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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约定式回购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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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2-19 | 字号:【大中小】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深交所将为其开通交易权限。

第八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除外。

第九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因证券公司原因发生购回交易差错;

(四)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因证券公司原因一年内多次发生购回交易差错;

(四)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五)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深交所。

证券公司未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四章交易

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

第十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

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九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内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证券公司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内容。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进行成交确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第二十三条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四条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三节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二十五条《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

第二十六条《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

第二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结算

第一节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两个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

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

第三十一条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托管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无关。

第三十二条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金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金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金额=成交数量。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金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

券应收金额=成交数量。

第三十三条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清算结果,按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

第二节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第三十五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的标的证券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三十六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进行调整的方式。证券公司向个人客户返还红利的,按照税后红利金额调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办理以上权益分派时,将代为计算个人客户因待购回标的证券产生现金红利、利息和红股等权益而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其他纳税事宜由证券公司、客户或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第三十八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九条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配股权划转的,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相关权益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约定购回式

证券交易与有可能形成业务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客户协议》的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前款所述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并管理的多笔交易的标的证券市值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比值。

第二节违约处置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并告知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三)证券公司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形式齐备的,深交所将根据处置申请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

(四)证券公司在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的次一交易日起,可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对相关标的证券进行处置,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五)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处置结果报深交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划转的,同一证券及其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影响标的证券划转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与客户协商向深交所提交划转申请。

第五十条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

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处置结果向深交所备案。

第三节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

(一)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五)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常情况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前购回;

(二)延期购回;

(三)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

(四)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客户应当提前购回。

第五十四条发生第五十一条(一)、(二)、(三)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上述情形导致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对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发生异常情况的,证券公司与客户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的通知办理相关证券和资金的划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大宗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

第五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

初始交易:指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融入资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客户以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终止购回:是指初始交易成交后,发生规定或约定情形须终止交易的,客户与证券公司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双方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 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 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 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

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7

修订说明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15,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 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股权激励协议书(限制性股权)

股权激励协议书(限制性股权) 甲方(激励对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鉴于: 1、江苏帕卓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卓管路”)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833395。 2、甲方为帕卓管路的员工,截至2016年2月1日,在帕卓管路工作年限为【】年【】个月。因帕卓管路制定了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甲方可根据帕卓管路激励计划获得帕卓管路持股平台常州 共创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持股平台”)的部分出资份额作为限制性股权。3、乙方为持股平台的有限/普通合伙人,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 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甲方从乙方处受让部分出资份额(即限制性股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授予对象资格 1、甲方须在帕卓管路及其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帕卓管路及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帕卓管 路领取薪酬。 2、甲方需经帕卓管路的董事会按照《江苏帕卓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核查,经核查适格后甲方才具有获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资格。 第二条限制性股权的授予 1、限制性股权的来源为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激励对象可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而间接 持有帕卓管路的相应部分股份。甲方经帕卓管路的董事会确认为适格激励对象后,有权按照帕卓 管路《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帕卓管路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从乙方处以受让出资份额的方式一次性获 授限制性股权。 2、根据帕卓管路的《激励计划》及董事会相关决议,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所持有的【】%的出资 份额(对应的帕卓管路的股票为【】股),甲方通过受让乙方所持有的出资份额从而获授限 制性股权。

【私募股权投资参考协议】股权回购协议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29. 1. 【私募股权投资参考协议】股权回购协议

30.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丁年—月 日签署: 31.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32. 地址: 33.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34. 地址: 35.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36. 鉴丁, 37. 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 号:),其注册地址为: , 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38. 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 下:; 39. 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白分之(% ) 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 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白分之_L %L 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白分之 _ (_%)的股权,包括该白分之(%) 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 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股权回购 2.1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 3.1条中所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完整版)干股股权激励协议书(最全完整版)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两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股票质押合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担保

合同编号:x 股票质押合同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合同当事人 甲方(质权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xx省x 经办人: x 联系电话: 1x 传真x 邮寄地址x 邮编:x 电子邮箱:x 乙方(出质人):深圳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与主债务人(定义见下文)签署了《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为 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股票上设定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质权,将其持有xx(股票代码:xx)的【3577.6742】万股流通股股票、乙方追加质押的标的股票及上述股票的派生权益质押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号-ZY的《股票质押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xx号单一资金信托:指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信托资金用于投资 乙方持有的xx股票收益权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xx】。 1.3《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指甲方、乙方签署的编号为xx号-ZR的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主债权合同》:指编号为xx号-ZR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1.5主债务人:深圳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公司: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为【xx】。

