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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安监发2011-2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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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强化膨胀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膨胀土地区进行深基坑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布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软弱结构面,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安全要求。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不能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暴露时间超过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采用混凝土将距支护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进行封闭。

三、基坑顶红线以内或开挖边线外开挖深度1倍范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做好基坑顶部和底部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对土体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等级属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当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0.5倍范围存在重要建(构)筑物时,如住宅等,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采用内支撑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未采用内支撑支护结构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场地地质条件的不利因素,提出加强措施,确保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正常使用。

五、在基坑支护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推广采用机械成孔技术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采用人工成孔作业:

1、孔深超过5m;

2、桩径小于1.0m;

3、桩孔中心间距小于2.5m;

4、基坑土层属于膨胀土;

5、地下水位不能降至挖孔作业面以下;

6、挖孔作业区内土层存在厚度超过1m的松散、稍密砂层或超过2m的中密、密实砂层;

7、挖孔作业区内土层含有腐植有机质、不明物质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二)因周边环境等特殊原因确须采用人工挖孔砼灌注桩作支护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书面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当采用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砼灌注桩作支护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质量进行抽检,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属一、二级的,支护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比例应为100﹪;采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施工单位还应在混凝土灌注作业前采用检测仪器对成孔形态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七、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向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

(二)实行监测单位登记制度。从事我市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的单位,应将单位资质和主要技术人员资格材料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市安监站定期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凡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监测单位未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并产生后果的,市安监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基坑施工的,建设单位除应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形成基坑的支护结构、边坡抗滑移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将纳入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

附件:《建筑基坑毗邻建筑物现状调查表》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筑基坑毗邻建筑物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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