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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市(直管县)两级受理并实施,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实施以下企业的许可工作:

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2.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3.省直管县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可接受委托受理、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受委托的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和受委托的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统称实施机关。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附件)。

第六条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企业选址:其所在的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进行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且风险为其评价报告所容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安全投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七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

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复制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原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有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不直接从事生产的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的企业(总部)可不提交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内的企业,还应提交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容量分析的报告及备案材料;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危险场所的企业,还应提供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第八条企业办理延期申请,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和本细则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除外),并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

交第七条第二款第二、七、八、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九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应依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

资料。

1.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四款的文件、资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除外)。

2.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和针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在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简单改变品种且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条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以下简称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和颁证工作。

第十一条受理大厅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受理大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大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资料,受理大厅应及时移交实施机关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实施机关业务部门接到许可材料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

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现场核查时应当有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在企业整改完毕后可指派人员或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涉及评价报告的,要求作相应修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对于经过初步审查的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召开部门会议集体审查。

(三)对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受理的许可项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及企业),省安全监管局业务部门集体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安全监管局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直接或委托总工程师召开局务会会审。经会审通过的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五)对委托受理的许可项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涉及企业),市(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务会议会审通过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并编号颁证。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七)办理简单变更许可事项的(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3目),由实施机关业务部门集体审查通

过,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即可办理。

第十三条对准予许可的,企业应当持受理通知单,到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予许可的,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

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经提示未申请延期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直接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六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企业随同延期或其它变更事项同时变更隶属关系的,可在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的同时,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一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以下情况适用本细则:

(一)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

品的;

(二)一种危险化学品添加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致使浓度改变,但产品名称不变的;

(三)将某种化学品由一种相态转化为另一种相态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

(四)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

(五)企业对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

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细则:

(一)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制备非经营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农村应用的沼气、秸秆气等气态燃料的生产、储存;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8〕510号)、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9〕16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

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河南省2020年成人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1、报名方式 今年我省成人高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考生网上输入报名信息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在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阶段,网上报名系统仍接收考生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 在网上输入报名信息阶段,考生访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登录“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系统的提示和要求,输入个人信息,选择报考层次、学校、科类、专业、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并在网上支付相应的报名考试费和信息采集费,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还需支付专业课加试费。报考对专科学历有要求的考生,实行网上学历审核告知制度,在考生网上报名时进行网上学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实时告知考生。其中对学历审核不通过的二学历考生和免试生,在信息确认时,要告知考生必须到学历管理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并于11月20日前向当地市招办提供其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在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阶段,考生要按自己选定的时间和信息确认点,到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并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接受报考资格审查,并进行头像信息、二代身份证信息和指纹信息采集,签字确认报名信息,并签订《2020年

河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承诺书》。凡经过网上报名而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的考生,网上报名无效。 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因填报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拒绝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者,不接受其参加成人高校全国统一考试。 2、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或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明细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明 细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单位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200 年月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目录 一. 简介(企业概况、申请理由、承诺保证和签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编页码)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布) 安管(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工程)(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质检(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它部(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制 安管(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专职安全员责任制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涂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暖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规章制度建设(以文件形式发布)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保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保证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及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文明施工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劳保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采购使用、维修制度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文件形式发布) 电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架子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木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涂装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泥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水暖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罚记录及证明文件 四. 保证生产安全投入的证明文件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3.实施情况证明(包括投入汇总表和签字手续)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 印件) 1.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名单 2.考核合格证 六. 企业安全专职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1.安全专职机构设置文件 2.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命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部、科)工作职责 4.安全生产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分工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七.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八. 企业从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年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九. 企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1.参加保险的管理办法 2.参保人员名单 3.保险机构的有关证明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 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1.防止职业危害(粉尘、噪音、电焊、触电、高空坠落打击等)措施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办法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帐、记录 十一.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 1.重大事故隐患识别、整改、控制。 2.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管理及实施办法。 3.预防监控措施。 4.代表性工程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预防监控措施、应急预案)。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览表 3.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十三. 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建立情况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监督法

