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审批企业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清算。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第五条企业清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原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
第六条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普通清算不能正常进行,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普通清算程序
第八条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按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经营期满之日;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三、被撤销或被吊销执照之日。
第九条企业清算期,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结束报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止,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批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派董事或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处理具体清算事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7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批机构备案。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四、其他原因。董事会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清算事务,其王要职责: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二、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有关报表;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企业债权和清偿企业债务;六、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款项(含注册资本未入资或虚假入资部
分);七、分配剩余财产;八、编写清算结束报告;九、办理有关注销企业登记事项;十、办理其它清算事务。
第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十五条清算委员会处理清算事务,应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清算方案,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在10天内将企业的决算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它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八条对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清算的各项决定,清算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或者债权人认为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7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审查;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董事会,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审查期间,除涉及企业财产处置或者所有权转移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有关会议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形式监督企业的清算。
第二十条清算委员会应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两种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清算公告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和申报债权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必须在成立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十二条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
第二十三条清算委员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涉及财产分配的清算活动应当中止。
第二十五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的处理,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工作小组成员酬劳,应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一、清算过程中企业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清算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三、清算过程中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偿企业的财产抵押担保债务时;债权人可在变卖该担保物的金额中优先得到清偿,金额不足部分视同企业的非财产抵押担保债务。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清偿境外债务,必须凭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将清偿的资产汇出境外。
第二十九条清算委员会在企业的各项费用和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前,不得将企业的资产分配给企业投资各方。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协议、合同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下列清算资料应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证明。一、清算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会计报表;二、董事会提交清算委员会的财务帐册三、清算方案所列资产的债权债务目录;四、资产作价依据。
第三十一条企业资产的估价原则:一、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二、合同、章程无规定的,由投资各方协商决定,并报审批机构备案;三、合同、章程无规定,投资各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清算企业的资产按照经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进行处置。资产变卖时,中外方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投资者竟相购买的,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中外方投资者都放弃购买权的,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变卖。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进入清算以前经营期内的各项应缴未缴税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缴纳。
第三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编制清算会计报表,编写清算结束报告,经董事会审查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验证报告。清算委员会应将清算会计报表、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海关部门审核,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清算结束报告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必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手续。清算委员会应当在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l0日内,凭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清算结束报告,代表董事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
第三十六条清算终结后;企业的各项帐册、报表、文件等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审批机构指定的部门保管。第三章特别清算程序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适用普通清算程序的,适用特别清算程序。一、董事会对企业清算事务不能形成决议的;二、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审批机构撤销的;三、企业自愿申请适用特别清算程序的;四、有其他不能适用普通清算程序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适用特别清算程序的企业,由审批机构或审批机构指定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成员应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条清算委员会除承担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二章
第三章第四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向审批机构负责,清算委员会处理清算事务,须向审批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除财产抵押担保债务外,企业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金;二、欠缴国家的各项税费;三、其它债务;
