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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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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闽国税发…2006?20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

2、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申报表

3、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安排

4、联合现场测算报告

5、主要产品与主要农产品耗用情况表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预约定耗,是指在纳税人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就主要农产品耗用率事先做科学合理的约定安排,并对主要农产品中的部分地产地销农产品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

第四条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是指纳税人主要产品单位所耗用的主要农产品原料数量,其方式可以是一种产品确定一个耗用率或一类产品确定一个耗用率。

第五条主要产品是指该纳税人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或预计当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总应税销售额的35%的某种或某类产品。

第六条主要农产品是指生产成本不低于该主要产品生产总成本40%的农产品。

第七条地产地销农产品是指纳税人收购的本设区市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

第八条期间最高指导价由县级国税机关根据从农产品交易场所直接收集的,或当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公布的,与有关凭证记载的日期相对应时间内的价格信息而确定。期间的长度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具体确定,通常为半年、季度、月。对季节性农产品

可确定更短的期间,如半月、旬或日。期间最高指导价作为内部管理使用。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的具体适用范围、第五条的主要产品具体标准、第六条的主要农产品具体标准、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的地产地销的主要农产品具体品种以及非地产地销的主要农产品是否参照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确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平均主要农产品耗用率,作为具体评定的参照值。

第十一条对需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向其发出《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附件1)。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自收到《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申报《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包括:(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厂房、主要生产设备的情况;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式);

(三)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

(四)主要农产品耗用率的测算方法;

(五)县级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报送《申报表》的,主管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暂缓核准或发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评定,测算主要农产品耗用率。

第十五条税源管理部门应指派至少两名税务人员组成测算评定组。测算评定组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进行现场查验,与纳税人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包括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收购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品种及每种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期间最高指导价的期间等三项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税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测算评定组的初步意见的合理性,确定评定意见。确定评定意见时,可参照已公布的同种或同类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

第十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在确定评定意见后,应与纳税人进一步沟通协商,就预约定耗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安排》(附件3)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纳税人如对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评定意见有异议的,应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税务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认真审核有关证据资料后,认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充分,证据资料真实的,应调整评定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整评定意见前,可走访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听取专家的意见,也可实施联合现场测算。

第十九条实施联合现场测算时,税源管理部门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确定现场测算方案。联合现场测算应制作《联合现场测算报告》(附件4),并经双方代表签字。

第二十条对新办的纳税人,评定有困难的,主要农产品耗用率可参照同种或同类产品暂时确定,待纳税人正式投产一段时间后按本办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定单生产等生产批次明显、各批次间产品变化明显的特殊类型企业,可按定单或批次依本办法确定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重新评定之前,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均应认真遵守所签订的《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安排》。

第二十三条对实行预约定耗管理办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据确定的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测算核准纳税人领购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数量。

对进行季节性收购生产的企业,在收购季节内可根据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核准纳税人领购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数量,收购季节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供应数量。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设立产品和原材料明细帐,并能准确反映主要农产品投入和主要产品产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组织采集农产品市场价格,并定期向基层公布最高指导价。

第二十六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并评估其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向税源管理部门报送《主要产品与主要农产品耗用情况表》(附件5,以下简称《耗用表》)。

第二十八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耗用表》与该期间(指税款实现时间)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是否相符,在此基础上分析纳税人报送的《耗用表》,审核纳税人主要农产品耗用比率是否与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相符。

第二十九条税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征中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约定耗的跟踪,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涉及与预约定耗相关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的,如生产工艺改变、设备更新、产品变化、停产复生产等原因致使纳税人原约定的主要农产品耗用率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重新评定。

第三十条涉及预约定耗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耗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申请对预约定耗安排进行调整;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重新评定。

第三十一条涉及预约定耗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预约定耗的,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责成纳税人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作出以下处理:(一)减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数量;

(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农产品耗用数量或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价格分别与预约定耗安排或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最高指导价相比偏高的,税务主管部门应责令纳税人限期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没有做出解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经下户核实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即“异常偏高”),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减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数量;

(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

(三)超定耗部分视同非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对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的实际收购价格超过期间最高指导价的,按照期间最高价格核定其收购价,对超过核定收购价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超定耗部分视同非正常损耗作进项转出处理时,其收购价按超定耗部分农产品所属期间最高收购价计算,如无法划分超定耗部分农产品所属期间的按当年最高收购价计算。所属期间最高收购价收购的农产品不足转出的,不足部分按次高价计算,以此类推,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五条对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所称情形并作出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纳税评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6日印发打字:林辰校对:流转税处黄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类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税负预警分析情况的通报》(闽国税函〔2011〕7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7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类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税负预警分析情况 的通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要求,为掌握2010年我省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情况,制定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标准,进而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省局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提取了全省企业类增值税纳税人相关数据(由于厦门征管系统与八市未连接,无法统一测算其税负,故本文“全省”仅指八市),对其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及预警标准进行测算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 1 -

