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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编号:SM-ZD-87599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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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安全管理) 二? 一一年十月一日 目录前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与考核办法机械司机一般安全守则 装卸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港口大型机械防 风防台应急预案用电安全应急预案 前言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中“集团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编制:马能,审核:王正福,批准:徐文。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以文件修订单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引用标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2日施行) 2.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 3管理职能 3.1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副主任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公司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其他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应承担相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

洞头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洞头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应急预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洞头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积极抢救受害人员,把事故控制在局部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洞头港口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洞头港口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装卸、储存、运输、使用、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和作业的港口经营人。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是指危险货物在港口装卸、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出现毒害等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洞头分局在上级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洞头县行政区域内港口的重大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相关企业相应制定适合本辖区本单位有效的危险货物事故应

急预案和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指挥、协调此项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施救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 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总指挥部:洞头县人民政府 指挥部: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洞头分局 指挥部成员:由局领导和职能科室及各港航所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并完善本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2.统一组织指挥全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配有利于施救的车、船、物资、器材等,统一指挥参加施救的人员,必要时提请总指挥部联系公安、消防、部队、海事等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成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第七条应急求援办公室设在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洞头分局港口科。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接受报警并向指挥部报告,及时传递、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2016年9月5日交办水〔2016〕122号)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可参照执行。 按本指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港口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名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27号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4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引号:2017-00843主题词:交通运输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版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

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2年12月11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港口、码头安全生产责任制

***********港口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件编号:****AQ01 版本:001 发布日期:*******

1目的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车间。 3HSE、消防、治安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每个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委托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履行下列职责: 3.1.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本单位的各项 HSE 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3.1.2负责审定年度的 HSE 管理计划; 3.1.3审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惩方案; 3.1.4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立项工作; 3.1.5分析总结公司季度安全生产,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部署下一阶段 的安全生产目标与任务; 3.1.6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方案,审批对发生事故单位、部门领导的处理意见; 3.1.7监督、检查本公司 HSE 工作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公司 HSE 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1.8实施管理者评审; 3.1.9审定HSE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3.2党支部安全职责 3.2.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3.2.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2.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 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2.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 做为重要内容。 3.2.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2.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 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 作。 3.3工会安全职责 3.3.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弘毅)

妃甸港口弘毅码头分公司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生产作业流程,确保货物装卸船作业、集疏港作业安全、优质、高效,特制定此管理规定,以约束码头现场人、机行为,规港口生产管理。 一、生产作业标准化管理: 1、标准货垛: 根据库场货垛码放标准,散货6米高,统一苫盖。 2、标准倒运作业线: 散货卸船倒运,每条线2-3辆倒运车,1-2辆铲车。 3、散货标准装卸船作业线: 散货卸船,下铲车之前,单线1个指挥工,单船4个零工(整理接货片、清扫轨道或甲板);清舱时,单线6-10人(视船舱大小而定)。 4、标准钩、标准车、标准舱: 由单船指导员负责,结合大副、门机司机、后场理货等,确定单船单货种标准钩、标准车、标准舱。 5、标准工人、标准着装: 作业工人年龄应在50岁以下,拥有健康的体魄,能正常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现场作业须带安全帽、穿工作服、穿反光背心、穿防砸鞋,指挥工还需佩戴红袖标、口哨、安全带。 6、标准工属具:

倒运车辆均需车后贴反光条、保持后车灯及前大灯完备;清场使用清扫铲,并配合人力。 7、标准作业: 严格执行“四标六清”标准。 8、标准作业组织: 按生产作业管理规定,指导员科学、合理地组织船(班)前会,实行单(船)线作业工人点名登记制度,严禁连班作业。后场理货员负责,开班前实行单线作业工人点名登记制度。 9、标准通讯: 单船舱口指挥工至少应配置一部对讲机;舱下铲车司机需在作业期间配置一部对讲机;当班各值班队长需配置一部对讲机。海用对讲机须始终保持71频道守听;陆用对讲机可用01频道与调度室联系,02频道与门机联系,05频道与保卫部联系。 10、标准开、停工时间: 每日06:50停工、07:30开工;11:30停工、12:30开工;18:50停工、19:30开工;23:30停工、00:30开工。 若遇到特殊任务,需要抢装卸作业时,可根据调度室要求,另行安排。 11、标准作业现场: 接货片完整、场地边缘清洁、码头前沿无凌乱工属具或杂物、库场无乱扔垫木或杂物等。 12、标准作业路线: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 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 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 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 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人员部分机考试题

