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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

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
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

外汇管理基本知识

一、外汇管理的沿革

我国自建国伊始至今,一直实行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称作是我国外汇管理的根本大法。

(使用于所有境内机构、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非居民)

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制订,经历了四个版本:1980年出台了暂行《条例》、正式的《条例》于1996年颁布第一版、1997年1月第一次修订后,相隔近12年后2008年8月的再次通过修订发布。

这四个版本的《条例》,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从高度集中管理向市场调节为主的发展过程。1949年至1978年,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制管理模式,所有外汇业务由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办理,外汇的管理集中在政府进行。1979年至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外汇管理也进入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自1994年以来,我国进入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并向世界承诺:“对经常性的外汇国际收支不予限制”,外汇管理的改革不断深化,改革进程加快,并且已经迈上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新台阶。

以下是今年外汇管理工作的几项重要事项:

2008年5月,全国上线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对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方式,8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完成转换为IC卡,开始了FDI的正式全面启用。

2008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颁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建立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及“企业可收汇额”的管理方式,规定所有出口项下收汇必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经过电子口岸联网核查并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方可将

资金结汇或转出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此办法的实施同时废止了“关注类企业”管理办法。

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32号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目前,外汇管理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1、国际收支申报、核销系统(简称申报)

2、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简称交互平台)

3、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简称B版)

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

5、贸易信贷系统

6、电子口岸系统(简称口岸系统)

7、进口付汇单位名录系统(简称名录)

二、名词解释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通俗的说法就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本钱、或融资、借贷、投资等。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主要是指经营活动,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捐赠、继承等。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企业的办事处、代表处等。主要包括中资机构、外资机构。(含金融机构)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这个名词在外汇局的政策规定、通知等文件中必然会使用,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如福田保税区、盐田保税区等。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管理原则:实行核准制管理方式,即事前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业务。

资本项目资金汇入:核准管理,即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方可办理汇入款贷记客户账户。

资金使用:

经常项目下使用不需核准(境外投资者专户除外)。例如,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使用其资本金账户(或外汇贷款账户、外债账户)向境外支付货款,不需要经外汇局事前核准,银行可凭企业提供的商业单据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资本项目下使用须核准。例如,某企业要归还境外贷款(即外债),无论其使用那个账户支付,都需要先到外汇局申请核准,得到核准件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不可改变资金性质(划转限制),即资本项目的资金不可划转到经常项目的账户中,如同,那些资金是姓“资本”的,不能让他改姓“经常”。

国际收支须核准、申报----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与境外的资金收付,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目前我国的收入申报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申报,在发生支付的两个工作日进行申报。

资本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资本金、境外投资者的专用资金(这两项属直接投资)、外债(即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后两项属融资)

(一)资本金(在FDI进行监管)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具体形式有现金、设备、技术和无形资产等。

1、资本金账户的开立须经外汇局核准,且资本金的入账必须贷记资本金账户。

2、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

前面阐述过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原则,资本金资金的使用同样遵守该原则。

资本金可以结汇,且同样遵循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原则----即在经常项下使用不需要外汇局实现核准、在资本项下使用需要外汇局事先核准。目前,资本金结汇由原来外汇局直接管理变为外汇局对银行间接管理,即资本金结汇由原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转变为外汇局授权银行审核办理后向外汇局报备。

资本金结汇(必须在FDI进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的,未完成资本金验资手续的不可申请资本金结汇,审核以下资料:

1、外汇登记证IC卡原件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附件1)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指合同、发票等,含有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其银行帐号、资金用途等;如用途为还贷款的,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执)

5、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附件2),以及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复印件(如是最后一笔资本金结汇,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供)

6、如结汇金额在等值USD5万元(含)以下的,无须提交第3、5项文件资料

注意事项:

资本金结汇款项的用途,必须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

(4)对出资额的管理与限制(在FDI登记流入记录,牌价计算以当日人民银行基准价为准)

外方投资者累计汇入金额不得大于外汇局核定的该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若超额部分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银行可办理入账,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因企业资本增值,外国投资者向该企业参股投资时所支付的超过其参股比例与企业注册资本乘积的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仍按前款所述原则办理。

(二)外债

——是指境内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管理

(1)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其他境内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管理。

