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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之互动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之互动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之互动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互动

孟令战

摘要:“两法衔接”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是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支持。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丰富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两者的高效互动是实现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公开

作者:孟令战,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重庆,401331

一引言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对“两法衔接”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以至于其已经大大超越过了该问题提出之初衷。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且对当下现实问题关照不够。我们可从理论界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中管窥到这一点。根据某学者的统计,“理论界就两者之间衔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有采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的采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还有的采用‘行政刑法以及行政刑罚’……但关注点都是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只要是涉及两者之间衔接的研究都是笔者研究的对象。”①

我国实务界则多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研究“两法衔接”,将之定义为“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②在法律实践中,实务部门将“两法衔接”的构建重心集中在“联席会议”、“案卷移送”、“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上。为了使理论研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践,我们有必要对“两法衔接”问题进行一番“正本溯源”,探究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提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主要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之监督,

以实现依法行政之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鲜明的印证了这一点。本文认为,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动其依法行政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与难点,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建设的发展。

二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

在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两法衔接”问题的探究是一个长期且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不断拓展,参与主体也不断增多。但是,行政执法监督始终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与主要目的。

(一)从“两法衔接”不畅的成因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解决之道。

在我国,学界通常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首次提出是在2000年10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中。在该联合行动中,“两法衔接”主要是指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之合力,进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并未提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脱节及其成因。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首次使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一词。该《决定》在第十三条“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中,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并将“两法衔接”作为“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该《决定》第十三条还提出:“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职。”③因此,我们认为《决定》提出“两法衔接”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进而实现依法行政。

2003年4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将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视为“两法衔接”不通畅的主要原因。200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将“两法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归结为:“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④此后,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工作。同时,行政执法部门的“移案率”就成了检察机关衡量“两法衔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2014年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

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呼吁重视“两法衔接”立法时,提到“安徽省行政执法机关2013 年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6174件,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115 件,虽经检察机关监督又移送了485件,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与行政违法案件数量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大量行政违法案件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难以有效监督。”

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率”仍是衡量“两法衔接”成效的关键因素。

另外,“移送案件”的立案率较低也是两法衔接不畅的重要成因。该问题的产生除了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之外,更主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移送的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失去证据收集条件或认识分歧等原因”。⑥由此可见,从法律实践上来看,行政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以罚代刑”、“移案质量不高”等是“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因此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推动其依法行政自然便成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

(二)从相关法律文件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两法衔接”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是其重点。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仅仅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这一情况。2001年7月,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虽未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执)法”一词,

但却被视为规范我国“两法衔接”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该《规定》明确提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其所说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高效的移送给公安机关,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三是敦促公安机关将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给行政机关。其中,第一种形式即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第二种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第三种形式则在法律实践中因危害不大、较少发生等原因被忽视,故第一种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便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

实际上,此后的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文件也多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

主要内容。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大作用”管窥一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权,但对于该权力的具体实施并没有进行规定。为了配合该《规定》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在2001年9月、2004年3月以及2006年1月发布了三部关于“两法衔接”的重要法律文件。①三部法律文件都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和实现手段。首先,它们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效、内容、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从而增加了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其次,它们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情况,试图通过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达到顺畅“两法衔接”之目的。最后,它们提出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具体工作机制,也多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导向。

(三)从“两法衔接”具体工作机制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其核心内容。

在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为了通畅“两法衔接”,相关部门建立起了诸如“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虽然,随着人们对“两法衔接”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工作机制的内容不断丰富,但从总体上来说,其仍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目的。关于这一点,2006

年3月23日,元明在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班上就曾指出:“工作机制的内容有很多,对检察机关而言,核心内容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围绕这一点进行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⑦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

①这三部文件分别为: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规定》;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

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意见》。

的主导者或推动者,因此整个“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基本上也是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核心构建的。

目前,我国“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有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平台等。以上具体工作机制的创建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信息不通畅”的问题,一是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案件信息”,以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二是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案件信息”,能够共享信息、相互协助,提升打击违法犯罪之效率。这两项目的达成都要以行政机关的合法、合理行政为前提。基于此,这几种工作机制构建的重要功用就是规范与监督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难点

