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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

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

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的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跨异地住院就医联网结算政策解答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政策解答 一、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部署和实施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总体思路:完善市(地)级(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着眼城乡统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做好异地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监控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的同时,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三)《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24号) 确保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国异地联网全面启动、联网运行,确保在线备案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全部实现直接结算,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目标任务。 (四)《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部署,我市通过“百日攻坚战”活动,积极协调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接入联网结算平台、完善备案程序、梳理结算流程,实现了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省外人员在本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2017年8月2日,我市第一名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成功。8月25日,来自重庆的一位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并成功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联网结算。截至目前,我市已开通13家跨省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覆盖我市全部行政区县。 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基本原则

异地安置长驻外人员就医业务经办流程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业务经办流程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 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参保单位派往驻济以外相关机构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一、备案: (1)参保人员可在长期居住或工作地选择2 家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病人带相关材料(社保卡、校园卡、单位证明)到所在校区医保办填表,《异地就医登记表》《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附后) (3 )各校区医保办每月报校医院医保办,由校医院医保办报省社保局医疗工伤处作为异地人员就医结算依据。 二、变更异地定点医院的。由参保单位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社保局医疗工伤服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变更。 三、报销流程 (1)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本人或代办人在每季度前5 个工作日,带齐报销材料到各校区医保办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 表》, (2)各校区医保办汇总到校医院医保办,每季度前10 个工作日医保办汇总到 省社保局医疗工伤服务处统一审核结算 四、报销材料: (1)门诊:附有效收费凭据、费用明细(或划价处方)、门诊病历、主要检查化验单

(2)住院:附有效收费凭据、费用清单、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主要检查化验单、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等材料, 五、发票、清单的复印 报销用的发票、费用清单,请参保人员自行复印留存,我们一旦报销归档不再提供复印和查询。 六、材料粘贴 报销按照急诊病历资料报销粘贴标准和顺序提供。小于A4 纸的全部贴到A4 纸上,资料按照类别粘贴,发票粘贴到一张纸上,费用清单粘贴到另一张,化验单粘贴到另一张上。依此类推,不要混贴。为提高效率,请各单位按照规定粘贴好病案资料再送来。 七、不予报销的费用问题 请参照文件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范围,挂号费、病历本费、就诊卡费不予报销、专家号的诊疗费只报销3 元,救护车费以及救护车的担架费等不予报销。 属于工伤范围的及应当由其他责任人负责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因急诊或病情需要在省内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应在2 个工作日内报校医院,医保办在5 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疗工伤服务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济南定点医院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单位按规定统一报医疗工伤服务处审核结算。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按异地转诊转院规定办理。(按急诊处理)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经办日期: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温馨提示 一、本手册用于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申请确认手续的材料之一。 二、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需在异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其异地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当地公立医院)作为参保人的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三、本手册只限于参保人本人使用,应详细如实填写本人资料,并妥善保管。用完、损坏、变更或遗失的,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领。 四、参保人个人资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或符合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变更条件的,应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重新填写本手册。 五、出现以下情形时,参保人的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1.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2.学习结束返回本市;3.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4.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管理规定,需核查本手册时,参保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手册可通过至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领取或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3201622.html,/)进行下载。 八、如您需要我们提供进一步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1.电话: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45 2.亲临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劳社办〔2008〕479号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四条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办法》和《暂

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章)和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docx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 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模板】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019年第4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

成员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城镇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6.5% 2% 2% 0% 0.5% 0% 8.5% 2% 0.5%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2020年缴费标准(元/每人每年) 285元 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由参保

浅谈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谈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谈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员流动加快,异地就医管理便成为医保经办机构亟待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就异地就医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解决异地就医难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异地就医;管理;管理;解决办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flow accelerated, off-site medical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problem of health insurance agencies urgently need to be addressed. I off-site medical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put forward idea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off-site medical treatment difficult.Keywords: remote medical trea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因人员就业、退休安置、旅游、访友探亲等原因,引发社会人口大量流动和迁移,异地就医便成了流动人员的迫切需求,并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在当前医疗保险多数实行县市属地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异地就医管理政策情况下,异地就医管理便成为医保经办机构亟待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结合蓬莱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就异地就医管理方面浅谈一些看法。 一、异地就医管理现状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管理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办理异地就医 业务的全过程,具体管理范围包括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管理、就医行为的监管、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待遇支付以及调查等具体业务。