(2)外债分为长期外债、短期外债;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总量上以“投注差”进行管理,即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4)中资企业原则上不可借外债,如需要,须逐笔经商务部门批准方可。

2、外债账户的管理

须经外汇局核准,以专用帐户进行核算;原则上只选择一家银行,且每笔登记的外债原则上对应一个外债专户。(目前使用8151科目核算)

3、资金使用

外债结汇实行核准制管理,但以偿还人民币债务为理由申请结汇的,外汇局不予核准。

偿还外债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在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债登记证。

(2)中途变更开户银行的方式。

(3)资金划转限制

(4)预收的出口货款及超90天的延期付汇,全部纳入外债管理,银行凭企业的外债登记资料办理延期的进口付汇。企业登记此项目外债的办法是: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申请登记。外汇局柜台不受理这类申请登记

(三)境内外汇贷款

1、境内外汇贷款账户的开立: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对应开立,实行“报备制”管理。(目前使用8095科目核算)

2、资金使用:必须原币使用,严禁结汇,

3、注意事项:

(1)严禁结汇;

(2)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

(3)资金划转限制

(四)境外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对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但需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有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原则: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1、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和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2、收购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金。

5、注意事项

上述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该类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五)房地产公司涉外销售业务

房地产公司对境外的售楼款属资本项下款项,除外汇局核准以外,该类款项一律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公司的人民币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机构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对境外的售楼款属资本项下交易,必须在FDI“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收结汇登记备案”栏位登记业务情况。方法是:购房者必须到外汇局取得“申请者代码”,银行登陆FDI时须录入该代码方可登记。建议:登记之前先不要入账,或者有把握客户将代码取得并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入账,得到通知后在FDI不录,这种情况,操作行自行承担监管风险。

(六)销户(需要在FDI登记备案)

1、如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汇入并使用完,且超过1年的有效期,银行可按照深外管[2002]247号《关于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项下外汇帐户关户及续期手续的通知》规定办理。

2、如外债资金已全额到位且全部用完,账户余额为零银行可自行为企业销户,如果账户余额不为零需到外汇局办理结汇手续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原则: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国际收支申报

(一)开户

2006年5月1日开始,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进行事先核准。银行可直接办理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账户的开户手续,且对其开立经常项目账户的数量不设限制。

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汇局将发布在交互平台。

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必须先上交互平台查找该企业信息登记。

(二)经常项目付汇有关规定

贸易项下付汇

实行核销管理

所有贸易项下付汇都需要申报、核销

货到项下付汇

(1)委托我行办理贸易项下汇出汇款的客户,必须是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名录》内或持外管局出具备案表的企业。

(2)核注报关单,审核进口日期(不超90天的)、贸易方式。注意一些贸易方式是不可付汇的,如来料加工等。

(3)核销方式:由付汇银行代申报、核销。(自动核销)

预付货款项下付汇

(1)凭预付合同、发票付汇,无须提供报关单及保函。

(2)核销方式:企业持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转口贸易项下付汇

(1)先收后支

凭转口合同、发票、收汇水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支付。

(2)先支后收

凭转口合同、发票、保函/信用证、进口付汇核销单支付。

(3)核销方式:企业持收、付汇凭证及相关合同/协议,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服务贸易项下付汇

申报管理:必须逐笔申报

(1)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2)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3)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4)深圳外汇局下发的《深圳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购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外管(2006)162号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圳市境内机构,经深圳外汇局确认,可凭相关单证

直接到深圳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且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购付汇手续。

A、上年度贸易出口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收汇核销率不低于85%的企业;

B、上年度贸易进口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进口付汇核销率不低于85%,且在贸易进口付汇名录的企业;

C、注册在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且已办理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企业;

D、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

E、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科研单位。

深圳外汇局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市境内机构名单发布到指定网址http://99.99.99.9,并随时更新以供银行查询。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且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时,应登陆深圳外汇局指定网址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列入深圳外汇局公布的名单,同时将查询结果打印留存,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不在名单内的境内机构,要求其持相关单证向深圳外汇局申请,在深圳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深圳外汇局核准件和相关单证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3、几种常见的经常项目付汇规定

(1)支付海运费

国际海运费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

(2)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3)提取外币现金

A、差旅费提现凭因公出国预算表和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办理;非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标准为30天(含)以内,每人每次3000美元;30天以上,每人每次5000美元;另每人每次400美元个人零用费;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汇标准执行;

