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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6.02

【实施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的决定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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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市二中制定了《国家宪法日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为主题,在全校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活动安排有:1.编印《宪法校本教材》,利用晨读等时间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在国家宪法日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进行国旗下演讲;3.宪法专题教育,利用大课间宣讲宪法;4.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展板、广播等宣传宪法;5.聘请法律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6.教学班组织开展《宪法》教育主题班会。 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全系统宪法教育活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是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要求。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我部决定在国家宪法日同步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以此为契机,开展全系统的宪法教育活动。每个宪法学习日将结合国家宪法日的要求,确定一个或多个宪法知识要点作为主题。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自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中小学要组织开展以下活动:1.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3.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4.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doc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 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9-21 执行日期:1995-9-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议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代表的评议,听取代表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条代表在参加评议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加评议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第二章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条被评议的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

新一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名单产生新闻中心-中国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4308930.html, 时间: 2013-02-05 发表评论>> 西部网讯今天(2月5日)下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设立了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具体任命如下: 冯力军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杰、井剑萍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晓荣、龙兴元、吴轩第、高正红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屈方方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韩水岐、赵建纲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丹冰、段战平、郭捷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刘丽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彭随义、冯力军、丁和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守泽、邵向农、高霄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董宪民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纪相忠、王志清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平一、耿健、韩静、释吉祥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健伟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文若、胡斌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科、吴一坚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何发理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亚平、李良序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决胜、李挺毅、李秋莲、汪战仓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孟建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耀华、凌敢、任永革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晋屏、张建申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履行职责及工作实绩 一、协助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完成了分管的工作任务 组织筹备并召开了人大常委会六次例会。组织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为常委会例会做了精心的安排和筹备,拟定了会议中的一些主要文件。会前,组织做好会议的会务准备,并按分工搞好部分议题的调查研究;会中,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参加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又要组织会议中的、会务等工作,使会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井然有序地进行,未出现差错;会后,及时组织对会议文件材料的编辑印刷,保证了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行使。 组织办公室完成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一是组织完成了年终机关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要点的起草;二是组织开展了人大机关学习雍宗满活动和整风活动;三是组织编印《人大常委会公报》五期,编印《人大工作快讯》十八期,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所做的工作;四是加强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修订完善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五是强化了机关的学习,坚持间周一次组织机关政治、法律、业务学习。 参与了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查和调查。一是参加了3月10日对《档案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是参加了3月30日

对五位述职局长整改情况的检查;三是带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了5月9日至10日对徐家区各乡镇贯彻《四川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情况的检查;四是参加了5月22日**乡人代会对粮食直补出现问题后的处理;五是组织代表于8月16日视察了城市建设;六是参加了11月18日对**中学创国家级重点中学情况的视察。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于今年10月底开始对公安局长述职带领一个调查组进行了评议前的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客观地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使评议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些专项工作。一是4月20日至21日配合省人大对我县贯彻《种子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是为7月26日至28日在我县召开的全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和12月13日至15日在我县举行的市人大代表培训会做好了筹备和服务工作;三是参加了7月29日至30日在西充举行的全市人大办公室工作座谈会;四是配合市人大于9月15日至16日对我县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五是于9月22日至23日配合市人大对我县开展了环保世纪行宣传工作。 二、按分工联系参与了政府城建环保国土规划工作 组织有关单位于5月25日召开了对上访人员苏兴俊反映的规划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5.18 【实施日期】199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决定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地区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款“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晋部队”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

军山西省军区暨驻晋部队”。 二、第四条第三款“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三、第五条第一款中“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之后增加“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款中“乡、镇换届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领导”,修改为“乡、镇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四、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以及按行政区域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 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 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2017.01.16

陕西省委常委魏民洲最新职务 去向 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2017.01.16 去向出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简历" action-data="http%3A%2F%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4308930.html,%2Fww w%2Fimage%2F5%2F420%2F72.jpg" action-type="show-slide"> 据2017年1月16日出版的《陕西日报》报道,1月1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参加西安代表团审议。 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魏民洲,副省长张道宏、杜航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振江,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吴登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宝根、市长上官吉庆、政协主席董军等参加审议。上述报道信息显示,此前担任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职务的魏民洲现已出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魏民洲简历魏民洲,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生,籍贯陕西蒲城,出生地陕西华阴,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学士。 1975.08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03 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02 陕西机械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本科,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 机械工业部郑州电缆厂助理工程师,厂党委委员,团委副书记(1982.06任团委副书记) 1983.10 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1985.01 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年旅行社陕西分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兼希望工程办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8.02 中共商洛地委常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0.01在中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2016年以来,我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学习是一生工作的需要,只有掌握了新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提高素质。为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我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强素质,常充电。一是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注重了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强化了法制观念,掌握了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学习,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了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上来,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自觉,工作思路更清晰,工作起来也更得心应手。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职工作 一是积极参加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并注重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促进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积极组织和参与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执法检查、民主评议、代表视察等工作。2016年,按照上级人大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促进了法律的全面实施。在工作监督方面,把重点放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围绕中心、突出重心、关注民生。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工作大局,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工业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及政府举债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报告。为确保人民的“钱袋子”服务于人民,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16年财政决算。通过提前介入、会中审议等方式对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了全过程监督,促进了预算的依法执行和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组织代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建设和3010民生工程实施等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视察,肯定了市政府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书记述职述廉 报告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履行区委书记的职责,以建设现代化生态精品城区为目标,以“6651”系统工程凝聚全区力量,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还认真履行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责。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紧紧扭住“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抓好经济建设。 围绕如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带领区委一班人主要做到了三点:一是定目标、明责任。在区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我们提出要着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明确了继续实施“6651”重点工作的中心任务。二是抓三产,促转型。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区努力发展金融、信息、旅游等三大产业,尤其是探索建立了以石油工业游、社区关爱游、小拐乡农家乐旅游为代表的旅游多元发展模式,服务业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日渐明显。三是抓服务、促帮扶。针对改制企业面临的困难,组织举办了清华大学企业管理高级课程研修班等培训,建立了企业人才评估和奖励机制,企业综合实力逐步提升。四是广招商、扩总量。狠抓招商引资工作,纳赤物流园、苏宁电器及福特4S

