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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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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规

一、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十年来,征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保护了信息主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深入研究征信立法相关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2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 年3 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2005 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并相继出台配套制度,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规范了商业银行报送、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框架上,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以及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新型授信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规范。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业务流程。

(三)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为规范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2006 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 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则、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对评级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理和指导;2008 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对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现场访谈、作业时间进行了规范。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征信标准建设

2005 年起,人民银行把征信标准化建设作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启动了征信标准化建设。一是发布征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基本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二是制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和《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等5 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专栏2:主要国家征信法规简介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征信模式不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国外对征信行业的立法有专门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形式。北美和新兴市场国家多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欧盟国家、部分亚洲和南美国家则多采用分散立法的形式。普遍注重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规范,对企业征信业务的限制较少,大多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范围,重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的重要权利。

美国征信法律制度

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197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即《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 Act)。该法颁布40 年来历经17 次修订和三次重大修改。该法系统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等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从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信用报告准确性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信用报告的合法用途、负面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主体获取和要求更正本人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对信用报告准确性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除《公平信用报告法》外,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还涉及《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银行保密法》、《信息自由法》、《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账单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房屋抵押披露法》等近20 部法律,共同形成较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

英国征信法律制度

英国主要从个人数据的取得和使用方面规范征信机构行为,并给予私营征信机构足够的生存空间。与征信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信用法》和《数据保护法》。1974 年实施、2006 年修订的英国的《消费信用法》充分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该法对消费者与信贷提供者之间涉及第三方征信活动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06 年修订后增加了“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必须申请信用许可证”的内容。1998 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在强调开放各种数据的同时,特别规定不能滥用数据。该法对数据的取得和使用作了详细规定,着重强调个人的权利,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自己何种信息被收集及谁使用了信息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隐私、监督管理征信机构、规范征信业发展的目的。

韩国征信法律制度

韩国征信业法律制度规范出发点是对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同时强调对信息的科学合理使用。韩国1995 年的《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对信用报告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传播与保护进行了全面和具体的规范,对征信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此外,韩国还制定了涉及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与保护以及适用于私人事业领域的信息公开与保护的数部法律。前者的代表性法律是1994 年的《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1998 年的《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后者的代表性法律是2000年生效的《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

日本征信法律制度

日本有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款,因此征信立法主要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目的,涉及企业征信的内容较少。日本于2003 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尊重个人人格的基

本理念、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等予以明确,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征信机构)应遵守的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还颁布了保护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并通过《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对〈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等的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等的法律》保证实施。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日趋完善

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历程回顾

在1992 年贷款证制度、1999 年个人征信上海试点、2002 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数据库的实践基础上,人民银行于2004 年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启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并于2006 年1 月和6 月正式宣布全国联网运行,提供查询服务。

图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历程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

自2006 年以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数据质量稳步提升,数据查询量大幅提升,征信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涵盖金融市场所有授信机构类型。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622 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629 家。

图2: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的机构用户

图3:2012 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的机构用户

第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859.6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规模已经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

图4:2007~2012 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

截至2012 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8.2 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收录的自然人

信息数量居世界各征信机构之首。

图5:2007~2012 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量

第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功能日益增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覆盖全国的信息服务网络,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利用覆盖全国的客户服务网络,免费为信息主体提供自身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管理及金融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3.3 万户,全年查询次数9733.1 万次,日均查询次数26.6 万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5.4 万个,全年查询次数2.7 亿次,日均查询74.9 万次。

图6:2009-2012 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年度查询情况

第四,各类产品不断创新。随着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产品种类从单一的信用报告查询向提供关联企业查询、信贷报表等征信增值产品发展,研发完成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并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试用。

第五,异议申请得到妥善解决。为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个人开通了异议申请服务。2012 年,受理有效个人异议申请近5000 笔,异议回复率达到了99.8%,解决率达到了99.4%,个人异议平均回复和解决天数分别从2007年的27 天和78 天缩短至2012 年的6 天和8 天。

(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成效

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不仅为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与信用风险管理中,而且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其他方面。

一是促进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审批效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金融机构实现了信贷决策从简单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有效提高了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提高授信申请审批效率、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也成效显著。