一、税负基本情况 根据CTAIS提供数据,2010年全省共有纳税登记户40.8万户,其中企业为16.7万户。在此基础上,我们以行业样本量不小于5户、企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0和应缴增值税 0为筛选条件,提取正常经营、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进行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应缴增值税/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考虑出口免抵因素)预警测算,满足条件的企业有9.63万户,较上年增加1.26万户,增长15.1%,涉及74个大类、565个小类行业。2010年,纳入测算的企业共实现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5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9.5%;实现应缴增值税415.6亿元,比上年增长16%;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为2.7%,比上年下降了0.55个百分点;增值税实际入库418.92亿元,入库率为99.2%,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 - 2 -

(一)税负水平随企业税收规模的扩大而提高,众多中小企业税负大幅下降带动增值税总体税负下降 通过对样本企业应缴增值税规模分6档测算,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销售额税负随企业税收规模扩大而明显提高(如下图所示)。其中,2010年应缴增值税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销售额税负最低仅为0.91%,规模在1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2.05%,规模在100-5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2.41%,规模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3.05%,规模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税负为3.31%,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负最高为4.51%。显然,生产规模更大、经营更规范的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也相应更大。 2010年分纳税规模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变化情况%2 34 5%

福建国税公告2012年第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2〕3号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具体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三)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三、发票管理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2012年10月31日止。 (四)为确保2012年11月1日试点纳税人能够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票种核定等手续,包括资格审批、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自2012年10月1日起可到税务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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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 理事项的公告 【标 签】纳税人适用免税规定,免税规定管理事项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2-12 【实施时间】2014-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加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统称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三、追回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收回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同时作废纸质和电子信息的; (二)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购买方将全部联次退还销售方的专用发票,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三)尚未交付或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四)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五、凡经查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征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用户手册.doc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补退费类) 保险单号码 投保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声明:本人申请变更以下勾选的事项,并认同本申请书上与所申请变更事项相关的内容,同时知晓申请变更事项须经贵公司同意 批准后生效,其生效日以贵公司批单文件所载的批准变更生效日为准。本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与本申请有关之各类问卷及资料,对贵公 司之各项声明、陈述完全确实无误,并成为贵公司发放保险合同或保险批单之依据。如上述资料不属实并影响贵公司对变更事项之决定, 则任何根据此申请所发放之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批单无效。 请在需变更的项目前的□内打“√”,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正楷详细填写需变更的内容。申请书内容请避免涂改, 若有涂改,请重新填写或由本人在涂改处签字。 变更项目 变 更 后 内 容 □ 变更投保人资料 □变更被保险人资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姓名: 性别: □男 □女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其他需要更正的内容: □ 变更投保人联系资料 □ 变更被保险人联系资 料 家庭地址: 邮编: 家庭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手机: Email : 服务地址:□家庭地址 □单位地址 □其他地址: 邮编: 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批单所载的最后服务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变更投保人 (变更投保人需同时变更联系资 料及交费方式。含有投保人豁免责任的险种,新投保人须填写《健康与告知声明书》。) 新投保人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 职业代码: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新投保人声明:本人自此项变更生效日起,享有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并愿意履行相关义务。 新投保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交费方式变更 □领取形式变更 □银行转账(请填写下列转账授权信息) □其他 账户所有人: 证件号码 开户行: 授权账号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分配方式选择 □法定 □均分 □顺位 □比例 姓 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被保险 人关系 比例(%) 电话 1 2 3 4 说明: □保险费自动垫缴变更 □申请保险费自动垫缴 □取消保险费自动垫缴 □保单补发 申请原因: □遗失 □毁损 □其他 原保单自补发之日起作废;保单补发将收取工本费10元。 □变更签名 变更对象: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变更类型: □ 签名风格变化 □ 补签名: 1□投保单 2□其他单证 变更原因: □减额缴清 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变更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自动续保变更 □ 申请(请附续保特约) □ 取消 □其他(如特别约定等) 1.本人已详阅并同意申请人声明及客户须知; 2.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授权贵公司向有关部门调查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3.变更签名客户声明:本人认可原签名所确认的内容,并已详阅保险合同,对保险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等内容予以认可,今后凡涉及保险合同的一切签名均以此样本为准。 受托人(签名): 投保人(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填写 受理渠道: □公司柜面 □县级柜面 □委托服务人员代办 □委托他人代办 □其 他 公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0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答疑精选(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答疑精选(二) 2016-07-27 税得安心 1、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按项目申报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分项目预缴税款并汇总纳税申报。 3、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答: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维修,取得维修费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保险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或