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权利条款 一、有关股权转让的权利 (一)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 条款含义: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二)强制拖售权 条款含义: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三)共同卖股权 条款含义: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人的上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强制拖售权、共同卖股权,事实上都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二、新股优先购买权(包括增资优先认购权) 条款含义: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2)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5]263号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

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专业律师版

本协议适用情况:(1)本协议为限制性股权模式;(2)本协议明确了员工激励股权的授予、归属、退出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3)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4)本协议是公司实施限制性股权激励的核心文件;(5)本协议源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涵盖了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条款,关键条款已标注使用说明,下载后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标注的说明修改使用,修改完毕后删掉说明(红色字体)即可。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获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股权),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限制性股票(权)才能实际归属至激励对象名下,并从中获益。 【xxxx有限公司】 之 员工激励股权授予协议 【xxxx】年【xx】月

目录 第1条员工激励股权的授予 (1) 第2条激励股权的归属 (2) 第3条特殊情况下乙方的配合义务 (2) 第4条员工激励股权的终止 (3) 第5条股权激励计划约束 (3) 第6条税费承担 (4) 第7条劳动关系 (4) 第8条保密义务 (4) 第9条违约责任 (4) 第10条不可抗力 (4) 第11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 第12条通知 (5) 第13条其他 (6)

【xxxx有限公司】 员工激励股权授予协议 本《【xxxx有限公司】员工激励股权授予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共同签订。 本处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在此不能写简称。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公司有相近的公司名称,或者用了简称,这样容易产生歧义和争议。 1.【xxxx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北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本处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为准,在此不能写简称。 2.【】,中国公民,其身份证号码为【】,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此处填写完毕后,请再做检查,特别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要确定无误。 鉴于: 1. 为有效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甲方拟实施针对其核心员工的 持股计划,并制定了《【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乙方知悉《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认可《股权激励计划》中内容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规范的程序,先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最后才是《员工激励股权授予协议》,本处的目的是,因为《员工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来说更加简明,另外,和员工签署的协议,也不适合做的太复杂,但是,为防范法律风险,股权激励中还是有很多需要明确的事项,所以此处的条款,可以将本协议的未尽事项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明确。 在具体执行时,《股权激励计划》是给到董事会批准的,不一定要给到员工,一般来说可以将《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内容向员工进行宣讲。 2. 甲方拟按《股权激励计划》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授予《股权激励计

股票质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股票质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股票质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股票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持有的______________ 股票(质押股票不包含ST股票、创业板股票)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合同向 _____________ 银行申请(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 。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持有 ______________ 公司股票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票金额为______________ 元整。 (3)质押股票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票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word 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 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以下简称 被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背景: L 鉴于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本为 等,营业执照核发 日期为: ,预引进战略投资者,被回购方愿意对回购方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 内支付。 ,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 略投资股 份,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 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 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匸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F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匸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 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 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 之)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F 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 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 万元人 2.鉴于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 3.鉴于回购方同意如目标公司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第一条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

限制性股权协议书

限制性股权协议示范本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之 限制性股权协议 年月日

股权激励理念 在签署本《限制性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作为限制性股权的被授予人,本人特此确认,本人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一致同意下述股权激励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及员工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及员工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合伙人和员工的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 2. 公司给本人发放的股权数量,是公司基于对本人预期贡献的估值,以及本人会长期全职参与创业的预期。本人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格,是远低于公司股权真实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格。因此,公司给本人发放的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本人所持股权的成熟,会与本人全职服务的期限挂钩。如果本人未满服务期中途退出公司,公司或公司指定方有权回购本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本人认为,本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长期参与创业合伙人和员工的保护。