异地就医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异地就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异地就医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2.我国异地就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异地就医存在障碍的原因分析 三.解决异地就医障碍的对策分析 1.国外解决异地就医障碍的经验 2.我国解决异地就医障碍的破解对策 (1)统筹层次 (2)医保政策完善 (3)技术措施: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 (4)监管 要实现跨省就医即时报销,首先需要以省为单位,统一筹资水平和报销政策,建立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平台再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连接,实现跨省就医即时报销。 当前面临的难点在于,各省之间还没有实现医保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医保统筹层次低,大多以县市一级为统筹单位,普遍没有建立省级结算中心;医保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跨省报销还难在属地化管理的医保制度,流动人口一般都是从经

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各地医疗价格有较大差距,一些欠发达地区医保部门担心,异地就医会导致医保基金超支。 国务院医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从制度政策、信息系统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今年内我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已在8个省、市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最近开通试运行,并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9个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今后参合农民将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 按照“十二五”医改规划,到2015年我国将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初步实现跨省就医即时报销。 二是费用审核难。由于异地就医报销全部由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各类医疗费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量十分繁重同时全国各统筹地区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目录范围以及报销支付标准的规定都有所差异加大了审核的难度。三是适应政策难。由于参保地与就医地实行的医保政策不同就医地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参保地的医保政策提供相应的医保服务不可避免造成医疗费用超出参保地的医保规定范围最终由参保人员负担也加重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据调查同种疾病异地就医的实际费用往往超出参保地8-10。五是克拉玛依地区在疆外大城市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人均高出本地近一倍对医保基金造成一定的压力和风险。 一、异地就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异地就医的基本概念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人口流动日益加剧,异地就医的需求不断增长。所谓异地就医,就是指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主要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类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这种状况的特点是:人数少,时间短,就医地不稳定,偶然性大。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第二类是因为生产经营原因,公司员工患病不能回参保地就医,只能在生产经营地就医,从而形成异地就医,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这种状况的特点是:人员成建制在外地,在异地就医的时间段取决于工程项目进度,需要三年五载甚至更长,就医地明确且固定,通常就在生产经营地而非有意选择大城市。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第三类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这种状况

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审批 一、转诊转院 因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附件1)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所,下同)备案审批。病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先行转诊转院,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二、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时,因急、危重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备案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已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居外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通知参保单位,单位在其入院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转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备案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时限为60天。在转诊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转入医疗机构不能收住院的,可在转入地选择一家我市协议医院或当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亦可到转入地以外的我市协议医院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由单位在入院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办理转诊医院变更备案手续。 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转入医院手术治疗后需复查的,可由参保单位出具复诊证明,提供当时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器官移植患者和癌症放化疗患者需短期内多次复诊的,可办理一次性复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80天。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 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

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 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 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 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 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第九条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 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带资料如下:

北京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指南

北京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指南 【导语】:?北京本市退休人员外出旅游生病了,异地就医可以报销吗?异地怎样就医,怎样选择医院,医保怎样报销? 《北京市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详细解读异地就医医保手续怎样办理。 异地申请审批 1.异地就医人员需先通过参保单位或街道社保所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安置审批,在当地申领一张《XXX市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即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的部门),填写好相关内容。 2.到异地医院(你所选的要去城市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医保部门盖章。 3.把《XXX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 构,等待批准。 4.异地审批期限为一年(即办理日期开始至次年的当天),一年内不能变更;审批 期限到期后,如异地安置人员仍需保留异地就医,应重新审批。 异地选医院 各地对异地就医可以选几家医院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是两到三家。如果规定选两家医院,可以选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再就近选一家医院;如果规定选三家医院,可以在前两家医院的基础上,再选一家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专科医院。 异地报销 1.异地就医的门诊和住院报销人员需出示费用的收据和清单,处方底方,明细表, 医保手册,疾病诊断证明书(尽量详细,以免因诊断不全而发生拒付)。同时要开具一张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或社保所)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2.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可以通过邮寄报销单据、家人代报的办法返回原所在城市报销,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完全按照所在城市的医保待遇执行,报销款可由家人代领或设立专用存折领取。 温馨提示 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尽相同,需要异地就医的人员对于具体的政策 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特别是各地医保规定的报销范围不一样,来北京的异地就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医保范围内可以报销的,外地医保不一定能报销。因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019年第2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 (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 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异地就医的申请

