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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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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 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

2.2经常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m2 。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 引用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3.2 卫生要求

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9663中表 2 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 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3.2.6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3.2.9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2.11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 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3.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3.3.4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3.3.5 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荣、崔玉珍、高文新、尚翠娥、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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