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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处理

在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进行清算过程中,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公建配套成本、开发间接费等各种成本费用的清理、归结及核算,本文拟就房地产企业的工程成本中甲供材涉税事项引发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甲供材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1994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2009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

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从新旧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甲供材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由于1994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设备包含在营业额内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导致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可能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财税【2003】16号文和国税发【2006】80号文,解决五类自产货物(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建筑防水材料)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2009年版的《实施细则》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明确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如果没有施工(安装)资质,就形成基本建设单位采购除设备以外的材料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的甲供材概念。(如图所示)

建设方采购所有材料

建设方采购非设备的材料

判断是否属于设备

属于设备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建设方采购非自产自销企业的材料

判断是否自产自销

建设方采购无施工资质企业的材料

判断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甲供材(营业税征收范围)

一般来说,工程造价中分别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甲方供应的材料。施工方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我们发现一部分施工企业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甲供材实际成本不予认可,而是按施工方确定的定额成本进入工程造价成本,导致房地产企业实际材料成本与施工方定额成本出现差异,而房地产企业对该成本差异在房屋竣工后直接结转成本,对于甲供材材料成本差异也只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才能发现。(如图)

工程建造成本

甲供材成本

施工企业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施工企业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甲供材材料

成本差异

甲供材定额成本

成本=施工企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甲供材定额成本*3.445%

*

建造成本(未缴纳营业税)

四、对于甲供材征税问题的几点想法

我们从政策、范围及计税依据三个方面分析了甲供材涉及营业税征收的相关内容,从我们基层税务人员实际对甲供材税款的征收、检查都有相当大的困难。第一、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前置条件是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房地产企业以及有工程项目的单位在订立此类合同是是否会要求提供资质,并保存此类资质;第二、对于甲供材中材料成本差异产生的营业税有谁承担问题,施工方对材料成本差异概不认账,他只对工程决算中的甲供材成本负责营业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材料成本差异的营业税列支途径不明,按条例实施细则应由施工方缴纳,但施工方不认可,自己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处于两难境地。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甲供材的税收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让税法条例明晰化和可操作性。首先是对2009版《实施细则》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现在国家税务总局仅通过国税发[2009]29号和财税[2009]61号两个文件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无法全面看出政策的连贯性,只有出台有针对性的文件才能使税务人员及企业财务人员全面掌握政策;其次是设备的内涵,由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具体设备名单可有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就会引起一些纳税人在跨省经营过程中对于设备相关政策使用上出现税收争议,第三是2009版《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无法确定,也就无从征收营业税。只有甲供材的税收政策明晰化,才会减少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的歧义,才会使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从税款征收管理检查角度出发甲供材的营业税直接成本化。通过工程造价成本分解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在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成本放入结算金额中,合并开具建安发票给房地产企业,实质甲供材的营业税仍然是由房地产企业承担,只不过反映方式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的营业税征收就只从房地产企业进行管理和核算,直接把甲供材的税金计入工程成本,既能做到计税依据的清晰化,又能做到操作的简单化,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浅谈房地产企业甲供材

