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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1〕12号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

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

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

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

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

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金融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金融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无数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担负着资产管理和运作的职能,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有其特殊的背景,这就是1999年相继成立的政策性的金融资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借鉴了国际上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具有很强的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政策性色彩。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其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的优势,通过资产回收责任制及其专业经营,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AAAAAA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班级:姓名:学号: 不良贷款指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如借款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不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则该资产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根据贷款不同的风险程度,我国将其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者被认为是不良贷款。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由之引起的金融动荡是世界性的难题,特别是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后,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挑战,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是爆发此次危机的根源。所以,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处置应该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个问题迫在眉睫。 近期,随着商业银行半年报的推出,今年首批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余额均显示出较大幅度的上升。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双升” 由于存贷利差缩小,各大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即出现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恶化的倾向。华夏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兴业、浦发、平安三家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升”。 2.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银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分机构看,以工农中建交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大,新增较少;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小,新增较多;受政策影响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数都较大。 分地区看,江浙沪地区是浦发银行贷款的主要投放地,也是其不良贷款的高发地,其他地区的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分行业看,不良贷款通常高发于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资金链条较紧凑的领域。 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不良率有较为明显的增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 2.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 二、如何处置不良贷款 (一)行政手段 1.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在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以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及未来走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及未来走向 国际上广义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的特征,以及较为宽泛业务范围的功能特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及未来走向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因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 2、市场化运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尽可能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目前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共同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则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一)加快处置:“冰棍效应”的客观要求和抛物线规律的可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暂定为十年,但由于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速贬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1999年成立,目前仅有五年时间,而近期国家又明确了2006年前必须处置完毕债权资产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就必须在近三年内加快处置。 从资产处置规律看,现金流的回收数量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一条抛物线的形状。也就是说,在开始处置的前几年,随着业务人员经验的增加,现金流回收的数量将逐渐上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处置和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将逐渐减少,资产处置的难度将逐渐加大;当现金流回收的数量上升到最高点之后,抛物线将掉头向下,并呈现出急剧减少的特征。 (二)发展方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机构设立、不良资产收购等工作,资产处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以前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水准,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很多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增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

第一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过l5年的改革发展,资产公司逐步完成两个历史性转变:①从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商业化的现代金融企业转变;②从单一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向以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核心、多元化金融服务并存发展的业务格局转变。 (二)基本功能定位 资产公司最初的核心功能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扩展功能包括:①处置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市场的培育者;②各类存量资产的盘活者;③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者;④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者。 二、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不良资产业务、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其中,不良资产业务是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分类:①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传统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和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②按收购不良资产来源分类:银行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资产(金融类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金融类不良资产)。 (一)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1.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现实条件下不能给持有者 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 不良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划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粪的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认定的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在内的其他各类不良资产。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或行业通行的其 他风险分类标准和方法认定的不良资产。2.主要操作模式

浅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路径

浅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路径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从1999年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不断加快资产处置,精心运作投资项目,积极探索金融创新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全了国有资产。但随着资产的逐步减少,资源的逐渐枯竭,四大AMC转型的问题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那么转型的路径有那些呢?本人认为以信托公司为转型平台,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是AMC目前比较理想的转型路径之一。 一、AMC向商业化转型是大势所趋 1、国家已明确要求AMC加快转型 2004年,财政部与四家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到2006年年底,四家AMC在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现金回收率、现金费用率“两率”承包任务后,即可进行商业化转型。 2006年3月,《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见》提出AMC要向综合性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转型,具体可拓展到风险投资及担保、金融租赁、风险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信用评级、征信

服务、财务顾问、信托业务、汽车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并允许其进入一般证券业务、控股商业银行。 2006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报告》表示,AMC最终要发展成为“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具有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08年1月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过渡期间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监管部门放宽了AMC对投资业务范围的限制,未对具体投资领域进行限制,凡以转型为目的的,都有可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持有。同时,对投资审批权限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宽。除长期股权投资仍须报财政部批准外,阶段性股权投资都可由AMC自行决策,涉及业务范围或行业准入的,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2008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中强调:具备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向有业务特色、运作规范的商业性金融企业转型。 2、AMC转型是客观条件及业务发展所需 AMC经过近八年不良资产的处置,四家AMC的业务减少,资源枯竭,急需拓展运营平台,构建多元化、持续性的赢利模式。尽管国务院关于AMC转型的最终方案尚未出台,但AMC转型已开始由“抢滩据点”攻牌照转而向纵深推进。东方公司旗下包括东兴证券、中国外贸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一、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二、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1 2.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 2.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2 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建议或 1杨征宇、卜祥瑞、郭香龙、王晓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法律出版社2017版,第9页。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005年9月发布。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问题: [多选]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 A.自主型 B.杠杆型 C.行政型 D.吸收型 E.司法型 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依法收贷的说法,正确的有()。 A.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拒绝执行,则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若债务人自动偿还债款的,则无须申请强制执行 C.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 E.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依法收贷的步骤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 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而非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 B.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C.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D.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 E.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解决,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与下列因素有关: ①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企业效益不好,必然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集中积聚到商业银行中。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②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③社会信用环境影响。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前瞻(一)讲课稿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前瞻(一)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背景 (一)金融危机:催生AMC的国际背景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以IT为主导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提供难得历史机遇的同时,亦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危机也不断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了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的金融危机;此后,金融危机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延伸到了南非和俄罗斯;接着,金融危机的飓风又跨越大西洋,袭击了阿根廷。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视角研究,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都有共性之处,即巨额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危机的国家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而基本面的脆弱性给危机国家带来内外两方面的巨

大压力,一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本国经济难以靠短期资本的持续流入来维系,只要资本流入减缓或逆转,经济和本币都可能遭受重创;二是内部压力,薄弱的银行监管导致了银行尤其是资本金不充足的银行过度发放风险贷款,当风险损失发生时,银行缺乏资本以发放新贷款,甚至破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的不良贷款(NPL)就引发了银行危机。 3、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 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破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以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从此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出现。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业不良资产呈现加速趋势,继美国之后,北欧四国也先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其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重组。随后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波兰成立的工业发展局)和拉美国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国等也相继采取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策略以稳定其金融体系。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也开始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例如,日本的“桥”银行,韩国的资产管理局(KAMCO)、泰国的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亚的银行处置机构(IBRA)和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专门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 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资产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资产公司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五)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资产公司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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