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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在校企合作机制保障下,为实现师资队伍整体结构优化,构建“校企互动、身份融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结合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企人员互聘制度的实施,以“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紧密稳定、深度融合、校企双赢”为原则,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使兼职人员有地位、有荣誉、有锻炼、有提高,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培养和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校企人员互聘合作单位,原则上为学院理事会或理事分会成员单位。各系部也可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求,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与学院合作关系密切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作为互聘互兼的合作单位。

第三条实施校企人员互聘,应由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统筹安排,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精力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议包括兼职人员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管理及考核等内容。

第四条学院将进一步完善专兼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一般教师的岗位责任制,校企人员互聘采取分层管理,优化培养路径。

各专业教学团队按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推荐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任企业顾问或相应技术职务,承担技术、管理咨询及具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工作;合作企业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教学环节的安排,推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熟练操作技能和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兼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专业课教学等工作。

一般专业教师可以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身份深入合作企业,实现教师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顶岗实践,逐年提升双师素质教师比例和技能层次;企业能工巧匠经教育理论培训,以兼职教师身份承担学生实践教学指导任务,逐步提升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比例,实现专业技能课主要由兼职教师承担的目标。

第五条校企互聘互兼人员经对方确认后,校企双方对等互聘为实质性的兼职,做到有职务、有职责、有权限,有具体的工作项目任务。校企双方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轮换兼职人员。

第六条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聘任期限。聘期内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实行长期与短期结合、定人与人员轮换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固定坐班与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形式。学院专任教师要充分利用寒、暑期进行挂职锻炼、顶岗实践,按企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学院根据企业兼职教师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七条校企双方组成联合管理、考评组,对兼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及考核。

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兼职人员工作任务书,明确具体考核要求。兼职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时间安排、预期物化成果。校企双方委托对方对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校企分别抽查。

兼职期满,兼职人员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资料,并进行述职。校企双方组成联合考评组,对兼职人员的学院工作、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作为计发工作津贴的依据。

第八条校企分别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开展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聘校企兼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规定

校企人员互聘及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

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苏教高[2008]1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建立起一支具有“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努力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功能,结合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的根本途径。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制度,是通过签定校企合作协议,以高职人才培养为主旨,以“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紧密稳定、深度融合、校企双赢”为原则,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使兼职人员有地位、有荣誉、有锻炼、有提高、有待遇、有实惠,从而建立起校企合作、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培养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制度,是加强学院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学院专业教学团队实行校企“双专业带头人、双骨干教师”制度。每个专业教学团队至少有2名在行业企业有影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职专业带头人

和骨干教师,主要承担相关专业的行业技术咨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课程教学以及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申报院级优秀教学团队、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必须以“人员互聘、职务互兼”校企双专业带头人、双骨干教师结构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互聘互兼协议的签订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求,原则上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和学院合作关系密切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作为互聘互兼的合作单位,由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通过校企双方的组织行为,对等互聘对方人员,学校、企业统筹安排兼职人员的企业工作和学校教学工作,能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精力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议包括兼职人员的互聘,兼职人员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考核及管理,兼职人员待遇等内容。

第五条兼职人员的互聘

1、学院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推荐、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由企业聘请其兼任技术负责人、车间主任等技术、管理岗位职务,承担具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工作。

2、企业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教学环节的安排,推荐、选派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业务素质好、表达能力强、经验丰富、具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管理专家,由学校聘请其兼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等工作。

3、所选派的人员经对方确认后,校企双方对等互聘为实质性的兼职,做到有职务、有职责、有权限,有具体的工作项目任务。

4、校企双方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轮换兼职人员。

第六条互聘人员聘期的确定

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聘任期限。

1、可以企业某批产品生产,或某项目的技术改造、开发,或企业管理改革等具体项目、工作任务为载体,以任务的完成时间为聘期,由学校选派、企业聘请教师共同参与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2、学院可以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教学改革和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确定企业兼职教师的聘期。

3、聘期内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实行长期与短期结合、定人与人员轮换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固定坐班与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形式,至少保证每周到对方单位工作1天。学校兼职人员要充分利用暑期进行挂职锻炼,按企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学校根据企业兼职教师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七条兼职人员工作职责

1、结合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共同研讨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推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2、共同完成专业建设、核心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并取得成果;

3、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在相关专业进行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的过程中,提供切实的论证分析和相关的技术指导,建设符合毕业生顶岗实习要求的顶岗实习基地;

4、积极探索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每学期教学环节的要求,安排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骨干兼职教师讲授实践技能课程;

5、进行科研项目方面的合作,或为科研工作提供理论或技术上的指导、咨询,帮助开展科研项目的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通过专利技术转让、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6、共同申报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

第八条互兼互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校企双方委托对方对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1、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兼职人员工作任务书,兼职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时间安排、预期物化成果、考核要求具体明确。

2、兼职人员按周填写工作手册,每半年向双方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和阶段性成果资料,由管理部门按进度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报告。

3、兼职期满,兼职人员提交工作总结,提交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全部资料,并进行述职答辩。

4、校企双方组成联合答辩组,对兼职人员的学校工作、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作为计发工作津贴的依据。

5、为兼职人员建立学校工作室和企业工作室,配备必须的办公用品,提供必须的教学资料、科研资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开展工作。

6、企业兼职教师定期参加教研活动,学校对企业兼职教师进行高职教育理论和教学能力的培训,使兼职教师更好地掌握高职教育规律,熟悉高职学院的学生特点,掌握适合的教学方式,提高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将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课程内容有机融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7、主动做好兼职教师的服务工作,帮助解决交通、生活等方面问题,经常召开座谈会,搜集兼职教师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互兼互聘人员的待遇

校企双方对兼职人员支付一定的津贴、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学院在产学合作基金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支付互兼互聘教师的工作报酬。

1、学院为企业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按规定标准每月发放兼职津贴。参与精品课程、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示范建设等工作的津贴,按学院教师工作津贴的计算办法另行发放。

2、到企业兼职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量,工资与津贴全额发放;由学院负责联系,享受企业的相应待遇,并根据主持或参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设备改造,创新、技改项目的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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