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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计委《关于下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企业、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国外资金投入环保,专项用于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州市县财政、环保、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指导本地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

1、申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即:

(1)自治区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项目已纳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15年远景规划》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自治区政府批复的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的排放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或生态效益。

3、项目申报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4、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并附地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支持或承诺的资金证明。

5、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复,已按规定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二)重点项目

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1、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工程、依托项目。

2、符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的项目。

3、有利于解决跨地州市、跨区域污染纠纷的综合整治项目,具有上、下游补偿性质的项目;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治理项目。

4、有利于企业全面稳定达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业和污染源在线监测项目。

5、老工业基地的工业技术改造污染防治项目;环保产业项目;高新技术园区、环保产业园区和环保模范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各类生态示范区环境治理项目。

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环境保护综合整治项目;环境监测技术与整备研究开发项目。

7、财政、环保、计划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分别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1、符合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拨款补助:

(1)经过可行性论证,项目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2)属于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3)项目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50%以上。

2、符合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经过可行性论证,项目具有较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2)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污染防治项目;

(3)项目单位具有市场意识和防范资金风险意识,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贷款贴息额度,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

三、项目申请

(一)申请程序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自治区级和中央直属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县所属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同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核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符合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按规定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自治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项目审查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2、项目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预算的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当年安排项目的建议清单和年度计划,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将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对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区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实施情况,各地州市财政、环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分级次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

(五)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并试运行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有关要求(验收办法另下)积极准备验收资料,申请验收。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附件1:

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单位所在地:地州市县(区)填报日期: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保局制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

附件2:

项目申报补充说明

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正式申报文件;

2、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主要指项目的可研报告等基本材料、特殊材料以及其它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一、基本材料:

1、项目可研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材料

对于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对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其它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项目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以及市(地)或县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金融机构资金承诺书、自有资金证明书等。

四、注意事项

1、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按照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书面和软盘两种形式。

2、每个项目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为:正文(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核情况)、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等项目基本材料、特殊材料、辅助材料等。材料装订成册后要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上述所有材料必须一式五份,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得追加或修改。各申请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受理该项目的申请。

3、同一年度内,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明确选择一个相应的支持方式。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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