二是为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国信用卡、消费信贷等发展迅速,借款主体不断增加,而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三是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在财政贴息项目审查、小微企业扶持计划资质认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公务员录用等活动中将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有效促进了失信联防惩戒机制发挥作用。

专栏3:征信监督管理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经验来看,一国的征信监管和该国的征信市场建设模式直接相关。美国的征信体系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完全市场化运作,因此美国仅在法律框架下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且多个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在相应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关监管职权,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欧盟国家既有以中央银行主导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也有市场化运营的私营征信机构,但欧洲各国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非常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亚洲国家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大多由中央银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注重培育征信市场。

一、美国以法律体系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美国实施的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没有专门负责征信业监管的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对应的主管部门在其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发挥对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功能。美国的征信监管部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法律一般指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作为执法机关。二是非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总局等,主要规范征信业和商账追收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征信法律的执行和权威解释,推动相关的立法等。

此外,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准许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内部成立信用评级办公室,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进行监管,同时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制定权。同时,在联邦储备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管理并执行新的针对消费者金融监管的联邦监管制度。

美国比较注重市场的自由发展,因此为征信业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如美国要求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采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无需经信息主体人的同意。同时美国在必要的方面加强监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

严格保护;禁止采集种族、信仰、医疗记录等隐私;对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惩处。

二、欧盟以专业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一元化监管模式

欧盟国家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数据保护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工作。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由中央银行主导管理征信业。英国则由独立的公共行政部门——信息专员署负责征信业管理。在德国,政府作为主要出资方,建立全国数据库,形成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些专门的监管机构可制定法规,享有行政执法检查权,负责确保各项数据保护法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信息主体各项权益。欧盟国家特别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对征信业的监管更为严格。如德国规定,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用户的信用数据;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档案;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消费习惯等有关信息。德国还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委托一名数据保护官,具备专业知识和可信度,致力于德国数据保护法的执行。

三、印度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培育和监管并重的模式

亚洲多数国家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建立征信体系并实施监管。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发起成立了印度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信息局有限公司,负责采集和发布商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数据。印度储备银行出台了《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向信贷提供者颁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强调印度储备银行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设立、运行、退出的审批监管,并对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作出限制和规定。印度尚未制定明确的隐私保护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但在有关法规中对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印度储备银行积极推动信用评级的发展,出于对本国评级机构成长期保护,外国评级机构只能以与本地机构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证监会要求特定的公开证券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印度证监会制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对信用评级机构开立、运行、监督、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专栏5:征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征信体系是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社会信用体系是目的,征信体系是手段。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使金融交易中的授信方或金融产品购买方能够了解信用申请人或产品出售方的资信状况,从而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通过准确识别企业、个人身份,保存其信

用记录,有助于形成促使企业、个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更广泛,除征信体系建设外,其他部门如质检、税务等对本行业内部的市场行为进行惩戒和表彰奖励等都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内容。

征信行业的展望

摘要: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日前我国征信业仍处于初步发育阶段,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 1.征信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机构是一国信用体系的核心,在信用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狭义上的征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征信数据)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业务的以营利为目标的信息服务专业企业。对于从事信用交易的双方来说,征信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传递信用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防范信用风险。从广义上说,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判断一类机构是否为征信机构,主要是看其业务是否通过提供和处理信用信息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规避授信或赊销风险的技术支持——凡是主要业务在于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帮助经济主体规避风险或降低企业损失的机构都可以叫做征信机构。 从历史上看,征信机构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活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并于一开始时主要服务于直接的借贷活动,随后发展到企业资信评级、财产征信、商账追收、市场调查以及信用信息咨询等多种业务。从国际上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其国内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国内信用状况不佳,严重阻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因此,加快建立国内的征信机构、完善信用体系以配合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 在我国,征信机构主要是指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即狭义上的征信机构。由于我国企业和个人融资80%以上是间接融资,因而征信机构在建立之初也主要服务于国内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各金融机构。我国自1980年代末开展资信评级业务,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发展缓慢,技术水平较低。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在2002年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2004年6月底,该系统已经录入近420多万户借款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近14万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2.3%;系统覆盖了现有的中国境内所有的贷款机构。近年来,该系统已经成为贷款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信贷成本、提高贷款效率的有效工具。2000年7月1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中国首批拥有信用记录的个人。近期人民银行正在加快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将认真吸收上海试点的经验,在已经运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网络,首先为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 同其他行业不同的是,我国征信管理行业几乎是在建立的同时引入外资,目前为止包括邓白氏、益百利、Transunion和Equifax在内的全球四大征信机构已悉数进驻中国。我们应该充分地借鉴其经营的经验,学习其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优势用以指导我国征信机构的建立和经营。 2.征信行业的展望: (1).拥有丰富的发达国家征信产品开发经验为我们征信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拥有强大的数据库 世界著名的商业信息服务机构邓白氏公司在全球设立 了37个数据库基地,有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加 工。数据库基地是企业高度机密的场所和核心部门,美国 的大型信用服务公司都拥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能提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pdf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 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 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征信行业深度研究报告

