年5月,老沃森正式将IBM的权力之柄移交给小沃森。父与子握手的镜头出现在《纽约时报》上。这时IBM已是美国排名第37位的大公司。老沃森去世后,IBM在小沃森的领导下更加飞速地发展,并赢得“蓝色巨人”的称号。在升任主席兼董事长以后,小托马斯开始了一生中最大的冒险:生产后来闻名世界的“IBM360系统”。这一总共耗时5年、花费数十亿美元的举动被当时的《财富》杂志称为“超级冒险”。但是后来的发展表明,小沃森的赌博在整个电脑的体系结构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使“兼容”成为推动电脑产业革命最响亮的口号。到1966年底,IBM的工厂制造出了8000台电脑,IBM当年收的入超过40亿美元。小沃森取得了老沃森去世后最辉煌的胜利。1971年,他因病辞去董事长职务,而他任职期间,IBM为股东创造的财富超过了商业史上任何一家公司。

企业在选拔接班人的时候都面临两难,选亲还是择贤。前者解决忠诚与可靠的问题,关系企业的生存;后者解决能力,关系企业的未来。对于接班人能力是一方面,但不可靠不忠诚也不行,这像个坐标系的两维,能力和忠诚,要找到平衡点,形成组合才行。

权力传承是老难题新课题

生于1944年的任正非,今年已66岁,按传统观点,他已到了即将退休、必须考虑接班人问题的年纪。中国许多成功的民营企业都面临接班人与从家族内部和职业经理人中选择的问题,哇哈哈如此,国美也是,在经过30年的创业周期之后,这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的集体性问题。

选对企业接班人是权力传承的关键之笔,选定的接班人要能成为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各因素的继承和执行者,同时要能忠于企业,继承发展,立足当前,开拓创新。此外,良好的个人品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经历,卓越的工作业绩,超人的工作能力是接班人的基本条件。

选用接班人是企业领导者的重要职责。选用合适的接班人,不仅是对企业负责,对企业的员工负责,而且更是对社会负责。企业接班人的选用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如何选用接班人?选用什么样的接班人?不仅反映出企业的发展战略,更是企业人才观的具体体现。接班人的选用过程就是企业人才战略的发展过程。

选人是培养接班人的前提。人才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人才的选聘工作必须作为企业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来抓。选人的方法,选人的标准,选人的机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未来。选人不仅决定“用谁、不用谁”,而且还影响用人的导向,无形中引导大家“学什么人,做什么人”。只有把选才当做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来对待,时刻关注,不断改善,才能把握住企业管理的关键。企业必须坚持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以素质和技能为导向,做到不拘一格,这样才能广纳贤才,优中选优。

育人是培养接班人的保障。选才是为了使用人才,而要更好地使用人才又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培养人才。对人才进行培养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应区别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形成梯队,分类培养,这样可以减少成本,提高育人效率。从基础做起,建立逐级培养选用机制,是保证人才辈出的手段。人才培养是保证人才高素质的必由之路。人才投资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因为产品的竞争力归根到底还是由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创造出来的。

用人是培养接班人的关键。企业领导要善于用人,给你认定的继承人或你计划培养的接班人以工作场所和工作机会,给他或他们以实现自我,展示才干,体现价值的机会。赋予权力,委以责任,给以压力。

容人是培养接班人的条件。企业是个大熔炉,什么样的人都有。容人是企业领导者的胸怀。容人之长,展其所长,用其所长。容人之短,限其所短,避其所短。要容能力、才干超过自己的人,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样才能发现人才,才能为培养接班人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以美国福特公司为例,在接班人问题上,福特家族的人选永远都是第一位的,如果从家族无法选取接班人,才考虑从外部或职业经理人中选择,但为了保证家族的传承,即使选择了外部人士,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上,福特公司依旧拥有高达49%的表决权,即股权的一种创新模式—金股。而这种权力传承,对于东方文化的企业而言,如日本、韩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家族企业更甚。华为在自己的领域集聚了一流的人才和团队,因此,相对于那些基本靠创始人个人魅力,公司制度不健全,人才奇缺的家族企业而言,华为的接班人问题不难解决,也无需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让自己苦心经营的团队各奔东西,华为的任正非、高层团队和基本法,这是华为赖以发展到今天的“铁三角”。不管外界传言如何,我认为在接班人问题上,任正非可以学学福特家族的经验,在自己的子女可以胜任的时候,选择子女无可厚非,否则,就应该信赖管理团队,如果非要华为“血统”延续,则完全可以通过规定家族一定控制权或者金股的方式解决。如果真的引发人事地震,对于面临接班人困局的所有中国家族企业而言,都不是一个值得学习的案例。

