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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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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

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替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

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警察激励

激励机制是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激励机制在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利用有限的警力资源发挥最大的工作效能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公安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培养民警健康正确的需求观、增强民警危机意识、完善榜样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关键词】激励机制;警察激励;公安管理;积极性 按照现代人力管理的概念,激励是一定的组织创设满足员工各种需求的条件,激发组织成员的动机,使之产生实现组织期望目标的特定行为过程。简单而言,激励就是通过调整外因来调动内因,从而使被激励者的行为向提供激励者预期的方向发展的过程。利用激励对提高生产效率具有积极的影响,被广泛的应用于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人民警察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主要力量,毫无疑问,更加需要采用激励手段提高民警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警察激励是指公安机关通过适当的手段和载体,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划警察个体的行为,以有效实现公安机关及警察个体目标的系统活动。警察激励机制是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需要,推行公安工作改革、履行工作职能、激发工作潜能、实现工作效能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一、当前警察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马斯洛根据心理学的特点,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被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警察作为人的个体也不例外,追求未被满足的需求。因而激励对警察组织管理者来讲就表现为对警员的需求欲望给予适当的满足或限制。一般而言,我们将这种需求简单的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当前围绕着这两种需求警察激励机制的手段和方法主要由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构成,具体包括了薪酬激励、效绩考核激励、晋升激励、授权参与激励、目标激励、情感激励、文化激励、保障激励以及惩罚激励等。但在我们实际的警察管理中这些激励手段和方法往往只是简单的拼凑,不能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警察的积极性未被真正彻底的调动起来。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是因为我们在运用警察激励机制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警察激励机体系难以制度化 虽然每个警察组织管理者都知道激励对调动警察积极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也尝试用好激励手段和方法,但因为缺乏深层次的研究,没有将激励机制制度化、科学化,缺少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激励机制,导致激励机制实效。比如很多警察组织管理者在使用负面的惩罚激励时,由于人为因素的存在,就很难做到一视同仁,在整个警察组织中难以形成可行的惩罚制度。这就使得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影响,认为“干好不一样,干坏也不一样,最好什么也不干”,甚至干多错多、得罪人也多,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等非正常现象。 (二)缺乏对激励对象需求的深入分析和了解 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警察积极性的提高离不开对警察需要的满足,因此了解激励对象的需求显得极为重要。当前一些公安机关从满足民警的需求出发,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方法和手段往往是千篇一律,并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警察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具有一般人的需要,除此之外,由于警察的职业特点,他还有许多特殊的需求。如由于工作时间长,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造成疲劳、睡眠不足,难以照顾家庭,导致家庭关系疏远、夫妻闹矛盾甚至离婚。由于身为执法者,经常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攻击和报复,甚至自己家庭的生命安全;此外,由于时间经费的限制,个人学习、进修的需要往往得不到支持,等等。这就是说,作为警察,要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需要,而且对于一般人来说可以满足的需要,警察往往得不到满足。因此要完善警察激励机制必须对警察职业的特殊需求要有一个明确地认识。 (三)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在激励机制中难以做到和谐统一 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是警察奋发进取的两大动力。只有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现阶段的警察激励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重物质轻精神。这主要是针对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把薪酬激励作为民警激励的重要手段: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对工作落后者扣发岗位津贴获奖金。这看似体现了民警干好干坏不一样,其实它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导致很多民警过于关注个人利益,使一部分警察形成为钱办事,办事为钱的观念,非但不能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相反会挫伤民警的积极性,而对一部分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民警则有很大的局限性,起不到激励效果。另外一种就是重精神轻物质,这主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办案经费紧张的地区,他们只能强调精神上的追求崇高,而个人正当的基本需求却得不到满足,比如一些偏远地区派出所就长期拖欠工资、差旅费、医药费等,甚至连必备的警服都无法购买。如果这些基本的低层次的需要都得不到满足,光凭精神上的高层次的刺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很难提高,因此只有两者有机结合,协调一致,才能发挥两者功能。 二、建立完善警察机制的设想 人民警察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主要力量,毫无疑问,更加需要采用激励手段提高个体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的警察激励机制的运用中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尤其是这些方法难以形成一个系统、科学的激励机制体系,从而影响激励机制整体功能

法警值庭规则

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押解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

XX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综合) 填空题 1、在现代国家里,只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一项国家权力。 2、行政处罚,就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子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4、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公平和公正、比例、权利救济六大原则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 6、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上岗培训,经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7、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 9、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权利主体具有,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10、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无论其理由多么充分,都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

