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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渭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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