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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座提纲

劳动法讲座提纲

劳动法讲座提纲

讲座目的:怎样防范用工风险

一、劳动仲裁案件中,多数企业面临的问题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3、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加班费

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

四、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五、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

六、加班费的支付情形

七、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

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案例1- 2015年3月,某员工经医院诊断为腰肌劳损,从此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一直请到2015年8月。期间,该名员工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维权,包括向环保部门举报公司偷排污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反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等,但都没什么效果。2015年4月,该名员工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对其腰肌劳损作出经济赔偿、确认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伤并要求赔偿、要求按2012年考核不合格的结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共4项诉求。 2015年9月,公司以该名员工长期迟到、旷工、消极怠工、串岗离岗,且经多次教育批评和谈话、警告,仍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名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2015年11月,该名员工又第二次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补缴2007年至2011年四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共6项诉求。 案例1包含的问题: 1、不能胜任工作,能否消极上班、迟到早退? 2、员工考核不合格后,某公司没有作出解聘通知,是否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3、某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4、某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能否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2- 2008年7月,某员工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下属门店的核算员,2014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撤销了门店核算员的岗位,将该名员工调整至另一门店担任营业员,并相应调整了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标准。由于营业员是两班倒,工作时间转变了,而且新的门店上班路途更远,该名员工没有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而是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补发2008年至2014年共六年的每周六、节假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5万余元、以及2014年年底双薪等合计9万余元。 案例2包含的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续订时的工资标准是按原合同还是按实际? 2、某公司单方调整该员工的岗位是否合法?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3、某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的,是否还需要另外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从体系的角度、社会法的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方法: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强制性规范为主/立法价值取向着重社会公平公正,侧重保护弱者(劳动者)/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 2、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解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设、处理、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假设),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处理),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我们应当关注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在运用其处理问题时,应当坚持这种逻辑结构(例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管是否补休,都应支付,不能以安排了补休为由不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因为在假设中没有“补休”的内容,这一点与休息日不同);从法律后果出发,来关注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借鉴这种逻辑结构来规范我们自己的规章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

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要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得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情形。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个方面的必备条款。 5、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工作规范)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规范

党、工、团工作手册 1.0目的 规范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2.0适用范围 新疆航空公司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 3.0职责 3.1公司党委对公司法制宣传教育有领导责任。 3.2公司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的人员负责制定计划、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总结、通报、汇报等工作。 4.0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组织机构建立 4.1.1成立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为公司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总经办、保卫部、规划发展部、工会、团委、财务部领导。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宣传部、总经理办公室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4.1.2各单位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 4.2制定学习计划 4.2.1实施步骤 公司“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阶段(2002) 制定公司“四五”普法规划。各单位要根据此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学习教育计划,并严

党、工、团工作手册 格按此规划制定的普法进度组织实施。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派人员参加全国或民航总局有关普法培训,以带动全公司的普法工作。继续广泛宣传《民用航空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条列,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普法的开展。下发民航普法教材,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引导、督促学好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4年) 组织处以上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票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法》、《民用航空法》、《审计法》及相关法规、条列。组织一般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司法》、《合同法》和民航专业法规等。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陆续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继续抓好《民用航空法》及配套法规的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 民航总局普法领导小组按《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四五”普法验收标准。公司将按此标准,认真组织自查,总结上报,并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表彰先进,上报主管部门。 4.3计划的审批 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人员制定出学习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劳 动 法 知 识 讲 座

劳动法知识讲座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1、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天、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两年等; 2、法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限制: 二、工作任务 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三、劳动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综合计算,每周以40小时计算,月以167.36小时计算、季以502小时计算、年以2080小时计算,具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在劳动分局备案后执行; 4、计件工资制: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每周40小时)能完成工作量确定计件定额。

四、工资 1、工资的组成: ①计时或计件工资; ②奖金; ③津贴和补贴; ④加班加点工资; ⑤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的支付周期: ①可以按月结算支付,也可按周、按日、按小时结算支付,但不能超过1个月; ②当月工资可以在本月底或下个月支付,但超过时间支付就是拖欠工资; 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4、加班加点工资 加点工资:工作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300%

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 5、工资的发放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可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 6、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①支付全部工资,另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②连续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局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范畴: ①工伤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养老保险、④医疗保险、⑤生育保险。 2、工伤保险 ①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劳动法》普法宣传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精编版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6)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7)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 (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普法教育提纲

普法教育提纲 第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刑法: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概念: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件: ①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 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②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

劳动法普法课件三篇

劳动法普法课件三篇 篇一:劳动法普法课件 劳动合同法普法课件 本课件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社会组织。 1、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1)、公司、企业是最主要的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 (2)、分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3)、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6)、自然人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 年满18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1、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退休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成立民事雇佣关系,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用人单位如果规避劳动合同关系,有以下几种途径,供用人单位参考适用。 一是由自然人之间签订劳务雇佣协议; 二是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建立民事雇佣关系; 三是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四是劳务派遣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普法试卷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测试卷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50分)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的原则。 2、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 的劳动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6、社会保险包括、、、、 五项保险。 7、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和。 8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个条件、、、、 。 9、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号码。 1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三个月 B、满一年 C、六个月 D、九个月 2、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三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十年 B、二十年 C、十五 D、二十五年 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 A、六个、九个、十二个 B、十二个、十八个、二十四个 C、九个、十二个、二十四个 D、十个、十二个、三十个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讲座