11、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 12、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处罚。 13、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的范畴。 14、只有县级以上的才享有行政拘留裁决权。 15、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 16、送达应以为主要方式。 17、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18、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9、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和行政鉴定。 20、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行为。 21、行政执法主体可分为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 22、从行政执法证件的用途来划分,可分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 23、行政执法的期间,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 2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的具体行政行为。 25、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落实“”方略,加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加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警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工具,监狱是武装性质的暴力机关,他们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而监狱人民警察是指在国家监狱机关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是中国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刑事司法的主要力量。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着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以及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任务。监狱人民警察职能的实现,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种特殊社会力量的合成体,是社会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肩负着塑造人改造人的光荣使命。随着国家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监狱人民警察在目前虽未得获得崇高赞誉,但时代已赋予了其更多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他们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当代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是应社会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因此,它对社会来

说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在从事执法和教育改造罪犯活动和过程中,其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关心罪犯、尊重罪犯人格、教育罪犯向善、陶冶罪犯情操、净化罪犯心灵等等方面,所有这些,促使了监狱发展既要符合社会的需要,又要保障罪犯个体的需要,既要符合基本道德的一些共同原则,又要符合教育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的要求,因而说,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道义价值,它是监狱机关的形象,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同时,当监狱人民警察按职业道德的要求去行动时,便能表现出其合乎道德,合乎情理,合乎规律的品格境界,体现出其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是父母、是教师,更是园丁,其改造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主体意识且行为已出现严重过错的罪犯,这就注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必须了解和掌握罪犯行为表现的规律,警察本身的行为在整个教育改造活动中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因而说,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教育价值。“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凸现了监狱人民警察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其主要体现在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危险性、危害性、社会影响的日益多方面性和社会责任重大等方面,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从事这一职业的监狱人民警察在道德主观上 要高标准,严要求,客观上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监狱人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 1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修订版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精】

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 ---整理者:郭信主 一、单项选择:下列每题表述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选出正确答案 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 2010 B 2011 C 2012 D 2013 2.()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A 最高人民法院 B地方同级政府 C 地方上一级政府 D 国务院 3.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保护。 A 法官 B地方政府 C 法律 D 群众 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A 法官 B院长 C 大队领导 D 书记员 5.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规定。 A 最高人民法院 B同级人民政府 C 地方上一级政府 D 公安部 6.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年。 A 1 B 2 C 18个月 D 6个月 7.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 A 警官证 B枪支 C 办案资料 D 手铐 8.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D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统一监制。 A 最高人民法院警务部 B公安部 C 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 上级人民法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16日由()颁布。 A 国务院办公厅 B公安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 208 B 558 C 368 D 617 12.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

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

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 一、执行公信力缺失及“执行难”的成因 (一)法院判决应当被执行,否则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 无庸讳言,当前执行工作不尽人意:⑴执行法官被围、被殴事件接连不断,层出不穷,有的是当场对抗,有的是事后报复,于是,执行法官的自身安全问题成为严重隐患。⑵执 行积案越来越多,久执不结,久执无果现象严重,案件执结率低。尽管这样低的执结率大 部分还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虚数。⑶中止执行案件数居高不下。多数法院曾经为追求执行案 件的执结率,为减少执行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社会不满,一度将一时无法执结的案件经“技 术处理”后作为中止案件对待,导致执行中止案越积越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怨气越来 越大。⑷出于“穿警服好办事”的想法,不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非司法警察穿 着警服①。法官们无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开警车、持警械、拿手铐,使用电警棍,穿着警察制服进行执行的现象以及自由实施拘传、拘留当事人现象广泛存在,这无疑 是对警察法的践踏,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对执行法官的这种越权行径产生疑问:是谁赋 予了他们这些无法律依据的权力?⑸为了克服执行困难,执行法官制定了许多的对策,悬 赏执行、公告曝光等等,但是收效甚微。 法院的执行部门已经尽力而为,其结果仍然阻止不了“执行难”现状的出现,这种现 状是法院和社会有目共睹的,无可否认。“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 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严重影响着 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果人民群众普遍的对法律和法官不信任,不敬畏,问题就严重了,其形成原因就应当引人深思了。 (二)“执行实施难”的成因在于权能性质不分,执行主体错位。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依法审查和裁决如同探囊取物、拿着尺子量竹杆,应该是没有什 么困难可言,“执行难”的主要难点无非就是执行实施难。因此,所谓的“执行难”应该 称“执行实施难”才更准确,更名符其实。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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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热爱祖国,对党忠诚 执法公正,管理文明 教育为本、安全为先 廉洁守纪,敬业奉献 1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 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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