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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因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取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

【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2. 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3.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

5.指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此处也是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

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注意:

1. 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民法总则》考点7:

【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须事先协商;

3.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

4.须书面确定监护人;

5.须于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注意: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请考生务必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8:

【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考点:

1.前提务必是父母担任监护,若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适用之余地;

2. 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考点9:

【监护资格的撤销】

1.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后果: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3.撤销监护资格的机构:人民法院;

4.申请的主体: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5.其他个人或组织未及时申请,则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兜底申请,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10:

【监护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1.可以恢复监护资格的主体:父母或子女。其他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可恢复监护人资格;{此为特别重要之考点,可考性特别大,请掌握。}

2.恢复的条件:(1)确有悔改表现; (2) 自己申请;(3)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4)法院视情况恢复。

3.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总则》考点11:

【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补充一重要考点:【撤销监护资格后三费的承担】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即,撤销监护人资格,三费仍须承担,此为法定义务,切记丨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12:

【财产代管人的主体资格及职责】

(1)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主体: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注:代管有争议,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职责:

1.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考点13:

【变更财产代管人】

(1)变更的前提条件: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2.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3.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2)变更之程序:

1.他人申请变更: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自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总则》考点1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准;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考点15:

【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例1:小龙女5年前在绝情谷旅游失踪,2017年4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死亡时间:2017年4月1日。例2:小龙女2017年11月11日登上去纽约的飞机,后飞机失事,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2017年12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判决。死亡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民法总则》考点1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注意: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债务承担:

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考点17:

【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两种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注:法人几乎每年考一道题,属于传统的重要考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18: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产生。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责任归属。

1.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执行职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追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考点19:

【捐助法人】

1.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必须登记设立。

3.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必须设监督机构。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5.捐助人的权利。

1.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考点20:

【意思表示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民法总则》考点21:

【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考点22:

【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可撤销,《民法总则》抛弃了可变更的概念;

2.撤销权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3.如何撤销?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有仲裁条款则申请仲裁,没仲裁条款,则起诉;

4.司法考试中除了考重大误解外,还考动机错误,《民法总则》并未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发生错误,对方无从知悉,没有误解之可能,不能撤销。例:甲因家里没有电视机,去超市购买了电视机,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妻子已经在另一商场以更低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甲可否以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不可,此时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民法总则》考点23:

【双方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

1.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藏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例:富二代甲欲赠与玛莎拉蒂总裁汽车给一知名女星乙,恐外人炒作,故甲与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甲将玛莎拉蒂总裁交付给乙,乙知道是赠与,不向甲付款。甲、乙双方并无买卖汽车的意思表示,属双方虚假行为,无效;双方虚假行为隐藏着的赠与行为(隐藏行为),没有效力瑕疵,有效。(注:《民法总则》新增条款,特别重要,务必解决。)

《民法总则》考点24:

【欺诈】

(1)第一层次:做题时,看到诱、骗、谎称、伪称、假冒等词语,一般考的就是欺诈。

(2)第二层次: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谁有撤销权?受欺诈方。

(3)第三层次:如何撤销?起诉或申请仲裁。

(4)第四层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可否撤销?有条件限制,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欺诈,司法考试考题的层次几乎逃不出该四个层次,且年年必考欺诈,考生当知其重要性。为了真的玛莎拉蒂,干掉它!)我的奋斗将会载入历史。

《民法总则》考点25:

【胁迫】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一层次:当事人之间胁迫,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2.第二层次:第三人实施胁迫,受胁迫方同样有撤销权,不要求对方是否知情,此点与第三人实施欺诈不同,请注意;

3.第三层次:如何撤销?起诉或申请仲裁,不能通知撤销;

4. 第四层次:胁迫必须具有违法性,具体判断:(1)目的不法,胁迫;(2)手段不法,胁迫;

3.目的合法,手段合法,两者无关联,结合起来亦为不法,胁迫;(4)只有目的合法,

手段合法,两者有关联,结合起来不构成胁迫。(注:胁迫在司考中的考点,逃不出此四个层次,第二层次因民法总则新规定,会成为2017年重点,务必掌握;第四层次,2013年考过_次,属于判断胁迫之难点。)