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案件始末】 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 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按照“四·五”普法规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系普法重点对象之一。范文先生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如何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巩固、深化和规范企务公开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作如下探讨意见。 一、提高企业领导重视程度,增强企业职工法治观念有很多企业重效益、轻管理或者不依法管理,导致各种事故、各种矛盾纠纷经常发生,企业经济效益终究上不去。部分企业领导自身法制观念不强,不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为普法依法治理是政府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当出现纠纷、发生事故后才茫然不知所措,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依法治理工作的进程。要改变这种状况,贯彻落实企业依法治理工作,首先必须使企业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重视。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必然是完善的法制经济。在市场运作中,法律不是限制企业发展的紧箍咒,而是企业发展的保护神,是企业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的根本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只有强化法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才能在日趋激烈和复杂的市场竞争中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领导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其次要不断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逐步树立起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良好

氛围。在企业上下干部职工转变观念、引起重视的情况下,即为开展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成立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制定普法依法治企实施亏案依法治企既是落实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要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为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企业的厂长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企业内形成一个完善的、相互协调的普法网络。详细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到位。一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企业要按照《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专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劳动、财物、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皮,与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综合治理制度相结合,将依法管理贯穿于企业人、财、物、产、供、管理的全过程。企业要施行规范管理,首先必须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二是经常性开展学法、讲法等普法活动,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企业可以建立中心小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普法考试成绩登分制度,做到从制度上保障企业领导干部学法扎实,持久进行。每年召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不少于二次,根据企业内各层职工的工作特点,开展普法活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习《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刑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等方式,利用企业职工乐于接受的形式,做到学法、普法入耳入脑,具体可采取如下五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

加强职工法制教育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职工法制教育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当前,企业完全走上了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也应 运而生。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法制观念都带来了不同于以 往的要求和规范,因此新的形势面前,企业更加需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 一、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是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基础 企业只有加强好职工的法制教育,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生产环境,才能确保企业生产的 正常运行,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这是因为: 1、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的主体是职工。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因此企业职工的法制观念强与不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名职工不懂得《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经济法》等等,又怎么能够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把好质量关、销售关、资金回笼关。一名领导干部如果不知道什么叫法人,那又怎么能去跟人谈判、订合同……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 上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给企业生产经营注入持久活力。但是如果职工的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搞投机倒把,生产伪劣产品,那么企业 就有可能被人控告,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倒闭。 3、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市场经济客体间的各种商品交换和经 济来往,主要是通过合同式的契约形式来实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职工如果在对外商品交易和经济往来中不懂《经济合同法》等知识,那么就有可能被人愚弄蒙骗,给企业造成重 大损失。 4、市场经济的信用性需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现代信用是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前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处处都涉及信用,如预付赊销、金融信贷、契约合同等等都有信用, 企业职工如果不讲生产经营信用,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企业产品高付出,企业资金收不回来, 以致会造成烂账,流动资金被占用,企业在三角债中转圈圈。 此外,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改革开放国外间往来的增多等,都需要加强职工 的法制教育。 二、以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守法的自觉性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确保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1、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学法、知法、守法的表率,学习过程中 不仅要学好《宪法》、《刑法》、《民法》这三大基本法,更重要的是学好《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法,学习要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学深、学透,不能一知半解,要抽出一定的 时间来加强学习。

普法教育考试复习资料

普法教育考试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 标准答案: 对 2.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即使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也不生效。( ) 标准答案: 错 3.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 标准答案: 错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 标准答案: 错 5. 法治政府是指按照人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即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 标准答案: 错 6. 对于在身体上完全被强制,丧失意志自由或者完全受欺骗,受蒙蔽而对危害结果不能预见的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不应以胁从犯论处。( ) 标准答案: 对 7. 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 标准答案: 错 8.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 标准答案: 对 9.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标准答案: 错

10.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标准答案: 对 11.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标准答案: 对 12.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 标准答案: 对 13.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 标准答案: 错 14.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标准答案: 错 15.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标准答案: 对 16.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 标准答案: 对 17.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 标准答案: 对 1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 标准答案: 对 19. 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 标准答案: 对 20.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标准答案: 对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工会法》普法宣传资料

《工会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新修订的《工会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 新修订的《工会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会法》应于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3、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就是对工会性质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的阶级性。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二是工会的群众性,这是工会一个基本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三是工会结社的自愿性。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4、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

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5、什么单位可以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即在我国境内,可以组建工会的单位有:?企业。这里所说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概括地说,一切生产经营组织都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范畴。?事业单位。主要指离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6、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法》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概括地说,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工资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会会员必须是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在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7、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

(完整版)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doc

附件 2 :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 1994 年 8 月 22 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体系问题” 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 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 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 (1) 2004 年 9 月 16 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 (2) 2004 年 10 月 8 日(征求意见稿——劳动部) (3) 2005 年 1 月 4 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 (4) 2005 年 5 月 7 日(修改稿——国务院) (5) 2005年11月26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12 月28日初审)

(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191849件意见反馈) (6) 2006 年 12 月 24 日(二审稿) (7) 2007 年 4 月 10 日(三审稿) (8) 2007 年 6 月 24 日(四审稿) (9) 2007 年 6 月 28 日(五审稿——正式稿) (10 ) 2007 年 6 月 29 日(表决稿) (11 )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稿)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1994年7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 准、最低劳动条件 (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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