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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研究

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研究
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研究

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研究

韩静黄晟

我国公司法中未提及公司僵局一词,学者对其定义具有统一性,即: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有效运行机制长期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接受和认可,即使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议案,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

一、公司僵局的分类

公司僵局的分类有助于挖掘其成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

按僵局发生的机构,可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前者指:因股东间的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能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形成的僵局。后者指:因董事间的分歧,连续两次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能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形成的僵局。公司董事往往也是股东,或代表着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僵局是股东会僵局的延伸。

(二)会议召集僵局和会议表决僵局

按僵局发生的阶段,可分为会议召集僵局和会议表决僵局。前者指:股东或董事拒绝、推延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使会议无法达到法律、章程要求的人数而不能召开。后者指: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时,各方股东或董事的投票皆达不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致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股份多数决、公司章程粗陋、股东退出机制不畅是公司僵局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股份多数决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需至少半数表决权同意,增加、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有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更高的表决权数。无法达到表决比例的情况并不少见,因而会议决议中的僵局也就不足为奇。

(二)公司章程的粗糙

完备的公司章程能有效避免、化解公司僵局。而实践中,大部分公司不能预判风险,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备的章程,发生纠纷时,无法援引章程进行化解或解散公司,为公司僵局的形成埋下隐患。

(三)股东退出机制不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公司章程常对股权对外转让进行限制,即使章程不加限制,其他股东也可能会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由于股权交易机制不完善,股权难以交易,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是股东退出的有效机制,然而《公司法》尚无强制内部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对公司股权收购的条件规定地却近乎苛刻。

三、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

公司僵局处理机制应是递进的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案。公司应运用事先预防和内部协调机制,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公司僵局,无法实现自力解决时,再选择司法介入。司法解散不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最佳选择,应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请求解散公司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体现了自力救济优先原则。可惜法条对这项原则规定得又比较笼统,“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指的是

哪些途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综合国情,应重视公司章程、完善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制度,结合司法解散,构建公司僵局救济体系。

(一)通过公司章程事先预防

《公司法》赋予公司很大的自决权,允许通过章程对表决权,董事会产生办法,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股权转让等内容进行约定。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约定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僵局:

1、合理构建公司治理结。一方担任董事长,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占多数;双方董事人数相等时,应聘请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且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董事长在董事会僵局中拥有最终决定权。

2、对表决权进行合理设计。规定大股东表决权的最高限额,防止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规定表决回避制度,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有损公司利益的股东或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3、合理约定公司的解散事由。约定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解散事由,例如连续两次股东会不能召开或无法通过决议;董事任期届满后,连续两次股东会不能选出继任董事等。约定事由出现,股东可依约解散公司或提起解散之诉。

(二)完善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制度

保护股东“退出权”是化解公司僵局的重要手段。强制内部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收购是股东退出的有效机制。而《公司法》尚无强制内部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对公司股权收购的条件也规定地近乎苛刻。

《公司法》七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公司股权收购的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这三种情况几乎难以涵盖公司僵局发生的原因,对公司僵局后的股权退出缺乏应有的适应性,因此,站在解决公司僵局的角度,有必要对公司股权收购的条件适度放宽。

(三)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

实务中,有的股东冲突严重,不具备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的可能,此时提起解散之诉成为必然。司法机关须考虑股东的意志和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机械地拒绝解散,无法消除公司僵局。

我国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始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制度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作了进一步地规范。《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四种受理解散之诉的条件:(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四种情形既是法院对此类案治件的受理条件,也是能否据此作出解散判决的实体裁判规则。

尽管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公司解散制度设计上取得了重析大进展,但仍较为笼统,缺乏细则。在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解散后清算等问题上都有待进一步规范:

1、适用条件不明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等表述过于抽象,易产生歧义;是否需要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以及如何认定已经穷尽了其他途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给出答案,这就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

2、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作出了下列规定:《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可见,法院作出解散判决时不会涉及清算。公司解散后,如不能自行清算,需再次申请法院清算。此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转移财产。因此,法院有必要对清算事宜一并做出安排。或允许在提起解散之诉的同时,提出保全申请。对此,《解释二》第三条做出了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有人质疑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将被某些股东所利用,成为其谋求私利的一种方式。波斯纳就指出:“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会变成损失最少的股东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可见司法解散只是一个万不得已的方法,是极其严重的行为,所以,应尽量运用替代性的预防和解决方案。