权力传承的几类模式

“慢火煲汤”模式

经验表明,培养一个合格的企业继承人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特别是在那些以稳健著称的大公司,比如IBM著名的“长板凳计划”和GE的“新人”计划。GE在一百多年的历史里共经历了七任主要领导,其中最著名的杰克"韦尔奇后来在描述他选择继任者的工作时,认为这不仅是他职业生涯中最为重要的一件事,而且是面临过的最困难也是最痛苦的选择。“整个过程几乎使我发疯,给我带来了无数个难以成眠的夜晚”。从1994年春天挑选继任者的工作开始,总共列出了23名候选人,4年后,原来的23位缩减为8位,经过进一步的挑选,确定了最后的三位,这三位候选人通过竞争,最终杰夫"伊梅尔特胜出,成为GE新的领导人。

综观整个过程,历时7年,可谓风云变幻,跌宕起伏。选对一个接班人容易,但连着选对七个接班人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绝对不是一连串的偶然事件。这种“慢火煲汤”式的传承模式,虽然时间跨度较长,但选出来的接班人经过精心挑选、长期栽培,最终经过层层考验达到公司的要求,降低了犯错的概率和企业未来的风险。

“分槽喂马”模式

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当有多个优秀选手竞争一个领导岗位时,最终的选择方式里面蕴涵着丰富的智慧。GE挑选接班人时,韦尔奇曾说“我有三个金牌获得者,却只有一枚金牌”,最终结果出来后,GE也相继“丢掉”另两位候选人,因为他们觉得没有被选择的这两位应该去其他公司做CEO,于是吉姆"麦克纳尼去了3M公司当CEO,鲍勃"纳代利到家居仓储(Home Depot)当CEO。

与GE不同的是,东方的文化与哲学创造出了“分槽喂马”这种模式。成功运用这种模式的代表人物就是联想的柳传志和香港的李嘉诚。柳传志通过分拆联想与神州数码两家公司而受到广泛赞扬。在分拆公司时,柳传志表示,虽然手心手背都是肉,但取舍有道,坚决不让神州数码沾“联想”品牌的光。但是,不管哪边做大,都是联想的蛋糕做大。以后假如一方受扼,另一方可以立即出手相助。

李嘉诚有两个优秀的儿子李泽钜和李泽楷。他把性格沉稳、作风踏实的长子李泽钜立为长江实业集团新掌门人,另外资助崇尚自由创新、喜欢作秀的次子李泽楷另创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10129891.html,、盈科拓展等事业。李嘉诚欣慰地看到了两个儿子的迅速成长和出色业绩。

“败家子基金”模式

李嘉诚与柳传志这些人无疑是幸福的,因为他们有多个优秀的接班人可供选择。谁都希望“生子当如孙仲谋”,谁都不愿意把辛苦经营的企业交给“扶不起的阿斗”,但是当企业的领导人缺乏优秀继承人选的时候,如何选择一名堪此重任的接班人呢?这种情况下,浙江正泰集团的南存辉提出了设立“败家子”基金这种模式。

在2004浙江民营企业CEO圆桌会议上,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透露了他关于继承人问题的想法。他说:“正泰有100多个股东,其中有9个高级管理人员。我们鼓励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念完书以后不要进正泰,要到外面去打拼,并在打拼过程中对他们进行观察和考验。若是成器的,可以由董事会聘请到正泰集团工作;若不成器,是败家子,我们原始股东会成立一个基金,请专家管理,由基金来养那些败家子。”据说,正泰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们按照父母在公司股份多少排座位的游戏,触动了南存辉设立一个“败家子基金”的想法。他意识到,如果这些孩子将来接替父辈来经营正泰,会不会也是按照股份多少而不是按照能力高低来安排职务?他相信,所有的创业者都不愿意看到因为家族式管理而使正泰在儿孙手中败落。

