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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地方人大法律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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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

《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八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开展培训交流,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旅游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开展承载力评估,制定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

生物多样性,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变更或者撤销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十七条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交流合作,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企业主体作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以国际旅游带动国内旅游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单位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单位调整作息,为职工周五下午和周末休闲度假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地方性节假日。

第二十条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落地签和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和出境免税店,促进旅游购物;鼓励有关单位为旅游者购物提供金融、物流和咨询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海岛、采矿塌陷区等建

设旅游项目;鼓励采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旅游开发。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发展理论研究,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相关学校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动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质量、服务程序、设施设备、生态环保等方面制定标准,推动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其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进入权益类交易市场有序流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旅游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开发新型旅游消费信贷产品,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信息、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支持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体育旅游、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游学旅行、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支持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基础设施,鼓励开发中医保健、特色医疗、老年养生、疗养康复等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与养老养生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滨海优势,加大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海洋旅游航线建设和产品开发,发展海洋旅游。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开放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设施和功能,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培育旅游特色街区,鼓励兴办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第三节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移民库区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国家、省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农庄、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乡村旅游项目,研发乡村旅游经典线路,培育特色品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镇的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旅游小镇。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开设旅游专列。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完善设施和功能,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实现多式联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道路交通建设,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通往主要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道路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省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者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和承载量、住宿和交通状况、极端天气预警、传染病疫情信息等旅游服务信息。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

旅行社在旅行行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旅游项目或者游览时间。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随团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不得阻碍其讲解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景区推行电子讲解服务。

第四十七条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

鼓励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服务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八条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吸纳社会公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监督。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经营管理,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交通运输、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和网上预订服务。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第五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五十一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入口公告牌、电子查询机等方式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客流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发布旅游建议等对景区客流量进行控制。

景区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采取引导旅游者、调整路线、暂停开放等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分流旅游者。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确保旅游者安全,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文物安全等,保障旅游秩序。

第五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规

范设置和使用导游专座,并在车辆和船舶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服务监督电话等事项。

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运营;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包船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船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

第五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旅游经营者组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活动,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并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计时的,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情况和导游从业情况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名称、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变更以及取得、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旅游发展评价标准,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调查和统计分析,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度假、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旅游车船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

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8144219.html,/fg/detail2032247.html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旅游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旅游时间 由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服务人数为:人。 第二条行程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游玩项目等行程安排,具体内容以本合同附则(一)中规定为准。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如下: 1、旅游交通: 35座宇通豪华大巴,1300元/辆/两天 2、门票: 12元/人 3、住宿: 230元/间 4、餐饮:正餐500元/桌,早餐20元/人 5、导游: 150元/位/天 6、真人CS: 80元/人,包含CS全套集体专业器材、各项活动装备 7、篝火晚会: 500元/场,包含场地、凳子、柴火等。 8、保险费: 乙方结算费用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第四条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游玩项目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总服务费用50%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游玩项目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保证本次旅游的安全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10000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乙方应在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余额在活动结束时结清。若活动取消甲方不退还定金。 7、乙方若因天气等特殊原因而推迟旅游时间的,需与甲方进行协商,另行确定旅游时间。 8、乙方在活动当次入住房间数低于预定房间数的90%时,每间空置房见需按房价的50%比率支付空房补偿金。 9、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条费用结算 1、服务结束后,乙方现场结清余额,支付的费用为甲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余额,乙方可使用现金或刷银联储蓄卡结算。 2、乙方结算费用时,甲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六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时生效。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郯城县调查反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始建于2000年,核定编制2人。至2014年全县建立了14个乡(镇)工作站146个联络点,乡(镇)建站率达100%。为进一步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托残联、妇联、看守所及两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24名司法助理员4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24名律师成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2010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2238件,其中刑事案件119件,民事案件218件,公证36件,非诉讼案件1865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15件、1460多人,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2000多万元。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县法律援助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总结如下: 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截至2014年12月,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2944人,农村低保户40926人,残疾人75000人。而全县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仅有70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2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面对11万余

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对案件具体承办过程中,承办人是否有违规、违纪的现象,是否尽心尽责地办理案件,案件办理进展如何,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监督。 (三)基础设施薄弱,办公条件差。 1、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我县2014年度同级财政拨款仅为5万元(其中还包含人民调解),达不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县级同级财政拨款全部达到或超过2013年中央和省级专款数额的要求。同时中心办公室也达不到“临街落地,办公面积60平方以上,实有人员5人以上”等窗口设置的要求,给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2、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经费的制约在客观上阻滞了法律援助的开展和发展,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量很少,办案支出和补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旅游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实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

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天津隆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旅游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基本条件及服务内容 1、乙方须具备提供相关专业旅游服务能力,提供旅游路线方案、旅游期间的住宿、饮食等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员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组织计划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2、服务内容为:旅游服务业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二、甲方义务 1、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其他有效的支持。 3、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旅游要求,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提供相关优质旅游服务。 2、乙方在旅游服务业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欺诈、胁迫、伪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3、乙方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在业务结束后30日内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 4、乙方在旅游服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文档: 1)旅游人员登记表; 2)旅游内容详细说明资料,含旅游策划书、具体旅游服务内容等。 5、乙方应确保甲方参游人员的人生安全。 四、付款/结算方式 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旅游服务费合计人民币_194304元(大写:壹拾玖万肆仟叁佰零肆元整)。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解除 1、合同有效期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 日。 2、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符合税法规定,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乙方延迟向甲方提供旅游服务资料或增值税发票的,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各赔偿200元/天的违约金。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合同六