浅谈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管理与核算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材料费用约占工程开发成本的 65%左右(除土地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成本, 对工程材料常常采用“甲供材料”的形式。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开发方为甲方, 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 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 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从房地产成本控制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法的确有其优势, 主要表现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 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虽然从管理和成本的角度来看,“甲供材料”方法有许多优点, 但是从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角度来看,“甲供材料”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1.“甲供材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致使各个施工单位的材料实际消耗量, 开发单位无法及时掌握。 2.“甲供材料”核算管理工作量较大, 容易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 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填制材料调拨单。财务部根据调拨单的出入库情况登记账册, 该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由于材料品种繁多, 中间环节多, 很容易出现差错。 3.“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式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材料”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 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材料”时, 就会涉及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只通过往来账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 所以“甲供材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4. 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 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 许多企业都是以开出工程结算发票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样本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样本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有效规范甲供材料的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同时也为更好地控制进货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依据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甲供材料主要指钢材(包含板材和线材)、水泥、木材、管材、商品混凝土、砌块(包含砖、浆砌块等)、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也包括卫浴、机电类(开关、配电箱)、灯饰、空调、燃油、电缆、五金类材料等。 3、本办法适用于金润源集团(包括子公司和控股企业)所有工程项目建设。 4、本办法解释权归金润源集团公司 第二章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对土建工程建设而言,甲供材料的主管部门为集团采购部,执行单位为集团贸易公司,其它关联部门为工程部、法务部、审计部、财务部、造价公司、监理公司(如果有)等,各部门职责如下: 1、采购部:作为业主方代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对整个甲供材料流程进行监督。对供应商的选择,甲供合同的签订,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材料的进场和验收,材料款的结算,材料的存储和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2、工程部: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用量和实际建设需要,在立项、招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料,划定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及各项技术指标或等级,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贸易公司:为甲供材料的实施部门,负责和审计、法律、造价等部门共同完成甲供材料的询价、招标(或议标)以及谈判,确定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合作数据库,签订供应合同。同时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进场、核算等工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提供准确数据。 3、法律部:负责甲供材料合同、协议的签订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合同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完整和严谨,防范风险的存在。 4、审计部:负责对甲供材料的审计工作,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供应程序是否完整,并审核甲供材料的结(决)算。 5、造价公司:负责向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供甲供材料的设计种类、规格及数量,为业主提供判断和分析的依据,复核甲供材料的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做好工程的结(决)算工作。 6、监理公司:负责对甲供材料的进场把关,做好材料的品相、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检查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财务部:复核甲供材料的结算,负责对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和扣回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的选择 在确定某项工程采用甲供材料后,采购部、贸易公司协同采购、审计、财务、法律、造价等部门经过询价、招标(或议标)等程序来选择最终的供应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房地产行业甲供材相关规定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甲供材料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二部分、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及开票问题 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甲供材料管理制度

侯马2×300MW热电联产工程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侯马2×300MW热电联产工程甲供材料采购审批及领用程序,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证材料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侯马2×300MW热电联产工程基建期间由侯马热电分公司直接采购的电缆、阀门、管材、油料等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管理程序。 3职责 3.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并依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甲供材料范围(1#标段、2#、4#标段施工合同中附件K中内容),至少提前三个月向业主提出甲供材料需求计划。 3.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根据施工图纸,对甲供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进行审核。 3.3业主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甲供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进行复核,并完成侯马热电甲供材料采购申请手续。 3.4 代保管单位 代保管单位负责甲供材料到货接卸,入库保管,并根据业主签发的领用申请单向施工单位发放甲供材料。 3.5 业主计划经营部 业主计划经营部是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是否为甲供材料,负责甲供材料采购,负责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甲供材料采购流程 4.1.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并依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甲供材料范围(1#标段、2#、4#标段施工合同中附件K中内容),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甲供材料需用申请计划并报送