《民法总则》考点26:

【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_层次:显失公平的情形:(1)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此时相当于以前规定的乘人之危,因此趁人之危已经合并到显失公平之中);(2)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2)第二层次:判断时间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而不是成立后。

(3)第三层次: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4)第四层次:起诉撤销或申请仲裁撤销(以有仲裁条款为前提)。

《民法总则》考点27:

【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1:起算点,主观标准;注意重大误解撤销的期间是3个月,新变化内容,可考性极大)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2:起算点: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这是和其他撤销事由的起算点不一样的地方)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点3:起算点,客观标准,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5年)

因此,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28:

【无权代理】

1.第一层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注:即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须被代理人的追认。)

2.第二层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第三层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注:通知撤销,无须诉讼或仲裁)

4.第四层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注:这个层次,非常有可能成为今年的考点,因为属于新增的考点,掌握之)

5.第五层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

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之考点,逃不开该五个层次,今年可考性较大)

《民法总则》考点29:

【复代理】

1.第一层次:须代理人有复任权,包括:(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2)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3)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

2.第二层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第三层次: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4.第四层次:代理人无复任权,即不符合第一层次的三种情形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复代理制度,司法考试出题逃不过这四个层次,今年重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30:

【免责事由】

1.见义勇为:

(1)第一层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注:在第一层次即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务请注意)(2)第二层次: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层次注意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即使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免责,此条款太特别,也受到很多民法学者的诟病,考生务必掌握即使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免责)

《民法总则》考点3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意,须知道义务人,考点所在。)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注:权利受到损害之曰。)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曰。)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

算。(注:第5、6点,是民法总则新增考点,务必掌握,是今年考试重点,但并不是难点。)

《民法总则》考点32:

【别除权与取回权】

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别除权;在破产时,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此为取回权。

(注:2016年真题表现出民商结合、民法民诉结合的考试趋势,这个考点为民法与破产法的结合考点,请朋友们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33:

【继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一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二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他人根据其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34:

【抛弃】

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是单方民事行为。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如果因物权抛弃会妨害他人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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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依照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判决。{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真题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

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是10岁,当前是8岁。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情形存在。牢记!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此条,变化了旧法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她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本来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规定。曾有一年选取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含答案)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3.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

