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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管形式差异性原因

一、差异性的存在宪法监督模式是宪法监督理念的制度化,是宪法监督中各要素在具体组合和运行时所呈现出的不同范式。

宪法监督理念要付诸实践,必须依赖一定的制度,现代国家对宪法监督的具体制度都有这样那样的不尽相同的安排,这些现实中的宪法监督制度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和观察角度,可以形成各自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如根据宪法监督权力的集中程度,可将宪法监督分为集中型或集权型、奥地利型和分散型或分权型、美国型两大模式,这种分法最先由意大利宪法学家莫罗卡佩莱蒂~提出…根据宪法监督权限范围的大小,宪法监督模式又可分为全职式、多职式和少职式三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是由我国学者杜钢建先提出来的;而最为流行的划分方法,是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对宪法监督模式进行分类,这种划分方法又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三分法,将宪法监督模式分为立法机关监督型、司法机关监督型和专门机关监督型;另一类是四分法,即将三分法中的专门机关监督型再细分为宪法法院监督型和宪法委员会监督型。

本文出于差别性研究的需要,采纳四分法之说。

一立法机关监督模式。

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具体的模式,即英国模式和前苏联模式。

英国模式基于立法机关的至上性,认为立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限制。

英国从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违宪审查问题作过规定,实践中一旦有了违宪问题,也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解决,议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通过日常的立法活动以及积极的法律修改、法律调节活动,忠实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持宪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前苏联模式强调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只不过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报告工作,不允许有高踞其上或与之平行的机关存在,因此在前苏联的宪法监督制度中,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二司法机关监督模式。

该模式滥觞于803年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中的判决,故亦可称之为美国模式、马歇尔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负责一般是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

由于其司法性极强,与普通的司法管辖无本质区别,同等地存在于整个司法系殊对待。

其监督的提起一般是来自具体案件中"-事人的违宪审查请求,监督的方式也就只能是事后审查,而没有纯抽象的就法论法的事前审查。

所以美国模式下的宪法监督,人们在习惯上称之为司法审查。

该模式在拉美国家、英联邦国家、北欧及希腊、瑞士、日本等国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三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

这是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确立并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特有模式,故又称之为法国模式。

第四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法文为1,它几乎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机构,主要职能并非违宪审查,而是对议会两院的意见分歧进行协调,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法文为1,从字面上看又可译为宪法评议会,还有人译为宪政院。

当然,第五共和国委员会的变化决非停留在文字游戏上,而是在职权上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展,使之成为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宪法监督机构,兼政治性与司法性于一身.一方面,积极地对政治问题作出判断如裁决有关选举事项、确认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在总统采取重大行动时接受总统的咨询等,不像美国模式那样回避政治问题如在最经典的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中,大法官便是借助于程序性违宪的裁决驳回诉求,回避了从实体上正面回答尖锐的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它在裁决选举争议时采取的程序规则与普通法院的无异但它只进行抽象的事前审查,且内容范围较窄,有违宪请求权的主体也有限。

四宪法法院监督模式该模式由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提出,并于920年发轫于奥地利,后被欧洲大陆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故又称之为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或欧洲模式。

宪法法院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是一个专设的裁决宪法争端的监督机关。

这与法国模式相似,但它与法国模式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引入了美国模式的许多做法.具有较强的司法性,如在监督原则上坚持公开原则;在管辖范围上不

仅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还进行附带的具体审查或民间的宪法诉愿审查;在监督方式上,不仅有事前审查,而且有事后审查;在监督内容上,所有的法律文件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审查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只进行秘密的抽象的事前的和歧视性的审查,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各国对宪法监督模式的不同选择,决非纸上谈兵的结果,而是与各国宪政发展过程当中的种种主客观因素休戚相关,主要涉及到法律理论、法律传统、历史际遇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二、模式差异与理论基础法律理论虽然不具有客观物质的决定力量,但其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实际存在,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价值取向起到深层次的遥控作用。

也为宪法监督模式的构建提供理性的前提或准备有力的思想武器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来自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指出,美国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分配就要尽可能平衡,但实际上司法机构在三权中最弱,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而只有判断。

所以由它来监督宪法是最合适的,对宪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最小。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正是通过这种理论创立了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一开司法审查之先河法国宪法的理论基础虽然也是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但法国在权力分立的旨趣上却与孟德斯鸩的初衷相去甚远,即法国的权力分立不是为了使三大权力相互制衡,而是为使三大权力绝对分离,尤其是司法权不得干涉行政权和立法权,790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今后将永远与行政职能分离。

