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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存在两个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九)虚假备案或恶意备案,规避备案检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

(十)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接近本标准规定相应梯次的最高幅度处罚款,或者按照本标准上调一个梯次并按接近该梯次较低幅度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两处以下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且当场改正的;

3、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未超过三处,当场改正的;

4、防火门因配件缺失或损坏导致启闭不正常未超过两处,当场改正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四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万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小于三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万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在前述

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寺庙、教堂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七)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八)建筑总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九)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筑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

加五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建筑总面积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一)建筑总面积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二)建筑总面积小于四千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四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三)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五百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四)总建筑面积小于八千平方米的火灾危险性为丙1类的厂房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八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五)总建筑面积小于四千平方米的火灾危险性为丙1类的仓库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四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六)建筑总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七)总容积小于五千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气体储罐处三万元罚款,总容积大于五千立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千立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八)总容积小于一万立方米火灾危险性为丙1类的液体储罐处三万元罚款,总容积大于一万立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万立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十九)三级普通加油站或加油加气站处三至六万元罚款,二级普通加油站或加油加气站处六至九万元罚款,一级普通加油站或加油加气站处九至十二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不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或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三条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超过三条的,每增加一条,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第十二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总面积小于四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万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二)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三)建筑总面积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饭店、商场、市场、宾馆处三万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

第十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实施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每增加一千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五百元。

第十四条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实施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小于五千平方米,且存在一处不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或违反二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设计文件超过一处或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超过二条的,每增加一处(条),罚款额度上调五千元,处罚金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装修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且存在一处不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或违反二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处三万元罚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设计文件超过一处或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超过二条的,每增加一处(条),罚款额度上调五千元,处罚金额不超过七万元;

(三)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装修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且存在一处不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或违反二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处七万元罚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设计文件超过一处或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超过二条的,每增加一处(条),罚款额度上调五千元。

第十五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能够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不能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火灾时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实际影响灭火救援展开的;

2、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且同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存在两项以下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三或四项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

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五项以上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火灾隐患情形及数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六条确定。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人数二人以下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或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处五千元罚款。面积大于一百平方米或居住人数超过二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十平方米或一人,罚款额度上调二千五百元;

(二)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人数五人以下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或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处五千元罚款。面积大于一百平方米或居住人数超过二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平方米或二人,罚款额度上调二千五百元;

第十九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足一吨,或者非法携带不足两公斤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拘留;

(二)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一吨以上五吨以下,或者非法携带两公斤以上十公斤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超过五吨,或者非法携带超过十公斤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谎报火警,影响消防指挥中心正常工作,消防指挥中心尚未调度消防队出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谎报火警,消防指挥中心已调度消防队出动,或者一年内谎报火警两次以上,或者谎报火警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五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阻碍执行职务造成群众围观的;

2、延误灭火救援展开的;

3、阻碍执行职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4、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部位,或者在单位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三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或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或者受灾三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受灾四户以上六户以下,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受灾七户以上九户以下,或者造成二人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轻伤的,处十日以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

警,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二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或者造成四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六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部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尚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要的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或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货值金额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千元,对单位罚款额度上调五千元,对个人罚款额度上调五百元。

依照前款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种类占所选用消防产品类别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虚假改正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存在《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火灾造成三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拘留;

(二)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四人以上六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三)火灾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七人以上重伤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依法应当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施工单位已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占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占地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总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临时建(构)筑物搭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超过一万平方米的,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二千元;

(八)总建设规模小于一万平方米施工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处五千元罚款,超过一万平方米的,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二千元。

第二十九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按照本标准第二十六条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未落实专人值班的处五千元罚款,未落实其他两条以下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两条的,每增加一条,罚款额度上调五百元。

第三十一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的,按照本标准第十八条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罚款处罚:

(一)已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实施罚款处罚:

(一)未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保持常闭,已当场整改的,处警告;

(二)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数量在五处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数量在五处以上十处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数量在十处以上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罚款处罚:

(一)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总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罚款;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一千元。

