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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

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院系学生教育管理的行为,促进学生工作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强化学院对学生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现行学院德育工作纲要和《学生成长指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学生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维护学院稳定和保障学生安全为前提,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以各系为主体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学生处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在学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和考评等职责。各系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学院学生工作的总体安排,全面负责本系的学生工作。

第二章学生处职责

第四条根据学院德育工作纲要,组织制定学生德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各系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生德育教育进课堂、进公寓、进社团、进网络等工作,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五条制定学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完善学生管理工作制度,规划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各系学生管理老师及班主任的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对各系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负责每年举办一次全院性的班主任培训班,研究班主任及学生管理的措施、办法。

第六条制定、完善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并督促和检查各院系执行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学生工作总结;深入各系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负责指导各系对学生的评优和违纪处分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负责协调学生工作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系之间有关学生管理的关系,为各系学生管理干部和全院同学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开拓创新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结合学院学生特点,组织全院性的学生活动,如升旗仪式,全院学生大会或住宿生大会,开学典礼,散学礼,毕业典礼,大型学生学习竞赛,院级大型文艺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提高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九条负责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生报到接待、注册,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十条制定国防教育实施方案,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检查、考核,指导军训期间的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负责选拔、培养院级学生干部,指导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每年五月份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增补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建立学生工作例会制度,每两周召集次一学工例会,每学期召集不少于3次的全院班主任会议(期初、期中和期末)及时沟通、研究学生工作。并定期对各院系学生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学生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学生公寓辅导员管理工作。根据各系集中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学生宿舍的安排、调整和管理使用,对宿舍卫生和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及时向各系反馈,卫生评比检查一般在周三、周五下午进行。同时开展各类文明宿舍评选活动。负责宿舍财产的管理、监督及宿舍服务工作,对宿舍需维修的设施提出维修计划,并协调总务处实施维修。负责组织各系维护宿舍治安,维护宿舍学生正常生活秩序。在保卫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宿舍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协调各系处理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并负责上报院级领导,指导各系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和思想教育等各项善后工作。

第八条不断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开展专项课题研讨活动。积极探索学生管理工作新模式,鼓励并支持各系创新性地开展学生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及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根据处分条例,对各系上报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备案并发文;对各系上报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领导研究审批并发文。

第十七条负责国家、省、市、院级学生评先评优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制订评定方案和措施,检查审核各系各类评先评优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免学费、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残疾学生和有关社会组织等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提出全院学生各项资助预算;完善制订各项学生资助评定方案和措施,培训相关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检查、督促各系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全院学生资助档案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院系二级预防体系和有效机制,加强对各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负责在新生入学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摸底,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咨询档案,建立规范学生心理咨询室,联合各系共同做好重点学生的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办理毕业证件,发放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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