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构行使职权,也不得对执行职务的行政官进行查询,查者应受罚13可见,三权分立这个原创于法国人的理论在本国革命伊始就受到形而上学的理解,未得到充分贯彻,倒是被远隔重洋的美国人奉为圭臬,并且一开始就把握得十分到位英国模式的选择主要是接受了议会至上原理,认为议会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几乎也是万能的因而违宪审查当然就是议会的众多权能之一。

这一原理在英国8世纪宪法名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又译作《英法解诂》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一个多世纪以后的戴雪对之推崇有加,认为在今日

视之,其所持论已成经典,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还摘了一段精彩的原文。

现转引部分如下巴力门的权力所至,诚有如柯克所云,不但是卓越,而且是绝对。

惟其如是,他的管辖权当不能受制于何人何事……倘若专就地位观察,他是至尊无上;倘若专就权限观察,他是无所不包含复载。

故切实言之,巴力门对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又可以诠释。

可见,英国模式的价值基础是议会至上原则。

两个多世纪前精通英国宪法的政论家狄龙曾发出过一句流传甚广的精警语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女人变成男人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

这是英国法家所共同主张的基本原理。

前苏联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过程当中确立起来的一项政权组织原则。

所谓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权、执行权合而为一,或代议机关、执行机关合而为一。

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制。

议行合一原则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精神。

按照这一原则,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人民代表机关地位至高无上。

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相互间的制约关系。

但在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上,只能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其负责。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实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地位更高首先,人民代表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而议会的性质只是立法机关;其次,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而议会除产生政府内阁外,并不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元首、法院等;复次,人民代表机关真正反映民意,可以绝对地对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则不能反向监督。

而根据西方的分权学说,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政府也可以制约议会,如在议

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或拒绝通过信任案的情况下,内阁可以通过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重新选举的意义在于,当议会与内阁的意见难以调和时,通过选举的方式询问民意,可见议会的意志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奥地利模式直接受到规范论者凯尔森的法学思想的影响,凯尔森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性理论,他认为,国家作为人格化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在同一个平面上的诸法规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同层次诸法规的等级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一个规范的效力为另一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产生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这一回归~必然以一个基本规范为终点。

所谓基本规范,就是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

通过各级规范的层层回归,我们会发现,只有宪法的效力不能产生于任何更高的法律规范,宪法就是基本规范,是其他一切规范产生的最高法律来源。

这种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等级之分,使得宪法与普通法律被当然地区别开来,进而要求将宪法的适用与普通法律的适用也区别开来,这就为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立宪法法院提供了理论基础。

凯尔森在他亲自主持920年奥地利宪法的制定时,将自己的法学思想贯彻到立宪之中,使得这部宪法成为最早确立宪法法院制度的法典。

三、模式差异与法律传统在移植任何性质的法律制度时,都不得忽视传统这个有着深刻作用的因素。

法律传统的外延极其宽泛,包含很多的东西,这里仅就西方两大法系的影响作一简要分析法系1是法的一种分类,其根据是法的历史传统、表现形式和司法审判方式。

宪法监督模式一般都与特定的法系相关联。

笼统地讲,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适合于荚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宪法法院监督模式则适合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韩国等。

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遵循先例约束原则,普通法院的判决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判决中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还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这恰好同违宪审查对于裁决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

在实行普通法院监督模式的国家,法官造法是一个普遍认同的事实,法官的创造性是判例法永不枯竭的源泉。

宪法监督与普通的司法管辖并无根本区别,一切争议,无论性质如何都以同样的程序和方式由同一法院裁决,不会因为某一案件中可能存在违宪问题而特殊对待。

这使得在宪法争议案件中,普通法院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宪法和法律,可以作出必要的解释,宣布法律无效。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深厚,普通法院的法官对于成文法具有极强依赖性,只能墨守成规,不能从具体案件中得出什么新的规则,立法者通常享有崇高的威信,并制定浩繁而严密的法律条文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援用,法官的唯一任务是司法,无权造法,更不具有更改法律的权力,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院的法官没有足够的心理;位备,经验积累和资格条件向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起挑战。

而且,大陆法系传统中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普通法院的判决只有个案效力,不具有普遍效力,如果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势必会产生传统方面的障碍,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赋予其违宪审查权的同时,赋予其判决的普遍效力。

当然,法系对于模式选择的影响也非绝对的,如日本这个大陆法系国家自二战以后一直实行普通法院监督模式,至今尚未发现有什么明显尴尬的事件,更无迹象表明其必然会崩溃。

但正如前面所言,这是有历史成因的,近些年来,日本也有学者针对最高法院存在的判决数量少、不敢对权力进行批判、缺乏正面处理问题的勇气等问题提出批评,进而主张革故鼎新,建立宪法法院…。