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立案监督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对成熟的法律实践且有专门的法学研究。“两法衔接”衔接中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与上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法律原则等基本上是一致的,只需进行微调,而不需“另起炉灶”重复建设。

相反,“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却有重点建设之必要,一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本身不够完善,二是“两法衔接”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属于已有行政执法监督中易被忽略且难以监督的部分。基于此,行政执法监督既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主体分工不清,责任不明,难以形成合力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十分广泛,包括了人民检察院、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纪委、单位、个人等,但却未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与“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的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监督主体分工不清、责任不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虽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但却未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及其法律职责。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监督主体,但却没有明确它们的分工与责任。这些都不利于相关部门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其二,监督依据不明确,法律位阶低、操作性不强。一是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部门等行政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目前,虽然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法,但很多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了诸如《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这些法规都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纳入到监督之范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于监察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等监督权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二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目前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地位的只有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该行政法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公民的监督主体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等政治权利。但公民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主体地位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两法衔接”机制构建过程中,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公民(包括社会组织)对于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赋予”公民某种形式的“监督权”,如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确立了公民的“实名举报权”。但公民的“实名举报人”地位,显然是不利于充分调动他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性。

(二)监督范围难确立,缺乏刚性标准

由于人们对于“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的内涵、外延的认识不同,因此“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应包含哪些内容仍存在争议。目前,“两法衔接”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集中于对于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为,但由于“涉嫌犯罪案件”(基于立法、自由裁量权等原因)难以判断,因此如何确立监督范围便成了一大难题。这一难题集中表现在:

其一,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目前检察机关内容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有限的监督。例如2005年,时任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的杨振江在接受采访时就提出:“检察机关全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行为,既不现实,也无必要。首先,检察机关人力有限,无法对每个行政立案的案

件都进行审查;其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并非都涉嫌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要监督的只是涉嫌构成犯罪而又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那部分。”⑧二是主张对行政处罚权进行全面监督。2011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鹏程就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种种困难,就要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权。”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检察机关只有权监督“涉嫌犯罪”案件,受限于其获取案件信息的能力与权限,那么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降格处理或者未能发现该案“涉嫌犯罪”,检察机关便很难完成监督之责。第二种情形,则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获得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权,也违背我国权力制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其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信息的范围。“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目前我国比较成熟、有效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它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等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从而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提升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率。目前,“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广开来,成为了我国“两法衔接”的最重要工作机制之一。该“平台”的构建,扩宽了监督机关的“案件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了监督效能。但是,哪些“信息”应该录入“信息平台”仍难以确定。相关“红头文件”虽然提出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但对于应录入信息的范围、时间等缺乏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限定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有些地方则包括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还有些地方则囊括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等。

四“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良性互动

由上可知,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是造成我国“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就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实际上,我国“两法衔接”不畅很大程度上就根源于依法行政建设的相对滞后、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是矛盾的,相反,它们是一种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一方面,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发展,另一方面,“两法衔接”问题的出现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建设来说,既是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

挑战是:在“两法衔接”问题提出之前,我国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重视不够,更没有建立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学术界也没有将之纳入到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进行专门研究。行政执法监督之所以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难题,很大程度上就源于以往理论研究与法律建设的缺失。机遇是:“两法衔接”问题提出之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因此,“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弥补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一项空白,其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成果应该被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建设借鉴与吸纳。只有两者形成合力,“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所遭遇的“行政执法监督难”问题才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两者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合力。

(一)“分工监督”与“协同监督”相配合

在“两法衔接”问题提出之前,已经有学者提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一大弊病是“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⑩当时,针对该问题,虽然有学者从理论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如进行机构改革、明确监督责任、强调分工等,但实务界对该问题并未做出积极的回应,更没有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

