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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四)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查处各类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城区建筑施工场地及出入口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示范区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速、超载及使用报废车、套牌车等违法行为。

示范区交通局负责对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生在公路上的乱倒乱卸、超限运输和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实行建筑垃圾联动执法、综合治理和信息共享制度。示范区城管局应定期会同住建、公安、交通、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应包括建筑垃圾暂存、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和国家有关标准,纳入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X区政府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以X区建设为主,示范区补助为辅,两级设施共享”的原则,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消纳企业自行制定,但须经示范区城管局同意并报示范区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示范区、X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X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消纳的。

(五)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

日,向X分局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X 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许可的,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与X分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在核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报示范区城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工程基础平面图、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2.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

3.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

4.自行安排消纳场的,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租用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消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等。

(二)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

(三)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

(四)经X分局现场检查符合标准后,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

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副本。

第十六条为防止建筑施工污染环境,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的规定,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二)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

(三)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工地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洁,确保无建筑垃圾、泥土、散落物料。

(四)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分类,弃土和不同种类的弃料不得混合收集存储。

(五)工程完工后,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应当在15日内清除完毕,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报经X分局同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送到社区内设置的建筑垃圾收集点堆放。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组织应接受所在X分局的监督、指导,

在辖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并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等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要用于回填的,应按本规定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2日内清除余留的建筑垃圾。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在险情、灾情消除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X 分局。

第十九条建设开发、土地整理需回填弃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向X分局申报所需数量、回填地点、时间,由X分局统一安排调剂,并核发《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接纳弃土。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台账和运输联单,每月将接收登记记录报X分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

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标准如下:

1.办公场所面积:车辆总数×1㎡,但最低不小于200㎡;

2.车辆停放场地面积: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

3.维修保养场所:满足企业10%的车辆同时维修的需求;

4.运输车辆箱体完好、整洁,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GPS卫星定位系统纳入智慧城管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5.运输车辆达到20辆以上的权属证明文件,严禁私人车辆挂靠。

(三)营运车辆在示范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依法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企业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有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等相关规章制度;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名单、职务、电话。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单位向X分局提出运输

申请,X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审查合格后报示范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局对运输企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办公场所、停放场地、维修场所和所属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查看。

示范区城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放建运号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运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后,应在车辆车门外喷涂企业名称,在车箱两侧喷涂建运号,并将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情况向示范区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运输企业要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消除所属车辆违法、违章记录,并持示范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在有效X届满三十日前向示范区城管局提出申请。

示范区城管局应在有效X届满前对运输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新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应向示范区城管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二)运输企业应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并在施工现场配备2名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三)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巡查车辆和巡查人员,对企业所属运输车辆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驾驶员和施工现场配备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道路冲洗车,对所属运输

车辆造成的路面污染及时冲洗。

(五)运输企业应与建筑垃圾排放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立清运费用、倾倒费用统一结算制度,严禁驾驶员现场收费、付费。

(六)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应统一调度、集中停放,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速度、路线和地点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倾倒。

(七)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每日申报登记制度,运输企业应于每日早9时至12时将当晚参与运输的车辆信息向X分局申报,严禁未经申报的车辆进入工地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八)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另由X分局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运输车辆违法违规一次的,媒体曝光,停止运营审批一天;

2.运输车辆一个月内累计违法违规五次(含)以上的,停止运营审批一个月;

3.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其以上恶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运输车辆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停止运营审批三个月;

4.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规次数达到企业车辆总数30%的,进行2-3天的停业整改学习,整改期间停止审批和核发该企业清运项目相关手续,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清运作业。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卸,不得擅自倾倒。

(二)装载适量,不得超载、超高、超限。

(三)覆盖严密,不得洒漏和产生扬尘。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不得遮挡、污损号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

(五)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保持车身(轮)整洁,不得粘带、泄漏建筑垃圾。

(六)按照示范区交巡警支队审批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和时间,不得超速行驶。

(七)不得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

(八)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运输,弃土和弃料以及不同种类的弃料不得混装运输。

(九)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两级联合评比和市场退出机制。示范区城管局和X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目标考评、量化打分,考核不合格的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退出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应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细则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处理的单位,须经X分局核准登记,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申请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的基坑、洼地、矿坑等场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经X 分局核准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X分局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核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报示范区城管局。不予核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X分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处理设施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处理设施的土地用途证明。