另外,英国这个普通法系传统的发祥地,也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的国家,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规定了法官终身制,却没有实行普通法院监督的模式,而是一直实行议会监督模式,原因何在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影响模式选择的因素历史际遇。

四、模式差异与历史际遇英国确立议会监督宪法的模式,与英国议会至上的历史际遇休戚相关。

这里至少有三个问题可谈。

其一,关于长期巴力门。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1

(一) 单选题 1. 在我国,下列哪个主体可以提议修改宪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 (D)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参考答案: (B) 2. 下列哪项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A)英国《自由大宪章》 (B)法国《人权宣言》 (C)北美《独立宣言》 (D)《共产党宣言》 参考答案: (C) 3.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是()。 (A)本质分析法 (B)实证分析法 (C)价值分析法 (D)规范分析法 参考答案: (B) 4. 下列哪项最早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 (A)法国《人权宣言》 (B)美国《独立宣言》 (C)美国宪法 (D)英国《权利法案》 参考答案: (B) 5. 下列选项中被认为是划分法治与人治最根本标志的是()。

(A)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B)是否依法办事 (C)是否有法可依 (D)是否有法必依 参考答案: (A) 6. “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中“宪法”一词的含义是()。 (A)一般的法律、法度 (B)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D)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参考答案: (A) 7.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应当是怎样的”是()。 (A)本质分析法 (B)规范分析法 (C)实证分析法 (D)价值分析法 参考答案: (D) 8. 下列关于美国现行宪法制定时间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776年 (B)1787年 (C)1789年 (D)1790年 参考答案: (B) 9. 一般认为,宪法属于()。 (A)公法 (B)私法 (C)既属于公法,也属于私法 (D)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错误) 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错误)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错误)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正确)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正确)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错误)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正确) 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正确)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错误)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错误)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5、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是(B)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中华民国约法》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A、C、D) D、政治协商B、立法监督C、民主监督D、参政议政 7、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是(B) 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 C、《自由大宪章》 D、17 91年《法国宪法》 8、(ABCD)属于宪法性文件。 A、《义务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国籍法》 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9、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根据这一定义判断,(B、D)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C、1848年意大利宪 法 D、1830年法国宪法。 10、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五五宪章》 二、小论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请参考课本P20——23 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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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参考答案: 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电大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电大天堂【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天堂【宪法学】形考作业一:(第1—3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B 2、B 3、A 4、D 5、C 6、B 7、B 8、A 9、B 10、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CD 2、ABD 3、AC 4、ABCD 5、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爱国统一战线: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2、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3、刚性宪法: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4、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已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异己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5、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6、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四、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司法机关监督立法机关监督专门机构监督 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138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

1、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答: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合宪性。 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六、论述题(13分)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 (1)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2)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3)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一样,有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友好合作的任务。 (4)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论宪法的规范性

论宪法的规范性 杨陈 2012-04-24 11:18:04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一、问题的缘起 自2001年《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出版以来,规范宪法学的学说与主张日益受到了公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有益的对话与争论。这些对话与争论一方面来自于韩大元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所倡导的宪法解释学①,(①宪法解释学的基本著作与论文有: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范进学:《宪法解释主体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认真对待宪法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等等;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与限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等等。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互动与对话见: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4期;郑磊:《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等等。)在这一方面,两类学说之间相似之点远远多于分歧之处,即便是明确的对规范宪法学提出质疑的范进学教授,其观点也不过是认为,规范宪法学由于其过于孤高之品格,很容易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而真正的宪法解释学必须以法官为中心展开,方能有裨于法治建设之时代任务[1]。从整个学科分化的趋势来看,这样的争论只不过是家族内部的争论,尽管当事人会觉得自身之学说与对方有重大之不同,但却被一些研究者一无例外地归入同一流派。[2]