合同法和旅游服务合同六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不属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是() A.电报B.电传 C.电话记录D.电子邮件 2.下列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A.互易合同B.赠与合同 C.居间合同D.承揽合同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合同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合同是一种合意 B.合同是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C.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D.合同是各种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A.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B.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C.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D.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5.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 A.附解除期限B.附延缓期限 C.附解除条件D.附延缓条件 6.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 A.自撤销时无效B.自订立时无效 C.没有成立D.没有生效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B.甲公司签字盖章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D.乙公司签字盖章 8.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员调查乙的偿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 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主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鼓励和主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措、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09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4)

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 一、判断题(判断对的请选 A,判断错的请选B,并将所选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 I. 狭义的旅游服务合同既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就旅游服务签订的合同,也 包括旅行社与交通、餐饮、住宿等履行辅助人签订的关于履行旅游服务的合同。P167() 3. 旅游服务合同可以被界定为: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的,约定双方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权利的协议。P167 () 4. 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是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事先设计好的旅游产品,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设计、安排等,并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P167 () 5. 旅游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的服务行为。包括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行为。P167 () 6. 由于旅游服务具有追求精神享受的活动,具有履行的异地性和时间上的 持续性等特点,旅游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旅游法》对此类合同及其 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P168 () 7.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关于旅游合同的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旅游法》的规定。P169 () 8.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三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P168 () 9. 一般地,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地接社。地接社则是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它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而是受组团社委托的履行辅助人。P168 () 10.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交通、餐饮、住宿、 景区等经营者。P170 ()II. 包价旅游合同的标的是关于旅行的全部或者综合给付。P169 () 1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有效。P171 () 13.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旅游合同是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旅游合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旅游企业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 也有利于国家对旅游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考核要求】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1?识记:(1)旅游合同的概念;(2)旅游合同的种类。 2?领会:旅游合同的特征。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识记:(1)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2)旅游合同的订立原则; (3)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4)旅游合同的担保。 2?领会:(1)旅游合同的内容;(2)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 (3)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3?应用:旅游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三)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1?识记:(1)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责任。 2?领会:(1)旅游合同转让和终止的概念; (2)旅游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1?识记:(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严格责任原则。 2?领会:(1)违约责任的免除;(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3?旅游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二)旅游合同的作用 1.旅游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2.旅游合同是维护社会旅游秩序的行为规范 3.旅游合同是保障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法律措施 4.旅游合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手段 二、旅游合同的种类 (一)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 (二)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 (三)完成工作的旅游合同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原则 (二)订立旅游合同的程序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1?格式条款的利弊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 【找法网旅游服务合同】国内旅游的定义是国家内的居民离开长住地到国内另一地方去进行的旅游。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牛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r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起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法律援助主要事迹

法律援助主要事迹 20XX年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XX年——20XX年,全区各级法律 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x件,结案x件,结案率达到了x%,解答法律咨询x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 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 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 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 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 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 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 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XX年, 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 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 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 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XX年,区法律援 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 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 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 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XX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 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全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律援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 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017年政策与导游法律法规题库-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测试题题库(含答案)

一、判断题 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约定无效, 对方既不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也不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错误 2.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上这些都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正确 3.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及行政处罚,都属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错误 4.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有的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即生效,而合同效力制度更多地体现出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干预。错误 5. 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然,也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错误 6. 委托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正确 7.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确 8. 委托代订合同的代理人通常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指定而代订的合同。错误 9. 要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有效的要约,其内容需具体明确,此外其要约人需具备相关资格。错误 10. 旅游服务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实践合同。错误 11. 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而合同的内容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错误 12. 合同可以是以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 13.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经旅游者要求仍

然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存在欺诈旅游者情形以及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以上这些均属于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错误 1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正确 15.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代表确定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错误 16. 《合同法》对旅游代订合同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旅游代订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一种、旅游者的义务是支付代办费用、旅行社代订行为的后果由旅行社自己承担。错误 17.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经济与政治权利的资格。错误 18.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转让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的,应当向旅行社提 后提出,此外,该转让权并非绝对的不 出转让的请求,同时务必在旅游行程开始' 受任何限制。错误 19.旅游行程单不属于合同的内容。错误 20.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地接 社履行的,该地接社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应当 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高于接 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错误 21.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 单。正确 22. 寄送的价目表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错误 23.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行社的采购成本等,以上这些都是旅行社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的注意事项。错误 24. 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以及旅游住宿服务合同是《旅游法》规定的旅 游服务合同。错误

旅游服务合同

正文: 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 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受的法律援助捐款和筹集的法律援助资金,应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并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七条行政、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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