店等商业类龙头连锁企业相继入驻我区。完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后劲。2016年,共落实91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亿元。五是抓环境,促发展。大力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积极优化城市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文明。2016年9月顺利通过国家环保部对我区创建“国家生态区”的技术评估。六是抓绩效,树形象。充分发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优势,加强督查督办,实行双向考核,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机关效能明显提升。在全区导入并推广实施CIS体系识别系统,建立了完整统一的城区形象。七是早动手,早规划。为做好“十二五”规划,我区及早动手,经过全面总结、考察学习、集体务虚、班子务虚等周密环节,目前规划初稿已经编制完成,规划凸显了中心城区的“辅城”服务功能和发展辐射作用。 第二,牢牢记住“第一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我深知,稳定高于一切,稳定是第一责任。为此,我着重抓了三个方面:一是抓重点,促安保。圆满完成了“三节”、“两会”、、上海世博会和“7?5”事件一周年期间的维稳任务。开展了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行动,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全面加强。二是抓基层,固基础。在辖区各街道成立了将综治、信访、民宗等多部门工作整合为一体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维稳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三是抓源头,促联防。实行领导包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 三、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实表现材料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实表现材料 xxx,女,汉族,非党, xxxx年xx月出生,系xxx人。 1979年7月毕业于xxx,同年xx月工作; 于xxxx年至xxxx年期间,先后在xxx大学进修深造; 1998年7月任xxx专业技术职务; xxxx年xx月由xxx调入xx担任副院长并主持工作,1996年12月任院长至今; 历任山西省第xx届人大代表、xxx市第xx届人大代表和xx县第xx届人大代表; 于xxx年xx月当选xxx第xx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年xx月当选xx 第xx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分管文卫工作。四年来,认真履职尽责,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宗旨意识牢固,坚持做到了勤勉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现将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廉洁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xxx同志任职以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自觉地同党组织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市、县委决议决定。凡是组织安排的工作,不分份内份外,都能从大局出发,不讨价还价,不阳奉阴违,不推诿塞责。能自觉维护团结,顾全大局,从不追逐名利,做到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能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提高完善自己。通过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四、五、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树立和增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认真学习《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政策法律水平,增强了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较好的把握了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与规律性,增强了自身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了监督实效。 二、密切联系群众。对人民群众有一份深厚的真感情,多次救助贫困患者,为了群众利益敢于挺身而出,敢于仗义直言,想方设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四年来先后深入十八个区级部门、九个乡镇、六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 (2013年3月5日至3月17日2013年3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3月5日(星期二) 上午9时开幕会 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4.表决大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 5.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三)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四) 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8日(星期五)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下午3时第二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月9日(星期六) 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月10日(星期日) 上午9时第三次全体会议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4.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1日(星期一)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上的讲话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上的讲话 各位委员、同志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了各项预定议程,现在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时间只有两天,但开得很紧凑、很成功。会议听取审议了今年春耕生产情况的汇报,作出了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定,审议通过了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时办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关人选名单以及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要点。依照法律法规,会议还经过认真审议,对蔡晓明市长提请的市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任命,并举行了宣誓仪式,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今年是市人大、市政府换届后的第一年,本届任期的五年,是我市实现在江西率先崛起目标的关键五年,也是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施展才华、大有作为的五年,能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被党和人民委以重任,对每一位同志来说,都是值得珍惜的殊荣。在此,我向大家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同志们一定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坚决兑现宣誓中的承诺,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为九江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下面,根据安排,我提几点要求: 一、关于对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要求 1、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牢记责任。今天,在坐的33位同志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实质上就是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律程序代表人民授予的权力。这一张张任命书凝聚了全市460万人民的高度信任和殷切期望。大家都是市政府各委办局的一把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九江改革发展目标的完成,直接关系到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评价。大家受命于此,不仅光荣而神圣,而且意味着担负更重要的责任。希望同志们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时不我待的精神,认真把握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全市谋崛起,

“两会(政协、全国人大)”、“党代会”及“几届几次会议”的含义

“两会”、“党代会”及“几届几次会议”的含义“两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是五年一届,每年有一次会议,一般在3月召开,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一年就是“二次会议”一直到“五次会议”为止,然后再换届选举下届,就变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依次下去... 全国人大即是全国人民代表会的简称,每5年召开一次,会议称为: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人员。 政协会议,跟人大会议一样也是五年一届,一般在人大开幕前2天先期开幕。政协会议,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党领导下进行民主监督的。 此外,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5年一次。党代会一般在一届内会开六次全会,与会的是中央委员会成员,一中全会一般在刚开完全国党代会后召开,六中全会在下届全国党代会之前召开,当中的几次会议在5年中召开,一般是在9或10月。党代会是党的代表大会,审议党委和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党代会的专用名词:“几届几中全会” 1.“届” 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2.“中” 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 中央全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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