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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20130119

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目录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名城特色分析与保护内容 (3)

第三章 市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4)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6)

第五章 市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6)

第六章 名城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 (9)

第七章 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规划 (11)

第八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17)

第九章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19)

第十章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21)

第十一章 文化遗产展示利用规划 (22)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实施时序 (23)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扬州的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持和延续扬州古城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传承历史文化特色,推进文化博览城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城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地位与作用

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化和补充。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6)《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0

(7)《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8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

(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2005

(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2010

(12 )《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12

(13)《扬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

(14)《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2012

(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规划》,2010

(16)《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2009

(17)《扬州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1

第四条规划原则

(一)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

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真实的物质实体及其所携带的历史信息。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维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外形与设计、实体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以及背景环境的真实性。

(二)遵守历史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原则

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继承发扬地方的传统文化。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景观特征及周边环境关系,维护和发扬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融合的空间格局特征,突显名城的传统文化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

(三)促进人文资源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积极采取各项政策、措施改善古城区的生活环境条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古城区的环境品质,以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求,实现古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挖掘和研究扬州地区的传统文化内涵,促进历史人文资源的积极保护、合理利用,促进扬

州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五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与《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所规定的规划范围相一致。

(一)市域扬州市域行政区划范围,包括扬州市区及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总面积约6634km2。

(二)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总面积约2358 km2。

(三)历史城区,即古城区,具体范围为东、南至古运河,北至北护城河,西至二道河,总面积5.09 km2。

第六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12~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

第二章名城特色分析与保护内容

第七条历史名城的特色分析

(一)运河名城精致扬州扬州因大运河而生,因大运河而盛。从唐代开始,由于运河的交通联系,城市经济发展逐渐繁荣,被誉为“淮左名都”。经宋、元到明、清,运河航运兴旺,工商业发达,清代扬州已是“百货通焉,利尽四海”。扬州城市的成长和繁荣与大运河息息相关,开放的江河文化形成了开放、兼容、质朴的运河城市文化特色。开放型的城市文化同时也促进了宗教文化的发展。自明代中后期而逐渐兴旺的盐业和盐商为扬州城市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动力,直接促进了扬州精致典雅的城市文化大繁荣。

(二)市井巷城生活扬州历史上的扬州,城市商业兴旺发达,城市生活丰富多彩。唐代扬州城商业繁荣,为扬州州治,并设盐铁转运使驻扬州,成为全国最大的工商城市,素有“扬一益二”之誉。扬州城市文化在消费和享受的外在形式下,寄托者自己世俗化、平民化、人性化的理想和追求,其实质是对礼教束缚与贵族尊严的反叛。它以无微不至的精工细作妆点世俗的世界,以近乎完美的艺术功力满足平民的需求,以亲切平实的生活哲理体现城市的基本属性特征,即扬州城市生活文化之魅力所在。

(三)绿杨城郭人文扬州“扬州结构依蜀冈”的城市格局结构,是扬州古代城池建设的重要特征。扬州自古以来便与秀丽的蜀冈风光、翠绿的生态底色紧密相依。水是扬州的灵气所在,绿是扬州的活力所在,“水城共生”、“水绿共融”已成为城市景观特色所在。扬州历史文化中一直贯穿着热爱生命、热爱家园的根本精神。人文城市、宜居家园,是扬州数千年历史传承下来的城市特质。

第八条历史名城的价值评述

(一)历史悠久的商业港埠城市扬州有2490年文字可考的历史,是一座与古运河共生长的文化名城。历史上,由于运河航运的发达和城市的地理优势,扬州成为江南联系皖、赣、湘、鄂等地的南北交通的要冲,也是历代盐运中心,工商业发达,文化繁荣,在文化交流与传播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历史上闻名的商业城市和中外友好往来的港口。

(二)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性城市景观扬州各历史时期的城市建设积淀,在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历史性城市景观。湖城相依的城市形态决定了扬州长期以来的总体格局,历代城池位置基本不变,蜀冈上下的唐扬州城、宋三城遗址,整体格局清晰的明清扬州城,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所形成的独特的城市文化景观,是经岁月累积形成的多重文化层积,是具有文化价值、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典型的历史性城市景观。

(三)整体格局保存完好的历史名城扬州古城整体格局保存较为完好,明清扬州城

所具有“逐水而城、历代叠加”的空间特征,城河环绕、“东市西府”的双城街巷体系基本得以延续。由历史街区、传统街巷和历史水系构成的历史文化风貌极富地域文化特色。以明清扬州城为主体所构成的历史城区内,现存的历史街区仍相对较好地保存着宜人的街巷尺度、平缓开阔柔和的天际轮廓线和匀质细腻的城市街巷肌理。它们成为古城生活魅力的文化展现,其小尺度的空间特色和构成关系对现代城市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第九条保护层次和重点

市域层面重点保护大运河(扬州段)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在扬州片区、高邮片区、仪征片区和宝应片区范围内的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区层面重点保护名城重点保护区,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邵伯和瓜州、湾头等古镇,以及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名城重点保护区层面整体保护扬州城遗址(隋至宋)、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大运河遗产(扬州段)、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历史城市格局和护城河、古运河等历史水系。

整体保护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保持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外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风貌街巷、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第三章市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条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框架

规划在扬州市域形成“一带、四片、多点”的城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构。

“一带”为大运河(扬州段),南北贯穿扬州市域,同时串联起沿河不同年代、类型多样、规模不等的历史文化遗存;

“四片”为包括扬州片区、高邮片区、仪征片区和宝应片区,其中扬州片区历史文化资源最为密集,为保护的重点所在;

“多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类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价值

大运河(扬州段)遗产具有开创性和动态变迁的特点。作为水利工程遗产,是古代漕、盐运通道及交通干道;历史上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促进了沿线城镇繁荣,以及地区、国家乃至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大运河(扬州段)作为工程的特点与价值有其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动态变迁、自然与人工改造相结合、活态遗产;大运河(扬州段)作为漕、盐运通道及交通干道的价值有漕运及漕粮转输重地、盐的流通要到与集散中心、交通枢纽、南巡要道;大运河(扬州段)带来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影响有经济廊道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重点

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水利工程遗产及相关文化遗产(包括河道、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运河档案文献遗产),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聚落遗产(包括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生态与景观环境(包括郊野生态环境、城镇景观环境)。重点保护大运河(扬州段)遗产已列为申报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景观。

第十三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要求

保持运河水系的完整性,做好沿线历史地段、标志节点等的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河道形态,展示历代运河水系与历史城区空间格局的关系;保护历史河道环境和水系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现有水系形态,疏浚恢复淤积的河段,加强河道两侧生态恢复和绿化建设,搬迁岸线控制范围内的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加强城门节点及周边地形地貌、建筑物的保护与控制。

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航道设施等工程规划建设,应当特别注意大运河遗产文物古迹、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前提下进行设施建设、改建和工程设施整治。

第十四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环境整治措施

加强重点河道及堤岸的日常监测维护与保养;在满足防洪等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建设生态护坡;整治沿运河渡口的环境,禁止在渡口堆放沙石建材等物品,禁止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河道,建议在沿河村庄与船民聚居点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设立集中的多元化垃圾处理厂;搬迁侵占堤岸的住宅及其它与水利航运防洪无关的建构筑物;搬迁侵占堤岸的墓地,建议按行政村择地设立公墓;搬迁或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加强沿河绿化景观建设,合理控制沿岸绿化宽度。