第四十三条企业由于资产不能抵偿债务进行特别清算的,在审批机构作出此项决定之日前6个月内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管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债权。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财产,并入特别清算财产范围。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方合作者,如在合作期间已收回投资的,应当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已收回的投资额清偿债务。
第四十五条清算委员会应将特别清算结束报告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清算委员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终止清
算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章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董事会和清算工作小组成员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清算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有关清算程序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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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时,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应转入的科目是()。 A.破产费用 B.应付共益债务 C.应付债务 D.应付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有()。 A.资产处置净损益 B.清算净值 C.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债务清偿净损益 A B C D 答案解析: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应付破产费用 B.清算净值 C.应付共益债务 D.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4.下列不属于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构成内容的是()。 A.长期股权投资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D.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公司总体资金优势,合理配置资源,改善融资结构及手段,降低资金成本,加速资金周转,以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原则上对外筹资与内部现金头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明确各级资金调动的责任和权限,杜绝越权调动资金行为。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的管理,银行存款及信用卡的管理,筹融资及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资金调动审批权限。 第二章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国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金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五条现金的收取 (一)收取现金的范围: 1.单位或职工交回的差旅费余款,赔偿款,罚款,备用金退回款; 2.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二)公司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现金的,统一由财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收存现金。 (三)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当面清点现金,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出现假币、错收。如发生误收假币或错找零,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或承担一切损失。 (四)收款后,出纳要及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六条现金的使用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转帐结算金额(100元)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不能转帐的业务款项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现金支付的规定 1.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如遇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2.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3.付款后,出纳要及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第七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各财务部门必须结合本部门的业务量和开户行的距离确定合理的库存限额。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各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及开户银行协商确定,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备案。对发生意外损失的,超限额部分由责任人全额承担(项目部在银行下班后收取的现金除外)。 (二)库存现金的保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人员;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匙;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由出纳人员负责。 (三)库存现金的盘点: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下班前盘存清点库存现金,并按日填写出纳日报;星期五下午盘库时,需由会计人员监盘,并同时在出纳日报上签字;月末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总账现金余额核对相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人员全额赔偿,如造成重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准设立账外库存现金。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使用,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结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6.06.15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7.09 【实施日期】1996.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6年第2号)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1996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 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文件代码】15938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 . . .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 . . .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解散的原因 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⑴合营期限届满; 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⑶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⑴经营期限届满; 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⑷破产; 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⑹外资企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有上述⑴、⑶、⑷所在地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设立公司可以是一种附解除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条件成就或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B.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的会计处理 C.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D.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送A C B C C厂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2. 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应付破产费用 B. 清算净值 C. 应付共益债务 D. 破产费用 C I A 「B C C厂丨 D Q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3.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的科目有 ()° A. 资产处置净损益 B. 清算净值 C.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 债务清偿净损益 厂| A c I B R c C I D Q 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 下列各项中,财会【2016】23号文规定的破产会计期间的确定者是()° A. 企业的管理层 B. 企业的财会主管 C.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 D. 投资人 「| A 厂I B C IT|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第四条明确,破产会计期间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确定。法院、债权人会议作为重要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