(作者韩静系集团合伙人、建设项目部主任;作者黄晟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

来源:德衡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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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辽宁 XX 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集团公司 ) 整体经济发展与规范运作, 根据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 子公司 ) 。 控股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拥有或委托管理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相对控股是指集团公司经过直接拥有和间接控制该公司50% 以上的股权 , 或是能够实际控制其董事会。 第三条公司治理的目的是经过集团整体规范运作, 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 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有义务协助各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 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有义务协助各子公司完善董事会( 执行董事 ) 、监事会 ( 监事 ) 的构成和聘选程序 , 明确其主要职责 , 建立健全 相关议事规则 , 充分发挥其决策与监督职能。同时, 还要建立市场

化的经理班子选聘机制 ,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 从而促进生产经营。 第六条各子公司须严格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规范 运作 , 并可根据自身实际 , 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治理制度 , 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 提高治理水准。 第二章母子公司体系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战略导向型的治理架构, 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经济、文化统一体。 第八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是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出资 , 依法行使出资人 ( 股东 )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 具有产业规划、资本运营、知本运营和企业文化传播等多种职能。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母公司、子公司二级组织体制, 如果出现孙公司三级组织体系, 则由子公司对孙公司进行管理, 可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是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中心、投资决策中 心、资本运营中心、财务监控中心、资源管理中心、经营协调中 心和文化中心 , 其主要职能是 : ( 一 ) 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 二 ) 开展投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活动; ( 三 ) 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 ( 四 ) 推进集团的组织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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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是解决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的有效途径,它不同于传统的由政府单一提供并实施生产的模式,而是引入社会资本的资金和高效,既缓解了政府财政的紧张,又提升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来修建高速公路、桥梁等,但该种模式并未真正地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我国自2014年起开始推广PPP模式,官方已出台若干政策进行指导。我国现有的PPP项目几乎都设立了项目公司,或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或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PPP项目公司俨然已经成为实施PPP项目的重要载体,在其成立后,PPP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其承继,也即PPP 项目的相关决策及实施要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作出。 本文以PPP项目公司的公私利益平衡为主题,探讨了PPP项目公司与现行《公司法》之间的契合性。并分析了PPP项目公司公私利益失衡的现状及表现形态,继而提出PPP项目公司公私利益平衡的法律对策,最终提出完善PPP项目公司的公私利益平衡的策略。PPP项目公司原则上应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设立,其作为独立法人,能够与社会资本方进行相应人员、财务等方面的隔离,同时,其兼具公共性及营利性。PPP项目公司通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且由社会资本方控股。 PPP项目公司可能在治理结构、公共利益决策及公司目的方面存在失衡状态,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共利益受损、社会资本方利益受损或双方利益受损。PPP项目中通常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决策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条款,包括股东一票否决权、董事一票否决权。在设置上,应当考虑到只有有限公司才能灵活设置一票否决权,而且应当将该项权利置入公司章程。PPP项目公司中的公司利益平衡可以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设计、经营范围等多个维度展开。

简析公司僵局的风险防范——以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中心

简析公司僵局风险的防范 ——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中心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然后从股东人性中自益性追求、有限公司制度人合性与资合性设计的固有缺陷以及股东缺乏形成公司僵局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三方面分析了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提出股权结构和表决制度、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股东的退出机制、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等四项制度性设计来防止出现公司僵局及化解可能发生的僵局。 【关键词】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僵局设计 有限公司制度是现代商业社会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机制性设计,是人类聪明才智创造的成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基于人合性设计的有限公司制度由于股东人性中具有自益的本性而在某些公司运营中会土崩瓦解,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形成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是为“公司僵局”。 要防范这种不可调和状态的出现,只能依靠为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产生的负面作用预留通道。公司章程作为股东设立公司时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成为该通道的载体。所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制定公司章程时,就要充分设计当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要求, 1侯二朋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创办有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8927319.html,公司法实务研究网。

