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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doc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doc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doc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保设备的设施运行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效率,提高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4 环保设施分类

4.1废气治理设施

4.1.1各种锅炉、炉窑的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烟气净化设施;

4.1.2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

4.1.3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其它设施。

4.2废水冶理设施

4.2.1生产废水、锅炉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4.2.2各类有毒有害废水净化处理设施;

4.2.3废水回用设施等。

4.3固废治理设施

4.3.1燃煤锅炉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的堆存设施和场所;

4.3.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3.3收集、贮存、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等。

4.4噪声消声设施

炉顶消声器等

4.5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

5 设施管理

5.1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投入运行的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其排污、运转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解决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2环保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各单位的生产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

健全岗位环保责任制、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各项环保设施规章制度。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5.3做好环保设施资料收集和管理,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环评、“三同时”资料,各项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资料、技术改造资料、环境监测资料等,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

5.4对环保设备、设施要建立健全检查、维修验收制度,保证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5保证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及管理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费用进入产品成本,公司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6实行环保设施停用报告制度。各单位环保设施如需拆除或停运,必须提前10天提交申请,说明停运原因、补救办法及预后效果、停运时限等事项,经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或停运。

6 设施使用和维护

6.1 新建的环保设施,须经环保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2 环保设备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同时保养、同时维修。

6.3 严格执行公司环保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本单位环保设施、设备运行台帐,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记录。

6.4 生产单位要对环保设施统一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设施,防止环保设施超负荷运行,保证其处理能力。

6.5 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和调试,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环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和运行。

6.6 环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标准是达标排放、正确操作、健全记录。

6.7环保处理设施需暂停运转、拆除或闲置或更新改造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查和批准。

6.8 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查和批准停用。

6.9 环保设施在检修或抢修时,要对其处理过程和产生污染物的治理制定应急方案,并上报安全生产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7 奖惩

7.1 各单位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在检查和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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