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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对社会保险的考核。一是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

(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

每年平均学时数量。为强化建造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个注册期内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0个学时的要求。下一步,我部将针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反映比较突出的工学矛盾、教材与实际脱节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体制进行调整。

(六)建立诚信档案,增加了执业登记的要求。一是规定注册审批部门应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同时明确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包括的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奖惩情况、不良行为等内容;二是增加“注册建造师执业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的制定,要求注册建造师上报其执业信息,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建造师执业动态,方便监管。

(七)强化信息化建设,增加对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的要求。一是由于建造师注册分散在各个省区市,但是执行地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本区域,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注册建造师的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奖惩等信息,因此,在规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二是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数据孤岛的问题,明确各个部门和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规定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信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对层级监管的要求。一是对注册建造师义务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二是明确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将伪造(“克隆”)证书列入注册建造师禁止性行为;四是明确对注册建造师的处罚权限,规定“停止执行、撤销注册、吊销证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作出相应处罚”;五是增加对聘用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聘用单位协助建造师弄虚作假注册等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名称也做了相应调整。

第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说明

第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次 修订说明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说明按照集团要求,经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03年1月1日发布,一年来,地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内部规范化管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在经营业务中全面深入推广执行制度,由于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各项目的经营正常,未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提高了管理水平。 在集团“国际万达,百年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指引下,并根据集团对房地产业务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董事长在2003年8月21日在制度建设会议上的指示,结合一年来的综合调查、深入分析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地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提出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目标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手段”(简称“MOCP)的规范管理原则,围绕该原则,地产管理公司积极组织了本次修订工作。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管理:对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增加了事中和事后评价内容要求,加强目标实现过程的动态控制,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调整机构设置,精简委员会设置以提高工作效率,对委员会、人员及部门职责的规定更加明确,实施成本控制的垂直管理。 三、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划清权责,细化管理内容,增设招投标稽查组,补充完善相应工作内容。 四、成本管理:建立成本垂直管理机制,实施成本动态控制。 五、管理制度审核:增加审核的基本要求及相关支持文件,通过审核来进一步落实制度的贯彻执行。

六、其他:增加进度管理内容,保证经营目标的按时完成;调整设计管理和销售管理,更有效实现效率和控制的平衡。 除以上这些主要内容外,其他内容亦不同程度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制度经2003年12月29日集团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生效之日起原制度停止执行。 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1日

2015桥梁规范修订说明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主要 修订内容介绍 重大提醒:《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2015年9月9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于2004年颁布实施。近几年的实践应用表明,规范总体上能够满足我国公路桥涵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公路运营状况、桥涵设计理念和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的适应性问题日渐突出;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设计、全寿命设计、风险评估、桥梁运营期结构安全监测等新方法、新理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工程设计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吸纳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规范的适应性,促进公路桥梁科学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下达了《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的修编任务。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吸取了已有的成熟科研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并且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定稿。 总体而言,本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增加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

2) 完善了极限状态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3) 改进了作用组合分类及计算方法; 4) 调整了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 5) 增加、完善了各种作用标准值的计算规定; 6) 完善了有关桥涵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等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桥涵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地说明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的确定理由及作用和影响分章节论述如下。 1第1章总则 1)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修改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长期以来,公路桥涵设计都遵循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耐久、适用是公路桥涵结构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引起重视。环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桥涵设计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最”、“第一”等,造成严重的浪费。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桥涵结构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美观成为桥涵设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次修订将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调整为“安

公文管理规定

公文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公文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出台本规定。 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 根据“条例”规定,公文种类分15种: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公文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司行文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行文原则:实事求是、精干高效、集中统一、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权限: (1)上行文。根据工作需要,行文单位可以直接向其股东单位、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一般情况,不越级行文。 (2)平行文。公司根据业务关系和工作需要,可以向系统内其他同级单位和不同系统各单位间行文。 (3)下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公司可以对直属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直接行文。 (4)联合行文。公司同级单位或公司同其它相应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公文处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公文处理办法 1目的 使公司公文处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 2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公文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种类型文件的起草,编制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公文种类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规定、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章程、条例、规则;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批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它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某些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某项工作的意见; ――签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工作以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4.2公文格式 4.2.1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 正文、印章、附件、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并编主办单位发文 号;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