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B.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C.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D.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5.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篇一司法考试经验心得体会 国家司法考试号称为天下第一难考,许多人为此付出了很多艰辛和汗水,可却没能如愿以偿。本人在XX年以402分通过司法考试,为此谈谈自己学习的体会,供广大朋友借鉴。 首先,正确认识司考,保持良好心态。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难考,过关率仅占参考人数的10%左右,但同时也可以说是最容易的考试,因为它没有像高考一样有录取名额的限制,只要过360分即可,所以也可以说是最容易的考试。做为考生来说,想要参加考试,就要不怕难,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必胜的信念。尤其是在考场当中,显得更为重要。我想,把它当成是一次学习的结业考试,就会减轻压力,轻松面对。 其次,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具体的行动。参加司法考试也是一样,想考就要下定决心把考试一次通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把每一天学习的进度,内容做一个详细的安排,并且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按时完成当天的学习任务,持之以恒。 第三,把握学习重点,坚持学练结合。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明确学习的重点,是至关重要的。重点永远是司法考试的高频点,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所有辅导老师反复强调的。司法考试的重点就是历年来司法考试真题涉及到的知识点和大纲新增知识点。要把历年真题反复做,反复练,扩展思维,至少要做三到五遍。新增知识点必须做为重点来学,最好的办法是从提前一年开始关心新出台的必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到出台一部法律,就学习一部法律,养成良好习惯。 第四,注意劳役结合,讲究学习效率。学习是一项脑力劳动,它与体力劳动一样,人的大脑也需要休息。学累了,也强迫自己学习,造成头晕脑胀,大脑得不到休息,会适得其反,其结果是越学越差。相反,坚持劳役结合,在学习时使大脑处于良好清醒的状态,在休息时适当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使大脑完全处于休息状态,一定能保证学习的扎实,记忆的也扎实。在整个司法考试学习阶段,从四月初考试大纲出来到考试,大约五个多月时间,每天时间能保证在每8到10个小时的有效学习,每学一个小时休息十分钟,劳役结合,完全可以通过考试。 第五,选好辅导资料,重在举一反三。除了辅导用书和法律法规汇编外,还要选择良好的学习辅导资料或参加一个好的辅导班。当前司法考试的辅导资料种类繁多,辅导班众多,各式各样。本人比较看好的辅导资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重点突出,学练结合,函盖近五年的历年真题及其讲解,并有大量摸拟习题和配有解析。同时要有一本法律法规汇编,最好是司法部指定的,里面没有标明重点法条,有助于你自己标注重点。在学习当中要做到举一反三,通过一道习题,要把相关的知识点都弄懂弄通,从而达到做少量的习题学会一堆知识点。 第六,选择学习方法,夯实基础知识。一个良好的学习方法,会极大的促进学习成果。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等于走向成功的一半。通过不断的学习,把基础知识夯实,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我的学习方法一是用二到三个月时间阅读教材自学的基础上,坚持做历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真题及真题对照答案解析(全集整理)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 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 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 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 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 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 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 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 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 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 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学/法/网|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 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 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精品文档)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一、关于复习 1.字材料 我用的主要有三种三大本、指南针的法条和政法英杰老师打印的讲义。(在后期我发现政法英杰出版的法条与指南针法条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此也一并。) 使用时将三大本当作工具书来用相当于字典只用于查询。大家都知道三大本上有7、80%的东东都是废话。但是卷一的法理部分要详细阅读。由于近两年对民法基础理论和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考查有所增加所以这些部分也应重视。 指南针的法条将多知识点串联起来能够帮助你轻松掌握相关联的不同法条包括司法解释。 政法英老师的讲义是对各科知识的提炼与总结在后期复习时尤为重要。 重复:适合自己的材料才是最的。 2.关于培训班 贵的不等于便宜的也不等于一无是处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重点政法英杰的培训班。 3.关于老师 名师不一定讲得名气不大的老师也不见得讲得不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几位老师:张小平、张龙、刘安、郄鹏恩、李亮、

李金明、董坤、何滨(重点他的行政法讲义)李佳、李仁玉、席志国、史飚。再次重复:风格适合自己的老师就是最的。 4.关于时间 不一定要前一年的11月就着手但一定要提早。否则知识都堆积到后期会有重负如泰山的感觉效率低下。 5.是最重要的一点司考如同上阵打仗贵精不贵多。在复习时一定要注重质量争取做到看多少记多少不贪多。一定、一定不要老是觉得时间不够!切记!切记! 二、关于考试 1.放松心态注重细节 不要有心理压力是老生长谈了。细节决定成败才是最重要的这不但是世界500强企业的生存法则对我们的考试也同样地重要!一定要仔细读题类似于今年卷四第一题答错的童鞋不在少数。 2.慎用模板 如果是第一次参加考试的童鞋现成的用的模板为我们省去了不少的气力。但对于老考生来说还是慎用为妙。在阅卷老师忙碌的工作中千篇一律的风格的字不敢保证会不会引起老师的疲劳感。因此加强法学修养就显得极为重要。 3.加强法学修养 这是一个很空很大的话题但是是有捷径可循的就是前面提到的把三大本上的法理学细细地研读。这个过程不是要背考点而是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8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8 【- 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8 【内容提要】 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与犯罪的关系是:它们是刑法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惩罚犯罪的手段。我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它与剥削阶级国家刑罚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代表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不同;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所占的地位不同;对犯罪所产生的效能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严厉的程度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制定的机关不同;执行的机构不同。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针对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使其不能再次犯罪、通过给犯罪分子造成痛苦而使其不敢再次犯罪、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使其不愿意再次犯罪来实现。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分子的道路。人民群众不是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而是预防犯罪的依靠力量。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是对立统一的。在刑罚的制定阶段,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在刑罚的适用阶段应当是二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应当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罚对犯罪的特殊预防的对象是( )。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司法考试425分通过经验总结

