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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

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4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5

【实施日期】2014.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

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4]4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与监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机构自查(2014年12月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底)。自查范围包括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本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一是由各级机构开展本级自查;二是由上级机构组织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下属分支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对案件、风险事件、损失事件和内外部检查所暴露问题的责任追究与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还有未发现的案件和违规隐患,已有的管理措施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隐患和漏洞。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加强指导。(二)监管检查(2015年3月至4月)。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结合自身监管职责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情况,对辖内法人机构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不同机构各有侧重,在抽查银行自查与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可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未覆盖的样本进行检查。

监管检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银行一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检查通知和汇总上报检查结果。二是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条线机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条线检查情况的汇总。三是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机构特点,在检查组织、机构选点、抽样比例和重点、沟通协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方案,并负责形成法人机构的检查报告。四是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表局和异地局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

(三)机构整改(2015年4月底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边查边改,针对各业务领域的重点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突出管理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一把手、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实行轮岗;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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