(三)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完善的排水、消防设施,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等相关证明资料,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处理设施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七)消纳场达到设计或预定容量后的封场规划。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在下列区域内严禁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及补给区。

(二)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进行消纳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

(三)保持进出场区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的车辆不带泥行驶。

(四)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孳生、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不得接收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建筑垃圾。

(八)不得接收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九)对泥土、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

(十)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达到预定或设计容量,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如实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出具消纳结算凭证。

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预定或设计容量停止使用

时,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采取开发建设、覆盖封场、复垦、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示范区、X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和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运输经营单位、消纳处置单位,在核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X分局作出许可或变更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报示范区城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抵达并完成消纳后,可按实际消纳的建筑垃圾数量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补贴。

示范区城管局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垃圾消纳相关补贴政策,结合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消纳工艺流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对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补贴标准,报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示范区城管局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两级城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X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完整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2) 五、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六、建筑垃圾清运 (4)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民族大道维修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 南宁市民族大道人行地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4月12日

一、施工的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南宁市相关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南宁市相关标准,创建一个建筑垃圾的施工环境。 二、运输路线 本工程土方运输路线:起点为民族大道各施工工地出口,终点高新园艺场长巷坡二队的长巷消纳场。 三、编制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土方外运方法 本工程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宁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运土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加盖板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外运的时间段:按整体工程进度计划从2016年4月12日至8月30日,按市环保及城市管理的要求,按只允许夜间挖运,每天挖运时间段:从前一天下午8:00至第二天早晨6:00,每日工作10个小时。土方及石渣外运量=开挖总量-回填总量=57493.3 m3,(详见附表)计划4个月时间完工,每日挖运量约2000m3,如只按上述时间挖运,单车15m3*7趟/天=105m3,需要约20辆车。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

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保证外运土方运到指定弃土场。 根据南宁市关于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此次土方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南边出入口设置洗车槽, 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将运土车箱上两侧土方拍实,盖好车厢盖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并成立保洁人员组织及保洁的设备配置计划。

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为了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工程目标 1、工程管理目标 1.1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市级文明工地,积极配合县上双创工作。 1.2安全管理目标: 1)施工安全管理达标创优, 2)无重大伤亡、机械和火灾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3)无扰乱社会安和污染环境事故; 4)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0.15%以下; 2、环境管理目标 我们将依据环境管理标准,建立环境管理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则,合理处理,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创建环境保护工作先进达标现场。 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等。

3、组织管理 在项目经理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中,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场由项目经理挂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协调,下设文明施工管理员专职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三、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处理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处理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在工地现场入口处,设置现场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概况,工程负责人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场容分片包干和负责人管理图及有关安全标志。 四、环保预控措施 (一)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l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 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 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公司 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 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 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小区垃圾清运规章制度

小区垃圾清运规章制度 尊敬的读友您好:本文由网络收集而来,分享到本网站是为了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如果雕之后是自己需要的文档可以点击下载本文档,下载文档是收费的(所以请先阅读再下载’谢谢各位读友,本人在此祝各位读友工作顺利’事 事如意* 1。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 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 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 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 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50 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垃圾清运管理制度为提高我乡环境卫生质量,创造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垃圾清运有效,规范管理特别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对辖区范围的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三、各村保洁员应按时集中本村垃圾做到所有垃圾必须全部集中到中转站。 四、垃圾清运员应做到每周两次清运到焚烧炉进行处理。 五、保洁员、清运员就及时对保洁、清运设施、运输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六、在清运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解决。 七、认真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突击性任务。3。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夏季到了,为确保社 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 前,下

