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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一、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者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制制度

(3)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4)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5)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2)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3)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4)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5)目标企业的管理;

(6)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六、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七、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业务;

(3)信托期限与股权推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4)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收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八、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九、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十、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觉得报告,按照觉得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形式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十二、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企业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十三、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

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十四、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叫所以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消息。

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十五、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六、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示,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十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十八、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十九、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不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二十、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二十一、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觉得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实现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说明。

股权委托管理终止协议书(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股权委托管理终止协议书(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公司”)系一家由甲方等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_______公司_______%的股权。_______公司目前主要从事_______化纤业务(以下简称“化纤业务”); 2.乙方对氨纶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及运行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甲方为避免其控股子公司

_______公司与乙方发生同业竞争,使_______公司所从事的化纤业务进一步趋向成熟,甲方曾与乙方于_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将其持有的_______公司____%股权(以下简称“托管股权”)委托乙方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股权委托管理终止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终止股权托管 1.甲乙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委托管理托管股权之《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_______公司股权委托乙方管理,乙方亦不再为甲方管理任何_______公司股权,乙方亦没有继续向_______公司提供任何咨询、建议或资料的义务。

股权信托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股权信托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2019年股权信托合同范本 股权信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或被授权人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一、区域选择 1、原则上仅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地市级、百强县、以及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的其他区县级地区开展政府类公司业务。 2、原则上不在以下六省份的省会以外地区新增政府类公司业务,包括贵州、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 3、地方政府债务率不高于100%。 4、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债券违约事件。 二、交易对手选择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M以上债项评级,存量债券到期日须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曰。 2、融资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 (3)上年度总体净现金流大于0。 三、风控措施 1、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2、融资人或保证人提供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应收账款债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进行登记。 3、融资人或保证人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4)经营性净现金流和总体净现金流均大于0

四、规模控制 1、政府类公司业务的申请确认,以业务部门提交立项报 告的时间和融资规模为准,满额即止。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 提交经融资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融资规模、 融资成本、信托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核心要素。 2、政府类公司业务的融资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1 和2两项中的较低者: 交易对手规模上限:融资额度不超过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之和(扣除并表数据)的30%。 区域规模上限: (1)地市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5%。 (2)区县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公共预算收入的15%。 (3)对于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率低于50%的项目,在核算规模 控制金额时,其项目规模按实际发行规模的8折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政府类公司业务层级认定,以融资人或担保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2、政府类公司出具“自身不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属 性,不承担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责任,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的承诺函。 3、提供足值资产抵押的项目,可适当突破上述第二项“交易对手选择”第2条中的个别财务指标。 4、省内业务可一事一议,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规定。 5、对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亿元、融资人或保证人自身财务实力较强

委托收购股权协议书(改)

委托收购股权协议书 甲方(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 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有意收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原始股份,并委托甲方进行实施该收购计划。 第二条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且全权代表乙方(以甲方名义)向该公司股东发布收购信息并实施对该公司股东股份的收购。 第三条甲方代表乙方全权负责该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四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该公司出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 第五条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7.25万元。乙方出资收购公司股权的价格为按每1.63%的股份(即原始出资额人民币5.5万元)作价万元(大写:)×实际收购的原始出资份额计算。(乙方总收购资金不超过万元)。 甲方应确保通过收购公司其他股东股份,使甲方达到在公司总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66.7%以上的持股比例),则委托收股成功。 相关股权转让需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书及税费交纳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该等协议只用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条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并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诚意金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该诚意金账户由双方共管,在甲方向其他股东支付股权转让首付款(定金)时,该诚意金解除共管并自动转为股权收购资金。

第七条:签定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共管账户支付诚意金。乙方中途不得撤资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如乙方违约,诚意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第八条甲方在收到乙方诚意金后开始开展工作。并在月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完成收购。 第九条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股份收购的进展情况。当甲方确定时机成熟,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统一的股份收购时,甲方会提前2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确保资金到位,如果因为乙方资金不到位造成收购失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诚意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如在双方约定时间内甲方持股数未能达到上述约定比例,甲方应告知乙方,除乙方书面同意延长收购时间外,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与乙方的共管账户并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该收购计划就此终止,本协议同时作废,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出让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出让方,乙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在甲方股权收购过程中,乙方有权随时了解进展情况。 在收股过程中,乙方所投资金不得计入利息。 第十二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所收购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协议书

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 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件三。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 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 《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 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 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 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 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