第十五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展示原则

充分发掘和展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历史的悠久性、区域的独特性和运河遗产的丰富性及影响度等。展示应考虑丰富市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扩大遗产的直接影响,提高全体市民热爱历史文化、祖国和家乡的热情。

结合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发展的要求,力求展示功能丰富和各自的独特性,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结合扬州作为区域中心的遗址发掘工作,进行扬州运河博物馆的建设。

第十六条扬州片区

重点保护京杭大运河遗产带,扬州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邵伯、湾头古镇、瓜洲古镇以及大量文物保护单位等。具体保护规划内容见“第五章市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高邮片区

高邮作为江苏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要求突出“古城、邮文化和水乡”的名城特色,重点保护古城完整的传统风貌和城市格局,注重古城传统空间结构和天际线的展示。

保护高邮城南、城北、城中3片历史文化街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按照《文物保护法》对盂城驿、龙虬庄遗址、高邮当铺、文游台、镇国塔寺、高邮城墙及奎楼、周邶墩遗址、菱塘清真寺、净土寺塔等已公布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单位,以及90处县级文保单位实施保护;对有一定历史遗存的乡镇如界首、临泽等应注重特色保护,体现乡土人文风情。

第十八条仪征片区

重点保护仪征片区的十二圩农乐路老街区,以及鼓楼、天宁寺、庙山汉墓、神墩遗址4个省级文保单位和其他已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

第十九条宝应片区

重点保护宝应老城区的传统风貌和城市格局,维护其水乡特色。保护老城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省级文保单位周恩来少年读书处、九里一千墩和71处县级文保单位;对历史悠久的老镇射阳湖应注重城镇特色和湿地环境的保护。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大力弘扬扬州名城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扬州市现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16项,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46项,扬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158项,详见“附表8”。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7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58人,扬州市级传承人127人。扬州玉器厂被文化部列入第一批3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重点保护和活态传承扬州中心城区、高邮名城、宝应、仪征等重点片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扬州民歌、广陵派古琴艺术、扬州剪纸等反映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传承与传播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塑造城镇的文化特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创造条件。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对现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田野调查、登记、采录等工作,并按照相关国家法规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并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扬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二)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扬州地戏、少数民族歌舞等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对普查中所获得的真实科学的采录文本、录音影像、民俗实物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整理、研究,并有计划地编辑出版。

(三)保护定期举行非遗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四)利用非遗传承基地、博物馆、文化馆等展示平台,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等相关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第五章市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市区保护重点

重点保护扬州历史城市、运河遗产、运河城镇及其空间关系与环境景观,重点保护、展示城市历史格局、环境特征及历史景观。

以京杭大运河(市区段古运河)为主脉,串联扬州历史城市,邵伯、湾头、瓜洲三个

古镇和多处文物古迹,构成市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整体框架。

第二十四条邵伯古镇

邵伯古镇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规划在合理调整古镇区功能布局、有效组织交通流线的基础上,重点保护邵伯古镇河街并行、依水成市和鱼骨状街巷的古镇空间格局。保护中大街、南大街、大马头、官驿巷、长生巷、大通巷、长春巷、东风巷等传统街巷,保护其原有空间尺度,沿街建筑进行专项保护与整治。保护古遗址邵伯京杭大运河大堤、大马头和江北运河复堤碑记碑等,对沿河建筑进行专项保护与整治,保持历史驳岸、河埠等河道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五条瓜州古镇

保护瓜州古镇的古镇格局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重点保护瓜洲古镇江口后街历史地段,整治其临江的街巷界面,应维持古街道原有的风貌,整治沿古运河地段的环境。保护并整治瓜州古镇的历史环境和外围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湾头古镇

保护湾头古镇的历史格局和城镇肌理,整治现有传统民居院落,并对古镇的庙宇及其遗址进行保护与利用。重点保护茱萸湾古闸历史地段,应注重维持现存古闸区及古街道的原有风貌,有效的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古镇保护紧密的结合起来。第二十七条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保护重点

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对象包括扬州城遗址本体及其历史信息的保护,严格保护唐子城、宋夹城城墙和城门遗址等地面遗存,维持扬州城的历史空间格局和扬州城遗址的历史环境,以及与扬州城遗址直接相关文物。

第二十八条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历史价值

扬州城遗址(隋至宋)是中国古代城市连续、动态发展典型案例的真实遗存,反映了古代城市结合自然进行建设的伟大成就。扬州城遗址及其叠加的历史信息反映了扬州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宝贵财富,也是弘扬传统文化、激发爱国热情的重要实物教材。

第二十九条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保护区划

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求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规划》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规划》规定“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重点保护区,具体包括唐子城及平山堂城、宋夹城、唐罗城、宋大城城墙遗址范围,连同城门、历史水系、历史道路部分,其面积总计约为759.16 hm2;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一般保护区,具体包括南至白塔路以北,北至平山堂路以南,西至罗城西护城河东岸线,东至宋夹城西护城河西岸线,宋夹城内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明清扬州城区(扬州历史城区),其面积总计537.89 hm2。”

第三十条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规划控制

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规划》规定如下内容:(一)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重点保护区内的土地性质改为“文物古迹用地”,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除保护和展示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二)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不得扩大建设用地,宋夹城考古遗址公园的建筑地基不得破坏考古层,相关遗址的复原建筑材料要注意可识别性,公园内建筑的特色、风貌及复原等要经过严密考证。

第三十一条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环境保护

应注重城门节点周边环境的控制管理,减少城市交通和周边功能对遗址展示的干扰。对于尚未进行考古挖掘的城门节点应做好地面建设的控制,对唐子城、宋夹城城门等地面遗存,应特别注重地形地貌的维护。

结合生态保护,采取生态与保护措施相结合的手段,整体保护遗址的本体及环境。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并申请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为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和监测平台提供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展示利用

(一)扬州城遗址(隋至宋)展示利用应当遵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现有的遗址展示利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扬州城遗址(隋至宋)的文化内涵,宋夹城考古遗址公园应遵守建筑基础不能破坏考古层,相关遗址的复原建筑材料要可逆及可识别,公园内建筑的特色、风貌及复原等腰经过严密考证,要有科学依据。

(二)加强北部唐子城、宋夹城等面状遗址的展示,深化南部罗城地区的展示利用,丰富展示利用方式,加强管理。对唐子城进行进一步考古并结合生态环境进行真实性展示。对宋夹城进行有效控制,可结合瘦西湖风景区规划进行遗存保护、景观整治和适当方式的展示。

(三)严格控制历史河道和道路两侧的历史景观,选择特色树种绿化美化周边环境。通过古运河水上游线和瘦西湖水上游线贯通明清扬州城的各种资源,形成富有变化的旅游线路。

(四)注重遗址的真实性,调整原有不合理的保护与展示方式。结合展示需求和路线要求,保护、展示和传承扬州城遗址(隋至宋)各组成部分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历史信息。以保护和展示为导向,制定科学主动的考古发掘计划,应用可持续的勘测方法探明地下遗址的埋藏情况。