“两法衔接”问题提出之后,“监督部门未能形成监督合力”的弊病暴露的更加彻底。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众多,囊括了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社会组织等等;监督方式更是包括了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等等,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几乎未能形成任何有效监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通过颁布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将越来越多的部门纳入到“两法衔接”监督体系中。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等的监督职权不断加强、分工也日益明确,但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不多,未能形成监督合力。

“分工监督”有利于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也更符合监督专职化之要求。

但是,过分强调分工、忽略配合,则又会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等。例如,在“两法衔接”监督中,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的行为,但如果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机关的追责不及时、不到位的话,那么,势必会影响监督之力度。

实际上,在“两法衔接”的法律实践中,相关部门已经通过构建联席会议制度、举办研讨会等,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之合力。我们认为,各监督主体应该利用已有的诸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联系,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面、高效监督。在“信息共享”机制下,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信息”的掌握是公平、公开的,因此,“协同监督”既可以实现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制约,又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使监督效益最大化。

(二)“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相结合

行政权的有效制约“需要在权力行使主体与权力监督主体之间找到相互衔接的联结点,达到权力与制约的相对平衡,这一联结点就是行政公开原则。”11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虽然确立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但公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内容主要是结果的公开,对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行政处罚公开的不彻底是“两法衔接”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之一。及时、全面获取案件信息是“两法衔接”的关键之一。由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获取行政案件信息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基于此,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为代表的“信息共享”机制便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中之重。

鉴于行政执法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的天然优势,“两法衔接”中的“信息共享”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因此,在“两法衔接”构建过程中,国家虽三令五申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案件,并重点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进行监督,但成效一直不太理想。“两法衔接共享平台”的构建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虽然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将录入平台的信息扩大到“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主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仍难以监督。

针对这一困境,很多学者从完善行政刑法立法、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等角度进行了广泛讨论,但却几乎忽略了行政处罚公开的不健全这一重要原因。例

如,在缺乏具体受害人的案件中,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主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由于该信息只向乐意接受该结果的行政相对人公开,那么这种“有案不移”现象便很难被发现。相反,如果行政处罚的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全面公开的话,那么该行政处罚需接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全社会之监督。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开,毫无疑问会大大压缩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生存空间,进而提升其向司法机关咨询疑难案件的积极性以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动性。

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的困境告诉我们: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畅通“两法衔接”,实现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实际上,我国政府日益重视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就是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未明确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到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但却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9年,成都市政府已开始探索通过网络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之路。2013年8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要大力推进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震慑违法者,约束执法者,保护消费者。”122014年2月4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明确规定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依法公开。1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又能够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在知情权、监督权获得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无疑会得到极大加强。由于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行政处罚案件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十分强烈。同时,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无疑会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广度。以往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老大难问题会得到极大的克服。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享“涉嫌犯罪案件”信息的主动性将得到极大的调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与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共享的有机互动,才能够从根本上顺畅“两法衔接”,使之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协同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足、职业道德低下而导致的“有案不移”、“以罚代

刑”是阻碍“两法衔接”的重要因素。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中未提出法律素养之要求,只是提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然而,相关法律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多缺乏硬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对于人民警察的任职没有法律素质之要求。虽然其第二十八条提出担任领导职务应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过于抽象、模糊,该条款在法律实践中的约束力并不强。由于法律特别是刑法知识的欠缺,行政执法人员常会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进行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

职业道德修养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短板与难点。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会影响“两法衔接”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易被故意“以罚代刑”者“浑水摸鱼”,从而影响对该类执法人员的处罚与监督。

案件咨询制度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遇到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时,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咨询,受咨询机关应该及时答复。这一制度的提出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足之缺陷,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判断权仍掌握在行政执法人员手中,另一方面如监督过严,行政执法人员出于“保险”之考虑,可能会扩大案件咨询之范围,既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又会影响行政效率。我们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鉴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修养难以“直接监督”的现状,我们对于该类现象必须采取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直接监督是指

注:

①练育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研究之检视》,《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

②蒋予昕:《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透明化》,《广西日报》2014年4月14日,第2版。

③《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第18期。

④2003年9月26日,孙谦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成都会议上的讲话。

⑤《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呼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法制日报》2014年3月13日,第008版。