在国外,不少企业都有基金会,以家族的名义进行经营,但基金的继承者本人不可以随意操纵这些财产,需要有职业经理人和监督机构进行经营,比如,非常著名的福特基金。这样,决策者和公司的经营者都有明确的目的,不会因为继承者的能力不够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危害。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2009-04-21 作者: 未知来源: 维库电子开发网 分享到:0 法人的权利能力涉及到法人的人格问题,它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力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志。法人被认为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人格”是从“平等独立的人”出发,赋予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则是对抽象人格的具体功能和实际地位的阐释。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人格就具有权利能力,正如凯尔森所说,“法律上的人并不是在它的义务和权利之外的一个分立的主体,而不过是他们人格化了的统一体。一个人只有在它具有权利义务时才存在,离开了权利和义务,就无所谓人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事主体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在于构造一个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面前,任何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民法典应该是“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之间的差别的。” 权利能力提供了一个权利平台,使权利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所以至少从权利的源头来说,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享有完全的、平等的权利能力。至于能否实际享有,则由行为能力来判定。且对于不同形式的主体而言,权利能力是不具有纯形式上的可比性的。我们说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是基于对自然人的尊重,而法人比之自然人,同为社会上一存在、一社会生活单位,同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若言自然人是一生物人,有肉体之身,那法人作为一组织人,其机关不也可视为法人的“法律肉体”吗?有人认为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享受的各种具体权利实际上也就是其权利能力的范围,那么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不到法定年龄不准结婚、其法律行为无效,难道就是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显然不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法律对法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实是对其所享有权利的限制,而非对能力的限制。 当然,因为法人和自然人两者的形态结构和基本价值毕竟存在明显差异,我们也承认这种差异,没有机械到用一个主体概念将他们完全一体化的程度,所以本文并没有否认法人的行为受性质上、法规上、目的上的限制,但本文质疑的是,是否这些限制都属于对法人能力的限制,这一点对于理论上的严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认为由于法人“先天性的缺陷”,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性质上的限制,而且仅仅只受到性质上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指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不得享受负担,此权利义务即以自然人的身体或身份的存在为基础。就财产权而言,指以人的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就人格权而言,指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等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法人仍得享用;就身份权而言,继承权、亲权、家长权、亲属权等法人也无权享有。 但这些规定也并非没有一点异议。如继承权,此涉及遗产的分配问题,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享有。但若死者生前以遗赠的方式将遗产归于法人,此法人是否享有事实上的继承权?二则一法人名誉权受损导致其内部成员精神痛苦,可否请求抚慰金?王泽鉴先生曾举一例: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一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混杂有马肉,乙公司生意锐减,公司内部员工精神痛苦。但依我国高法的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认为法人名誉权受损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导读:本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授权我公司执行总经理xxx(身份证__________)为我单位全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_______等具体工作,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和处理与本次转让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 其签署真迹如本授权书末所示。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时间3个月,被授权人签署的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和到期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权。 附: 签字真迹: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章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印)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

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授权日期:年月日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单位:________ 部门: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教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高一年级上册第四课第二节第一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劳动者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通过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情感和思想意识目标:通过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4、品德目标:主要是从现在就培养每个学生的职业道德,从而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教学重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练相结合法 课型:授新课 教学环节: 组织教学(1分钟):了解学生出席情况 课堂教学课程(44分钟): 导入新课:(3分钟): 〔教师〕同学们,上课之前老师先来问你们一个问题:1994年7月5日,这是一个劳动工作编年史上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人们企盼已久的一部法律诞生了。同学们知道这部法律是什么吗? 〔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学们都回答得很正确,这也表明同学们都很认真的预习过课本了,希望同学们能继续发扬下去) 〔教师〕这部劳动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了15年,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劳动基本法律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新局面。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的呢? 授新课: (现在我们先一起来学习)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学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怎样的,这对下面的学习是十分有用的。) (一)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在我国,劳动者在国民经济的某个部门、某个行业中工作,虽然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但一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虽然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同,植物也有高低之别,但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通过劳动者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体现出来。 (那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先来学习) (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的含义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编制、人事、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基本实现社会化。随着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确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改革亦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范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由来 《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产生发展过程。大体说来,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有关立法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学术界也无法定代表人之说。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规定了董事会,并规定:“得推举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第72条)。据此,公司的董事均有代表权,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立法始有法定代表人之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虽然该法尚未明确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从该法强调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担任来看,显然是把董事长作为合营企业管理中体现中方的控制权来加以认识的。由此看来,在我国立法者心目中,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人物,其法律地位显然不同于一般董事和副董事长。不过,董事长的特殊法律地位如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加以明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自此,董事长获得了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长的这种权力并非如传统民法所规定的那样,来自董事会的决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只要受投资者委派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那么被委派者就是合营企业当然的代表。即使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结构董事会决议选任其他董事代表企业,也不能改变董事长的