服务用于赔付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提供给客户时,应按转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若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付金,再由客户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最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自已,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5、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答:酒店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6、办理会员卡取得收入如何计税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7、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8、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已将票据原件交给客户如何差额扣除答:对于将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代委托方收取款项”不作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价外费用。9、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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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其他辅助功能 (34) 4.5.1一键检测 (34) 4.5.2退出注销 (36) 1 引言 1.1目的 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1.2范围 1)本系统的适用对象为福建国税纳税人 1.3参考资料 略。 2 系统配置 2.1系统配置 2.1.1 电脑终端环境 硬件配置:最低要求1G Hz CPU以上,512M内存,建议配置CPU在Intel Core i3(包含)或AMD Athlon II X4(包含)以上,内存在2G(包含)以上,100M 以上的硬盘剩余空间。 系统配置:Windows Xp或Windows 7/8操作系统;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

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2011年03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的换版过渡期,2011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2类14种规格,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确定的票样中选择使用。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发票规格: (1)平推式:210mm×297mm、210mm×139.7mm。 (2)卷式:57mm×127mm、57mm×177mm、76mm×127mm、76mm×177mm、82mm×127mm、82mm×177mm。 2、发票联次: 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发票联、存根联、抵扣联、记账联;用于出口商品销售的发票为五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税务联、附联。卷式: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

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二)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金额版面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保留了原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发票换票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为了方便持票者对发票真伪的初步辨别,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专用纸在保留原有“SW” 菱形图案外,增加了“福建国税”字样的区域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全部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制。同时,采用电子编码防伪技术,可通过专用识别器识别。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内容适用于除厦门市外所有设区市。 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换版工作将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未尽事宜,各地国税机关届时将在对外网站上发布新版普通发票相关信息,请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20年福建税务全国税收调查指南【模板】

2020年福建税务全国税收调查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2020年的税收调查就要开始了!全国税收调查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税收调查为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支撑,与国家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和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息息相关。今年税收调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范围 全国税收调查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以独立缴纳或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为主。调查对象分为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两类。其中:重点调查企业包括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确定。今年我省参与调查的企业共17153户。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涵盖在被调查企业需填报的四张报表中,即信息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和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四张报表。调查期间为2019年度。基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创新驱动等政策供给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2020年税收调查

