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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监管界限浅析1007修改

无照经营监管界限探析

谢卫东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工商部门应该对哪些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因为缺乏权威机构的解释,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无照经营监管缺位已成为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工商干部被问责的主要原因。那么,工商部门应该对哪些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呢?笔者从词义解释的角度,对《办法》第四条及第十四条进行解读,来探析工商部门在无照经营监管中的界限。

一、目前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理意见

目前,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理意见,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所有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都有处罚权。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五种违法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的全部,而该条又明确规定这些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所以工商部门对所有无照经营行为都有管辖权。但是,该条规定也规定了工商部门在对所有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另一种意见:并不是无照经营案件,工商部门都有处罚权。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五种违法行为虽然构成了无照经营的全部,但该法第四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公安等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第一款第(一)项无照经营行为和第(五)项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且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工商部门在对该法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工商部门将不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处罚的,工商部门也将不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两种意见都存在一定的误区,误解了查处与处罚的关系。对所有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是《办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权,但并不是说工商部门对所有无照经营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查处的词义解释

“查处”,1999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133页的解释是“查明情况,进行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将“查处”与“处罚”相混淆。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可以看出,“查处”的结果包括“处罚”,但不限于“处罚”。

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的几点注意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中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积极履行职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滥用监管职权,不渎职。

第一,要树立对所有无照经营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理念。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首先要明晰哪些行为是无照经营行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其次要分清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要正确适用法律。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即使规定该特殊规定的法律规定该职权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工商部门也应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到该特殊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才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要严格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这一条表明,工商部门对五种违法行为都有查处权,其他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只对第(一)、(五)项违法经营行为有查处权。所以,工商部门对该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如果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也必须要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作出罚款类型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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