第三十三条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建设和管理。保护古园林的历史特征和传统风格,保护瘦西湖线状水体的特征,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园林。注重维持与展现蜀冈—瘦西湖与扬州城(隋至宋)大遗址的环境关联性和风景的独特性。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应当注意保护历史环境,旅游景点开发应当以保护为前提,严格控制沿岸新的景点建设。保护山水地形,严格禁止对蜀冈、瘦西湖两岸地形、水域形态的破坏,防止水体污染,保护动植物资源。保护瘦西湖景观狭长、曲折的“卷轴画”式园林景观整体格局和园林、寺院及其他景观要素。通过取消过境交通及道路调整措施,确保瘦西湖景观空间的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分区控制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共分为瘦西湖景区、宋夹城遗址景区、唐子城遗址景区、蜀冈三峰景区、绿杨城郭景区,以及外围的控制区。其中瘦西湖景区要求大虹桥道路两侧设置为旅游服务功能的商业街。该片区建筑基本采用扬州地方的传统建筑形式,其建筑需错落有致,最高不超过10m。周边地块需严格加以保护和控制,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有碍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的项目与建筑,对其内部的学校等单位,建筑风貌进行改造整治,使之与景区协调;

绿杨城郭景区要求该本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现代技术与传统手法相结合的风格和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m。建筑色彩以淡雅、明快为主,既能反映扬州的地方特色,又能体现时代风貌;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其他部分——保护好八卦塘、双墩、玉钩斜等古遗址,逐渐完善展示与管理的配套设施;严格保护蜀冈西峰生态公园内的生态环境,保持以山林野趣为特色的自然风光;严格保护和控制蜀冈三峰地区的视线走廊,特别是大明寺栖灵塔(平山堂地区)远眺镇江诸山的视线走廊。

第三十五条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蜀冈山峰以南应保留足够的开敞空间,保证平山堂、观音山周边地区与栖灵塔、观音山的通视效果。严格控制蜀冈—瘦西湖景区视觉环境,确保从瘦西湖景区主要景点外视不出现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栖灵塔——五亭桥——文峰塔——天中塔之间应保证连续的视线廊道;确保周边建筑不对瘦西湖景观的天际轮廓线造成影响。应对古运河和其他历史水系两侧建筑体量进行严格控制,沿河景观应以绿化和开敞空间为主,避免连续的建筑界面遮挡沿河视线,文物古迹周边应保留足够的视线缓冲空间。周边建筑体量、色彩、形式等应与瘦西湖景观相和谐。第三十六条历史水系的保护

(一)历史水系是构成扬州历史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保护包括城址、大运河及其他相联的三部分历史水系。

(二)城址水系的保护:扬州名城的城址水系包括扬州城遗址(隋至宋)范围内,由隋至宋时期形成的历史水系,和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内发展延续至今的历史水系两个部分。

隋至宋时期形成的历史水系,保护蒿草河、漕河、玉带河、邗沟,以及保障湖、瘦西湖等历史水系,规划通过沿河绿化与环境建设,适当恢复个别景点或通过碑刻、雕塑等手段,传递古城遗址的历史信息,凸现古城的平面轮廓,应保持河道两侧的开敞空间,严格控制相邻地段的建筑体量和高度,维持沿线古朴风貌和自然景观。

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的历史水系,保护北护城河、二道河、小秦淮河等护城河水系,应注意保护好沿河现有乡土植物和地形地貌,改造、沟通沿河道路,保护沿线传统建筑,重点建设北城河传统工艺走廊和绿杨城郭,在现有乾隆水上游览线的基础上,开辟新的城河水上游览线。

(三)保护历史水系,维持扬州古城“城河相依”的风貌特征,重点保护控制历史城区小秦淮河沿线两侧地块风貌的完整性;保护大运河水系沿线地块的历史构筑物及工业遗产等历史遗存;保护北部包括漕河、邗沟等隋唐以来的历史水系及周边城址地形地貌特征,按照大遗址相关的保护要求进行控制。

第六章名城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

第三十七条名城重点保护区的确定

为了突显扬州历史性城市景观的风貌特征和环境氛围,保护扬州历史城市格局,划定

扬州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实施整体保护控制、引导和管理。名城重点保护区四至范围包括东至江阳东路、江都北路、高桥北路一线,南至江阳东路、土坝路一线,西至扬子江路一线,北至北环路,总面积约为27.5km2。

第三十八条名城重点保护区的保护区划

名城重点保护区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包括包括唐子城、宋夹城、瘦西湖、绿杨村区域,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以及相关城河水系、城门节点,其总面积约13.0 km2。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保护范围以外的扬州城遗址(隋至宋)范围及周边地段,总面积约14.5 km2。

第三十九条名城重点保护区的控制引导内容

在扬州名城重点保护区内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和大运河遗产,以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遗产的保护规划管理,从技术层面上进行整合和梳理。包含扬州城遗址(隋至宋)、大运河遗产、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提供周边环境的协调和控制要求。对整个历史性城市景观维护管理有一定影响的地区一并划入并进行分区保护与控制。规划对名城重点保护区的用地调整、交通组织、开发强度、建设高度、景观视廊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便于该片区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名城重点保护区的用地调整

名城重点保护区作为扬州生活居住和文化旅游、文化商业功能为主导的城市片区,在土地使用调整规划方面在满足当地市民基本生活居住的前提下,应该注重通过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和利用,提升该地区的公共服务和文化展示功能。

重点应考虑历史城区内部的商业功能整合和外迁,从而削减因大型商业而带来的交通量和人流;

保护范围内保证和规制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风景名胜区各类功能的用地规模,严格保护文物古迹用地,以公共绿化形式进行保护和控制;

建设控制地带内为风景名胜区提供具有文化娱乐和餐饮服务的公共设施用地。在基本满足风景名胜区容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该类用地的规模;建设控制区范围具有重要的功能衔接和功能协调作用,是名城重点保护区内以建设控制为主导的部分,该片区以生活居住功能为主。严格控制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建设,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禁止布置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在南关地区沿运河至文峰塔一带的居住功能应调整为文化展示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运河沿线的工业用地逐步置换为以商业和文化娱乐为主的用地。

适度降低名城重点保护区居住人口密度,控制人口容量,改善基础设施;利用公房整治等方式增加便捷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小游园空间;保持重点保护区内的居住形态和闲适、悠然、宁静的生活方式。

第四十一条名城重点保护区的交通组织规划

本规划以整体保护瘦西湖风景区和扬州历史城区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采取适当的交通组织方案,通过疏导结合的相关工程措施和控制管理手段,分流过境穿越交通,以减轻瘦西湖风景区、历史城区整体所面临交通干扰和影响。

(一)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不得随意改变;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二)通过扬子江北路、江阳东路、江都路、北环路四条快速路构成名城重点保护区外围的交通环,以解决过境交通。

(三)保护区范围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充分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构建联系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与明清老城区间连续的慢行系统,包括步行、自行车道路

系统和水上交通,对于妨碍慢行系统连通的城市道路、桥梁应逐步进行改造,保证区域功能与视觉景观的联系性。

(四)名城重点保护区范围不得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第四十二条名城重点保护区高度控制