B、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可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常项目收汇有关规定

经常项下收汇:

1、贸易项目:实行核销管理、使用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所有贸易项下收汇都需要申报、核销

收汇及结汇:

(1)所有出口贸易货款收入必须使用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入账

(2)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持电子口岸IC卡申请将出

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结汇或转入经常项目账户

(3)银行根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书》中的申请划出金额,在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中进行核查,扣减其相应可收汇额后,

将该资金转出(或结汇)

2、服务贸易项目:使用经常项目账户收汇

所有服务贸易项下收汇都需要申报

收汇及结汇:

按照来报指定账户(经常项目或人民币账户)入帐

实行意愿管理方式,即只要企业需要结汇即可办理。

注:以上外汇管理内容不包含对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

2008-9-16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

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

外汇管理基本知识 一、外汇管理的沿革 我国自建国伊始至今,一直实行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称作是我国外汇管理的根本大法。 (使用于所有境内机构、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非居民) 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制订,经历了四个版本:1980年出台了暂行《条例》、正式的《条例》于1996年颁布第一版、1997年1月第一次修订后,相隔近12年后2008年8月的再次通过修订发布。 这四个版本的《条例》,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从高度集中管理向市场调节为主的发展过程。1949年至1978年,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制管理模式,所有外汇业务由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办理,外汇的管理集中在政府进行。1979年至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外汇管理也进入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自1994年以来,我国进入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并向世界承诺:“对经常性的外汇国际收支不予限制”,外汇管理的改革不断深化,改革进程加快,并且已经迈上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新台阶。 以下是今年外汇管理工作的几项重要事项: 2008年5月,全国上线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对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方式,8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完成转换为IC卡,开始了FDI的正式全面启用。 2008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颁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建立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及“企业可收汇额”的管理方式,规定所有出口项下收汇必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经过电子口岸联网核查并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方可将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但是,我国真正外汇管理的发展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阶段(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资金严重短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四大行政区分别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综合上述办法,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对外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帝国主义金融残余势力,稳定国内金融物价,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便利侨汇,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业区和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当时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汇黑市交易。外汇持有者可按国家规定牌价卖给政府,也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2.凡出口商品、劳务收入的外汇、侨汇必须出售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 3.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汇价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利于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的原则,制定人民币汇价,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规定外币、金银和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对携入外币、金银不加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凭申报单携带一定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入国境。 (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阶段(1956—1978)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国内市场外汇已经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侨外资银行(即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华侨银行和东亚银行)外,其它外商银行在我国的业务已先后关闭;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这样,原来的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b5E2R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1E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地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条 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地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地,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 .5PCzV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 . .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 .xHAQX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LDAYt

. 第二章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Zzz6Z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 .dvzfv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进口地,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地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rqyn1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出口地,可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地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地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Emxvx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地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SixE2 (一)捐赠:经公证地捐赠协议或合同.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地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 6ewMy。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地付款证明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kavU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宣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我们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以网上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现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刊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 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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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编者按:外汇管理与涉外经济金融密切相关,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公众的关注重点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并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政策和管理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外汇管理。近期,在广泛收集媒体及社会公众关注问题的基础上,我局编写了外汇管理政策热点答问,供大家探讨参考。 问1:我国外汇储备资产是怎样形成的?能否无偿分配使用?2 问2:外汇储备怎样支持国内经济的发展?2 问3:如何看待我国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问题?2 问4:外汇储备包括哪些货币?结构如何?3 问5: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投资运营的合规规X?3 问6: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如何坚持“安全、流动、增值”原则?3 问7: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外汇储备投资是否遭受了重大损失?3 问8:最近房利美和房地美(简称“两房”)股票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中国外汇储备的“两房”投资有无损失?3 问9:当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外汇储备是否会调整欧洲市场的投资策略或重估所持欧元资产?4 问10:如果美元出现大幅贬值,我国外汇储备是否会遭受重大损失?4 问11:中国是否会将外汇储备作为“杀手锏”或“原子武器”?4 问12:在美国财政赤字大幅上升的趋势下,对美元走势如何判断?4 问13:外汇储备将增持还是减持美国国债?5 问14:外汇储备是否大多投向投资等级较高的国债资产?5 问15:外汇储备是否投资了股票、私募股权投资以及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规模有多大?5 问16:中国是否考虑进一步增加黄金储备?何时增持?5 问17:当前国际收支形势如何?6 问18:如何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外汇储备资产变动?6 问19:中国当前对外资产与负债情况如何?6 问20:中国当前的外债形势如何?6 问21:近期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不断加剧,部分市场出现了资金外流的情况,我国外汇资金流动有何变化?7 问22: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是如何设定的?7 问23:如何理解外汇管理理念的“五个转变”?7 问24:当前外汇管理的思路是什么?7 问25:目前对“走出去”有哪些外汇政策上的便利?还有哪些不够便利?8 问26:QFII和QDII对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作用是什么?目前进展情况如何?8 问27:到底有多大规模的“热钱”流入境内,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能否有效阻击这些“热钱”?8 问28:近期外汇局将会出台哪些政策?如何实现防X风险与促进便利并举?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 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 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 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中国的外汇政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