第三十六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实施处罚的,对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并

按照以下标准实施罚款处罚:

(一)未造成服务对象违法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服务对象违法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服务对象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或造成服务对象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七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未造成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或无法使用,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或无法使用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公共娱乐场所、设有公

共娱乐场所的高层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消防从业人员为两人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超过两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人,罚款额度上调一千元;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消防从业人员为两人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超过两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人,罚款额度上调一千元;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消防从业人员为四人以下的,处两千元罚款;超过四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人,罚款额度上调一千元。

第三十九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处罚的,责令限期备案,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每增加五百平方米,罚款额度上调五百元。

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本标准第十一条处罚款。

第四十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的,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十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十万元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对单位罚款额度上调一万元,对责任人罚款上调五百元。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火灾造成三人以下重伤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四人以上六人以下重伤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火灾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七人以上重伤的,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较大的,按前款及本款前三项中较重标准实施罚款处罚。

第四十一条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行为对火灾原因调查及火灾损失统计未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一百元罚款;

(二)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行为对火灾原因调查及火灾损失统计造成影响,但未导致火灾原因无法调查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行为直接导致火灾原因调查无法开展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2011)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 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 -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五十三条和《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度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无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向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在行政执法中正确使 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自主地、有选择地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将长期存在。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决定的特性,客观上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滥施处罚提供了条件,事实也是如此。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背离法的精神和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随意处罚,滥施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权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严重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虚无,个人权力至上,更严重的是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消防新处罚标准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11?95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的通知 防火部各处、室,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部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以及配套制度《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队《关于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消监字[2010]2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 2.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1-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公正-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 号 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 1 序号第1项中的 一般违法“1、初 次违法、产品尚 未售出的; 2、过失违法、产 品尚未售出的;” 1、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品 尚未售出的 琼中局提出:《实施标准》中,第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 (第1点“初次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第2点“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 的”)与第2条“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1点“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 品尚未售出的”)表述不一致,可统一改为“初次或者过失违法”,简化冗长 条文。 2 序号第“13、26、 27”项 予以删除质认处修订意见; 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7号)精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 已取消,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 行)》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13、26、27”部分内容删 除。 3 序号第25项、26 项、27项 将25项、26 项、27项中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 序号调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 七、第二十八条 质认处修订意见; 总局196号令删除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将25项、26 项、 27项中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序号调 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4 序号第“54、55、 56、68”项 予以删除计量处修订意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6号)精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 理办法》已废止,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 标准(试行)》“54、55、56、68”项删除。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二级 一、单选题(1题) 1、下列关于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正确的是(C)。(易) A、只收集证实违法的证据,不收集证实合法的证据 B、只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重的证据,不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 C、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D、收集证据没有确定的规则 2、下列证据中,(B)可以作为对赵某挪用消防器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中) A、办案人员张某一人询问违法嫌疑人赵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 B、饭店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挪用灭火器的录像 C、饭店大堂经理对购买的灭火器数量和型号的陈述 D、购买灭火器的凭证 3、下列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 A、书证、物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的证明力相当于原件、原物 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C、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D、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取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A)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中) A、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B、以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C、经当事人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D、以偷拍、偷录、窃听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5、对证据的证明规则表述错误的是(D)。(中) A、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B、经过公证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 C、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D、传来证据优于原始证据 6、下列选项中,(C)不属于消防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中) A、书证 B、物证 C、犯罪嫌疑人供述 D、证人证言 17、证据必须经过(B),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易) A、推理 B、查证属实 C、违法嫌疑人辨认 D、证人提供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以(D)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易) A、引诱违法嫌疑人 B、威胁违法嫌疑人 C、欺骗违法嫌疑人 D、询问违法嫌疑人 9、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现场笔录表述不正确的是(D)。(中) A、应载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 B、应载明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处理经过 C、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D、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由其他人到场作证并签名 2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期间(B)路途上的时间。(中) A、包括 B、不包括 C、计算 D、可以包括 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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