超过创造股东共同利益期待时追求自身利益股东的出路。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制定角度就防范公司僵局风险的出现提几点意见。 一、公司僵局定义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损害股东利益的状态。[1]这是从公司僵局所表现的现象中总结而得出。公司从事一系列行为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当公司治理机构无法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意思表示时,公司也将无所适从。治理机构的意思表示以各种决议作为载体,所以公司僵局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召开,或者即便召开了,也无法达成决议。而间接的表现则有公司停止运营、公司负债累累、股东或者董事之间互相倾轧等等不一而足。 二、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 对具体公司而言,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会千差万别,有的可能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事件引发,有的可能是股东间积蓄已久的不满情绪的爆发等。从深层次的普遍性因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性上来说,人的自益本性是形成公司僵局最为根本的原因 股东在发起设立一家公司时出于通过一桩共同的事业实现经济利益追求而聚集。这是公司人合性的体现,股东完全相互信任。而随着公司的运营,经营状况良好产生利润是分配还是留存扩大再生产,或者投资回收期不明朗又需要继续经济投入,或者有股东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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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2-11-22 10:56:45 作者:郭洪魁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这两派股东或董事分为僵局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前者指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的一方,后者指提出决策动议的一方,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中不存在中立方,因为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就成了僵局主动方的一员。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导致公司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人为阻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严重威胁到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持续性是指主观上双方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严重性与持续性使公司僵局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第三,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的约定。如果僵局主动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则被动方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主动方的责任来打破所谓的“僵局”。正是因为僵局是主动方在合法的表决或议事程序中行使权利造成的,所以才使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变得困难。 二、公司僵局的分类 (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事务管理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可能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 (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不能争取到过半数赞成票而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 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事先约定对某些事项的通过与否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 (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前者是指对立双方仍然维持着融洽信任的个人关系,造成僵局的原因是双方对公司的业务方向、发展策略、风险承受等纯粹商业意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这种僵局,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解,是有很大机会在公司内部自行化解的。 后者是指对立双方私人关系恶化,由公司成立时的信任与合作变为排斥甚至反目成仇。除非对立方私人关系在短时间内修复,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在公司内部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来打破公司的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 首先,公司决策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公司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

公司治理课后复习题答案(供参考)

第一章公司治理概论 1.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其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合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 2.公司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公司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特征:①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③公司的投资主体一般是多元化的。④公司具有特定的治理结构。⑤公司是依照有关法律进行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说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题。P6-9 (1)国内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 第一个主题:治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营者腐败问题。 第二个主题: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 (2)国外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 第一个主题:围绕如何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的行为展开研究。 第二个主题:研究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公司治理如何界定?P13 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它要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2)广义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3)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5. 解释公司治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P17-20 (1)学科性质 ①公司治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②公司治理学是一门应用学科 ③公司治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2)特点 ①科学性②艺术性③技术性④文化性⑤演化性 第二章公司治理基本理论与框架 1. 试阐述利益相关者理论。 P77-80 ①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者负责,公司不能脱离其他个人和团体而存在,因而,公司应该对这些主体负有社会责任。②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权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不等于财富创造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它将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结合起来。 2.解释公司治理的架构。P32 (1)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大体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2)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博弈均衡安排及其博弈均衡路径。 (3)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指外在市场的倒逼机制,市场竞争压迫公司要有适应市场压力的治理制度安排。公司的外部治理活动场所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等。 3.解释集团公司的治理边界 4.试说明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说明略,P47) (一)激励相容原则 (二)资产专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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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公司治理机制总体介绍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剩余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人员(通常我们所说的CEO)组织进行。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类)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股东观和利益相关者观之综合) 公司治理首先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它源于委托代理问题。公司 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安排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解决委托代理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达到监督与激励之间的一种均衡。 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不是标准化的,更不是唯一的。根据“标准-现状=问 题”这样一个公式,现实公司经营中的环境以及自身问题总是不断变化的,这样看来,公司治理又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概念。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是不断创新与完善的。 根据目前的普遍认识,公司治理可以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①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股东观) ②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观)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司内部构造一个合理的权力结构,从而在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直接形成一种有效地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以保证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是教材的观点) 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委托代理机制下内部“激励与约束”的平衡问题。 “公司治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就是“约束”问题。 钱钟书在其《七缀集》中曾经说过:亦步亦趋是模仿,反其道行之也是模仿。因此,激励其实也是一种形式的约束。 约束机制包括内部的约束机制和外部的约束机制,对于外部股东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表,保证经营业绩的真实可靠。当然还可以有其他的法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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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 《公司治理》 案例分析 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班级信计1202班~ 姓名杜帅 学号 0226 成绩

