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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区建设合作协议(公共版)

智慧社区建设合作协议

编号:WYR-A-201500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了协助提高小区的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风险,更便捷、更科技、更智能的服务于业主,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的服务质量,增加业主的满意度。经甲方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一致决定将乙方的“民生驿站”智慧社区云平台引入本小区,服务于小区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以下简称“甲方”)是“民生驿站”智慧社区云平台的使用者。

(以下简称“乙方”)是“民生驿站”智慧社区云平台的提供者。

第一条项目情况

一、小区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

小区业主:栋单元户人(约)。

小区门禁:扇大门、扇单元门、车库单元门。

二、云平台介绍

“民生驿站”智慧社区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是重庆百金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智能安防、智能家居、政务民生、公共服务等的移动终端智慧民生项目。主要功能如下:(一)经授权的业主可通过门禁卡、智能手机客户端方便出入小区大门及单元门。

(二)来访客人可通过小区及单元门口机与业主智能手机客户端可视对讲,业主可实现远程开门。

(三)物业公司可利用“云平台”提供物业服务、发送公告、征集民意、传递关怀等。

(四)经授权业主可通过智能手机客户端、缴纳生活日常费用、采购生活用品、各类远程报修等。

(五)业主可享受智能家居及远程报警的各类服务(智能家居及报警设备需业主购买)。

第二条合作内容与方式

一、合作内容:

(一)硬件改造:根据甲方提供的小区的实际情况,小区的硬件改造费用共计元(大写:)(报价清单见附表);该改造项目由方投资建设,则该设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归方持有,硬件设备由方完全负责安装、施工、调试及维护,建设周期为自然天天。

(二)根据双方业务合作的议项,双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免费提供“云平台”为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便民应用(由“云平台”开发的二次资源受益者为乙方)。甲方将乙方作为合作伙伴,协助将云平台的APP终端在本小区全面推广,力争小区业主使用率达到85%以上。

二、合作的方式

甲方依据自身的业务管理现状即甲方具有物业管理系统和没有物业管理系统两种现状,针对乙方提供的“云平台”进行选择。请选择()

方式一:有物管系统,乙方将协助建立中间数据库系统,满足甲方物业管理中便民服务的需求。

方式二:没有物管系统,乙方在“云平台”的基础上,根据甲方业务管理的需求为甲方免费建设物业管理系统,满足甲方物业管理中便民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新建“云平台”,或与甲方现有物管系统对接时,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应提供相关业务需求,技术规范及客户资料,并积极配合做好系统开发的前期业务需求提供和协调现有物管系统厂家技术配合工作,并指定工作人员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二)甲方有权利使用新建的“云平台”免费通过该平台管理系统对业主发送物业相关的推送消息。

(三)乙方对新建“云平台”维护升级后,甲方有权利使用升级后的智慧社区管理系统。

(四)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司提供“云平台”的相关数据及资料信息。

(五)对于甲方客户提出的业务咨询、客户投诉、障碍申告等客户服务事务,由甲方统一负责接待处理,如需乙方协助解决的,甲方可及时转交乙方处理。

(六)安装在甲方所管理小区的硬件设备,甲方有义务提供设备安装场所及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稳定电源,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看护。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新建“云平台”的稳定运行,向甲方提供智慧社区已上线功能服务模块。

(二)乙方负责指导甲方和小区业主使用“云平台”终端APP,及时解决甲方反馈的终端APP使用异常和服务问题。

(三)乙方不得向其他方泄露甲方小区业主的资料。

(四)乙方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等如需暂停“云平台”相关功能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如遇紧急情况系统暂停“云平台”相关功能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乙方不介入因甲方自有物管系统,提供相关服务所引起的

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的甲方与甲方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提供的“云平台”仅向甲方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第四条协议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从年月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到期前60个工作日如果协议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此协议在协议到期后可自动顺延一年。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三十日内结清与对方的一切相关款项。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均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二)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三)守约方通过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而终止本协议的,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保密义务

一、协议双方就对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

或全部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各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各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二、双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闪存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移动数据储存设备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对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双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三、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协

议。

二、如因政府管理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不应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而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

利义务。

三、任何一方未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另一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四、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五、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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