监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漯政[2017]11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漯政[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3月27日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漯河市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全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及居住证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中常见问题解答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中常见问题解答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分别指哪三类?企业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可否持B证?技术负责人要持证吗?项目经理可否持C证且代替A证或B证?其他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是否认同? 2、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3、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有哪些? 4、各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5、B类人员需同时持B证和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同时持C证和安全员岗位证书吗? 6、各类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施工起重机械、机具?企业必须提供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等证明材料吗? 7、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由企业自行组织,还是通过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内容有哪些? 8、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种类有哪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怎样认定?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同时认可还是各有认可范围?其他行业如电力、水利、铁路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认同? 9、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10、企业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具体要涉及哪些部门、岗位和人员? 11、延期申请企业C类人员的安全员岗位证的培训证明是否认定? 1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的设置是否也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 1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 1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要求?其职能范围是应涵盖哪些内容? 15、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哪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是否相同;不同资质企业操作规程是否要求相同)? 16、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购买工伤保险吗? 17、延期企业和新申请企业是否需要提交意外伤害保险? 18、企业需要提供近1个月还是近3个月的工伤保险证明?工伤保险的人员应覆盖哪些人员? 19、企业法人代表持A证人员超过60岁,无工伤保险,能否认可? 20、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证明,需包含哪些内容?银行的缴费凭证同样有效吗? 21、不同资质类别的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如何要求的?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2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7〕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8日 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第663号国务院令)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促进我市人口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居住证是国家法定的公民异地居住证件,关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切实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 2.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资源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做到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做好协作配合,确保居住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用A4纸打印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693871.html,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填报,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出附带条形识别码申请表); 2、需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工的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任命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下述人员均需要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 A.主要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须与资质证书一致,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B.项目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及对应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配备要求见附件二。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考核资格证,配备要求见附件三; (6)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7)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应明确事故上报时间、人员、上报内容;应有事故登记台帐。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防火责任人及器材。 (10)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参加人员。 (11)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措施: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整改时间、内容、人员及措施,建立整改档案。 (1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企业资质总(专)承包工程范围提供相应的操作规程; (1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郑州 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制定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 行办法。下文是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依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郑州市居住证采用IC卡形式,适应政府社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方向和科学统筹公共服务的需要,方便持卡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条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制度。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郑居住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统一制作、发放。 第五条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依托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

居住证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第六条人社、计生、教育、卫生、房管、民政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向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业务信息数据,推动居住证在本部门服务管理中的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功能应用 第七条郑州市居住证具有信息存储、身份识别、电子凭证、信息查询、电子支付、现金存取等基本功能。 第八条居住证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照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有效期限等基础信息和二维码;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础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证编号、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和持卡人在居住证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居住证主要应用于教育、民政、计生、房管、公安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 第三章申领与发放 第十条拟在郑州市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郑州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自愿申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2014年12月26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城市”,系指国内与安阳市相应级别和规格的城市或国外相应级别的地方行政单位。 第三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缔结前的具体事宜和缔结后的友好交往,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要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市人民政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论证,要特别注意双方在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第六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的30日内,将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包括意向书或备忘录、对方城市简介和双方交往情况等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后,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

河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月日起施行

河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7月1日起施行 本地河南商报2015-06-30 09:10:17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低,历年来如此。将于明日正式施行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新规如何落实?郑州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将发生哪些变化?河南商报记者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进行了专访。 尴尬 1年仅有 7666户住宅登记备案 6月初,《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布,河南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郑州近三年的房屋租赁备案量有多大?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向河南商报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 2012年至2014年,全市共有10个市政府职能部门,16个县(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共1320人,参与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共采集信息22.8万条;非住宅管理面积3943.95万平方米;住宅登记备案2.3万户。也就是说,仅看住宅出租这一项的话,平均每年登记备案量仅为7666户。

在2012年之前,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10%,非住宅登记备案率约40%。2012年到2014年,据该部门粗略估算,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最高处于10%到15%之间,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50%。 根据规定,在郑州,房屋出租之后,要在属地范围内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租赁房屋却不登记的现象仍然很常见。 无奈 相关法律的缺失 导致多数房东“不登记”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郑州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将责令限期改正、补交税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房屋租赁管理以及行政处罚措施很难有效执行,比如当事人在办理居住证、考驾照、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限制。同时,部分房屋租赁交易比较隐蔽,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很难发现可能存在的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之间也可通过相互串通来规避检查。 解读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仅仅出于政府进行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需要,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均出自行政法,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份)。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成立安全委员会文件、成立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内容。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8、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臵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8、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安全机构职责。 9、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总包、专业承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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