建筑垃圾减量化规划标准-标准全文

CECS XXX:2019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中文标题:建筑垃圾减量化规划标准英文标题:Planning Standard for reduc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减量化工作进程,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考虑建筑垃圾在减量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场地及总体布局、5 设施建设规模及分析、6 设施建设选址及布局、7 黄线管控导则、8 附则。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编,100044邮箱:752123536@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3788209.html,)。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建柏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场地及总体布局 (7) 5 设施建设规模及分析 (10) 6 设施建设选址及布局 (12) 7.黄线管控导则 (16) 8.附则 (17) 本规程用词说明 (17) 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技术方案设计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建筑垃圾处理依据 (1) 三、工程概况 (2)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3) 五、施工现场垃圾堆放区块布置图 (4) 六、管理组织架构 (5) 七、管理措施 (5) 八、工作制度 (6) 九、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7) 十、建筑垃圾清运 (9) 十一、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13)

一、编制依据 1、《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4、《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9、《危险废物名录》 10、《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1、《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人民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 地块. 建设单位: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监理单位: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市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工程位于市秀英区西秀镇金沙湾四路与金荣路交汇处西南侧位于金沙湾,处于西岸和盈滨

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doc

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地下车库由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在项目经理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中,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场由项目经理总负责,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协调,下设文明施工管理员专职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2、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工程概况 (1)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五、有效的管理措施 (2) 六、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七、建筑垃圾清运 (4) 八、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

政府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中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引及目标 面对政府在城市垃圾处理中的缺位问题,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日常政务中,可以在此难题处理上发挥巨大优势。不同于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自伤性发展,也不局限在环保问题,循环经济所形成的是一种以资源为始发点、以再生资源为终点从而代替废物垃圾并由二者围绕产品循环往复的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方的闭环式、极具生态性的模式。所以,要弥补政府的缺位问题,制度、政策、政务、技术、教育等各环节都需要以循环经济为指引,政府工作者及企事业人员应从思想上摒弃固有弊端,以一种开放式、经济型、高效益的理论为指引,这才是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的关键要穴。在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政务上都要以循环经济的核心3R原则为借鉴加以考量,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时刻将利益挂在嘴边,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以期人类与自然和谐共赢。 (二)法规制度从根源上缓解建筑垃圾问题 1.环境保护法上的完善建议 自2015年保护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法》出台被列为一项基本国策起,环境问题受到了广泛重视,环保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卓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当下城市垃圾的有效处理造成困扰,所以建议稍作改进。 首先,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仅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编制相应规划,但是随着城市发展涌现的城中村、拆迁、道路建设等变化,宏观上进行规划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今日益精细化的社会要求,所以应以规划制度为原则,出台相应法规对企业、基层组织的责任进行细化,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垃圾问题要求企业、当地基层组织等协力制定符合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要求以及顺应循环经济理念的建设施工计划。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所设定,但是城市建筑垃圾问题多发于建设项目完工后或开始前的拆迁、重建、废弃等,且为避免重复评价,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多是考核项目本身的属性、地点、方式而忽略项目过程前、进行中、过程后产生的垃圾问题,所以环评制度应将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城市垃圾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自行安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讲解学习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3.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一帆机械自主研发的履带式移动破碎站和轮胎式移动破碎站,可以对建筑垃圾进行粗碎、中碎和细碎。设备灵活、方便,机动性强,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并可随原料开采面的推进而移动,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移动破碎站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或特殊性移动破碎站,设计对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数量已在城市垃圾总量中占比例高达40%,成为废物管理中的难题。资料显示,过去50年,我国至少生产了200亿立方米粘土砖制品,未来50年大都将转化成建筑固体废弃物。这些建筑垃圾怎么办?能否通过综合处理转化为建筑材料?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98%,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的应用指南。另外,日本科技厅已经把再生利用技术定为未来30年十大最新兴技术之一。欧盟国家平均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了70%。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强制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一规定对国内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供了政策的基石。 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全改变了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充分实现了循环经济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产品”的反馈式流程。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垃圾分类方案 一、阶段: 1、【10月】以宣传普及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好习惯。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信合·湖东春天2#、4#、5#、6#、8#、9#楼工程是建设地址位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道与羚锐大道交口西南角的高层住宅楼。工程总建筑面积78772m2,本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楼,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桩基承台基础,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本工程由信阳悦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新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勘察,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信阳市质监站,安监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由河南五建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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