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

(完整版)公文管理办法

原版已签字 ...........有限公司 公文管理办法 司规字第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明确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等,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企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综合经营管理科负责各类公文起草的组织、各项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执行;督促、检查公文运转和办理情况,统一管理公文收发、审核、 用印、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文员、内勤应不断提高公文专业知识、技能,专(兼)职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处理公文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 业秘密。 第六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主要包括命令、决定、决议、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 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科室及人员,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决定事项。 三)决议 适用于经过会议讨论、研究、表决通过后制定和形成的意见及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公司有关科室、公司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人员等。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议案 适用于向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各科室或公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给予答复、审核与批准,主要包括:申请开办新业务、新产品,对规章制度有疑问或执行中存在问题,以及人事需求、机构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等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公司、部门的请示事项,“批复”与“请示”是互相对应的文体。 十)意见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 文处理办法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

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八条****其他常用文种包括: (一)签报 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人书面请示工作,用“签报”。 “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送分管领导人。“签报”不盖章,原件批回。 (二)简报 是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或单位间沟通消息时常用的一种简便的文字材料。 (三)工作总结 是对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便指导今后工作的文字材料。 (四)调查报告 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本工具。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办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由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发文流程、办文质量、收文办理、公文归档、附则八章组成。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公司常用公文种类及内容 一、通知/通报:传达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发布要求下级单位办理或知道的事项,转发上级单位、同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的文件;聘用干部等用“通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交流重要情况等用“通报”。 二、请示/批复:向上级部门、领导请求指示,需要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批示的用“请示”。“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如需同

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三、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用“报告”。“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建议事项。 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答复公函所提问题用“复函”。 五、会议纪要/简报:记载和传达会议的主要精神、情况和议定事项,用“会议纪要”;反映沟通财务、业务、政务情况,用“简报”。 六、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的决定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七条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 娄宇薛慧立 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 潘鹏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类公文处理的管理,确保各类公文能切实起到作用,充分发挥各项公文在公司管理运行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2 术语和定义 2.1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公司精神与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使用 OA 等办公软件所行使的公文同样适用本办法。 2.2公文管理 包括公文的拟发、收发、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管理职责 总经理对公司的公文处理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重要文件的批示。 3.2 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职责 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负责对公司分管范围内的公文处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相关文件的批示。 3.3 公司综合管理部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文件处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来文件转办、内部各部门发文管理、公司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公文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3.4 各部门职责 根据批示对文件内容进行处理落实、对本部门所归口的文件进行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清理,并及时报综合管

理部归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来文件管理 4.1.1 综合管理部收到外来行政公文后应立即登记、编号,分送主管领导批阅,签注意见并签字备查,急件必须当天送批。 4.1.2 按公司领导的批示做好上级公文的传阅工作,对综合性公文、急件做好催办工作,应做到传递迅速,对有承办要求的文件应及时催办。 4.1.3 按档案管理要求对上级重要的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收集、归类、登记、立卷、归档。 4.1.4上级下发或公司外发来的重要传真、信件等由综合管理部及时送公司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处理后,应及时送公司档案室归档。 4.2 公司内部文件管理 4.2.1 公司内部公文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格式发放。 4.2.2 凡属公司正式行文(包括公司各项规定、通报文件)由各部门提出初稿,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登记、编辑成文下发。行文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4.2.3 公司各部门下发的业务性通知应经各部门领导审核后可自行下发,但部门应做好归档管理工作,年底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存档。 4.2.4 公司对外的和需要上报(存档)的文件、材料、各类报表、有关业务信函等,由各部门提出初稿,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到综合管理部加盖公司印章方上报或外传。 4.2.5 公司重要公文或涉及公司内部秘密事项的资料、传真需外传时,须登记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行政章后方可办理外发。 4.3 文件归档及管理 4.3.1 各级档案管理员和资料管理员对本人职责范围内主管文件的归档、损坏、丢失和失密负责。严格借阅审批手续。 4.3.2 公司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指导各部门进行

标准文本修订说明

标准文本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对工程类项目邀请招标文件通用文本(以下简称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和原则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邀请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优化邀请招标流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将制度规范、业务指南固化到范本中,降低废标的风险。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导向性。此次范本修订将“放管服”改革精神贯穿始终,尽可能简化投标所需提供的材料。取消暗标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等环节,降低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成功率。 (二)规范性。更加注重用语用字的准确性、规范性,对范本中与法律条文不一致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用性。范本中各项要求均可落地,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为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四)简洁性。范本的使用主体为潜在投标人,除保留投标人在投标前及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应知应会的内容外,删除其他冗余条款。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范本正文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共十四章。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即范本中的第七章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删除技术明标的内容。 2.第16.7款“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中删除技术暗标副本的要求。 3.第16.8款副本数量不多于二份为宜。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两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要求,限定时间,由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二)第二章评标办法(即范本中的第八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第17条“评标附表” 本着“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可追溯”的思想,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均需书面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签字。 (1)增加“投标文件送达表”和“开标记录表”。 (2)删除“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3)附表8改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4)修订投标偏差分析表、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澄清和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5)增加“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6)增加“招标人评审结果确认表”。

公文格式管理办法

ZYHT冷轧技术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指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公文,是企业在经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公司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收文、发文)、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本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知、通报、通告、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政府主管部门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适用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通告。适用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答复下级单位的请求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管理办法.