中国的外汇政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表现良好,这将有利于周边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自发的力量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在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汇率制度方面,我们将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适时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完善外汇市场。今后如果有必要和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协调,促进国内外经济协调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近期,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规范经常项目管理,如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放宽企业和个人用汇限制,进行适合跨国公司业务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试点。此外,我们将从国情出发,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管理改革。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外汇政策和外汇体制问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有必要客观地介绍和分析有关情况。中国的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形势2002年,中国经济增长8%,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2万亿元(按现行汇率折算为1.24万亿美元);进出口总值为6207.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8%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27.4亿美元,增长12.5%。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表现良好。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双顺差”,银行净结汇大幅增加。前三季度,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6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240亿美元。预计全年国际收支货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对外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又该怎么对外汇进行管理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 ___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 ___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 ___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涉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涉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 陈芃 外汇管理政策是一个既非常宏观也非常微观的主题。从宏观角度讲,经济学理论公认一国宏观经济管理有经济增长、物价稳定、保障就业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等四大目标,外汇管理就和其中的国际收支平衡密切对应,所有外汇管理政策都是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以1998年经济危机为例,东南亚国家因本币贬值而进行的汇兑限制及我国当时所作“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都是有对应的外汇政策来支持的。从微观角度讲,外汇局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数量非常多,财务公司各类涉外业务的每个账户、每笔资金,每一项交易都应当遵守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因此,如果大家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出台的宏观背景,还了解外汇管理政策要求的具体业务操作路径或程序,才能够保证相关外汇业务的合规、顺利地开展。 一、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当前形势 2002年以来,我国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持续双顺差。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还是千亿级,到2011年就达到了3.2万亿美元。持续的资本和经常项下外汇资金大量流入,给我国的货币政策造成了很大压力。但今年9月份以来,统计数据显示外汇资金连续两个月净流出,最近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也非常罕见地连续跌停,市场对人民币单边升值的预期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其背后的作用机制就是个人和机构趋向商业银行购汇,商业银行再向中央银行购汇,央行出现了净售汇。

这与最近美国政府债务上限风波、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国际形势密切相关。那么资金流出会持续多长时间呢?是否就此逆转了长期以来的资金流入形势呢?目前看来,因为数据时间序列还不够长,趋势还不太明显,但是整体上我们认为外汇资金的流入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逆转。换句话说,大规模资金外流出现的概率是很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经济形势和投资环境仍然是全球资本的避风港之一。 二、资本项下外汇管理及近期新政 “资本项目”是一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使用的概念,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又是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通用口径,以保证不同国家数据的可比性。资本项目(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是相对于经常项目(Current Account)来讲的,经常项目主要就是我们常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性跨境收支。资本项目项下的跨境交易主要包括跨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及证券投资。相比而言,经常项下的交易多是一次性交易,比如货物经过报关进口后通过银行付汇,这个交易就到此结速;而资本项下的交易整体的复杂度较高,如说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境内企业,作为这个企业的股东,他可能还有对企业的增资,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可能会从境外拆一笔外债,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形势不好也可能会减资,还有可能把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甚至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外上市。因此,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是一个持续的交易,相应监管也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过程。 从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的手段上看,因为我国还没有实现资本项下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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