扬州名城重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规划》和《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及公共绿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严格控制建控地带内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保护名城重点保护区北高南低的地形地貌特征,保护城北诸峰—蜀岗西峰、观音山、笔架山的山体高度,通过遗址保护和城区内的高度控制,突出扬州历史城市的历史格局特征。

按照《扬州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中的规定,“除沿城市主干道文昌路、江阳路、江都北路可以布置高层建筑外,其他地区建筑高度原则上最高控制在36m以内,确需突破建筑高度的,需进行必要的视觉分析和论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名城重点保护区的视线通廊控制

(一)蜀冈地区的视廊控制:栖灵塔全景型眺望点周边控制范围为R=1000m的圆形区域;重点保护栖灵塔—唐子城之间的视线通廊,子城与平山堂城之间不能建设有碍视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保证栖灵塔—白塔、五亭桥之间的视廊通畅。

(二)瘦西湖地区的视廊控制:白塔全景型眺望点周边控制范围为R=500m的圆形区域,重点保护瘦西湖景区内部白塔、五亭桥、凫庄、小金山之间的视廊,维护瘦西湖传统园林独有的历史环境特色;保护白塔至二十四桥景区之间的视廊关系,要求该视域范围内以绿化、构筑物为主,不得建设体量高大的建筑;保护白塔至小金山景区的视廊,严格控制小金山背景区域的建设强度,使之以园林绿化景观为主,不应出现新建建筑影响其背景景观。

(三)文峰塔地区的视廊控制:文峰塔全景型眺望点周边控制范围为R=500m的圆形区域,重点保护文峰塔至南门遗址之间的视廊,维护文峰塔在古运河上的地标地位;严格控制文峰塔北向眺望的视域范围,控制运河沿线和历史城区界面的完整性;严格控制文峰塔西向眺望的视域范围,控制运河两侧地块建筑高度和沿河界面关系。

第四十四条眺望景观规划控制

全景型眺望景观包括栖灵塔(通高70m),文峰塔(通高45m),白塔(通高25m)。针对它们的视觉显著性,建立城市视觉走廊空间,控制周边地区的建设容量,维护良好的标志性景观效果。

另外平山堂、平远堂、唐城遗址博物馆、观音山、汉广陵王墓博物馆、个园秋山等处都为扬州传统意义上的全景型眺望点,其周边环境都应按上述各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七章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规划

第四十五条扬州历史城区的确定

历史城区是指城市中历史边界范围清晰、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重点保护控制的地区。根据扬州城历史变迁和格局演变,文物古迹分布和传统份风貌保存状况,整体保护的规划控制管理,确定基本以明清扬州城的范围为重点保护控制的历史城区,具体用地范围为《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古运河、二道河、护城河以内的明清扬州城。

第四十六条历史城区发展目标

历史城区是扬州名城重点保护的地区,同时也是扬州城市社会生活、居住活动的重要场所。在保护扬州历史城区完整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城区的区位优势,通过疏散人口历史城区人口、维修改善民居建筑、改善交通、整治优化绿化环境、促进社会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设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生态宜居城区。

第四十七条历史城区的功能发展定位

历史城区作为体现扬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核心区域,应建设成为城市重要的文化旅游博览区和具有文化特色的生活居住区。

第四十八条历史城区的保护重点

历史城区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明清扬州城的城池格局、传统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风貌街巷;古运河、护城河、小秦淮河等历史水系,历史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等历史环境要素;个园、何园、朱自清旧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历史城区的外围环境以及历史城区与外围环境的联系,包括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以及重要景观视廊、护城河等。

保护扬州玉雕、扬州剪纸等传统工艺、传统产业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街巷名称等历史地名。

第四十九条历史城区的用地调整

(一)维护古城历史风貌,历史城区的用地调整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政府主导下不断改善古城的居住环境条件,历史城区以保护整治为主,可以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适当搬迁工业企业和学校,促进历史城区人口与功能的合理疏散,(二)古城内延续低层高密度的居住模式,积极保护改善历史地段内的传统民居,为居民提供社区活动和邻里交往的空间,有序更新与古城风貌严重冲突的多层住宅。完善服务于城市居民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完善文化博展、休闲旅游等功能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增加历史城区绿化开放空间,强化沿小秦淮河、二道河、北护城河的滨水绿化,打造古城点线面结合的绿化系统,提高主要商业性街道两侧的绿地比例。拆除部分风貌和质量较差的建筑,建设小型绿地和广场,提升历史城区的生活环境质量。

(四)考虑未来古城旅游发展的需求,适当增加古城内的文化展示旅游服务设施。逐步搬迁古城内的工业单位和仓储用地,将工业厂房、仓库等改变为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和商业用地等,以提升古城的文化魅力和商业活力。

第五十条历史城区道路交通改善规划原则

历史城区外围交通应充分保证其交通可达性,成为展示历史文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发展旅游的保障。优化历史城区路网体系。在不影响古城传统街巷格局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支路,科学有效地解决古城交通问题。

提倡公共交通出行、非机动车出行和步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古城非机动车网络和步行网络的形成。

第五十一条历史城区内部道路交通组织

在历史城区内侧,形成由盐阜路、泰州路、南通路、淮海路等城市支路构成的机动交通内环,承担老城区内部的主要机动交通。

适当拓宽历史城区内南城根巷、大狮子巷等风貌一般街巷的宽度,进行路面铺地整治,

使其能够达到小汽车通行标准,为古城的旅游交通、管线敷设、防灾减灾等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历史城区外围交通组织

疏解历史城区交通瓶颈的问题,规划在历史城区外围采取环路分流过境的措施,分流过境交通,减轻其对古城的干扰。在城市快速环路内,加强东西向城市道路联系,减轻文昌路的交通压力。在历史城区外围,由漕河路、瘦西湖地下通道、大学路、江阳东路、运河西路、江都路城市主干道构成的分流过境交通的主要通道。

第五十三条历史城区停车场地设施

配置适度的停车设施,适当增设为旅游停车和今后更新地块的社会停车问题。在历史城区内规划新的停车场,共形成28处地面停车场。同时鼓励各类建筑、单位停车设施应鼓励采用市场手段对社会开放,提高利用效率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历史城区开发控制引导

开发强度控制规划总体原则是在维护古城整体风貌景观的同时,引导高层建筑向古城外围发展,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和视觉关联性。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上位规划的相关规定,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对开发强度控制所提出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街巷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视线通廊与眺望景观,滨水空间的塑造,重要开放空间及景观节点周边的风貌控制等方面。第五十五条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分区

根据历史城区现状建筑高度和风貌,结合现状建设强度分类抽样统计表将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相对应,制定下列四类高度控制区。

(一)一类高度控制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地段范围内的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7.0 m。严格控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保持其原有高度及风貌特色,新建建筑需考虑其周边原有建筑的高度及开发强度做出相应控制。

(二)二类高度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地段以外的低层建筑组成的环境协调区域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2.0m。

(三)三类高度控制区历史城区范围内多层建筑分布区域,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6.0m;历史城区周边地区(古运河及护城河沿线)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6.0m。同时综合考虑历史城区景观视廊的影响对个别地段建筑做出相应控制。