监理单位,同时施工单位将材料需用计划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报送业主生产技术部。 4.1.2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图纸,在两日内完成对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的审核,并报送业主生产技术部; 4.1.3 生产技术部在两日内完成对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种类的复核,并完成侯马热电分公司材料采购申请流程审批。对于概算之外的甲供材料需求,应提供概算外工程项目的报批单和施工图纸。 4.1.4 计划经营部应根据已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在两日内完成是否甲供材料的审核,并确定费用渠道,并按照材料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询价采购,流程详见《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4.2 甲供材料到货验收流程 4.2.1 甲供材料到货后,代保管单位首先应根据供货单位供货清单认真核对来货规格、数量、型号,并登记《甲供材料到货台帐》; 4.2.2 监理单位应根据甲供材料类别制订甲供材料验收方案并提交业主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审核;计划经营部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代保管单位、生产技术部人员,按照审定的验收方案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商进行处理; 4.2.3 代保管单位应及时将验收后的资料提交业主资料室进行保管; 4.3 甲供材料发放流程 4.3.1 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时,应填写甲供材料领用申请单,并附甲供材料安装位置、图纸清单材料数量,并提交监理、生产技术部对甲供材料领用数量、规格、型号进行审核。 4.3.2 代保管单位根据经审核的甲供材料领用申请单,作为材料领用的上限的控制量发放材料,不得超计划发放材料。 4.3.3 监理、生产技术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已领用的甲供材料安装位置、安装数量进行复核。对于发现安装位置与需求计划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报并进行考核;对于发现实际用量超过图纸用量(审核用量)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将超出部门退回设备库; 4.3.4 针对电缆、阀门等甲供材料,监理单位每月应根据现场安装情况组织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审计人员到现场甲供材料进行检查,切实保证甲供材料安装到位,避免浪费和挪用现象发生。 4.3.5 对于安装单位提出领用数量无法满足现场需求的情况,监理、生产技术部应审核理由,对于因设计原因无法满足现场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出变更单,再进行甲供材料补供;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有效规范甲供材料的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同时也为更好地控制进货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依据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甲供材料主要指钢材(包含板材和线材)、水泥、木材、管材、商品混凝土、砌块(包含砖、浆砌块等)、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也包括燃油、电缆、五金类材料等。 3、本办法适用于天池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4、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指挥部 第二章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对土建工程建设而言,甲供材料的主管部门为天池能源技改指挥部(或由公司指定某部门负责),其他关联部门为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审计部、造价公司、监理公司(如果有)等,各部门职责如下: 1、技改指挥部: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大小,在立项、招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料,划定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及各项技术指标或等级,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技改工程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技改工程部为甲供材料的实施部门,负责和审计、法律、造价等部门共同完成甲供材料的询价、招标(或议标)以及谈判,确定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同时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进场、核算等工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提供准确数据。 3、法律部:负责甲供材料合同、协议的签订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合同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完整和严谨,防范风险的存在。 4、审计部:负责对甲供材料的审计工作,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

供应程序是否完整,并审核甲供材料的结(决)算。 5、造价公司:负责向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供甲供材料的设计种类、规格及数量,为业主提供判断和分析的依据,复核甲供材料的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做好工程的结(决)算工作。 6、监理公司:负责对甲供材料的进场把关,做好材料的品相、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检查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财务部:复核甲供材料的结算,负责对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和扣回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的选择 在业主方确定某项工程采用甲供材料后,由技改工程部协同审计、财务、法律、造价等部门通过询价、招标(或议标)等程序来选择最终的供应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指标等,确保甲供材料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规范要求。 2、询价:通过市场调查或咨询以及和各兄弟单位对接,对各供应商的材料进行性价比分析,同时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将资质等级高、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单位纳入邀标或议标的范围。 3、审批程序:完成前期的调查、询价以及对各供应商的考察后,将所有的资料汇总后形成报告上报领导审批。报告审批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4、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要说明,2、货物的详细说明,3、供货方式,4、供货期限,时间要作详细要求,并有奖罚措施, 5、投标单位的资格及条件,投标单位不少于3-5家,将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严格要求, 6、投标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 7、现场考察,投标单位考察施工现场,由工程部、审计、造价等相关部门对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8、招标材料的资金及付款情况说明 9、招标文件内容、目录、格式、资料等作统一说明和要求,10、招标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核算与税收处理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核算与税收处理 近日,许多房地产企业来电咨询关于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问题,经事务所综合整理,将现我所的处理意见向广大客户发布,仅供参考,如税收法规有相关变更,请及时调整。 一、“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总结: 1、建筑劳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装饰劳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只包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 3、安装劳务:不包括设备价款(单独安装)。如果销售并安装属于混合销售,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处理。 二、“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甲供材料账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理解

