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最新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附答案)

最新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附答案)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分篇整理。以下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八,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

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主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为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二)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权消失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清

理、结算、仲裁三类条款仍然有效)。

?开标前的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建筑工程,可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

?开标后的基本程序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

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几个要点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情形。

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相关文档
  •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 2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 二级建造师法律

  •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