[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一、前言 近几年,被称为“年报补丁”的财务重述现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许多学者认为财务重述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把财务重述作为一种盈余管理,甚至是操纵利润的手段。有鉴于此,本文以华锐风电自曝会计差错事件为研究对象,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华锐风电的财务重述问题,深入研究了影响财务重述发生的公司内部治理缺陷,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加强政府机构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华锐风电财务重述案例 华锐风电公司是风电领域著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6年成立,2011 年1月成功上市。以90元超高价发行的华锐风电一上市就被二级市场投资者抛弃,开盘即跌破发行价,随后一直下跌。当年的风电行业冠军,如今却迅速衰落、面临退市风险。2013 年3月6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从披露的差异比例来看,净利润差异比例已经达到了%,也就是说,由于“会计差错”,该公司 2011 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数据虚增了亿元。而对于此次会计差错,公司将其归咎于 2011 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部分项目设备未到项目现场完成吊装,导致 2011 年度的销售收入及成本结转存在差错,应调减公司 2011 年度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929 026 元、营业成本657 113 元及净利润 176 923 元,同时对公司 2011 年度其他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013 年 5 月 29 日,华锐风电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根据公司自查和媒体曝光,华锐公司主要存在虚报收入、虚增利润的问题。华锐风电的收入确认需要同时满足签订销售合同、签署设备验收手续、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这三个条件。相比前两个确认条件,完成吊装是完成难度最低的条件。而事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相关事实和法律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继承,不是强制),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僵局事项。】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僵局的认定及救济

公司僵局的认定及救济 刘晓婷 民商7班 学号:20130051011565 摘要:公司僵局作为在公司运营中经常存在的客观情形,在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大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明了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对经济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公司僵局;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分立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 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 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僵局作为在公司实践运作中出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由于其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对股东、公司乃至社会利益危害的重大性,而我国法律却未规定相关应对之方法, 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成为现今公司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来实现的。然而这种方法无论是对股东还是其他相关利益人来说,其代价都是极其高昂的。 一、公司僵局概述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来自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然其隐蔽性原因却藏于公司基本制度的安排。体现维持公司资本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和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一方面,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通过任何决议都至少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分立、解散、章程修改等则更是必须经代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股东之间发生激烈矛盾,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数,公司僵局便可由此而生。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僵局形成以后一方股东能够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退出,也会消除公司僵局,但由于受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的限制,公司原则上不能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又不包括在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例外允许回购的情形之中,具有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在公司僵局情况下,即使抛开公司股份流动性差的特点,也很难奢望能将股份成功的转让给第三人,因为他们也可能担心自己会遭遇同样的境况。由此,公司僵局在这样的制度下便得以继续。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僵局可作不同的分类。最重要的即按产生僵局的公司机构不同,可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在董事会形成僵局而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时候,可以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予以相应的任免来解决公司僵局。所以董事会僵局一般不会对公司造成太大的损害,除非股东的分歧使股东会对此也无能为力,此时,实际上仍然应当归结为股东会僵局情形。故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针对的是股东会僵局的情形。 二、我国关于公司僵局的主要法律规定

企业集团的治理机制

企业集团的治理机制 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呈现出“外部治理内部化、内部治理外部化”特征,其根源可归结为中国公司治理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过渡过程。因此,当前中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经营者滥用职权、监督失控的状态,可以说,问题出在企业内部,而其根源在企业外部,即外部治理者治理职责的懈怠和外部治理功能的缺失。所以,在关注如何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同时,研究如何构造区别于政府直接治理企业的市场化外部治理制度,为企业治理机制的完整发挥提供坚实的平台,成为理论和实践界探索的重点。 一般说来,外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实施主体为银行(即外部债权人)、企业集团(即关联法人)和证券市场(即分散股东的集合)。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表明,银行、股票市场存在着融资倾向严重、治理职能发挥不力的情况。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分立切断了银行积极干预企业的通道,国有股流通、机构投资者培育都尚待时日,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治理功能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