判断题 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2.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的识别由车间(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 4.在危险货物裤长管理中,该安全标志表示禁止倒车。禁止叉车通行 5.安全技术状况评价包括装卸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性评价。(√)

6.口对口人工呼吸,放在前额的手拇指和食指掐紧鼻孔,将口包住病人的口,先深呼吸一口,然后吹2次气,吹气时不要用力过猛。吹气后,病人胸部有起伏说明人工呼吸有效。(√) 7.硝酸铵化肥(UN 2071)在无法阻止分解的情况下(例如天气恶劣),会对船舶结构立刻造成危险。(√) 8.应急准备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规模较大的办公设施建设费用可以向港口经营人少量摊派。(×) 11.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2.在危险货物库场管理中,该安全标志表示必须穿防护服。必须穿救生衣 13.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 14.危险货物的衬垫材料应具备缓冲、吸附和缓解作用。(√) 15.不鼓励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鼓励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16.燃烧三要素可以简单地表示为燃料、氧和火源。(√)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吨级以上、长江干线吨级以上、其他内河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水函[2015]30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5〕30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 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 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同时,要对辖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清单20170410

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清单 一、证照 1、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复制件(有)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二、目标 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2、公司安全目标分解 3、各部门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保障措施 5、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惩记录 三、机构设置与职责 1、机构设置、安委会组成、安委会章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各部门安全目标分解 2、设立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得通知 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格证书 4、工会网络及委员岗位职责说明 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及各部门考核记录 6、节假日值班表 四、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及符合性评价 2、法律法规获取更新记录 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评审与修订 五、风险评估 1、成立风险评价小组的通知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报告 3、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 4、工作危害分析 5、安全警示标志台账 六、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1、2013年安全生产投入决定 2、工伤保险凭证 3、员工花名册 4、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明细表 5、2013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明细 七、培训教育 1、年度培训教育计划 2、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记录 3、培训教育相关台账 4、员工安全教育台账 八、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 1、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2、密封点统计卡片 3、计量器具台账 4、可燃气体测报仪登记台账 5、油库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6、安全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记录 7、信息化系统项目用户培训记录 8、油库报警系统测试记录 9、油库相关工艺指标 10、金属软管年度检查报告 11、设备设施工艺管道登记表 12、码头区域防爆电器登记表 13、可燃气体测报仪登记表 14、在用工艺管道年度检查报告 15、在用固定、内浮顶罐年度检查记录 九、作业安全 1、季节性安全检查表、节假日安全检查表、日常检查表 2、设备安全检查表、管路安全检查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检查表 3、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书 4、供应商名录,评价表及证照复制件,“一书一签”、采销部危害分析记录表 十、消防管理 1、防火责任制 2、防火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3、消防培训教育制度 4、防火巡查制度 5、防火检查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8、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0、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健康 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报告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3、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4、职业体检结果报告 5、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 6、职业危害告知书 十二、安全文化建设 1、职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2、表彰通知 3、集团安全文化报 十三、隐患治理与排查 1、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施行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据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适用该《规定》。 根据该《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规定》指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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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现场安全生产规定 一、码头安全要求重要术语 1.1 三必须 (1)现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 (2)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2 九严禁 (1)严禁作业前四小时内和作业期间饮酒; (2)严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或擅自动火; (4)严禁在码头护轮坎和系缆桩上站立或坐卧; (5)严禁超装卸机械、工属具负荷作业; (6)严禁在起重机巴杆底下、货码下和货码吊运路线上停留或作业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机械安全作业警示区; (8)严禁超员搭乘装卸机械; (9)严禁在船舱、仓内、车卡里、车卡底、廊道下、货堆上和货堆脚旁睡觉。 1.3 四不伤害 (1)不伤害自己; (2)不伤害他人; (3)不被他人伤害; (4)保障他人不被伤害; 1.4 三违 (1)违规作业; (2)违章指挥; (3)违反劳动纪律; 1.5 十二大伤害 (1)火灾; (2)爆炸; (3)起重伤害; (4)机械伤害; (5)落物打击; (6)高空坠落; (7)货物夹压; (8)触电伤害; (9)淹溺伤害; (10)缺氧窒息; (11)高温中暑;

(12)粉尘伤害; 二、国家政策及方针 2.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2 我国的消防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3 国家的重要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安全生产重要概念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事故及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四、事故的分类 事故分类可为企业寻找事故发生规律和采取事故预防措施提供重要信息。根据事故起因及后果可将事故分为六大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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