(四)四类高度控制区沿城市主干道(文昌中路、汶河路)两侧的商业及公建应保持原有高度,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20.0m。同时应针对严重影响古城整体风貌高大建筑进行重点整治或改造。

第五十六条视线通廊控制规划

确保重要历史建筑和历史遗产轴线的视线通廊畅通无阻,对妨碍视线通廊的遮挡物进行整治;同时结合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形成视廊对景,对景的周边环境应有效地控制;建立视觉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周围建立视觉保护区,确保视觉景观的观赏效果。

对重要景点、眺望点的观赏空间进行预留,主要包括:景点、休闲场地、广场、道路、山体、水面。以观赏点为中心向外拓展50m范围为视点眺望点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有高大建筑遮挡视线。

视线通廊控制效果以不遮挡对景观,确保视线通畅以及对景景观及背景完整为总体目标。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由视线分析结果进行控制,在视廊控制范围内,宜用作低

矮的民居生活服务用地和绿地。有碍视廊景观的高层建筑应适当降层处理或逐步拆除。在两条或多条视线通廊交叉、重合的区域,为保证每条视线均不被阻碍,规划中取叠加后的最小值为控制结果。

第五十七条主要视线通廊规划控制

(一)石塔桥——古银杏、石塔——文昌阁视线通廊:文昌中路是东西向联系重要的道路,在此路段上石塔桥跨二道河,城市道路中绿岛内留有古银杏及木兰院石塔、楠木楼,东端是文昌阁,连续有序的空间景观,反映出了历史城区城与水紧密关系和隋唐以来深厚的历史韵味。

(二)东关街——东门遗址——解放桥视线通廊:东关街作为步行街,是游客、市民较为集中的休闲购物场所,沿街集中了大量的老字号及特色的商铺,东端的东门遗址是展现扬州历史的重要平台,亦是市民休憩的重要场所,解放桥文昌中路出入古城的重要节点,桥上可饱览运河风光远眺东门遗址和普哈丁墓。保持视线通廊景观,可以将扬州街巷生活与运河气息紧密结合。

(三)解放桥——长生寺阁——大水湾广场视线通廊:长生寺阁高约20m,作为古运河游览线的参观景点。大水湾广场仅依康山文化园、扬州1912和扬州老啤酒厂等文化商业服务设施,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也是古运河上重要的景观节点。在此段上,展示扬州作为运河名城的所独有的运河景观。

第五十八条风貌街道的保护

保护淮海路、南通路、泰州路、盐阜路的绿化景观和与护城河紧密相关的风貌特色;保护甘泉路、广陵路、渡江路等道路的50年代街道风貌特征,作为新中国之后城市建设的集中反映。

保护风貌街道良好的空间尺度和各自的风貌特色,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量、形式、风格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相协调。维护道路绿化空间,积极改善街道的步行环境,地面铺装、街道小品等。

第五十九条风貌街巷的保护

确定保护的风貌街巷包括东关街、剪刀巷、湾子街等78条街巷,详见“附表7”。这些街巷的传统风貌特色显明,街巷尺度宜人,街巷两侧建筑多为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

风貌街巷应严格保持街巷走向、宽度、名称基本不变,并对其两侧建筑的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进行严格控制,严禁插建对文物建筑、街道景观有严重影响的建筑。历史城区内其他街巷应当维持现有走向、线形和空间尺度,因交通组织需要进行道路拓宽时,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不受破坏和大的干扰。

第六十条历史城区给水工程规划

自来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提高人均生活用水量标准(300升/人y 天)。对历史城区新规划改造街巷,现状给水管满足不了水量和水压,给合新规划道路敷设给水支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结合历史城区街巷改造、道路拓宽、疏理有关管网更换部分管材,优化管网布置和水力状况,提高供水压力。按规范要求增设消火栓,保证历史城区内消防用水的供给,提高历史城区的消防能力。

第六十一条历史城区排水工程规划

扬州市污水截流工程主要沿老城区河道及规划道路铺设污水截流干管,截断流入水系的污染源,经中途提升泵站及总泵站提升后送入丁家套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尾水送入施桥船闸下游京杭大运河。历史城区排水规划应符合城市排水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污水截流总管布置,结合历史城区街巷规划,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及排向。

对历史城区已形成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且不具备改造条件(如历史文化街区内),可暂保留合流制体制,结合街巷翻建,疏理现状管道,改善水流条件。

对历史城区拓宽改造的道路及新规划街巷,原则上采取雨污分流。对没有卫生设施的旧房,改造房屋内部结构,使用现代卫生设备,提高污水处理率,杜绝污水直接入河。

第六十二条历史城区电力工程规划

按照《扬州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1)规定,近期在琼花变电所再上一台主变,容量为1×40MV A,出线回路增为26路。历史城区内近期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供电线路改为埋地敷设,历史城区内其他供电线路亦随着道路、街区的改造将逐步改为埋地敷设。历史城区内供电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原则上按路东、路南一侧来布置,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狭小的街巷采用综合管沟方式。

第六十三条历史城区通信工程规划

近期将区内历史街区的电信线路改为埋地敷设,区内其他电信线路亦随着道路、街区的改造将逐步改为埋地敷设,区内通信逐步采用光缆,以适应、促进多媒体B-ISDN宽带业务的发展。规划在文昌中路、淮海路、国庆路、汶河路、南通路等主要路网建设联通通信管道,逐步实现区内光纤环网,最终实现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

逐步将历史城区内广播有线电视线路改为埋地敷设,网络逐步采用光缆,最终实现双向光缆到户,满足双向宽带、数字化传输技术。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今后除接收广播电视节目外,还增加多媒体、加密频道,寻址管理、视频点播及计算机联网入户等多种功能业务。

历史城区内通信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原则上按路西、路北一侧来布置,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狭小的街巷采用综合管沟方式。第六十四条历史城区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采用集中管道供气为主,气瓶供应为辅,减少并逐渐杜绝人工煤的使用,推广应用天然气作为民用和饮食服务业的主要燃料。在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密度较高,街巷狭窄,不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可暂以气瓶供应为主,在保证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街巷整治改造,逐步采用管道供气。

管网规划采用中低压两级管网,中压管网压力稳定在0.07Mpa,调压器出口压力稳定在3500pa左右,中压干管采用环状方式布置,中压支管成枝状布置。低压管网依据自然地理条件自然成片,每片以3~4个调压站连网,调压站作用半径以0.5~1.0km为宜,供应用户4000户左右,结合老城区规划改造,拟在徐凝门街、仁丰里、文化宫、彩衣街等地段增设调压站。

第六十五条历史城区管线综合规划

历史城区内主要街道规划管线有电力、给水、雨水、污水、煤气、电讯(含联通、移动、有线电视);保护历史城区传统风貌,工程管线全部地下敷设。敷设原则:给水、电讯路西路北;电力、煤气路东路南;雨污水管道沿道路下布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街巷较窄,建筑密度较高,各类管线满足不了安全间距的,除采取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外,可采用部分综合管沟与地下直埋相结合方式。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殊要求,在进行各类管线布置时,应将对历史遗迹和地下文物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有步骤的开展历史城区特殊条件下的管线布置技术措施和方法的研究。

