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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

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损失计270928元。2005年8月3日,被告作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理算报告,同意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0元。后该款项由法院执行局提存后交付受害人家属。徐泽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实际投保人为原告,其放弃要求被告理赔的权利。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于上述条款,原、被告理解不一致。原告认为,此所谓的“现行法律规定”即指“事故发生时”正实施的法律法规,而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05年1月7日,此时国家关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是《解释》,故本案应以此核定赔偿金额。被告则认为,所谓的“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应指

合同签订当时实施的《办法》,双方亦未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相应变更保险合同,故本案应以《办法》核定赔偿金额。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所附的保险条款均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所争议的格式条款系被告提供,现双方对该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故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的规定,应当采纳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即被告不利的解释。另原、被告签约时,《解释》已颁布,原、被告已将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提高至50万元,故“现行法律规定”应理解为《解释》,现原告依该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及(2005)甬鄞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款,理由成立。但原告提出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妥,应以合同约定的理赔计算方法为准[赔款=应负赔偿金额270928×(1-免赔率5%)-自负额1000元]。现被告已实际赔付74513.6元,故对剩余部分应当赔付原告。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实际向受害人家属赔付该款,所以该赔付额尚未确定,被告无须理赔的主张,因该赔付额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是确定的,必须支付的,且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须实际赔付后才能理赔,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高峰保险金181868元(已扣除原告自负额1000元及5%免赔率及被告已赔付的74513.6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5148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5147元。

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应该指当时实施的《办法》,而不是尚未实施的《解释》。二、被上诉人至今未履行第三者死亡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其实际赔偿额尚未确定,故其要求上诉人赔付该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额,依据不足,且不符合理赔程序及保险理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辩称:一、保险合同中“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指“事故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即使上诉人对该条款有其他理解,由于上诉人系格式保险合同的提供者,也应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上诉人的解释。二、被上诉人应向受害人赔偿的数额已由生效判决所确定,双方的保险合同也未约定被上诉人须实际赔付后,才能要求上诉人理赔,且被上诉人已向受害人赔付74513.6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上诉人在上诉中也不持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中,双方对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有关“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争议。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合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解释》已分别于2003年10月28日、2003年12月26日颁布,但尚未实施。而2005年1月7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两部新法已实施。被上诉人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解释》的规定,经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的。投保人投保目是为了转移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尽可能地减少自身的损失。被上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一般人有理由相信在出险后,能得到全面的理赔。再者,保险公司对法律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解释》已经颁布,即将实施的情况下,仍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容易引起歧义的“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而未向被上诉人明确说明该条款所指的具体法律法规,系未尽充分的注意和说明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故争议条款中“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意思应解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且依照《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被上诉人依已生效民事判决判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依据要求上诉人赔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健在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这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识别及解释规则

1、格式条款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根本特征在于不与对方协商,对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这是识别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根本手段。保险合同通常理解为格式合同,但在保险合同中,并不是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因此,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识别合同中哪些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主体不同,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可以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三类:一是由保险人制定的条款;二是保监委制定的基本条款;三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所制定的条款。基本条款由保监委制定,而不是由保险人制定,各保险公司必须适用,保险人的意志不能在基本条款中得以贯彻体现,故其不是格式条款。因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行为,该类条款发生歧义时,应由保监会作出行政解释。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条款,经过要约、承诺而成立,体现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意志,无疑是一般合同条款,该类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第一类条款为保险人单方制定,不与投保人协商订立,只表达了保险人单方意志,并且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故该类条款为格式条款。

2、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这是《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一般合同条款,双方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时,应适用该规则进行解释。

3、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是立法者考虑到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才能有利于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平衡。对格式条款含义理解存在歧义时,适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4、本案争议合同条款的性质及应适用的解释规则。本案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没有遵照保监会制定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该《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合同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该《机动车保险条款》是以《办法》为基础制定,条款中关于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也是依照《办法》的规定确定。这些条款应为基本条款,但上诉人未遵从保监委制定的基本条款,并将其中的《办法》修改为:“现行法律”,故保险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三十五条性质上为格式条款,而非基本条款,双方对此理解存在歧义时,应当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二)不利解释规则的实施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立法者考虑到我国专门制定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详尽的规定,因此,《合同法》不再单列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条规定,或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否排斥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即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就应当直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不探究对格式条款通常理解所包含的意义?笔者持否定态度。格式合