第六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异地就医 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到两定机构刷卡就医或购药,结算医疗费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筹地区可暂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就医或购药。 第十一条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为准,并告知其费用由个人全部自费)后方能实施,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第四章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两定机构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在汉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两定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住院患者病历首页、每日费用清单、出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实时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应向其提供出院小结、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收费结算单》(表3)。 第十五条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将异地就医费用中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纳入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结算。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资料

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收原件类:□住院发票、□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医院资质证明 (由当地社保局或医保局出具的社保定点证明及医院等级证明)。 2、收复印件类:住院病历一套(□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手术记录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 □病理报告单、□医院提供的其他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成都市建设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补充资料(按申办的类别不同须另外提供的报销资料) 1、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已办理市外转诊备案的:□《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 3、大学生、中小学生寒暑假:□户口本或原户籍证明复印件如原户籍已注销的,请当 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提供在校集体户口复印件、□学校放假期间的时间证明; 4、大学生休学、实习的:□休学或实习证明原件; 5、“八市互认”:□户口本或居住证; 6、异地生育产妇产假期间:□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8、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请按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9、有急救的:□提供120出诊记录和急救病历; 10、外伤报销补充资料:□本人签名的外伤承诺书。 11、异地非生育并发症:□结婚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 1、由医院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资料及证明均应加盖其公章; 2、报销资料收取后概不退还与外借复印,如有其他用途请在交件前提前复印; 3、若报销人死亡则提供其死亡证明复印件; 4、具体事宜请及时咨询窗口工作人员,以文件规定为准; 5、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出院三个月内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签字):受理人: 年月日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10号) 辽人社发[201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分类解决、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监控,切实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 二、各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理或费用审核。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符合异地安置条件或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并取得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长期居住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和参保地医疗保

民生关注点——医保办事须知-以惠州市为例(2016年起实施)

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2016年第2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应参加B档医保。

门诊就医须知 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也可登陆http://192.168.253.117:9038/web/ggfw/app/index.html#/ggfw/home或直接网页搜索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陆网址变更年度门诊选点。第一步,搜索进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选择网上服务,社保网申服务选择个人业务进行注册,填写证件号码——姓名——社保卡发卡日期——设置账户信息——填写手机号码——输入短信验证码——邮箱——设置密码——密码确认——点击提交——注册账号成功。第二步,搜索进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选择网上服务,社保网申服务选择个人业务进行登陆,输入已注册账号、密码——点击登陆——选择门诊选点——在线经办——点击已阅读——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本年度定点门诊——保存——办理成功。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备案编号: 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经办日期: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广州市参保人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专用)

温馨提示 一、本手册用于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业务申请确认手续的材料之一。 二、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需在异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其异地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当地公立医院)作为参保人的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三、本手册只限于参保人本人使用,应详细如实填写本人资料,并妥善保管。用完、损坏、变更或遗失的,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领。 四、参保人个人资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或符合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变更条件的,应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重新填写本手册。 五、出现以下情形时,参保人的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1.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2.学习结束返回本市;3.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4.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管理规定,需核查本手册时,参保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手册可通过至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领取或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3201622.html,/)进行下载。 八、如您需要我们提供进一步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1.电话: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45 2.亲临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

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生成《黑龙江省异地就医备案信息表》(附件1),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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