⑥刘福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⑦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总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⑧黄春华:《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杨振江做客正义网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日报》2005年7月15日,第4版。

⑨谢鹏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性质》,《检察日报》2011年6月29日,第003版。

⑩莫于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11吴建依:《论行政公开原则》,《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2王珂:《依法公开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日报》,2013年8月23日,第2版。

13参见王晓雁:《假伪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20日内须公开处罚信息》,《法制日报》2014年2月20日,第1版。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之互动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互动 孟令战 摘要:“两法衔接”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是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支持。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丰富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两者的高效互动是实现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公开 作者:孟令战,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重庆,401331 一引言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对“两法衔接”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以至于其已经大大超越过了该问题提出之初衷。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且对当下现实问题关照不够。我们可从理论界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中管窥到这一点。根据某学者的统计,“理论界就两者之间衔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有采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的采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还有的采用‘行政刑法以及行政刑罚’……但关注点都是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只要是涉及两者之间衔接的研究都是笔者研究的对象。”① 我国实务界则多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研究“两法衔接”,将之定义为“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②在法律实践中,实务部门将“两法衔接”的构建重心集中在“联席会议”、“案卷移送”、“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上。为了使理论研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践,我们有必要对“两法衔接”问题进行一番“正本溯源”,探究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提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主要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之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201002111067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2014-4-17 14:29:54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2014年4月15日)各位领导、与会同志: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2013年行政执法案件查办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一般程序案件429件,涉案金额:81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8件(平昌县麻黄草非法提毒案、巴州区网络销售假冒“芷王牌怡神胶囊” 保健食通知、两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文件资料1500册,在3.15、3.31、12.4和6月的食品宣传周派送法规宣传资料6万余份,并且利用电子显示频、市县局互联网、市县局官方微博微信、QQ群等进行两法衔接法规宣传。三是建章立制,加强制约监督机制。市局建立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复核、决定、执行分离制度,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会审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制度等,确保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准确移送。四是建立涉嫌犯罪案件排查机制。定期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已移送或者应移送案件,以及正在调查处理的疑似移送案件线索等进行清理、排查、审定、给予适时的移送建议。五是加强协作,先后与市检察、公安局、法制办等制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与市公安局签署执法协作协议,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突出问题。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机构改革之后,职能增加,执法风险增大、移送案件增多;二是存在一些案件移送后未达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的社会效果;三是一些嫌犯罪案件移送前调查处理困难(如一些农贸市场水发产品涉嫌非法添加涉案金额小、违法次数多,违法时间较长等,涉案总金额难统计),四是对涉嫌移送案件缺乏符合本市情况细化标准或操作实务,不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掌握和操作。五由于发现、立案、移送环节程序及机构职能、办案方式方法的原因,导致个别涉嫌犯罪大要案件最终以行政处罚结案。四、几点建议:(一)建立完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 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往往各自为阵、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处罚后不了了之。 2.“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不健全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执法单位的配合,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两法衔接”工作就处于松散、随意和模糊的状态,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我们走访时发现,对“两法衔接”工作,有些行政执法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 综合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基本情况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主要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2.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2004年,涉及文化领域的中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2009年转入全面实施,2011年底基本完成,并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主要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的仍分设,并建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改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述(doc 23页)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述(doc 23页)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的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深刻认识和有效监督,权力与责任脱节。努力推动行政法文化的革新,大力培育现代行政法理念,从法律制度、政策、方法等诸方面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尽快形成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乃是改善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 主题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执法监督等诸多环节;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所谓行政执法,也即广义的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行政执法面广量大(现行法律的80%有赖行政机关执行),涉及诸多利益因素,是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环节,也是研究依法行政的一个主要课题。故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制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尺

1.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这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例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制定的规范就存在许多冲突。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特别突出,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等。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之后,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亦属此类问题。 3.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的问题。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从现实情况看,在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中此类问题特别突出。此外还存在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含义模糊和有争议的规章条款拒绝履行职责加以解释,致使相对人无所适从的现象。 4.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此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例如,1995年发生在四川省夹江县的曾轰动全国的彩虹驱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总结.docx