征信行业深度研究报告(说明:此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使用)

目录 一、征信产业链 二、征信产业价值 (一)精确界定授信方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二)加速授信过程 (三)国家信用体系的基石 三、征信产业核心环节 (一)数据来源 (二)征信执业牌照 (三)评分模型 四、互联网与征信系统 (一)互联网助推征信系统发展 (二)征信系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五、国外征信系统发展 (一)美国征信系统 (二)欧洲征信系统 (三)日本征信系统 六、我国征信系统发展 (一)发展概况 (二)发展模式 (三)市场空间 (四)法律监管

互联网推动征信行业发展 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发展程度已较高:根据CNNIC数据2013年我国网民接近6亿,未来5年将提升到60%以上;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规模达到1.8万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8%的比重。 欧美和日本等国征信行业发展历程表明互联网极大地推动了征信行业的发展,在经历近20年快速发展后达到成熟。我们判断由于我国互联网的继续快速发展,征信行业将进入快车道。 我国征信行业千亿蓝海将逐步开启 《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截止2012年我国征信机构达到140家左右,总规模达20亿,相较于美国近800亿市场和日本40亿市场仍有较大的差距。 我们判断如我国采取市场化模式,按照现有价格、企业及个人总数的体量,在发展成熟后我国征信行业仅个人征信市场总空间将在1000亿左右,相较目前不到20亿的体量有50倍的成长,是名符其实的蓝海。 牌照发放为征信行业最大的机会 征信产业链较为简单,分为上游的数据提供商、中游的征信公司、下游的征信需求方,其中中游细分为牌照公司和具有评分模型的公司,是产业链最为重要的分支。 上游数据分布在电商、银行、国家公共机构等手中,是征信行业的起点,但较为分散;中游的评分模型获得突破非短期之功,因此牌

2014年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 )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 )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 )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 5.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 )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 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 A. 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A.10 B.15 C.20 D.30 12.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机构办理变更。 A.15 B.20 C.30 D.45

中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8261542.html, 中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作者:韩李捷霍星宇 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08期 摘要:本文分析范畴主要针对中国征信市场,内容包括征信业务流程和征信机构现状等,同时对于未来征信行业的发展做了判断与预测。 关键词:征信;现状;趋势 一、征信概述 征信机构从多种渠道主动采集被征信对象的信息数据,再利用相关技术将数据进行集中汇总,形成并存储为信用的档案。个人或商业机构由于风险评估的需要,在得到被征信对象授权的前提下,征信企业利用模型算法,对被征信对象的信用状况、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结果输送到个人或企业,从而帮助其知悉被征信对象客观的信用状况。 从征信企业业务流程看,信息收集、信息加工处理、信用产品输出、商业化应用是征信业务开展的四大关键环节。其中信息收集是征信业务开展的原料与基础,信息收集的维度和质量对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起决定性作用,而征信机构覆盖群体数量的多寡,决定征信机构展业区域。信息加工处理,按照标准信息采集、交换格式,征信机构将分散、碎片的信息集中汇总,结构化处理后形成、储存为信用档案。 其中信息采集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如时间、金钱等,根据用户信用需求确定征信服务产品,进而制定合乎实际情况的数据采集计划是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前提。 二、中国征信现状 在2012年底,我国征信机构共有约140多家,其中20家是拥有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50家企业征信机构,70家信用评级机构,2家个人征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共完成债项评级近1700笔、信贷市场主体评级约5万户,实现总营业收入20亿人民币。后来2014年下发企业征信牌照,在2015年开启个人征信市场化,中国征信企业数量上增长迅速。到2016年底时,中国征信市场持牌、准持牌机构约为228家,数量增长超过50%。 (一)政府着力推动征信体系建设,效果明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04年人民银行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央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2009年央行发布信用评级和数据交换行业标准,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15年初,下发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的业 务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中国首批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仍未发出。