第六十六条历史城区环卫工程规划

结合规划公共建筑、公共绿地和大遗址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广场(含停车场)、商业建筑等,沿河、沿路布置公共厕所。历史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风

貌相协调。新建公共厕所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状公厕应在近期改造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结合公共绿地和公用建筑沿路建设垃圾收集屋,以利垃圾收集和运输。每座垃圾收集屋面积6~10m2,服务半径100~150m。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美观、卫生、防雨、阻燃效果较好的废物箱,商业街按25~50m设置一个,一般道路按80~100m设置一个。历史城区内的道路均按一级保洁道路清扫。

第六十七条历史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一)防涝防洪工程

扬州历史城区所在的防洪区为扬州市区防洪Ⅲ片为Ⅱ等“重要的城市”(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年。

按照《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规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涵闸标准为20年一遇。历史城区所在中心城区的泵站抽排近期(2015年)为20年一遇。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取重要地区3~5年。雨水管网服务面积普及率达到85%。具体的内容包括古运河防洪水位6.7m,警戒水位5.6m,市区内所有内河水位控制在4.6~5.1m,最高不超过5.5m,大力整治河道和桥涵,增大内河过水和调蓄能力,新建改造雨水泵站和下水道,确保老城区暴雨不成涝。

(二)消防工程

建立与完善消防安全的责任体系,明确管理和使用者的消防责任,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自查、火险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大力改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历史城区范围内设置一处消防站,其位置在广陵路徐凝门街路口,负责历史城区范围内的消防任务。以市政供水为主要消防水源,其他的水源作为补充水源。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一般间距不大于120m,重点地段不大于80m。在消防车难以到达的街区内部,宜考虑采用特殊的消防应急措施,配备灭火器、沙箱和其它消防应急器材,便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立与完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体系。在专业消防力量的基础上,组织社区居民消防队,补充基层消防力量,加强消防自救能力。

历史城区内的主要消防通道有文昌路、汶河路、南通路、泰州路、甘泉路、广陵路、皮市街、徐凝门街等城市道路;道路应进行改造,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尽头式的消防车回车场,且有两个以上的消防车出入口。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消防工作社会化。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历史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制定相应的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责任到人。

(三)防震减灾工程

扬州市区一般建筑应按地震加速度为0.15g,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0.45s。当城市遭遇不大于设计标准的震害时,人民生活基本正常,不致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在遭遇超越设防标准的震害影响时,生命线系统及重要工程虽遭受一定的破坏,但不导致城市机能的损失,维持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

新建一般工程(包括扩建、改建与技术措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036-2001)等国家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地震安全性评价中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近期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及结构上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建筑,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加固。

设置三处急救医院,分别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妇儿保健院、苏北人民医院。

(四)人防工程

历史城区为人员掩蔽重点建设地区,配套工程建设规模按人防工程建设总量的17~20%建设。按照地上地下统筹、平战结合的原则,尽量利用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避难场地,适当建设地下通道、地下人行过道、地下停车场,减少建筑密度,改善地面交通。

第八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和风貌的重要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就是为了整体保持和延续名城的风貌与特色。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街巷的宜人尺度,保护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维护维修历史建筑;

(二)统筹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保护构成历史环境的要求,并提出相关的保护和整治措施;

(三)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增强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的承载力,尽快改善居住环境条件,保持街区的生命活力。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定

为整体保持和延续扬州名城特色与风貌,根据历史城区传统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存、分布状况,划定东关街历史文化街区、仁丰里历史文化街区、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南河下历史文化街区等4片历史文化街区。

东关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泰州路,西至国庆路,南至东圈门——三祝庵——地官第一线,北至个园及卞总门一线,占地面积32.50hm2。

仁丰里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小秦淮河,南至甘泉路,西至迎春巷——史巷一线,北至旧城六巷——旧城七巷,占地面积12.07hm2。

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皮市街,西至国庆路,北至古旗亭——莲桥东巷一线,南至广陵路,占地面积32.50hm2。

南河下历史文化街区北至广陵路,南至南河下——新大树巷一线,东至居士巷——徐凝门路一线,西至渡江路,占地面积22.40hm2。第七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保护控制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应当保持各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街巷网络和空间格局,保护其历

史景观特征。历史地段范围内所有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严禁拆除、破坏,应根据其功

能调整及风貌要求进行整体性修缮,并对内部设施进行应有的改善。严格控制新建、改建

活动。

7‐1扬州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一览表

名称

用地面

积(hm2)

其中

主要历史遗存

核心保护

范围(hm2)

建设控制地

带(hm2)

东关街

历史文化街区

32.50 ————

文物保护单位23处,其中全国文保1处(个园),

省级2处(小苑、逸圃),市级20处(李长乐

故居、华氏园等)。历史园林7处;

仁丰里

历史文化街区

12.07 3.40 8.67

文物保护单位3处,其中省级1处(阮家祠堂),

市级2处(旌忠寺、陈六舟故居)。

湾子街

历史文化街区

32.50 22.70 9.80

文物保护单位24处(魏氏盐商住宅、陈氏住宅

等),均为市级。历史园林4处。

南河下

历史文化街区

22.40 ————

文物保护单位3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2处(何园、小盘谷),省级4处(岭南会馆、

扬州盐商住宅(廖宅)、扬州盐商周宅、扬州盐商

贾宅),市级26处(平园、许氏盐商住宅等)。

历史园林6处。

第七十一条东关街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要点

重点保护“河-城-街”的街区与运河的空间关系和景观格局,维持东关街这条主街

的空间尺度,控制沿街的建筑高度,对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进行整治。整治中段

北侧的多层住宅楼,使东关街的传统风貌更趋于完整。通过对沿街影响风貌的建筑进行维

修、改善、改造、整治,使其与原有传统建筑保持风格上的一致,通过功能上的多重复合

定位,展现扬州的传统商业精粹。保护街巷的空间尺度,拆除违章搭建,规划并梳理公共空间环境,使之呈现黑瓦清水墙、深巷小院的宁静的传统居住空间氛围。并保护和恢复传统街巷的历史名称,适时展示其来历及文化意义。

第七十二条仁丰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要点

重点保护仁丰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住居街坊特征、网格状街巷格局和小秦淮河作为旧城边界的风貌特色,保护历史建筑和风貌街巷的完整性,保持与强化平缓的整体空间尺度感。保持传统街坊的居住生活氛围以及甘泉街的近现代商业街道景观特征。

第七十三条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要点

重点保护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独特的城市肌理,保护其独具特色的斜向湾子街的空间特色;维护街区传统手工业和商业、老字号集聚的特征,保护其浓郁的市井气息;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是扬州明清城区内改造最少的街区,其社会网络结构与人际关系稳定,应当保护朴实的民俗风情;保护多样的宗教建筑,对现代风格的建筑外观进行整治。

第七十四条南河下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要点

重点保护南河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上形成的“平缓型”空间格局、匀质细腻的城市肌理和经纬分明的街巷体系,保护完整的盐商建筑群,保护传统的园林空间布局,体现园林与住宅良好的空间关系。 第七十五条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划定

