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各系(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各系(院)负责本系(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申请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区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服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直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我院在读普通专科生自入学之日起,均实行学期学籍注册制,学生注册后,方能取得参加学院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程序:

(一)学生到校后,首先按规定向学院财务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二)学生持有关票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系(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交纳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学。学生因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应当在注册记录上注明原因;

(三)学生注册后,由各系(院)将已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名单以系(院)为单位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方可取得学籍。

每学年第二学期各系(院)一律按照该学年第一学期已注册的学生名单及已补交有关费用的学生名单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注册手续应从每学期学院规定的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除不可抗拒力及其他正当事由外),学生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九条注册登记手续,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组织办理,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团总支书记具体负责。各系(院)负责办理学生注册的老师,应切实际负起责任,严肃认真地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应当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缓交申请,填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明确缓交期限,经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各系(院)应关心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各种资助途径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因家庭困难未缴纳学费而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严格履行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院财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学生交费和欠费情况。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已履行注册手续学生的学籍确认工作,及时对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予以学籍处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提出休学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开学两周内无正当事由且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暂缓注册手续,也未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学籍,视为放弃学箱,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采取学年学分制。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思想品德两↑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实施,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个人小结,小组评设,班级鉴定、系(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理论课考核和实践技能考核。理论课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技能包括教学计划单列考核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按四级分评定,即优、良、及格和不及格或A、B、C、D。

第十九条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井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每学期每门的平时成绩不得少于3次。

学生缺课达到每门课的1/3课时、作业缺交1/3、实验缺1/3,实习缺1/3者,平时成绩按不及格计,不得参加考查和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学籍表中按零分计。可以参加正常补考。

学生修习的各门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理论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学分,但学生补考成绩在学籍表中要往明“补考”

字样。

第二十条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证明材料向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请假,经所在系(院)同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学期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随再下学期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也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缺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按照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三年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期末考试的补考资格。判定违反考核纪律与作弊的区别在于学生是否有预谋、有准备的实施欺骗行为。

对于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于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学生要求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会签,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在履行相应手核后,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转专业的时间限于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具各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不同学历层次、不同录取批次、不同招生类别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欲转入专业当年招生所在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三)专升本、五年一贯制试验班、3+2分段制和对口升学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的规定不得转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或转过专业又申请转回原专业的;

(五)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班。同一专业的学生如确有需要转班的理由,一般应在每学期的最后一周,由本人向所在系(院) 提出申请,经学院相关部门和主管院长批准,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转入其他班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班仅限一次。

第二十九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确认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转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学生患有导致其难以在原专业学习的各类疾病或生理缺陷的;

(二)外省籍学生,不服本地水士的;

(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维续学习的;

(四)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理,应予以退学或办理退学手续的;

(五)五年一贯制实验班、3+2分段制和对口升学的学生;

(六)学费未缴清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十一月份,学生申请在我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河南省学籍学历异动管理系统》上提交转学申请,经

河南省教育厅最终审核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入转出学校和转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其本学制为三年制的专业,不得超过五年;基本学制为五年制的专业,不得超过七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斯,因病须停课时何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休学时间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休学的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三天内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提交书面复学申请,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 和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原专业时,由学生选择系(院)内相近专业。

第三十九条对休学期满过一个月仍未申请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都(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升级、试读警示与留级

第四十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无违纪现象,经过考查、考试成绩合格或不合格成绩在两门(含两门) 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四十一条针对学期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时间由各系(院)根据教学计划自行安排,开学第五周各系(院) 将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名单(含其不及格课程的门数及课程名称) 统计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备案。

根据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予以试读警示与留级处理: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三门及以上者,予以试读警示处理。

(二)每学年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三)毕业补考安排在学生顶岗实习前或顶岗实习后进行,毕业班学生毕业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如本人提出申请结业,经学校批准可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班学生毕业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下不及格者,不予正常毕业,颁发结业证书,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可以向各系(院) 申请补考,成绩合格,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留级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专业顶岗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四)旷考和考试舞弊以零分计的课程,计入留级门数。

第四十三条对于达到进行试读警示处理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 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予以试读警示告戒,并明确提示所面临的留级危险,劝告学生努力学习。

第四十四条对于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以学院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井按照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达到留级条件者,若自愿放弃学籍,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系(院)签署意见,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 核准,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作为进修生在原班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学生留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井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成者被撤销的,经学院批准可以留级至相近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留级后,按所留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第四十八条根据学院对修业年限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以留级两次。对休学的学生,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后休学或者休学后留级的,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若继续在校学习,修业期满后,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结业,经学院批准可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学生留级两次后,不得申请休学,若申请休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考试课程及单独评定成绩的实习、试验、实训课程经过补考仍有5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维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五十条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系(院) 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木人的,可以用书信送达或在学院范围内、学院媒体上公告送达;学生本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直结束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达到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结业条件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井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结)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九条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已毕业的学生,其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井报省教育厅宣布证无效。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各系(院) 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5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