河北庚安矿业有限公司 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文办理 第一条凡公司各部室、所属煤矿呈送公司或需公司领导阅知、批示的请示、报告、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等综合类公文,统一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填写“来文登记处理卡片”,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内容提出分办意见,报公司领导阅示。 各部室要求所属煤矿直接报送、不需公司领导批示的具体工作方面的公文,直接报各部室阅处。 第二条各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及省安监局、煤监局、国土厅等有关部门来文,一律由综合办公室填写“来文登记处理卡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公司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室阅处。 第三条公司领导、各部室参加各种会议或通过邮寄、直接派人取回的各级各类公文,统一交综合办公室,不得私自保存或流转,由综合办公室填写“来文登记处理卡片”进行处理。 第四条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示需公司其他领导或相关单位传阅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分送有关领导或相关单位传阅。传阅人阅后退回综合办公室继续传阅,不得直接转下一传阅人。 第五条“来文登记处理卡片”由综合办公室保管使用,其他各部室一般不得直接加笺向公司领导呈报。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董事长、总经理批示意见将文件转发至相关部室,相关部室接办文件后,由负责人在文件处理单中“处理

结果”栏内签字,并注明时间。若部室主要负责人外出,由接办文件的部室工作人员签字,部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请示分管副总经理并按分管副总经理意见办理;需向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省国控公司、省国控矿业公司等上级或有关单位反馈办理结果,以及向所属煤矿回复批复意见的,由有关承办单位另行拟定“情况报告”(见附件)报领导批示。 领导批示文件没有特殊要求时,由相关部室单独处理时,办结时限为三日内。 第七条办结后的批示文件由综合办公室及时归档备查,对需要办理的重要文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章发文办理 第八条起草文件。各部室凡以公司名义发文,必须认真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文稿拟好后,首先由拟稿人签字,经本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逐级签发。 文稿审核会签后,综合办公室负责留存领导签发发文稿纸原件并依此正式行文、用印。 第九条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指制发公文的顺序号,目的是便于存档和备查。 凡以公司名义制发和转发的文件,按照业务范围分别由有关部室拟稿,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存档,盖公司公章。发文文号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排列,具体划分为: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版本号: 发布日期:二○○九年七月日实施日期:二○○九年七月日

文件会签履历页

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1.1为使股份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公文制订、接收、发放及文件控制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2使员工能够通过可靠的方式和途径获得有效的文件和记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应于股份公司所有行政公文文件的管理。 2.2 股份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可等效采用本管理办法,也可在保持与本办法原则性要求一致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管理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完善。 3、定义 3.1文件归口管理部门: 指负责公司层面公文、程序文件管理、编号与内容审查、文件发放与归档管理的部门,一般由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或总裁(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文件归口管理。 3.2 公文文件: 指用于企业内部行政性、临时性管理事项的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通知、通报、决定、公告、请示、报告等类型,主要侧重于事务性、临时性、任务性事务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 (1)外来公文: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非本单位以外单位下(转)发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单位的公文; (2)请示、报告:指向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和集团请示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所用的公文,包括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股份公司以外单位的请示、报告和股份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向股份公司领导或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 (3)内部公文:指在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使用的公文,包括股份公司下发的或下属各公司、单位下发的会议纪要、通知、通告、通报、任命、决定和阶段性规定等。 4、职责 4.1 总裁办公室为股份公司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各种外来文件以及各子公司对股份公司领导的请示、报告等文件,负责审核处理以股份公司名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强调了上述规定。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4、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制定规章制度程序性的要求,即: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三、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用“报告”。“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建议事项。 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答复公函所提问题用“复函”。 五、会议纪要/简报:记载和传达会议的主要精神、情况和议定事项,用“会议纪要”;反映沟通财务、业务、政务情况,用“简报”。 六、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的决定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七条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一、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210MM*297MM。

二、公文书写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三、字体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第八条公司常用公文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一、眉首,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一)发文机关标识:通常称“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 (二)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以公司名义发文,代字为:“皖新宇”,字号样式为:皖新宇〔2016〕1号。

修订规章制度的意义

修订规章制度的意义 【篇一: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 强调了上述规定。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 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和职工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 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 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 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 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 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 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 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 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 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 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 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 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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