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务要点

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务要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深化,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质押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银行和企业的重视。2012 年9 月,经过充分论证,农发行湖北黄石分行办理了该行首笔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由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其持有的某银行股份作为质物,再加价值1 亿元的出让土地作抵押,向黄石农发行融资3 亿元。这是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该行对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一次有益实践和探索,对推动该项业务在我行的发展,进而带动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股权的选择。 选准优良股权是做好这项业务的关键。为此,一是要调查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质量。要对该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原则上,拟出质股权必须具有即期交易价值,即公司管理层经营稳健,主营业务突出,运作正常,有较好盈利预期。二是要核实质押股权的合法有效性,即股权必须无瑕疵。可用于出质的股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公司章程未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已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不属于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不属于将出质给本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再出质的股权,同时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此外,对上市公司股票,还应是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 或暂停上市。对于公司国有股权出质,还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股权价值评估。 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详解

一、项目审查篇 (一)遴选交易对手 遴选交易对手是信托风控的重要一环。最优质的融资方往往能够凭借自身信用从银行取得贷款。信托公司除非有特殊资源,很难在这些优质融资主体上有所斩获。不过,追求稳健和资金来源充足的信托公司可能会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赢得这类项目。 在目前的国情之下,选择良好的交易对手的确是降低风险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但是过于注重交易对手也有可能会走向两种极端,一是只看交易对手,只要交易对手资信较强,就放松项目设计中的风控措施,结果埋下隐患,二是对于一些交易对手不够强大但可以通过项目设计防控风险的项目也拒绝操作。前者是过于轻信,后者是不够自信,都是应当避免的。 总体而言,信托项目融资方的资信要劣于银行的贷款客户。但是如果融资方资信存在重大问题,比如存在高额民间借贷或者违法预售等严重不规范情形,无论其是否能够提供足额抵押担保,信托公司都应当避免与其合作。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无法按照常理来预期其未来的经营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中后期管理,甚至连抵押物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这样的问题。 政信合作项目的大量开展也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规模借道信托融资,并以人大预算函、政府承诺等方式提供隐形保障。信托公司对此类项目趋之若鹜,虽明知政府的保证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但还是认为政府是资信最好的客户。可是,如果地方政府为了得到信托融资把自己的公章都变成了橡皮图章,我们也无法预期他们提供的材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信的。他们对信托公司百般迎合,并不是因为信托公司有多么牛气,而是屈从于自身利益需要,我们也无法预期等他们无力偿债、发生纠纷后,会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以迎合他们彼时的利益。 (二)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没有银行那样数量庞大、根基深厚的分支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是相对于银行的重大劣势。通过尽调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真实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意义不言自明。对于一些地方性的中小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执业行为甚至个人品性对于判断项目风险的意义,可能会胜过行业分析报告,而尽调中的察言观色可能要胜于厚厚的财务报表。 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人员普遍年轻,专业水准可能较高,但社会经验不足,难在短暂接触中辩别人的真假善恶。更何况,业务人员还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个人利益冲动,而中国基层社会生态又太过复杂。极端情况下,个别信托经理法律意识薄弱,直接将融资方提供的资料简单汇总甚至将其他金融机构做的尽调报告稍作修改即提交本公司审议,这可能造成严重的尽调失职。不少尽调报告中对于融资方和交易方的介绍是直接从网站上粘贴复制而来,充斥着主观判断性的褒扬语句,如果出现诉讼纠纷,这

股权代持协议范本——范本.doc

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1.2目标公司系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元,住所地为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及所有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或红利、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或乙方有使甲方权益受损之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将相应的代持股份转给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其他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 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份进行转让、质押、或设置任何

股权信托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994-63 股权信托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股权信托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

乙方信任,特将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及相关协议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及相关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 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公司章程 4. 企业股东名册 5.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 股东出资证明书 7.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 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 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 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台 同. 1.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公司章程 4. 企业股东名册

5.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 ■ ■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 质权评估. 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 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 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5. 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 6. 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 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这篇文把68家信托公司的未来说透了!

这篇文把68家信托公司的未来说透了! 信托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信托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织架构均已建立,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到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形式上已经实现。但从管理层下各部门的设置来看,不同信托公司之间差别极大。从对68家信托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组织架构图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六个特点: 一、信托公司之间前台业务部门的设置差异加大,个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复杂且呈现个性化。 前台业务部门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也是收入和利润的直接创造者。按照管理资金性质的不同,前台业务部门包括管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固有业务部门和代他人管理资金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长期以来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并将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作为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的重要指标。基于此,前台业务部门中通常只有一个是固有业务部门。但信托业务部门的设置则有较大差别,笼统地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数字排列信托业务1部到信托业务N部,以此为基础,再设置异地业务部门、证券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信托业务部门1-N的设置是信托公司传统的组织架构方式,半数以上的信托公司都以此为基础进行组织架构的设