关于甲供材网络里搜出一条有点价值的概括: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纳税人在签订“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时应当注意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工程总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负担。这是因为:如果是包工包料工程,其建筑利润中本身就包括材料差价和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收。由于这部分材料改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其相应的税收也应当由基本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公司应当向基本建设单位讲明上述税收政策,征得基本建设单位的理解,从而避免本公司的“额外”税收负担。对“甲供材料”合同,还可以采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中国造价行业对甲供材的理论还停留在纳税环节,达到了基本不吃官司的目的,再往下没人管了,今天提出甲供材的性质问题,不是为自己通关铺垫什么基石,而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1、甲供材的二次检测费; 2、甲供材质量原因引起的返工; 3、甲供材因供应时间问题引发的窝工; 4、甲供材未按指定地点装卸如何处理; 5、甲供材领用、退还、损耗等问题; 6、甲供材保管费问题; 7、甲供材的数量数量确认问题;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

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作流程

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1.1确保采购材料(设备)100%符合有关国家规范及标准。 1.2确保采购材料(设备)严格按合同要求进场,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1.3严格按采购合同要求支付材料(设备)款,做到付款进度不超前于材料(设备)进场进度。 2.范围:新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所指定的甲供材料(设备)。 3.职责: 3.1设计部从建筑设计角度考虑,提出采购材料(设备)在美观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甲供料清单及验收规范。 3.2工程部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料准备、采购实施、组织验收以及检查采购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要求进场。 3.3预算部负责控制采购材料(设备)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进度。 4.程序: 4.1工程部主办工程师按《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则》规定要求进行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 4.2工程部主办工程师拟定《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投标厂商的入围资格报请部门经理审批。 4.3主办工程师按经审批的《入围资格》要求邀请三至五家分供商进行招投标,并封样存至仓库,做好标识。 4.4施工图纸出齐后7天内,主办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主办工程师编制《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工作计划》,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作为招投标的依据之一。 4.5所有甲供料须在房屋预售前一个月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须预留20天合同审批时间,20天招投标时间。 4.6主办工程师会同预算部人员实施招投标。 4.7主办工程师按《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则》及招投标结果,与供货厂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请审批。

5.甲供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工作程序: 5.1在甲供材料(设备)签约之前,主办工程师必须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围资格要求。 5.2监理公司材料员、施工单位材料员检查进场材料(设备)与“产品封样”是否相符,并将“产品封样”保留到工程竣工及至保修期结束。 5.3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4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色泽、材质(指材料)、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5.5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5.6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出厂标准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 5.7检查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要求的配件及辅材等是否齐全、正确。 5.8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产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5.9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是否按合同及供货时间计划要求执行。如供货时间延误造成工期、经济损失,则由主办工程师书面 通知供货厂商主办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并按采购合同规定处理。 5.10对关键材料(设备)的关键生产加工过程,主办工程师须会同监理工程师委派专门人员对其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5.11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供货计划要求。 5.12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存贮及堆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13进场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由工程部主办工程师负责会同监理公司、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必要时设计部也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5.14如施工单位要求延时交货,应提交书面申请。 5.15公司内部相关环节影响工期时,项目主办人应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 5.16项目结束后,项目主管汇总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交货期、配合情况,填写《甲供材料(设备)供货单位考核情况评分表》,报部门经理审批。

甲供材料采购及管理流程

甲供材料采购及管理流程 一、目的 1.1确保采购材料符合公司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1.2确保采购材料严格按合同要求进场,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1.3严格按采购合同要求支付材料款,做到付款进度不超前于材料进场进度。 1.4从材料选用、合同、计划、验收、保管、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真实反映材料 成本,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范围: 新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所使用的由甲方供应或由甲方指定的材料。 三、职责 3.1材料技术部:从建筑设计角度考虑,提出采购材料在美观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负责甲供材料采购资料准备、采购实施,负责提供甲供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数量、型号等各项参数指标及验收规范,并负责封样存至仓库,做好标识。及时了解甲供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合同执行,检查采购材料是否符合合约规定标准以及封存样品、是否按 合同要求进场以及组织甲供材料验收签字。通知材料商按照合同进行按时按质供货。 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工程竣工扫尾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材料进行盘点。

