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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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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

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 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界面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界面划分,

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各企业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是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制定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安

全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安全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五)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编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先培训后上岗;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集团公司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九)监督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一)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三)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

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

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

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监督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生产信息管理

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五)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及公

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负责监督所管理和所属

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七)监督本公司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

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

(八)组织召开本公司安

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九)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设备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组织开展所管理和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一)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

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年度机组(A、B、C、D 级)或装置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基层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利用集团公

司和本企业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化、信息化;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

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培训;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

和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建立外包工程和所属多种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二)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十三)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机组(装置)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设备维

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

(十六)强化基建项目的技术选择、设备选型、设备监造、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的管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管理;

(十七)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负责新建、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企业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九)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企业与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界面划分

(一)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

产关系的企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许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环保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

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

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的企业岗位设置,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

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企业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子公司、直属企

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基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混乱,基建安全专项检查问题突出,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

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对事故单位有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或事项的,即使无后果也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

(一)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事项,逾期未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

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

(四)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正式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没有落实的。

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责任的划分对外包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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