本人今年大三,是一个在非一流大学法学院念法律的孩子。刚刚查好分数,自己卷一105,卷二101,卷三122,卷四97,总分425过了。 于是,想把过去一个个日日夜夜的复习经验和复习心得写成一篇小小的文章,像学法网上曾经传授给我的那些经验文章一样,能给下一次的考友们一点点指明方向的帮助。 一、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在具体介绍我的复习经验和教训之前我想先喝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对几个战略问题的看法,我觉得,只有这些问题你弄清楚了,再继续走下一步才是有意义的: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这个问题在真正开始决定复习之前就一直缠绕着我,围绕着我,让我无法安心。随着身边很多同学一个个的报了名,我也越加不安,有冲动想花上好几千,甚至上万给自己吃一颗“安心丸”。最终,我没有报班。 我在这里给到大家的建议不是一句话必须报班或者绝对不要报班。我结合身边报班,不报班的同学的复习情况和考试分数,我给大家列一下报班的好处和不报班的好处,什么样的人更加适合报班,什么样的人不适合报班吧,大家可以自己对号入座,结合自己决定。 报班的好处:(根据报班的同学的说法):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含答案)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全力发生的时间起算。 (3)、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5)、法律效力和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力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力当然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得抛弃。 2、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 3、代理权的滥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后果:自己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情形:(2)、双方代理:一人同时代理双方为民事行为。 后果:双方代理应该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情形:(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后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习题答案(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习题答案(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习题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D )。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惟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根本性要求是( D )。 A.排除合理怀疑 B.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C.证据之间没有矛盾 D.惟一性、排他性 3.有权执行拘留的机关是( A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劳改机关 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的时间是( B )。 A.12小时以内 B.24小时以内 C.36小时以内

D.48小时以内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应当遵守的期限是( B )。 A.7日 B.3日 C.4日 D.5日 6.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的机关是( D )。 A.公安部 B.上级公安机关 C.同级人民检察院 D.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 7.某地发生盗窃案,公民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的处理决定是( D )。 A.立即立案 B.对公民的扭送不予理睬 C.告知应扭送公安机关 D.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 D )。 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9.在逮捕的条件中,属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内容是( C )。 A.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有逮捕必要的 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D.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10.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 B )。 A.6个月 B.12个月 C.3个月 D.15个月 11.公、检、法机关对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时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的场所是( C )。 A.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B.采用该措施的机关专门安置的房间 C.所居住的市、县 D.工作单位或居住的街道 1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的,应当作出( D )。 A.无罪判决 B.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考试心得体会范文5篇

司考考试心得体会范文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司考考试心得体会范文5篇,欢迎阅读参考! 司考考试心得体会(一) 一、两次司考的总体感受 对于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近两年,随着的提高,有人质疑司法考试“中国第一考”的地位和性。我个人认为,高并不能否认司法考试“第一考”的地位和性,因为放宽地区(315分,西藏280分)的通过人数比往年有了大幅度增加,这就提高了司考的,而按360分算的话,大概也就是百分之十几左右,提高的幅度并不是很大,我们对司考的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对这两年司考,我个人的总体感受可以归纳为:立足基础,注重能力,考察广泛,难度趋大,偶尔“偏怪”。 二、司考成功的几个重要因素 1、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和良好的复习环境 近年来,十师检察机关新进干警较多,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能任命助理检察官,这导致具有法律资格的年轻干警严重不足,影响了十师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素质建设。面对这种状况,十师检察机关两级三院党组把帮助年轻干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项事关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来抓。两级三院从政策、资金、时间上给参加司考的干警以支持。同时,院领导通过和参加司考的同志谈心的方式,给参考干警以信心和鼓励。我院和业务部门还积极协调、解决工学矛盾,确保参考人员全身心投入司考的复习中。这几年,十师检察机关为参考干警专门放假2个半月,在复习时间和培训机会上给予充分支持。在司法考试复习中,院领导考虑天气较热,为我在地下警务区专门开辟了复习场所,配置了床、桌椅等物品,为我复习提供了良好的复习环境。在此表示感谢! 2、决心、信心、恒心、平常心 司考难,但有通过司考的决心更难。如果没有勇气,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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