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的主要缺点在于:缺乏竞争的动力、协调机制的僵化。缺乏竞争的动力即吃大锅饭问题,这个问题比较明确。对中央集权体制下的经济协调机制的批评,一是中央集权太多、管的太死,对微观管的太多;二是企业自主权太少,没办法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的调整决策,导致供求脱节,丧失自我发展功能。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及中央过度集权与企业依赖政府,就压制了市场。简政放权、让市场机制发挥经济调节的作用,也就成为改革的最明确特征和目标。 人们在强调市场机制时,常常忽略了另外一个方面,即社会主义传统经济中,非政府的正规组织也是很弱的。在中央集权体制下,不仅缺少市场,同样缺少真正的企业。市场不起作用,是因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政府直接管理的结果,是政府必须建立系统的科层组织;因此,非政府的正规组织便无法发展,表现在经济协调系统上的组织框架方面,则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缺少整合程度较高的公司型企业。 市场经济中的公司型企业与计划经济中的政府系统,都不是一个单一组织,而是一个多层级的体系。这样,我们就能揭示出一个非常重要的、但常常为人们所忽略的事实:中国经济中的企业,常常只相当于西方所说的企业的一个基层单位,之所以如此,源于两种经济体制在中观决策层次上的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一、研究状况 公司僵局的解决是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研究的一个新的热点问题。1999年工商出版社出版的罗伯特.C.克拉克的译作《公司法则》在封闭公司一章对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问题作了介绍。同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罗伯特?W?汉密尔顿的译作《公司法概要》第十二章也介绍了不公开招股公司纠纷和僵局的危险。 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司僵局研究是从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甘培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学术探索 , 2002/05;王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人民司法 2002/07)和异议股东救济(李辰,论异议股东评价补偿权制度,证券市场导报,2001/07)等问题开始的。直到近两年才出现系统论述或介绍公司僵局解决制度的论著(李泫永,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 2004/04;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03;梁上上,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以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范为中心展开,浙江社会科学,2006/02)。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也有人把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具体化为三类:(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有效决策的人数。(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279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在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问题上,分为预防性的和事后解决性的。(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在事后解决机制中,最主要的方式被认为是司法解散。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主要是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于在新公司法中“其他途径”并未明确,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的途径在很多文献中被解读为司法解散。在另一些文献中则将公司僵局与小股东的司法退出机制联系起来,提到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钱卫清,打破公司僵局)。 二、公司僵局及其解决 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依靠的是公司机关的运转。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公司意志的形成是公司机关运转的主观要素。在一个具有合作因素的公司架构下,无论是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多数表决制都是解决公司意志产生的有效制度安排。然而,多数表决制有效产生公司意志的前提是在投票权的分布上能够形成符合安排的多数投票权和少数投票权。在合作的环境中,投资者之间相互支持,给予的冲动比获得的冲动要强烈,这种给予会产生信任,从而形成表决权的不均衡分布。而这恰恰是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在公司设立时,投资者之间有时会处于一种非支持的环境中,自保的需要使得各方投资主体都倾向于相互获取利益,这时,均衡的投票权安排(在股权或者董事会安排上)往往是合作的基础,而不是简单的人身信任。而这正是危险的根源。当各方在公司意志表达上的意见分歧无法弥合,又不愿意让步的时候,僵局就产生

完善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该理论的发展为阐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完整的公司治理由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部分构成。内部治理即通常所说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三大机构之间的权力、责任及制衡关系组成。外部治理主要来自市场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例如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法律、社会舆论以及社会文化等等。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英美治理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英美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外部监控型治理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股票流动性高;内部治理结构主要依赖于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股东的“用脚投票”行为、敌意收购威胁、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以及法律管制措施等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德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股权集中度较高,股票流动性较低;存在双层监督机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同于大型、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其特殊性。代理理论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代理问题。但是在很多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认为自身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观念薄弱,也就忽略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该理论的发展为阐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凡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组织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例如股东、银行、供应商、顾客、员工、政府、社区等等。企业的目标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银行、供应商、顾客、员工等的利益。否则,企业可能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其不合作行为。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共同治理,强调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兼顾内部和外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各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不同,为了在重大决策上保证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必须在企业的权力机构中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国有企业民营化中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目录 开题报告………………………………………………………………...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前言………………………………………………………………………一、………………………………………………………………………… (一)…………………………………………………………………….. 1、…………………………………………………………………… 2、……………………………………………………………………(二)…………………………………………………………………….. 1、…………………………………………………………………… 2、…………………………………………………………………… 二、…………………………………………………………………………(一)…………………………………………………………………….. 1、…………………………………………………………………… 2、……………………………………………………………………(二)…………………………………………………………………….. 1、…………………………………………………………………… 2、……………………………………………………………………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前,世界上对企业治理结构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单地说,公司及企业的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 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 广义上其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从提高企业绩效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理层、内部人的利益机制及其与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既包括经理层的激励控制问题,也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第二类是经理层的管理能力问题。 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是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民有民营企业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关系的制衡机制问题,是权力、激励与约束等多种因素的综合。 各国国有企业的分配方式同民营企业都不完全一样,把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高级职员的待遇,仿照民营企业的制度来制定和运作,就是民营化的一种方式。扩大企业自主权也叫民营化。还有一些产业是政府控制得比较紧的,民间企业原来不能进入,如果缓解对这些行业的