限制性股权协议 本《限制性股权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 (简称“公司”); (2). (身份证号码为: ),系公司的员工(简称“被授予人”); (3). (身份证号码为: ),系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代持激励股权的人员(简称“代持人”); 公司、被授予人与代持人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为激励公司合伙人、员工或顾问,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通过了《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下称“股权激励计划”); (2)基于被授予人已经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被授予人同意长期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为了让被授予人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公司拟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与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被授予人授予标的股权; (3)被授予人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与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被授予标的股权。 有鉴特此,经友好协商,各方特此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标的股权的授予 第一条股权授予及购股价款 1.1 基于被授予人同意会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公司同意授予被授予人购买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对应公司万股票的权利(下称“标的股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配套融资新股申购业务) 注1:本协议附件为《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配套融资新股申购业务交易确认书》,协议与附件一式两份。附件、本协议、《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配套融资新股申购业务交易确认书 (适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配套融资新股申购业务) 甲方: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一、合规性声明 乙方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乙方办理此笔交易,乙方办理该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已经获得办理该笔交易的相关授权。如果在交易期限内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乙方的上述保证失效,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交易并对乙方交易头寸予以强行平仓,强行平仓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追索上述强行平仓及终止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的权利。 二、签署人员授权声明 甲乙双方保证,签署此交易确认书及相关文本的人员均具有有效授权。 三、风险承受能力声明 1、乙方确认,甲方已就本交易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向乙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披露和解释。经自主和独立判断,乙方已经完全理解该笔交易的条款和各种隐含风险,明确办理此笔交易对乙方的法律、税务和财务会计影响,并确认办理此笔交易符合乙方的交易目的。 2、乙方已了解该笔交易可能存在的最差情况及最大潜在亏损,并对此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乙方保证不以潜在风险为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本交易项下的各项义务。 3、乙方了解并确认,因乙方向甲方借入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业务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如中签证券价格未如投资者预期的那样运行,则有可能产生远远超出普通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乙方了解并确认,因乙方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向甲方借入的资金仅能用于新股申购业务,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5、乙方了解并确认,因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配套融资新股申购业务权限,甲方将对乙方普通账户实施交易权限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入、银证转出等功能。 四、其他声明 1. 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乙方理解并接受不一定能够实现延期交易的可能性,上述由于不能延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交易存续期间,甲方将每月对乙方交易头寸进行市值重估,如果乙方头寸的潜在风险超过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履约保障价值,则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通知的规定工作日内向甲方追加经甲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追加额与甲方商议后确定,乙方应无条件同意。乙方如出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交易确认书所涉及的交易及适用于主协议的所有其他交易,乙方有义务承担由此

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 __________ 年_____月

目录 鉴于: (2) 第一条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 (2) 第二条释义 (2) 第三条投资目的 (3) 第四条乙方公司的评估价值 (3) 第五条投资前暨投资期间乙方向甲方承诺: (3) 第六条投资资金金额及其交付 (3) 第七条投资资金的使用 (4) 第八条投资资金及投资资金收入的返还 (4) 第九条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5) 第十条违约责任 (6) 第十一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7) 第十二条协议的费用 (7) 第十三条保密 (7)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 第十五条通知 (8) 第十六条附则 (9) 第 1 页共11 页

鉴于: 投资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具备所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 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被投资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具备所 有独立的对外经营资格。 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双方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 投资人(甲方) 法人名称: 委派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投资人(乙方):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条 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本协议或《投资协议》:指《股权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 投资资金:指投资人按《股权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的约定,交付给被投资人使用的资金。 三、 投资资金收入:指被投资人在运用投资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四、 投资人: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五、 被投资人: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六、 财务报表:系指经一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乙方财务报表。 第2页共11页 七、 投资日:指投资款项交付或到达之日。 传真: 传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合伙人限制性股权协议(参考版本)

[甲方] 与 [乙方] 与 [丙方] 关于 [XXX]有限公司 之 限制性股权协议[XXX]年[XXX]月[XXX]日

目录 第一章股权分配与预留 (4) 第一条股权结构安排 (4) 第二条三方投资及股权 (5) 第三条预留股权 (5) 第四条工商备案登记 (6)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 (6) 第二章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6) 第六条各方股权的成熟 (6) 第七条回购股权 (7) 第八条标的股权转让限制 (8) 第九条配偶股权处分限制 (9) 第十条继承股权处分限制 (9) 第十一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10) 第三章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授予 (10) 第十二条授予的程序 (10) 第四章其他 (10) 第十三条保密 (10) 第十四条修订 (11) 第十五条可分割性 (11) 第十六条效力优先 (11)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1) 第十八条通知 (11)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二十条份数 (12)

创始人合伙创业理念 在签署本《限制性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及【】(合称“我们”)作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创业合伙人,我们确认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一致同意下述合伙创业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我们是公司共创、共担与共享的创业合伙人,不是职业经理人。 2.公司实行创业合伙人持股,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 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合伙人的幸福感。 3.我们获得的公司股权数量,是基于对我们预期贡献的估值,以及我们会长期 全职参与创业的预期。因此,我们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我们所持股权的成熟,会与我们全职服务的期限挂钩。如果我们未满服务期中途退出公司,公司或公司指定方有权回购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我们认为,本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的保护。

2021股权质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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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股权质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

(经典经典)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背景: 鉴于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2.鉴于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预引进战略投资者,被回购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3.鉴于回购方同意如目标公司,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略投资股份,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被回购方同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协议双方同意如如目标公司在九个月内未能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被回购方“回购股份”的回购价为:万元 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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