贺伟跃于广亮比较视野下的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清算制度第5 卷第6 期 别清算程序中的地位是不明确的。在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 对法院在特别清算 程序中的职权和地位多有明确的规定, 法院不仅可以选任清算机构成员, 而且还有其他诸多职权。譬如, 我 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39 条规定“: 法院认为对清算监督有必要时, 可进行各种保全处分”; 第252 条 规定: 法院有权“ 选任检查人检查公司义务及财产”。 3.清算制度的其他一些方面仍有待完善 ( 1) 清算制度缺乏完善的民事责任作保障。我国新《公司法》第207 条和208 条规定了清算机构成 员以及在清算过程中中介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 但未规定股东、董事等在清算过程中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行 为不当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问题。并且对清算机构成员及中介评估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的 规定也太笼统。譬如, 仅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未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 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 对责任人承担责任范围的规定也太狭窄, 未规定在清算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审 慎、注意义务, 这也不利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 2) 未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新《公司法》仅仅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债权人对清算的监督未给予更多的明确规定。应当规 定在清算过程中的债权人会议召集制度, 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譬如,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41 条规 定“: 清算人于清算中, 认为有必要时, 得召集债权人会议。占有公司明知之债权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债权 人, 得以书面载明事由, 请求清算人召集债权人会议。” ( 3) 未规定恶意解散时的直索制度。所谓恶意解散是企业希望通过解散逃避债务而故意制造的解散 或者在解散前转移、隐匿、私分财产的解散。在此情况下, 相关责任方应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在英美法系 国家称之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 直索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对此问题未做 明确的规定, 是一种缺憾。 二、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对策及思考 1.进一步完善清算人制度 ( 1) 统一清算机构的名称。关于清算机构的名称,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以及德国《有限责任公 司法》均称之为“ 清算人”, 美国《标准公司法》称之为“财产管理人”,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称谓均有所不 同。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 作者认为“ 清算人”的称谓比较普遍, 与清算制度本身也比较匹配, 我国应当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加强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分类 第一条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二条根据分包工程工序间衔接管理者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成立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根据每次招标的具体情况,评标组长及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全面负责,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及监督项目对分包立项、分包合同后评价报告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分包管理情况,指导项目分包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并形成分包审查书面记录。评价项目分包商履约能力,经公司同意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纳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五条经营开发部对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分包商评审、分包合同评审、分包合同备案等,执行分包招标制度(根据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起草分包合同,向公司上报相关分包资料,不定期对分包商履约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商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方面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报送公司。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设立专人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管理条
款、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进行审查、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项目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对分包合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条款进行审定会签,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条款对分包项目技术、质量监控管理。 第四章分包招标 第八条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报经营开发部审查后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 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清算期限 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 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 2.然后核算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 4.再接下来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 5.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 7.最后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 1、在公司清算前,应当于公司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一致的。 2、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在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损失,主要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若利润分配下设的未分配利润的余额在贷方,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弥补亏损后,还有贷方余额,要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最后若有剩余财产,将公司注销清算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3、最后,在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提高工程人员的成本意识,使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进入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结算的管理事项。 第3条工程结算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经济权益原则。 第2章结算定额单价确定规范 第4条结算定额单价以预算、合同及招标价为主,同预算项目相同的分项,单价必须相同,不得调整。 第5条增加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应的定额单价套入。 第6条设计中的分项工程在定额上既不能换算,又不能套用时,必须编制补充单价。 第7条除定额说明容许换算外,其余不得任意调整。 第8条土建部分的甲供材料需安装的项目计费直接在预算标书单价中扣出,不计任何费用。 第9条安装部分的甲供材料、设备需安装的项目不计取税金。 第3章结算工程量确定规范 工程量是工程结算的重要内容与依据,结算人员在计算工程量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10条必须严格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相关系数调整换算等内容必须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11条必须严格按图纸、随工签证和相关协议计算、计列单项工程量。 