扬州历史地段是传统风貌、空间格局保存较完整,占地面积小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坊或历史建筑群。在历史城区内规划划定彩衣街、九巷、实惠巷、居仁里、牛背井等5处历史地段,占地总面积8.4hm2。

(一)彩衣街历史地段东至国庆路,西至弥陀巷,北至妇幼保健医院,西至彩衣街。总用地1.66 hm2。

(二)九巷历史地段东至珍园,西至院东街一带,北至旧城十巷,南至九巷。总用地1.10 hm2。

(三)实惠巷历史地段东至小实惠巷,北至甘泉路,南至大实惠巷。总用地1.94 hm2。

(四)居仁里历史地段东至大十三湾,西至埂子街,北至甘泉路,南至水仓巷。总用地2.11 hm2。

(五)牛背井历史地段东至大流芳巷,西至元宝附三巷北延伸段,北至文公祠北界,南至元宝巷北侧一线。总用地面积1.59 hm2。

第七十六条历史地段的保护措施

严格保护、修缮历史地段内的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重点保护、改善传统风貌建筑,包括传统民居院落格局、建筑细部与装饰等,按照原有建筑格局、样式、材料、工艺进行维修;整治改造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一般建筑的改建新建要符合风貌保护要求,在建筑外立面的门窗样式、材料颜色等方面与相邻传统风貌建筑协调,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不得改变规划保护的历史街巷的空间格局与尺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影响历史风貌的市政管线入地铺设。

第九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第七十七条扬州文物保护单位的总量

扬州市域现状共有477处市(含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截止2012年末),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2处。其中扬州市区共281处、高邮市共94处、宝应县共76处,仪征市共25处,详见“附表1~4”。

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中,市域共有2171处文物普查点,其中新发现的共计1735处;市区共1613处文物普查点,其中新发现的为1317处。

第七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原则

(一)文物保护基本方针

文物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充分认识文物的价值及特征,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文物保护与宗教活动的关系。强化相关部门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责任,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把《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际工作中。

(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施工及建立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施工工程必须采取最小干预原则,保持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尽可能保留多的历史信息,保留文物建筑的原真性。

(三)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环境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内容不得与保护对象有冲突,在外观、造型、体量、高度和色彩上都要与保护对象相协调。

第七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

(一)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由规划、文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并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布。

(二)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建设开发行为,对周边建筑高度、风貌未进行控制,突出文物保护单位在片区内的主要景观特征,保护古城的传统风貌。改善珍园、罗聘故居、黄氏盐商住宅、王柏龄故居周边的建设环境,尽量减少新建筑对其景观及建筑价值的干扰。

(三)逐步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周边与其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可达性。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条件,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文物建筑,配以必要的公共设施和生活设施,改善其居住环境。

(四)挖掘文物保护单位潜在的社会和文化效益,加强管理与利用,使之融入到城市组织中,与所处地段、与城市格局以及旅游线路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八十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管理规定

(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现状用地范围、结合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合理划定。

(二)古文化遗址尚未全部毁坏的,应根据残存历史遗迹及其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古文化遗址上已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应逐步拆除遗址上的建筑物,根据遗址历史信息划定保护范围。古文化遗址文物尚未全部毁坏的,应根据遗存文物及其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古文化遗址已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应根据古文化遗址保护以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用实际合理确定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

(三)古文化遗址,应结合遗址重建可能性和必要性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烧窑取土、开沟挖渠、种植深根系植物等有损文物遗迹的建设活动。

第八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一)安全要求。应确保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不会对文物的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产生影响,建设项目的施工不会对文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影响。

(二)景观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满足文物所在地区景观和文物观赏的要求。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对所在地区景观的重要性,结合视线走廊保护以及文物观赏的角度、距离、背景等合理划定。

(三)风貌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满足文物所在地区风貌和功能完整协调的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区建筑与文物保护风貌的协调性、周边地区建筑使用功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性合理划定。

(四)实施管理要求。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结合地形地貌、道路交通、土地权属、房屋产权等合理划定。保证土地权属、使用功能和地块边界的相对完整性,便于进行相关管理。

第八十二条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根据《扬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考古前置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首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通知》(扬府发[2012]204号)的规定内容,确定并公布扬州城遗址等4处为扬州市区首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具体包括内有:

(一)扬州城遗址四至范围:东至东风砖瓦厂、康山一线;南至康山、荷花池、金林苑一线;西至金林苑、双桥乡政府、观音山、西河湾一线;北至西河湾、尹家桥头、江家山坎、铁佛寺、东风砖瓦厂一线。

(二)甘泉——杨庙战国至五代墓葬埋藏区的四至范围:东至包家、槐二、扬菱路、西北绕城、平山路、唐宋扬州城西界一线;南至杨柳青路、沿山河一线;西至友谊河、扬天路、杨墩;路一线;北至扬寿河路。

(三)城北汉代居住区、隋代宫殿、唐宋寺庙及历代古墓葬埋藏区的四至范围: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扬菱路、北至槐泗河。

(四)城东唐、宋墓葬埋藏区的四至范围:东至沙施河、四至东关运河、北至五台山运河、南至施井路。

第八十三条历史园林的保护

(一)扬州园林是我国古典园林的典范,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扬州园林体现了扬州古建筑艺术与地方文化生活方式的高度结合。重点保护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由人工水系串联而成的私家园林群,历史城区内的个园、何园、小盘谷等古典园林,以及传统建筑中的园林院落等历史园林遗产。其中扬州历史城区内现存历史园林有26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历史园林4处,即大明寺西园和瘦西湖公园大型私家园林集群。

(二)对市区现存的各类历史园林,通过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探索保护管理模式,形成权责明确的保护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市相关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并成立专项保护基金,对保护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历史园林展示水平,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开展公众教育,不断提高管理者和人民群众对历史园林的尊重和热爱,以保证人类的优秀遗产世代流传。

第八十四条古树名木的保护

(一)重点保护扬州市区现有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438株,其中一级保护树木3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论文)

昆山市周庄镇保护与旅游开发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引言 (5) 一、昆山市周庄镇规划背景 (6) (一)背景资料 (6) (二)规划内容 (6) (三)规划特色 (6) (四)规划内容 (7) (五)总结 (7) 二、昆山市周庄镇规划思路 (8) (一)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8) (二)周庄规划主要思路 (9) (三)周庄规划总体目标 (9) (四)周庄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 (9) 三、昆山市周庄镇经济人口 (10) (一)经济发展现状 (10) (二)经济发展分析 (10)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 (四)产业发展策略 (12) (五)主要就业提供 (12) (六)人口分析 (13) (七)城镇化水平 (14) 四、昆山市周庄镇规划内容 (14)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4)

(二)城镇性质和镇区用地规模 (15) (三)镇域总体规划 (15) (四)镇域村镇结构 (16) (五)镇域土地利用 (17) (六)镇域设施分布现状 (18) (七)城镇用地规划 (19) (八)古镇保护规划 (20) (九)周庄历史文化 (21) (十)古镇保护规划 (22) (十一)旅游发展现状 (23) (十二)旅游规划 (24) (十三)交通规划 (25) (十四)绿地湿地系统规划 (26)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附录 (31) 附件一 (31) 致谢 (32)