2020年公司治理第9章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课后练习

1 / NUMS1 《公司治理》 第9章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共 3 题 1、下列不属于恶意并购应变措施的是()。 A . 诉诸法律 B . 减少注册资本 C . 资产重组与债务重组 D . 毒丸计划 参考答案B 2、下列不属于网络组织微观治理机制的是()。 A . 学习创新 B . 激励约束 C . 决策协调 D . 信任机制 参考答案B 3、证券市场的作用不包括()。 A . 融资机制 B . 套期保值 C . 价格机制 D . 并购机制 参考答案B

二、名词解释题共 3 题 1、 M&A 参考答案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被吸收企业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承继企业承继的行为。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股份或股票,或对其他企业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2、机构投资者 参考答案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 3、主银行制度 参考答案主银行制度是指一个企业可以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也允许银行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若其中一个银行是企业的主要贷款银行或持有公司最多股份的银行,即该银行是企业的债权人和股东,该承担起对企业监督的主要责任的制度。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 三、简答题共 5 题 1、论述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参考答案(1)激励相容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了机制需求者最终目的的一致性,强调了机制设计者和机制需求者最终目的的一致性。(2)资产专用性原则。资产专用性是指某种资产只能用于某种专门的用途。(3)等级分解原则。等级分解原则指使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能够克服各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地说就是使组织中的决策权和相应的责任进行分解,并落实到每个便于操作的基层单位,从而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4)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和信息不对称假设的原则。效用最大化的动机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方向,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表明了行为过程中的约束。 2、简述主银行制度对企业的相机治理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参考答案(1)主银行监督的相机性原则。(2)主银行监督的一体化原则。(3)主银行的求助原则。 3、简述企业并购行为以及二者的区别? 参考答案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被吸收企业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承继企业承继的

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报告

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报告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报告【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文献号】2-4386 【原文出处】经济学动态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805 【原刊页号】69~73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07 【标题】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作者】曾德明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 【编者按】企业治理机制的好坏是企业能否有效运营的重要关键。如果仅从形式上建立起从股东大会、董事 会到经理层的股份制治理结构,实际上旧的治理机制仍在起作用,是不可能取得理想效果的,很可能出现对经 营者监管不力,优秀经营人材上不去,不称职者安居其位,企业效率低下的局面也就很难改变。外国很多企业 经过长达数百年的发展,建立起多种类型的、卓有成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保证了企业的高效运营。 借鉴外国经 验,设计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治理机制关系到我国国企改革的成败。本刊特辟“企业 治理机制国际比较”专栏,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广大读者积极参加,为国有企业提高效率、摆脱困境 ,献计献策。 【正文】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机制主要涉及董事会与股东、管理阶层、审计师和其他投资者之间的 关系,也即监督与约束公司管理阶层行为的机制。本文拟对美、英、日、德的大型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一、企业的外部融资与公司治理 在各国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机制来解决企业股东、债权人与管理阶层间的利益冲突。事实上,公司 治理机制与企业债权债务的集中程度密切相关。如果企业权益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将会形成足够的激 励与动机在获取管理信息和监督管理阶层两方面进行投资。如果企业的债权债务集中在少数银行和其他贷款人 手中,他们也会积极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在监督管理阶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们可以决定聘任和解雇管理人

20060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黄永辉律师 据统计,我区目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总数近1万个,但公司章程内容却都千篇一律,无实质性内容。令人欣喜的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诸多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笔者认为,这不仅会使新设立的公司章程丰富和复杂起来,且很多之前设立的公司也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去修改章程,否则,股东诉讼将难以避免。现笔者将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说起,提醒股东注意章程的作用,并指出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参考。 一、制定或修改出切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公司章程的必要性 (一)旧《公司法》导致的先天缺陷 旧《公司法》的过度强调章程强制性及股东对章程作用的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使公司章程成了摆设,主要不足有: 1、公司章程的应有作用被忽略,导致股东纠纷的解决无章可循。以往,股东制定章程纯粹是为了满足登记要求而采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仅罗列了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缺乏针对性,加上立法上的缺陷,对股东纠纷的解决没有相应规定,一旦发生股东纠纷,便无章可循。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满腔热情,相互之间也信任和团结,一味强调人合,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把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谁都不重视其作用。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股东心态已各有不同,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无形障碍。 2、公司章程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细、明晰,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二)日益增多的股东权益纠纷带给我们的思考 1、正是由于旧《公司法》实施下的公司章程没有起到公司“宪法”的应有作用,章程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往往发生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或公司合法权益(如大股东掏空公司或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公司僵局),受损方维权却无法律依据的情形,同时使公司欲生不易,欲死更难。 页脚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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