3.3成本合约部负责甲供材料市场价格核查,确定甲供材料市场价格以有效控制采购材料 成本,负责合约起草及招投标具体事宜。 3.4 财务部负责材料付款事宜,负责按照合约以及拨款程序付款,包括甲供材料预付款, 阶段性付款、结算款等。 四、程序 4.1制订材料需求计划 甲供材料由材料技术部根据设计要求、公司要求以及工程需要,编制材料需求计划,提前2个月向工程部和成本合约部递送工作联系单,注明所要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档次、使用时间,由材料技术部根据共同商定结果整理编制甲供材料表。 4.2材料考察询价 4.2.1材料技术部对甲供材料进行市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材料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名录, 品牌名称,材料规格、性能、档次、样品,市场价格,曾使用的单位,调查时间等。 以上内容由材料技术部汇总分析形成市场调查信息表,录入材料信息库,同时填写材料调查表提供给成本合约部。长期使用的材料,需定期做市场调查。 4.2.2成本合约部接到材料调查表后,根据工程实际预算情况,询价以取得较精确的价格 信息,形成核实后的材料调查表,确定基准价位,并反馈给材料技术部的材料信息库以及工程部。 4.3材料招标 4.3.1成本合约部根据材料需求计划、核实后的材料调查表及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及 投标厂商的入围资格要求,报经公司领导审批。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材料,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建设方(甲方)通常会与施工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的具体材料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问题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问题 1、房地产企业是否具备甲供材的管理能力 这里说的管理是全面的管理,比如供应商的管理,采购管理,材料管理等等,尤其在供应商采购方面是否能够找到对的供应商、拿到优惠的价格?是否能够获得足额进项抵扣?在采购管理方面,采购运输成本、储存管理成本等成本管理方面是否能够做到高效率,公司是否有专门人员配置?在材料管理方面,是否能够很高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是否能够做好材料使用分析,从而避免浪费?等等问题不再一一列举。上述列举了部分问题,无非想说明一点,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身并没有一整套甲供材管理流程和体系,贸然单纯从纳税角度去定甲供材决策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进而吃掉节省的税负。 2、乙方的定价和开票选择对甲方的围堵 乙方在营改增之后有两种开票选择,一种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开出3%的进项专票,一种是根据甲乙双方谈判开出10%的进项专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选择10%的税率开票,自身税负上涨压力很大,这时候乙方对建筑材料进项的需求就比较大,如果甲方选择甲供材的模式,那么乙方极有可能只会开出3%的进项专票,而且是受到法律支持的,甲方即便在合同中要求乙方开出10%的票也是不受保护

的;所以甲方要求对方开10%的票就必须要在报价上给出让步,从实际执行中来看乙方的要价还是比较高的,实际上最终来看甲方讨不到多少便宜。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合同定价模式上选择含税定价还是不含税定价,发挥乙方主动性来取得目标进项。 同时乙方会对纳入到建筑现场的甲供材收取比较高的管理费,这一部分费用肯定会推高乙方报价;另外材料使用方面不可避免会存在浪费问题,甲方也不一定能够有效避免该浪费,或者甲方投入大量的监督和管理成本来避免浪费,但往往会得不偿失。 3、甲乙双方进行友好谈判决定甲供材水平 营改增之后,甲乙双方都会抢材料,而且都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那么带来的结果是材料优惠空间的缩小,那么甲方和乙方谁更有优势呢?最终执行上很可能会形成甲乙双方合作谈判材料的局面,双方共享税收利益,这是比较理想的。纳税筹划本身就不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对一方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不一定对另一方有利,更多时候方案落地需要考验双方的议价和谈判能力。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不要贸然选择甲供材,首先要基于全面的税务和财务数据分析,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谈判情况制定有利于双方的纳税决策。

