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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如何申请宅基地?这8类情况不能申请!

临安:如何申请宅基地?这8类情况不能申请!

根据《临安区加强农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今后农村住宅建筑层数将严格控制在3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5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5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次。至于农房的占地面积,按不同条件要求,分别设置了110平方米、125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宅基地占地标准。

一、建房申请条件

无住宅或原有住宅需要拆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农村居民家庭户可以申请建房。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以户主的名义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向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居民建房书面申请;

(二)本户家庭人口情况,及家庭人口属于申请用地所在地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三)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初审书面意见、公示单及照片;

(四)家庭现有农村住房情况,包括原有住房合法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或遗失公告,注销申请书或变更资料;

(五)经确认的村庄建设规划平面图、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六)定点放样前须提供如下材料:原住宅拆除、置换、收回等相关证明资料,履约保证书,施工合同、施工安全责任书、建房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据;

(七)其他依法或有关政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二、农村建房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建房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的;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宅基地拆建的;

(四)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的;

(五)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分户名义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六)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已享受过实物分房或者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除外)以及纳入政策集中供养和村老年公寓安置的对象,不再安排宅基地;

(七)在房屋拆迁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安置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房审批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标准

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享受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等)限额如下:

1、占用耕地的,建房审批人口为3 人及以下,不超过110 平方米;建房审批人口为4 人及以上,不超过125 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的,建房审批人口为3 人及以下,不超过125 平方米;建房审批人口为4 人及以上,不超过140 平方米。

3、鼓励农村居民原宅改(拆)建,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原宅基地可以改(拆)建的,除政策性因素外,原则上不得申请异地新建,对申请原宅改(拆)建的,在不影响周边建筑间距要求和日照的情况下,审批面积不受建房审批人口限制,可按大户标准审批(建房审批人口只有1 人的除外)。

4、鼓励提倡联立式住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对已达成《房屋联建协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申请多户联建,按照约定的面积登记发证,在下达的建房额度内给予优先审批。

建房审批人口多,获批的宅基地面积就多。建房人口计算标准和认定条件详见《临安区加强农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建造标准

农村住宅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 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5 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5 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 米(含2.2 米)的按1 层计算层次。

四、建房实施流程

建立农房联合审批、村级代办员制度,通过联合审批、集中审批、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批后监管。农村居民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房申请。建房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建房履约保证书、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等。

(二)村级审查。村(居)委会审查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建房方案等。同时根据镇(街道)下达的计划建房额度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 天。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村级代办员组织材料上报镇(街道)审批。

(三)镇街审批。镇(街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联合初审,通过后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选址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建房的不同用地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房户。

(1)对占用村庄建设用地的(包括原基拆建)。实地踏勘(选址)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2)对占用林地的。根据林业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后,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3)对占用农用地的。实地踏勘(选址)后,由镇(街道)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国土临安分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四)定点放样。建房户与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向村(居)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经村(居)委会鉴证后报镇(街道)备案,并申请定点放样。镇(街道)对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权利证书注销或变更结果、邻里纠纷等情况进行确认,通过后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

(五)砌基验收。基槽砌基时,村(居)委会应当现场监督,及时报告。镇(街道)会同基层国土所进行砌基验收、挂牌公示,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挖槽砌基,同时检查建房用电用水情况。

(六)施工管理。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管理,落实生活污水、环境整治配套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和建房户严格按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向镇(街道)申请农房竣工用地、规划核实。镇(街道)应根据用地审批材料、图纸、乡村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资料的要求,指导帮助建房户开展现场验收并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情况进行核验,对符合审批内容的,出具国土、规划联合验收确认书。不符合审批许可内容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出具联合验收确认书。

(八)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用地和规划联合验收确认文件和测绘报告等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房建设经批准后,由属地镇(街道)将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且保证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前挂牌到位。

建房公示牌由区规划建设局、国土临安分局统一提供样板,各镇(街道)统一制作。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次、承建人、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交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供电等用地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实行年度建房总量控制。各镇(街道)应对符合建房条件和要求的农村进行调查统计,并在每年12 月底前向国土临安分局提出下一年度农村建房计划申请,国土临安分局根据上报的农村建房计划,调查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于 3 月底前下达各镇(街道)计划建房额度。各镇(街道)在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内实施,做到总量控制,有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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