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之间的相互补益不同,以陈端洪以及高全喜两位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②,(②政治宪法学的主要著作与论文有,陈端洪:《宪制与主权》,法制出版社,2007年;《制宪权与根本法》,法制出版社,2010年。等等;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法制出版社,2009年。等等。一般认为强世功教授也属于政治宪法学之阵营,但其并未对此评价作出公开的回应,因此在此并不讨论强氏之观点。)却试图从根本上动摇规范主义宪法学存在之基础。尽管高全喜教授一再声称其观点与陈端洪教授相去甚远,在价值取向上反倒与规范宪法学相去甚近,[3]但这两位教授却不约而同的认为规范宪法学过于“幼稚”。之所以说其幼稚,陈端洪教授的指责在于规范宪法学缺乏足够的政治敏锐性,难于发现宪法条文背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这就导致了规范宪法学一方面过于坚持自己不切实际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太过拘泥于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条款而不能自拔;[4]310-316高全喜教授的批评则在于,对权利话语的坚持固然无可厚非,但由于规范宪法学过于强调其学科的自足性(autonomy),这使得规范宪法学难以用一种更为开阔的视野去探究今天这样一种政治法律体制的前世今生,更遑论预知其未来走向并对之加以积极的影响。[5] 对于这样的指责,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对其做出适当的回应,这倒不是说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在政治宪法学面前证实其自身的成熟性。规范宪法学之所以要认真对待政治宪法学的批评,是因为在政治宪法学背后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作为其结构性前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法律只不过是作为一种被给定的表象,真正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某些决定性的因素,尽管这些决定性因素在迄今为止的学说史中显得纷繁复杂、莫衷一是,比如说“主权者的命令”、“社会连带关系”、又或者是某种难于辨明的历史规律。

宪法学第1-10章试题与答案

《宪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A、单一制B、民族区域自治制C、准联邦制D、“一国两制”制 2、马克思原则上主张的国家结构形式是(C)。A、联邦B、邦联C、单一制D、复合制 3、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C)。 A、国家的民族关系 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C、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D、国家的阶级关系 4、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A)。A、国旗法B、国徽法C、国歌法D、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5、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国国歌是在(A)。A、1954年B、1949年C、1975年D、1982年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必须每日挂国旗的国家机关是(ABCD)。A、最高人民法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外交部D、国务院 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有(ABCD)。A、历史传统B、民族的组成及其分布状况C、经济发展状况D、政治文化影响 3、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可以悬挂国徽的国家机关是(ABCD)。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外交部D、人民法院 4、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民族原因是(ABCD)。A、各民族的分布状况B、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C、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D、各民族的战斗友谊 5、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有(AD)。A、外交部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村委会D、出入境口岸第 《宪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A)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A、职工代表大会B、工会委员会C、厂长负责制D、承包租赁制 2、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C)存在。A、一定范围B、一定时期内C、一定范围内长期D、长期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B)。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 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C)。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 5、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A)。A、工人阶级领导B、中国共产党领导C、工农联盟D、统一战线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BD)。A、民主和法制建设B、教育科学文化建设C、经济建设D、思想道德建设 2、在我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CD)。A、农村的土地B、城市郊区的土地C、宅基地D、自留地和自留山 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农联盟的基础是(ABD)。A、四项基本原则B、改革开放C、反帝反霸D、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包括(BC)。A、工人阶级B、小资产阶级C、民族资产阶级D、农民阶级 5、国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ABD)。A、没收官僚资本B、赎买民族资本C、完善法律法规D、进行经济建设 《宪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C )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全体会议C、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各代表团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D)召集并主持。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委员长会议C、委员长和副委员长D、委员长 3、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属于(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国务院有关部、委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4、1954年宪法规定,当选国家主席的公民的年龄必须年满(A)。A、35周岁B、40周岁C、45周岁D、50周岁 5、确立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是(D)。A、1954年宪法B、1975年

2016年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问题详解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规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宪法规作为法律规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的作用。(×)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8、1931年在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维埃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容(ABD)

论宪法的适用

关于宪法的适用问题,在宪法学界是备受关注的,本文试从宪法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这一命题出发,探讨宪法的适用问题。 一、宪法适用的涵义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的机关一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1]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2]还有的学者把宪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3] 二、我国宪法适用的现状 (一)学术界的观点 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学术界对此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1.否定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宪法在我国不应该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4] 2.折中说。该学说认为,人民法院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只能在民事审判或行政审判中有限的进行适用。[5] 3.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宪法也是法,理应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6] (二)在审判实践中宪法地位的现状 由于理论上意见不一致,因此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真正确立。笔者特意访问了一些法官,其结果惊人的一致。几乎所有的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过。只有极个别的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只是目前由于习惯的影响,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笔者又查阅了建国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这些案例判决中引用宪法条文的也是寥寥无几。 当然,宪法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并非从来没被引用过。对此,有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宪法取得效果良好的判例,同时也分析了有些由于没有适用宪法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尴尬,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对受害者的不公。[7] 可喜的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的原文是这样的: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兼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蒋朝阳 引言 法律地位(Status)这个词原是私法中的概念,指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1后来,法律地位的范畴不仅限于私法领域,它用来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属类别中所居的地位。在法律渊源意义上,可以借用法律地位的理论,用来分析某一具体法律在所属法律部门中所居的地位,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研究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律地位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一般不能由法律关系主体选择和协议来决定。如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有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由民法加以规定。在私法领域内,法律关系主体的选择可能产生实际地位的变化,但是这种地位改变的结果仍要由法律所决定。而在公法领域,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与私法主体不同的是,公法主体则不得通过选择来改变其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能自我设定,与此相似的是,在法律制定方面,某一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宣称,而是由其上位法来规定。 与法律地位相关的重要法律范畴是法律人格(Personality),它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2在私法上,法律人格是指权利能力。3在公法领域,公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受赋予其地位的法律规定的制约。法律人格不能自我赋予,与此类似的是,就法律制定而言,具体法律要设定什么内容、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如何,则由赋予其地位的上位法来决定。 由此而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其上位法即宪法来赋予的,其内容设定、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也是由宪法来决定的。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现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表明,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点:一、从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宪法是基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855-856页。 2同上书,第688-689页。 3参看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第50页。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中国人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8164751.html,,2003年4月25日。