置,其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置了许多新的个性化部门。然而,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部门外设置其他部门的种类和数量差异非常大,例如,安信信托、北方信托仅设立了异地业务部门;东莞信托和国元信托仅设置了创新业务部;重庆、交银、山东和厦门信托则设置了较多的其他业务部门,如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金融机构部、固定收益部等。 第二,按照地域设置部门,再辅以其他特殊业务部门。采用此类设置的有国民信托、渤海信托、中诚信托和中建投信托等。例如,中诚信托除在北京、上海等5个地区设置业务部门外,还设置了投资管理部、国际业务部、证券投资部;中建投信托在各区域团队外,设置了金融市场部,其中各区域团队下均再设置信托部、投行部、机构部和财富中心;渤海信托则部门设置分石家庄、北京、华东和华南四个区域,各区域下业务部门的设置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按照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市场等细分业务领域设置业务部门,再辅以个性化设置。采用这类设置的公司主要有爱建、百瑞、山西和北京信托。如爱建信托按照业务领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划分,包括8个部门;北京信托在每个领域分设2-3个部门,并另设置股权信托部。总体上看,随着市场情况的日益变化,传统的按基础设施、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三个业务领域进行划分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越

信托业务类型

(五)整体的业务模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信托业务主要业务类型介绍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信托业务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委托人数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2)以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形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资金、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等; (3)以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划分为不同顺位(如优先级、次级受益人),可分为结构化信托和非结构化信托。 (4)最常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信托财产的投资对象(或者说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划分信托类型,在该维度下的信托业务类型又可以涵盖上述两种划分标准下的不同信托类型,下面即以此种标准为主来具体介绍。 信托业务类型简表 以下是对上述信托业务类型的具体介绍: 一、房地产信托类 (一)单一信托 1、贷款类:单一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投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2、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信托公司以单一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控股股东将房地产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承诺按约定金额补足收益权。 3、股权收益类: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收益权作为委托资产认购信托计划,该收益权成为信托财产,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而后受益人将受益权出售给银行,银行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支付转让价款。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对收益作出保证,并以相关股权质押。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贷款类:信托公司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贷款。 2、股权转让类: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约定期限届至后对外转让目标股权,原股权持有方承诺补足实际转让价款和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也可以按照约定价格直接回购,但是否回购的选择权由原股权持有方享有。

股权转让委托合同范本.docx

股权转让委托合同范本 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那么股权转让委托合同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委托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股权转让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人:某某,男( 女 ) ,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受托人:某某,男( 女 ) ,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本人系 xxxx 公司的股东 , 本人占有该公司xx%的股权 , 因拟以人民 币 xxx 元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给 xxx,兹委托 xxx 为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代表本人出席xxx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与xxx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股权转让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人:女身份证编号:

受委托人 :男身份证编码: 现委托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就委托人与萧县股权转让事宜全权代表我提交、审查或者签署下列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股东 ( 发起人 ) 出资情况表 4、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确认书》 7、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 印件 8、出让方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 同意的意见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 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交、审查或者签署的文件 1、出资证明 2、派股证明 3、其它需收取的文件、资料、权证。 注: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结束为止,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股权委托协议书

股权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号码:电话号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号码: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代为持股事宜 二、委托内容 1、甲方自愿出资入股组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入股股权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该入股股权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元的%。 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述组建公司出资入股的委托代理人。乙方系甲方的名义股东。 3、乙方代表甲方行使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利: A、代表甲方以乙方名义将甲方入股股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入股组建公司; B、代表甲方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签名; C、代表甲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的相应活动; D、代甲方收取甲方入股的上述股权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在公司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 E、代表甲方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F、代表甲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出资入股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甲方应如实将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乙方验证,并向乙方提交经乙方验证后的材料复印件;

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乙方代表的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接受。 4、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份相关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相关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股权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6.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7.甲方作为乙方所代表入股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超越代理权限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甲方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后,甲方有权重新委托他人。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3、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损害甲方利益;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甲方享有的股东权益; 5.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代表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6、乙方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 7、在未获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其所“代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的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类投资业务系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为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系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本行各级经营机构,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第二章融资人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以《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0]34号)有关规定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4]第256号)规定,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不得为证券公司。 第三章质押股权准入管理 第八条质押股权所属公司要求

(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司谴责等。 (五)最近两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无其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负面信息,所属公司股票不属于ST、*ST、S*ST、SST等分类。 (六)符合本行对质押股权所属公司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应为出质人依法持有的股权,具体选择原则如下: (一)优先选择以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出质担保的业务,适度选择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出质担保的业务。 (二)优先选择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深证成分股指数,以及中证200指数项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三)原则上不接受超过同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1.5倍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原则上不接受上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权。 (五)符合本行其它质押要求的上市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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