同因其具有许多优点而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但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人在交易中具有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且在条款设计上过分利已考虑,产生了大量的不公平条款,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商业交易的基本道德,所以,各国法律无不对其进行不同形式的规制,这是非常必要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反之,过分偏袒投保人利益,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歧义时,即适用不利解释,既不利于保险业发展,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最终价值目标。实务中存在的滥用不利解释规则即属该种情形,这无疑违反公平正义目的。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有歧义时,按通常理解确定其含义,因投保人也明知该条款含义,故并不损害投保人利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英国法院总结出14种解释规则,不利解释仅是其中一种,所以对格式条款有歧义时,先以通常理解确定其意思,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只有遵循这种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才能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合同法》对通常理解定义未作规定。《国际商事通则》规定为应依据一般使用者的合理期望。《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为对于一切相似之情况均给予相同之对待,而不得考虑当事人对书面标准化条款是否知悉或了解。因此通常理解应是指以通常一般人的价值利益及认识或理解的可能性为标准。它不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也不依相对人的理解进行解释,不考虑订约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的特别意思,而应作出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因此,存在歧义的格式条款含义依通常理解确定其内容,既不损害投保人利益,也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故只有依通常理解还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才适用不利解释。综上所述,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依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确定条款的含义,而不应直接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三)《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系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关于合同的解释规定。两者是互相排斥,抑或是完全兼容?笔者认为,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也并非完全兼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而是有限制地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由于一般合同经过双方合意而订立,兼顾了双方利益,而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故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考虑一般人而不是合同双方的意志,它并不推求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故不应不加区别地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由于将“通常理解”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它是一个抽象概念,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时,必须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才能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理解的具体、准确的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将一般人作为座标点的情形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才有适用空间,否则,就会误入歧途,将格式合同解释目的蜕变为追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忽视格式条款的特殊性,违背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编范文】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精选word文档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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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协议 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受理赔案 (1)乙方应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出险后15天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乙方同意免予提供。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FS-DY-66177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498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篇一: 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 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 保险监管部门 d. 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 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 保险合同终止 d. 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 保险单 b. 投保单 c. 小保单 d. 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 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 法定解除 d. 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 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 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 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 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 代理人 b. 受益人 c. 投保人 d. 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 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 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 b )。 a. 无效 b. 中止 c. 消灭 d. 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c )。 a. 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b )。 a. 受益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保险代理人 13、就解释效力而言,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 b )。 a. 行政解释 b. 仲裁解释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二、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三、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806-66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

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正式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

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责任保险合同(篇)

责任保险合同(4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保险合同常见的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常见的名词解释 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 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 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

2000年9月4日,A保险公司承保了 B医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 B 医院,保险标的为存货(主要是防腐用的各种烟剂、消毒剂,保险单明细表已经将存货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分项列明),保险金额 3,805,609 元,保险费 7611.22 元,保险期限为 2000 年 9 月 5 日零时起至 2001 年 9 月 4 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B医院于2000年10月25日按约定如数交付了保险费。 2001 年 6月 10 日 13 时 20 分, B 医院存货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了存货的损失。B医院向当地消防科和A保险公司报告了火灾情况。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证明》认定,火灾原因为“烟剂自燃”。 2001年8月23日,A保险公司向B医院送达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火灾经过,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证明,火灾原因为烟剂自燃,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八条(三)项责任免除的合同约定,属保管不善,自燃引起的损失。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属责任免除,故对此案作出拒赔处理”。 【法院判决】 B 医院收到拒赔通知书后,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采用格式条款进行提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 司赔偿火灾损失 60 万元,并赔偿因拖延处理造成的损失,承担诉讼成本。 A保险公司在答辩中称:其采用格式条款告知原告,并未有悖法律。格式条款的合同属于合法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醒目列出,原告应知晓,不应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5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8 条、第 24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3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B医院火灾损失保险金 445471 元。并赔付原告自 2001 年 6 月 26日至全部赔款执行完毕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法院认为:在投保单上以投保人口吻印制的声明,不属于对原告的明确说明和合理方式的提请注意。该声明无论从格式设计、字体字号印刷、与其它事项的区别、投保单与保险单的不一致、保管形式的差异都不是法律针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地位、技术、经验方面的不平等而强制保险人所必须达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的标准,其印制的格式合同虽有特别约定、特别声明,但该内容却与免责事项无关,其印制的投保单所有内容均有供原告填充的内容,唯独以原告口吻的声明却不留有供原告填写意见的位置。纵观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单),看不到被告有让投保人对免责事项明确知晓的主观诚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之外对原告作任何有关免责条款的口头或书面说明。再从原告汇报起火原因是自燃的事实看,原告对自燃的免责内容没有真正的了解,对凡是火灾(除自己纵火)均应理赔产生了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原告 B 医院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除《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八条(三)项和投保单第八栏以投保人口吻所作的声明外,其它部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律对有效部分应予保护。被告关于因烟剂自燃引起的火灾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及抗辩理由,有悖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遗址中还出土了近200件石器和陶器,“其中90%为石器。”陈苇说,主要为石斧、 石锛等。出土的少量陶器多为不可复原的陶片,这些陶器较为粗糙,表面多为素面,少纹饰,器形等具有典型川南本地生产的特征。 1.3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设备损坏。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如该故障在12 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应将设备故障以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尽快修复。维修费用另计,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从险种情况看,机动车辆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 ****%,企财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责任险实 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货运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意外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同比增长****%,家财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下降****%。 3.2 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 费的_________%。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负责公司对外形象的建立与宣传,建立公司与行业媒体的交流,建立公司与相关协会的交流,配合完成日常推广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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