八年级政治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一个人能够得到职业和参加工作。职业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所学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还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柳经纬* 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上述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等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多大的差别,其主体资格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确认而非赋予,因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是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限制或者剥夺都会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差异,而有违现代法治的平等理念。然而,权利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赋予其不同的能力,如根据自然人与法人的属性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也可以加以限制或者部分剥夺。在现代社会,法律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或者社会政策,总是对某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的,如对未成年人劳动能力的限制,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能力的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等,这种限制并不会导致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违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多数情况下,人格的得失与权利能力的得失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例如,自然人出生时取得权利能力,同时也取得人格;自然人死亡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人格也归于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人格的取得与消灭也是如此,均为“始于其设立终于其解散”。这也是传统理论主张“同义说”,将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的原因。然而,笔者认为,“同义说”将权利能力与人格混同的根本原因是只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的起止,而没有看到权利能力的变化。实际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人格在其存续的过程中没有变化,但是其权利能力却是在发生着变化的。例如,依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劳动能力的取得在于年满16周岁之时,而非其出生之时;其结婚能力的取得也是在达到法定婚龄之时,而非出生之时;如果加入公务员队伍,那么其商事能力也将受到限制。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受设立目的的限制,如果法人在其存续过程中,变更其目的,那么其权利能力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的变动,进一步说明了权利能力与人格不应当是等同的概念,因此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而不宜采取“同义说”。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在民法学理论中属于常识。我国民法理论教学恢复之初,民法教科书在涉及到民法的平等性原则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时,都会谈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问题,并且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是公民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甚至于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视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所具有的法律人格的特性。〔6〕而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也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方面不同于法人的特征之一。因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区别,〔7〕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权利能力的

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另外多数几句: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劳动法(论述题)

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位劳动者建立起来,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概念: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了,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论述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论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2、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互相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一)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一) 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上述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

挂名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与风险防范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及挂名任职的风险和合理化建议 出具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目录 一、何为“法定代表人”? 1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任职资格? 1 三、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 四、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2 (一)民事责任 2 (二)行政责任 3 (三)刑事责任 3 (四)其他责任 3 五、挂名担任的情形和建议 4 六、相关法条摘要 5

在目前的公司经营中,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股东相“分离”的情况。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选定特定的人员登记为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笔者就日前所了解的情况,根据自身的了解和分析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的解析,以供参考。 一、何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形式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由此可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而且,如果某人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那么该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任职资格?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律将这个问题交给了企业的章程来决定。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一人担任,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活动。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完全正常。对于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方面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三、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都由其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的权利: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公司的行为能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10129891.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10129891.html,/ 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涵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依照通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现在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而且表现在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这也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一致的,但行为能力各有不同——包括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包括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就存在差异,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而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所以不同的法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其权利能力的差异导致的,而不像自然人那样其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年龄、智识状况决定的。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吗 题要 不可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针对想要成立自己公司的小伙伴,一定会多关注一些国家关于公司法的规定,像申请公司成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申请的程序又是怎么样的之类的问题,有人问小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吗,相信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小伙伴对这个问题有疑问,所以小编觉得有必要帮大家壮丽一下关于这个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_委托书.doc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_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下面是关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作为我单位的业务办理人员,为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变更/□注销/□其他(请注明具体内容)等业务,其他业务说明: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姓名)系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单位名称)的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20xx学年上学期政府协议供货项目二次询价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表人无权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_______ 部门:_______ 职务: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1)校长。《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兹委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报件联系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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