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1)

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二 内容提要:企业征信作为信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制约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因素,提出了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信用企业征信政策建议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信用中国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X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规X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征信概念的界定 征信(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 Reporting 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 世界上第一家信用中国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X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X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趋势

中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趋势 一、征信概述 (一)征信及征信的价值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意即:君子说出的话,诚信确凿而有证据,因此怨恨不满都会远离他的身边),“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 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授信者(债权人)相信受信者(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来偿还的承诺。但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时,特别是当信用交易扩散至全国、全球时,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极为困难。此时,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就成为—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可见,征信实际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 2012年以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直到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我国才有了第一部征信管理的法规。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信用缺失造成的损失超过5000亿元,征信服务能够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 (二)征信行业的监管主体与市场主体 国际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主导模式;另一种是欧洲为代表的政府和中央银行主导模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体趋同于欧洲模式,即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社会征信机构辅助的架构。 我国征信行业的行政管理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征信管理局(监管主体)、国家发改委(征信企业批准)、国家统计局(境外征信机构数据采集批准)等,官方征信服务窗口有: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百度公司提供独家技术支持,是政府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的权威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查询及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等。 征信行业按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监管/准入 投资 征信中心(事业单位) 征信管理局 上海资信、中征等 征信使用机构、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机构的市场发展

征信机构的市场发展 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至2014年底,有50多家企业征信机构完成备案,到2015年初,央行又批复8家个人征信机构,这其中有互联网巨头开设的、有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设的,有老牌征信公司,以及拥有数据资源的新兴公司,第一批持牌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正式诞生,我国征信市场步入多元化发展。 全球征信行业发展各异,市场自然垄断 全球征信行业的发展道路不一,没有统一范式。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属于政府驱动型模式,借助于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强制金融机构定期提供金融数据;美国、加拿大、英国是市场驱动型模式,民营征信机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需求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日本采用的是行业协会会员制模式,银行行业协会建立征信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会员银行可以共享信息。 以上三种模式,在市场特征呈现自然垄断,行业外溢效应突出,表现为行业规模孝社会效益大。 国内征信机构模式单一,竞争压力剧增 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发展是典型的市场需求驱动型的发展模式,在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没有优秀的实践先例的情况下,国内征信机构均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际经验,以传统的“信用报告+增值服务”的商业模式来运营的(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例:个人和企业征信报告+动产融资质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等增值服务)。 央行征信中心作为目前行业基础和先行者,以及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天然优势毋庸置疑(截至2014年10月底,征信系统收录196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和8.5亿自然人)。而且央行征信中心也绝不会仅仅满足于面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数据,只做“数据批发商”。在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经济管理转型发展的大环境下,他们不可避免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12下一页征信业管理条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全面落实征信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征信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倍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资料1