2019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2011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1 一.填空题 1、法律现象 2、具体具体一次性 3、某一类某一类重复性 4、自发自觉个别一般 5、国家 6、国家强制力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8、保护 9、经济基础阶级意志10、历史传统外部特征 二、单项选择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项选择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 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 小组长 张三 讨论人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 讨论时间 2008年11月8日下午(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李四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王五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赵六、丁七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

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范立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 社会惯习共享合作行为道德目标命题规范性合法性环境 内容提要: 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与道德相比,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弱规范性,它本身是一种道德主张,但它的来源却是独立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的。哈特和科尔曼等人基于法律人视角,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承认规则只具有认识意义。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于法律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如何理解法律的规范性,涉及到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问题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其它规范性概念、特别是道德规范性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而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不过,两者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对法律规范性的概念理解,同时也给来源提出了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法哲学家无法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这一被普遍接受的主张,在概念上就难以成立。因此,来源问题涉及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一些法理论家并不否定,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官员或普通公民会认为法律是规范性的,他们反对的是,没有人能够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的、能够通过反思性检验的说明。如果这一实践重要性不能得到合理的证立,我们赋予它这种重要性就是错误的,我们就必须抛弃法律的规范性,并解释这类错误的成因。它们都热衷于揭露法律的非规范性本质,比如,法律的规范性只是统治阶级追求其利益的面纱,正当性信念是统治阶级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灌输和操纵的结果,所以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揭露规范性背后的事实真相。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女权主义等属于这一类型。)。本文希望对这两个问题提出初步的但可能有益的思考。 全文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规范性的概念,特别是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性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法律规范性的内在紧张:一方面,法律主张其要求具有道德约束力,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是以独立于内容的(content-independent)方式要求服从的,因此,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1].2.3.答案演示教学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20分)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20分) 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

宪法学考试论述复习题

1、试述宪法产生的基础。 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特别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宪法制度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宪法是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宪法是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为了打破封建专制的束缚压迫,推翻封建专制统治,资产阶级掀起争取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斗争。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斗争中建立了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能够使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创造了政治条件。 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使人性得到解放,西方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关于民主、自由与人权等思想观念和理论主张,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这些民主宪政思想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创造了思想条件。 2、在我国,由于过于强调宪法的政治性,过于注重宪法的政治标识功能,过于注重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统治属性,宪法在我国被视为“政治纲领”、“治国章程”等等而被束之高阁,特别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不健全,宪法没有实行司法化,因而违反宪法只有政治责任,而无法律责任。久而久之,宪法被远离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老百姓对其敬而远之,因此,许多老百姓认为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无关紧要,可有可无。你认为宪法对公民的生活重要吗?请从宪法学的原理谈谈你的观点。 宪法对公民的生活很重要,因为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李维汉说:宪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李步云说:在人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权制度的基础是宪法制度。宪法之所以对公民的生活很重要,这是因为:1、宪法通过合理配臵权力以保障人权。2、宪法通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以维护人权。3、宪法通过确认人权内容予以保障人权。4、宪法通过建立宪法保障制度以保护人权。 3、材料分析题 201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的纪念年。回顾百年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从1908年“逼上梁山”的清末立宪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之后,中国的近代的立宪经历过“转瞬即逝”的民主共和、军阀混战时的“宪政闹剧”、国民党党治下的“训政”和中国共产党20多年的“磨练”。新中国建立后,先后制定过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现行宪法也经历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纵观中国宪政建设百年史,不难看出,时至今日,中国依然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但不可否认,在百年宪政建设过程中我们积累了许多经验。 [问题] (1)根据所学宪法知识,分析中国近代难以构建宪政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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