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与往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新增1项指标。为进一步细化企业留抵退税的情况,企业表新增了其中项“本年收到的期末留抵退税额”。 二是调整、删除了68项指标。为适应改革形势,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和便于统计,调整指标46项,删除战略新兴产业和“三新”经济的相关指标22项。 三是修改调查问卷内容。将“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调查问卷修改为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主要反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产能、资金、经营销售、当前订单、经营预期和税费优惠感受等五个部分,目的是为了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倾听了解纳税人客观、真实声音,进而不断完善优化相关政策。 三、调查方式 本年税收调查全部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网上直报系统具有“读入征管数据”功能。该功能可通过提取金三系统纳税申报数据,自动完成税收调查报表中一半以上指标数据的填报,纳税人只需进行核对和修改,然后再补充填报其他数据,即可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四、填报要求 ◆调查企业应在7月上旬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填写和上报工作。具体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电脑编码: 参保单位社保编码:申报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元费款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缴费性质□正常申报□稽核补缴□年度结算□缓缴补缴□预缴□后延补缴 社会保险号码或医保ID号参保人员 姓名 缴费对象 (供选 择) 缴费 月数 缴费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 险费 生育保险 费缴费 金额 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工(农民 工)住院险 缴费 基数费率 缴费 金额 缴费 基数费率 缴费金 额 缴费基 数费率 缴费 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金额合计 人数合计 分险种人数合计— 分缴费对象人数合计职工个人人、个体户本人人、个体户雇工人、农民工(缴费)人、农民工(不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人。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填表说明: 1、“缴费基数”指职工个人该月实际的缴费工资总额。 2、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个体户本人20%),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可不缴纳,但自愿的除外--不管农民工个人是否缴纳,都必须填写缴费基数;对缴费的,缴费金额必须填写,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0或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全省各市县费率不统一),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只录入缴费基数。 3、“缴费对象(供选择)”,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对应,有:职工个人、个体户本人、个体户雇工、农民工(缴费)、农民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4、合计栏有两行,上行“金额合计”统计该单位该月所有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险的缴费基数之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缴费金额之和。下行为“人数合计”,其中“分险种人数合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栏是指“缴费金额”有数字的个数相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栏是指有“缴费基数”的个数相加。 “缴费金额合计”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项下“缴费金额”的加总。 5、“费率”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6、选择“正常申报”的,“缴费月数”默认为1;选择“稽核补缴”的,其中,仅补缴基数、不补缴月数的,“缴费月数”为0,既补基数、又补月数的,按实际月数填写。 7、“缴费性质”中“稽核补缴”包括税务稽核和参保单位自查补缴;“年度结算”则仅指参保单位对当年内少缴基数在当年12月份进行的一次性结算补缴;“后延补缴”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简易指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简易指 南(内资查账征收企业) 一、下载“易财税”软件 操作流程:进入首页→点击“办税指南”→“下载中心”→“税务软件”→点击“年度所得税申报(内资)安装程序(易财税企业端)”→进入页面点击下载“年度所得税申报(内资)安装程序(易财税企业端)” 二、安装“易财税”软件 操作流程:解压“setup”压缩文件→选择并双击“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_企业端_福建国税-Setup.exe”→分别点击“下一步”“我接受”“安装”→“完成” 注意事项:软件必须解压才可安装,若没有解压软件请先下载解压软件。 三、新建用户 操作流程:点击“新建用户”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YES”→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输入用户名”、“输入密码”、“重复一次密码”“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信息→点击“确认”→弹出对话框提示创建成功,点击“OK” 注意事项:1、“输入密码”只能输入6位数。 2、“新建用户”各栏要求输入信息由纳税人自行随意确定,但不能为空。“电子邮件地址”若无,可按邮件地址格式暂输入一个虚拟的。 3、记住建立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下次使用; 四、账号管理 操作流程: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点击“账号管理”→点击左下角“删除”“YES”清除默认账号→点击“新建”→输入“税务登记证号”“网上办税登录名”和“网上办税密码”→点击“在线查询”→弹出对话框“账号信息下载成功”点击“OK”→在右下方“属性”对话框中核对、点击选择各栏的基础信息和数值→点击“保存”→弹出对话框提示“账号信息保存成功”点击“OK”→点击“关闭”退出 注意事项:1、“网上办税登录名”和“网上办税密码”必须与原网上办税大厅的“税务登记号”和“密码”完全一致,否则将不能使用; 2、要注核对“属性”对话框中各栏目基础信息并确保正确,否则将影响申报表的正确填报;查询给出的信息不可修改; 3、“属性”对话框中“申报模式”除汇总缴纳单位选择“本级申报”和“全辖申报”外,其余用户均应选“非汇总申报”。 五、申报表填报 操作流程:进入“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点击下方的“进入系统”按钮→点击“新建”“下一步”→设置业务所属时期→点击“下一步”→进入“步骤三设置业务属性”面页面,核对各栏的基础信息和数值→点击“完成”→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页面,点击“选择子报表”,选择报表种类,默认为主表→填写报表→填写完毕点击左侧“表单校验”→弹出“数据校验完成”“未发列问题”,关闭窗口;有问题按提示修改申报表→点击左侧“表单保存”,提示“表单数据保存成功”→点击左侧“表单提交”,弹出窗口提示提交成功→核对弹出窗口提示信息正确与否→正确点击“确认”;有误点击“取消”重新填表写申报表→弹出“在线服务联接”窗口,提示“请求成功处理”和“扣款成功缴款金额”“申报凭证序号”等信息 注意事项:1、要注意检查、核对“步骤三设置业务属性”各栏的基础信息和数值是否正确;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页面表中黄色部分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从附表中得到数据。主表,附表中灰色部分是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算出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

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 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福建国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用户操作手册(网页版)

福建国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用户操作手册 V1.0

目录 第1章导读 (3) 第2章系统安装 (4) 2.1一键下载安装程序 (4) 2.2安装一键设置工具 (4) 2.3I NTERNET安全页设置 (5) 第3章系统登录 (7) 3.1功能说明 (7) 3.2操作路径 (7) 第4章页面整体介绍 (10) 4.1页面布局 (10) 第5章申报纳税 (11) 5.1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_营改增申报 (11) 5.1.1申报清册 (11) 5.1.2申报税种选择 (11) 5.1.3确认申报信息 (12) 5.1.4填写申报表 (12) 5.1.5校验、保存申报表 (13) 5.1.6申报确认 (14) 5.1.7缴纳税款 (15)

5.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16) 5.2.1财务报表申报 (16) 第6章发票办理 (19) 6.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19)

第1章导读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金税三期网上办税系统提供网页版及客户端版。 网页版与客户端版均提供相同种类的常用申报表,覆盖增值税、居民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等42种申报表。 本文档将对如何访问网页版及获取客户端安装包进行基础环境设置等操作进行说明,并举例说明如何进行申报缴税、涉税事项办理等常见业务。 本文档仅用以指导内部测试工作。

第2章系统安装 2.1 一键下载安装程序 1.下载地址: http://81.1 2.72.176/resource/html/swzj/xzzq/bsrj.htm 2.2 安装一键设置工具 本系统需要安装设置工具,才可打开表单。 安装完成,进入系统,点击【一键配置】菜单,系统会自动检测安装的设置工具版本,未安装或版本太低,直接点击【下载安装】按钮,系统自动升级,按提示安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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