甲供材处理方式

甲供材处理方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甲供材处理方式 一、审计事务所意见 第一种情况叫欠供,预算量<实际量;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少出现,一般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工程量计算有问题,或者定额中损耗比实际损耗大,处理方式理论上讲应该按预算数量和预算价退出,欠供部分按欠供数量和市场单价给予施工单位以补偿 第二种情况叫超供,预算量>实际量;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后,超供部分按超供量和市场价从施工方造价中扣除 注意:一般第一种情况处理时要慎重,尽量说服施工单位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就可以了,不再计取欠供部分费用。因为在甲供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可能自己买材料 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往往会选择部分主材和设备甲供、部分专业项目分包的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在合同中会对以下内容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分包、甲方指定分包等内容的具体约定。“甲供材料和设备”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某种材料由甲方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 二、正常情况下 一、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合理使用甲供材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甲供材料,必须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对工程质量起主控作用、建设方便于控制和管理的项目种类。如钢材、木材、水泥、装饰材料、大型设备、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 甲供材料的提供就意味着建设方在工程建设前期投入的资金越多。因为一部分材料或设备需在供货前有一定的预付款,这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在供应过程中,因为材料设备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在供货商未全部供完材料设备或工程尚未验收之前,供货商要求按合同得到部分或全部材料款,这也占用了甲方的一部分资金。甲供设备的提供,势必造成甲方在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越多,导致材料采购保管费用上升。甲供材料品种越多,使甲方管理程序增多,监理及施工方的配合量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管理的困难。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造成甲供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性。如某音乐广场高层住宅区工程,甲供钢筋价格由2003年的2700元/吨上涨到2004年度4400元,吨,采购的钢筋的价格远高于原预算材料价格,导致了本项目甲供材料利润的直接损失。这部分材料作为甲供材料正是项目决策的结果,如果甲方能预计到施工高峰期的价格风险,先在低价位时囤积一部分钢材,就可以规避一部分风险,但是这也是一种投资的风险和策略,往往事后人们才会关注,这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的另一种形式。 甲供材料增多,造成结算过程的繁杂,若工程中有变更增加或减少,但由于种种原因签证办理不全或不及时,也会造成甲供材料结算中的紊乱、重算或漏算。甲供材料采购项目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合理设置,宜少而精。选择甲方易于控制、对工程

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的优缺点对比及管理办法的建议

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的优缺点对比及管理办法 甲供的优势: 1、质量可控; 2、进度可控; 3、成本可控; 4、降低甲方承担的风险。 甲供的劣势: 1.乙方偷卖材料赚取差价; 2.浪费严重,尤其是差价过大的材料; 3.材料供应速度跟不上,乙方索赔工期索赔损失; 4.工程材料出现问题,在材料上面容易扯皮。 乙供的优势: 1、供货速度快,工期能按时完成; 2、甲方不占用库房,节省库房管理; 3、工程材料出现问题,甲方便与索赔; 4、购买错误的材料,乙方责任自担。 乙供的劣势: 1、质量难控制; 2、成本高; 3、容易以次充好。 建议:由乙方提供材料,甲方采取认质认价的方法 1、甲控乙供材料询价流程:A、用量计划;B、市场询价或招标;C、核价;D、审计认定 2、基建部将施工方上报并经监理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认价单报资材部进行复核价格。 3、具体询价方式: ①对一些标准型产品的询价,采用电话、传真、网络查询、书面报价、市场调研等询价方式询价。 ②对于一些需通过选样确定的批量材料或需有专业技术安装的专业设备采用竞争性邀请报价询价。 4、签发询价依据,复印留存。 5、属甲控乙供的材料,甲方组织监理协助进行招投标,选择供应商。由乙方签定供货合同。零星材料由甲方、监理、乙方三方共同商定。 6、乙方与供应商在买卖交往中,因货款不清产生的矛盾与甲方无关。影响供货拖延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7、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材料到货时间和地点,以便甲方、监理跟踪检验,必要时甲方、监理将抽样检验,乙方要给予配合。 8、凡发生材料货源与招标中标单位不符。或材料发票、质保书、炉批号与材料不符。甲方、监理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清退出场。影响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9、甲方、监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抽检材料进行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乙方负责。 10、凡乙方所购甲控乙供材料必须将供货合同及供货发票的复印件交给甲方以便财务结算. 11、凡需甲方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供应商的材料,乙方必须根据自身计划安排提前5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影响供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资材部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

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 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2006年12月6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值得各地税务机关在“甲供材料”纳税征管中借鉴参考。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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