第12条要在日常的工作中逐步总结影响结算及时性、准确性的主要矛盾,安排合理的计算程序。 第13条结合工作情况,整理汇总各种常用资料,使用常用的定额外标准、常用的计算结果,分门别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以备查。 第14条依据施工图和竣工图,按实物工程量编制结算,任何计费都必须有据可查,不得随意编列。 第15条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实际安装(验收规范标准)就位净值数量为准,不得将“工地材料投入量”和“实际安装就位净值数量”混为一谈。 第4章结算造价确定规范 第16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分类计算并当月结算。 第17条结算造价要求分项计算并编制分项汇总表,其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造价=预算造价+设计变造价+现场签证造价+人工补差+材 料差价+增加项目 第18条工程结算需确定现场的实际情况、土壤的种类、放坡坡度、运距等。 第19条工程结算需扣除甲供材料的多用材料费,扣除预算中的未施工项目的造价。 第20条材料价差严格按项目经理部的材料限价进行调整。 第5章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规范 第21条项目经理部预结算人员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合同结算管理制度 总则 适用于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咨询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合同结算支付。 合同结算基本原则: 、结算总价=合同价款(合同包干价或综合单价×数量)+合同外补充、变更、签证合价 、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价款和计算规则以及相关调差、增减签证约定原则。 、尊重事实、注重依据,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 一、结算工作流程 由合同乙方(承包方、供货方)在合同约定内容(含补充合同)全部完成后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或主办部门出具的履约办结书面证明后方能书面申请办理合同结算,书面申请需附结算一览表和相关结算签证资料,申明在结算申请表外无任何遗漏事项,若有遗漏即视为自动放弃结算权利。 由合同甲方(发包方、采购方)或代甲方合同主办部门负责签收结算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告知申请人有关结算办理须知。 合同主办部门(工程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或项目公司;行政部或项目公司综合部;采购部;其他相关主办部门)接收乙方结算书面申
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含补充合同)内容对申请人提出的结算事项合同内承包工作内容、实际完成数量、履约完成时限、合同外签证增减等进行逐一核实并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并附结算申请、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递交至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 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签收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和相关资料后按公司规定进行审计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和申请人须配合做好抽查、征询工作,合同造价部完成审计后填制下达《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至合同主办部门。 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无异议,即可办理支付流程。 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有异议,由主办部门将无异议部分按 条流程 提交《合同结算审批表》先行办理。对有异议事项与申请人进行初步协商并拿出部门处理意见提交合同结算专题会议讨论(分管领导、主办部门、合同造价部、申请人参加、总经办秘书记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 审核工作要求 可能影响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申请人邀请的各类消费活动或收受礼品、礼金。 合同主办部门接收申请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必须填写《结算资料交接清单》 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 单选题(共15题) 1、企业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为()。 A. 公司法 B. 破产法 C. 公司法和破产法 正确答案: B 【显示解析】 2、企业破产清算清算组成立以后()。 A.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 B.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仍行使公司管理权 C.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共同行使公司管理权 2 正确答案: A 【显示解析】 3、破产企业适用的政策法规为()。 A. 企业会计准则 B.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C.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正确答案: B 【显示解析】 4、()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A. 破产企业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 B. 僵尸未破产企业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 C. 破产企业和僵尸未破产企业 正确答案: C 【显示解析】
5、破产企业的报表日为()。 A. 破产报表日 B. 划入企业为取得被划拨企业控制权之日;划出企业为丧失被划拨企业控制权之日 C. 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 正确答案: A 【显示解析】 6、破产企业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A.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B. 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 C. 考虑破产企业的折现因素 正确答案: A 【显示解析】 7、破产企业资产的计量属性为()。 A. 历史成本 B.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C.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 正确答案: C 【显示解析】 8、应付共益债务属于()。 A. 清算损益类科目 B. 债务类科目 C. 清算净值科目 正确答案: B 【显示解析】 9、甲钢铁公司2016年12月1日经法院宣告破产。在对该企业的负债清查中,其他应付款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应记入()。 A. 应付破产费用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关于预(结)算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规范预(结)算管理工作流程,指导公司在多项目预(结)算管理过程的统一 性、规范性; 1.2 积累工程造价经验数据,为公司后续开发项目提供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造价采购部承办的所有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 三、管理内容 3.1责任主体:造价采购部 3.2审核分类:内部审核和外委审核。 3.3 为保证预(结)算成果的合理准确性,造价采购部承办的预(结)算均须通 过内部审核;部分计算工作量大,工程量计算复杂,签证、变更多的工程预(结)算,可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即外委审核)。 3.4 在工程项目开始时,项目成本经理须按照附件三的格式编制完成《工程项目 预算编制及审核计划》;在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项目成本经理须按照附件三的格式编制完成《工程项目结算编制及审核计划》。 3.5审核程序 3.5.1内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预(结)算资料,造价采购部内部实行三级审核,其分级及责任人见下表:
3.5.2外委审核: A、按照《**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由现场造价工程师填写《任务分派单》,并经项目成本经理签字确认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结)算审核成果。 B、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预(结)算审核成果作为内部审核施工单位预(结)算的依据,继续按第3.5.1条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预(结)算审核成果实行三级审核。 3.6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预(结)算,宜采用外委: 3.6.1 实施过程中变化大、工程量计算复杂的工程,如:建安总包工程、景观园 林工程、内外精装修工程、总平面市政工程等; 3.6.2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结构工程(如桥梁、钢结构等)、消防工程、弱电工程、空调和通风工程等; 3.6.3 经请示部门经理同意进行外委审核的工程。 3.7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预(结)算,应采用内审: 3.7.1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且变更、签证较少的工程; 3.7.2 固定单价包干合同,且工程量计算简单的工程; 3.7.3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