《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

征信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一年来,在总、分行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位同事的热心帮助和关心下,本人收获颇多,感想颇多。现简要汇报如下:一、加强理论学习,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学习,是确保征信管理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指向明灯,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在工作中,我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新动向,以先进理论指导具体工作。在总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讨论会上,精心准备,总结交流心得体会,得到领导肯定。结合征信立法工作,加强调研,在调研中深入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机关党委将本人撰写提交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创征信管理新局面系列调研”之《征信立法研究报告》作为人民银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推荐给中央国家工委。二、积极参与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已获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原则通过积极推动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一直是近年来总行征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前几年的探索和积淀,征信立法的条件正越来越成熟。根据xx法制办XX年1月向xx上报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专项工作的工作安排》,总行于年内向xx法制办上报《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总行领导运筹帷幄,果断决策,全局上下协同作战,殚精竭虑,《条例》的立法工作正稳步加快推进,现已取得重大进展。本人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先后参与了对地方信用立法、信用服务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的调研,直接执笔或参与撰写了相关调研报告;多次对征信的概念内涵、行业发展模式、业务种类、业务管理方式、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和深入的探讨;根据xx 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的调整,对XX年上报xx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及近几年来形成的数个条例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参加了征信管理局、条法司以及xx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征信立法专题讨论会及内部改稿会;积极听取和学习了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制定中诸如征信的概念和边界、征信管理的出发点、征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征信管理的手段、方式等诸多重要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较准确地领悟和贯彻落实了总行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所提意见较好的被《条例》采纳吸收。12月5日,《征信管理条例》已经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三、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着力就相关重点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一是开展了地方信用立法的调查。为理清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参与完成了《地方征信立法的分析与评价》研究报告;二是对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撰写了《论我国征信发展模式——以征信产品的公共属性为视角》,得到局领导好评;三是为摸清各类征信机构的市场定位、经营状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设计促进征信服务市场发展的制度措施,完成了《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签报苏宁副行长,并送条法司、人事司阅;四是通过国际金融公司了解国际数据跨境流动与保护问题的做法,组织重点出口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召开座谈会,就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结合美国、欧盟处理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完成了《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和《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两篇成果入选征信管理局即将出版的《征信管理专题研究报告》和《世界版图下的征信业——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征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两部书稿,目前两部书稿已交金融出版社审稿;五是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采它山之石以攻玉,在处领导的直接指导和亲切关心下,组建了国外征信理论与实务研究小组,完成了《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研究与启示》,被《参阅件》采用。 四、积极关注征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根据领导指示,提出完善建议 xxxx 年以来,根据局、处领导的指示,本人密切关注征信系统和征信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就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个人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征信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有关有关诉讼案件,向有关分支行提出了妥善处理诉讼案件的建设性意见;直接与当事人积极友好地沟通,宣传有关政策,化解纠纷,妥善处理了公民来信和投诉事件;根据苏行长对征信中心《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及解决其中存在问题的请示》

征信业法规

征信法规 一、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十年来,征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保护了信息主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深入研究征信立法相关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2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 年3 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2005 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并相继出台配套制度,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规范了商业银行报送、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框架上,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以及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新型授信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规范。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业务流程。 (三)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为规范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2006 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 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则、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对评级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理和指导;2008 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对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现场访谈、作业时间进行了规范。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征信标准建设 2005 年起,人民银行把征信标准化建设作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启动了征信标准化建设。一是发布征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基本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二是制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和《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等5 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二 内容提要:企业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制约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因素,提出了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信用企业征信政策建议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征信概念的界定 征信(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 Reporting 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

征信业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通过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年以来,酝酿十年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

企业征信市场发展现状及格局分析

企业征信市场发展现状及格局分析 企业征信市场发展现状 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匮乏,也一直制约着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及基于大数据的业务创新能力。无论是企业征信还是个人征信,都还处在非常早期的阶段。2015年年初,央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八家民营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征信体系建设也受到广泛关注。 实际上,作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企业征信的推进也同样迫在眉睫。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总数已经突破2000万户;如果把个体工商户也统计在内,则实有市场主体接近7420万户。由于尚未建成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使得这些经济主体陷入“信息孤岛”状态,很难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获得急需的资金支持,也因此制约了经济主体的整体发展。 2014年6月份,包括北京和上海在内总计有26家第三方企业征信机构获得央行颁发的企业征信牌照,其中北京一地就有21家,上海5家。 从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整体上遵循的是企业征信先行,个人征信相对比较谨慎。 2013年,央行下发《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征信机构的企业征信业务为备案制,个人征信业务实行审核制。 相比个人征信,企业征信数据比较完善,国外的模式也比较成熟,而且市场需求量非常大,因此我国当前的第三方征信原则上是企业征信先行。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征信机构符合两个“第三方”:信息来源于第三方,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不过,获得企业征信牌照的各家机构主要业务特点其实各有不同:有像传统的中诚信只做征信业务的机构,也有像宜信致诚和拉卡拉这种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获得授信数据的机构,或者是类似国富信泰主要做进出口行业的征信工作。拉卡拉的企业征信业务主要面对的客户群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拉卡拉通过自身对中小微企业(类似便利店)的流水账数据分析获得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征信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认为,中国整个征信体系百废待兴;无论是在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方面,需求都是巨大的。有预测称,未来中国个人征信市场,有望达到千亿元规模。仅仅依靠阿里、腾讯几家互联网巨头,以及传统征信机构,远远无法满足总量以及创新性需求。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经营更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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