摘要 周庄镇位于昆山市西南隅。1995年,周庄镇被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11月,周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3年,周庄镇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又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被誉为“江南第一水乡”。1997年,周庄古镇旅游业已经开始发展,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想法以及古镇的发展要求促使古镇寻求规划援助,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将周庄的发展定位于世界水平。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并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破坏。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昆山市周庄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 Abstract Zhou Zhuangzhen is located in kunshan city southwest corner. In 1995, was rated as the provincial Zhou Zhuangzhen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in November 1998 ,zhouzhuang preparatory directory listing in 2003, Zhou Zhuangzhen gain UNESCO asia-pacif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utstanding award, and is listed as the first batch of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基础资料搜集 3保护规划 4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3

1总则 1.0.1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 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 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 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 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 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 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 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 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 和落实。 4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 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 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进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 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 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 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目录(2013)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县区) 我国已有12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完整名单):国务院曾于1982年、1986年、1994年先后批准了三批共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从2001年起开始单独批复增补,至2013年7月烟台列入为止, 先后增补了24个,总数达到123个。其中2007年增补的海口市与第三批中的海口市琼山区有时合并算为一个,所以也可以说总计122个。122个文化名城按省域分布,最多的是江苏,有11个;其次是山东9个;河南和四川则分别有8个;广东有7个。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起共同组织评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这些村镇分布在全国二十五个省份,包括太湖流域的水乡古镇群、皖南古村落群、川黔渝交界古村镇群、晋中南古村镇群、粤中古村镇群,既有乡土民俗型、传统文化型、革命历史型,又有民族特色型、商贸交通型,基本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二批)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需要充分结合科学发展观,以全新的理念与视角,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与更新。本文主要以全面保护,永久保护的理念,由经济保障,法制建设以及组织机构等方面入手,对南京城的保护措施进行强化,并且以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南京的文化,社会以及更好更全面的发展,才能不断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标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 一、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 (一)全面保护理念 无论什么样的城市都是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城市,因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由整体出发,不仅是对历史文化名城本身,对周围山川风貌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归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之内。南京,自古以来其周围自然风貌就有“十里秦淮”以及“虎踞龙盘”等美称,因此需要将自然风貌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并举。传统的取土开矿以及城市建设等,时常出现幕府山,象山,郭家山等自然环境被破坏,今后需要做到历史文化名城周围自然风貌尽可能的保持原生态,同时加强对自然景区如玄武湖,雨花台等的人为保护。 而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本身的保护,则需要对以前将保护重点集中在文物个体的情况进行改变,进行整体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分为历史文物,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全面保护。并且注重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以防进行城市基本建设对地下文物的破坏以及非法盗取地下文物的事件发生。 (二)永久保护理念 目前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受到浮躁以及盲目模仿的风气影响,盲目的建设“罗马城”或是“巴黎城”,将历史文化名城搞的不伦不类,甚至找不到一处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因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中,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抛除传统的城市更新就是拆旧建新,建起高楼大厦,霓虹灯以及立交桥。这样的错误思想直接导致在对旧城改造中,将富有特色以及文物特点的历史街区一概推倒建立起现代化的“水泥森林”,将历史文化名城弄的面目全非。因此,树立起正确的历史文化名城更新观尤为重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仅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交通,经济,城建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保存历史的延续性,让现代文化以及历史文化能够更好的和谐共存,并且创建出良好的人居环境以及人文环境,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解析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自1986年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为有效地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2014年9月,济南市规划局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总则 1.1 规划目标 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处理好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济南市市域范围,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 2.价值特色 (1)济南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城市,具有独特的泉水文化,是古城冷泉利用体系的典范。 (2)济南名城山、泉、湖、河、城一体,古城与商埠区东西并举,格局独具特色。 (3)济南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埠城市之一,丰富的近代遗产是济南近现代城市发展的缩影,是中国近现代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 (4)济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龙山文化、儒释道文化、名士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3.目标原则 3.1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3.2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 3.3保护目标 (1)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护和延续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格局和风貌,保持济南山、泉、湖、河、城一体的风貌特色; (3)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与泉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面向城乡治理,促进保护规划措施与要求的切实落地,使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可管可控; (6)将济南建设成为“山河秀美、泉溪间流,山、泉、湖、河、城一体共融”的特色泉城。 4.保护框架 4.1保护层次 本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确定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三个保护层次,同时,增补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两个层次,并将济南名泉文化景观作为专项保护层次纳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之中。 4.2保护内容 (1)市域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廊道、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 (2)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层次:保护历史城区的格局、肌理、风貌、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名城价值特色相关的15条河流、2处湖泊及众多看山视廊; (3)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层次:保护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3处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优秀工业遗存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21处全国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激励机制;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的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自1982年至今(注:2008年),全国共公布了10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8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由于对严重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有的名镇、名村,从规划手法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忽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地方文化传统特色等问题,简单生硬地建大广场、修宽马路,严重影响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的地方不注重真实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拆真建假,大搞“仿古街”等假古董,一些重要的历史建筑却被拆毁,严重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随意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使用性质,或者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冲击与对策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冲击与对策 摘要: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着价值观、现代技术、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冲击,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字:价值观;现代技术;城市化;全球化1、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历程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积累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然而长久以来,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城市,不但经受着历代风雨的侵蚀,而且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和摧毁。到了建国以后,在“文化大革命”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中,不知多少古代城墙、牌坊和门楼,在推土机的轰轰声中灰飞烟灭,许多专家、学者痛心疾首,大声疾呼。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才真正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延伸和拓展:从文物史迹,到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乃至整个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从单纯物质实体的保护,发展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的保护。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学术研究、立法、管理等各方面都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冲击2.1价值观北京大

学的俞孔坚教授曾在《中国房地产报》上深刻批判当今建筑价值观的三种倾向:拜权、拜金和非农。拜权主义的价值观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遗毒,是封建集权意识的反映。古城中,象征统治权威的宫城定要设在城市中心,其他建筑严格按等级秩序展开,这是权力的象征,价值观的象征。到了现代社会,拜权主义的建筑价值观则表现为以高大、气魄来彰显地位和权力。看看中国的城市,到处都是以政府行政大楼为中心,人大、政协、公检法为衬托的布局形式,而且有严格的高低秩序限制,这都是封建集权思想在作怪。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就是以显示富足、金钱为导向的建筑,这是资本主义早期的意识形态。北京的央视大楼就是如此,上海的好多奇形怪状的建筑亦如此,除了显示出自己的富丽堂皇之外,毫无文化底蕴。非农主义的价值观就是试图摆脱小农意识,融入都市的氛围,但骨子里的农民意识却因为文化的薄弱而无法消减,使得其意识形态既非城市也非农村。这种价值观的建筑在城市建筑里也多有体现。抛弃本土的建筑形式,一定要用外国的,洋气的;抛弃乡土的材料,一定要用现代的,远离泥土的;就连绿化也如此,外地的苗木上档次,本土的便“土气”。恰恰就是这些最能体现地域特色的东西却被人们唾弃了。拜金主义、拜权主义、非农主义,三种意识交织在一起就出现了目前长安街两边的建筑形态,就出现了浦东,也出现了深圳这样的城市。建筑是一种文化,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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