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54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6〕2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X政办字〔2017〕66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XX区积极谋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执法机构整合和执法重心下移,努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平台”的全覆盖执法新体制,全面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改革推进情况 (一)超前谋划,充分调研,制定完善改革方案。2016年3月份,积极派员赴青岛市黄岛区学习考察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参照垦利、滕州、博兴等先进县区做法,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对潜在的问题提前予以分析研判,于9月份研究起草了《滨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草案)。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11月份,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向市政府报送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X政字〔2016〕141号)。《方案》的制定为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事实求是,加压奋进,调整提高改革标准。2017年改革方案获批后,及时印发《关于建立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X政办字〔2017〕100号),建立了以区长为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涉及改革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着手研究制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连续召开3次部门联席会议,对如何确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等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多次派员到涉改部门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认真听取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就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划转等事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结合上级改革精神和我区工作实际,根据事实求是、自我加压的原则,决定调整扩大我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对我区改革目标进行再调整再提高,将油区管理、劳动保障领域执法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海洋渔业领域执法纳入专业领域执法,使专业领域执法队伍达到7支,在全区范围内减少了4支执法队伍。8月7日、8月26日,先后召开了区编委会、区常委会,达成全面改革共识,研究通过并印发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沾办发〔2017〕21号)和《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统筹协调,整合划转,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一是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噪音、大气方面)、食品安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含物业管理方面,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除外)、国土资源、农业(含农业机械、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另一方面,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纳入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全面构建完成了“7+1”执法模式。 二是及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印发了《关于设立中共滨州市XX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通知》(沾委〔2017〕96 号)、《XX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X政字〔2017〕80号),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9月2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印发了《关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培训教材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培训班 培 训 材 料 培训会务组

目录 第一部分系统登录 (4) 第二部分退出系统 (6) 第三部分常用配置 (7) 第四部分执法人员考核管理 (9) 第五部分执法证新证申请 (16) 第六部分执法证审核业务 (23) 第七部分执法证制作发证 (29) 第八部分执法证证件补办 (31) 第九部分执法证暂扣注销 (33) 第十部分年审管理 (35) 第十一部分统计查询 (37)

系统说明 1、人员信息录入设备要求 计算机一台(需连接互联网) 2、登录账号说明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录入方法,各执法单位使用分配的专署帐号,通过互联网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直接进行数据录入,减少数据报送环节,减轻人员信息统计工作量。各单位账号权限不同,管理区域也不同,请根据需求通知管理员进行开放。

第一部分系统登录 1、登录培训测试服务器进行练习:在IE浏览器中输入 http://125.46.248.133:8080/lcms/ 登录正式环境服务器:在IE浏览器中输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9039874.html,/ 出现“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登录页面(图1-1) 图1-1

2、用户名为各使用单位的单位名称: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审计局”、“安阳市审计局”等,各单位初始化的登录密码统一为“zjgl123456”,各单位用户第一次登录后,需要先行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密码必须由英文字母加数字组成,长度为:6-12位之间)在系统上依次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管理系统(图1-2)。 图1-2 3、进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后,默认出现登录信息显示及审批信息显示界面(图1-3)。 图1-3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20XX年以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立案处理2起,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 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

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 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 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 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N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 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新时期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纠正党风政风、防止腐败发生的重要措施。近处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行政热法过程中,群众抱怨过多,且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从许多事实来看,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还严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本人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化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与依法行政格格不入。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因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我们知道,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推进依法行政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他们真正从思想上构筑起法律至上的防线。当前,“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正在开展,各级各部门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重点,通过自学,法律培训、演讲比赛等不同形式的法制

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务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完善上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政府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绚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三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要继续完善罚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制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

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两法衔接”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从侦查监督的实际出发,探索构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两法衔接”机制,充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权,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变监督方式,切实解决有案不移、难移,以罚代刑问题,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标签:检察机关;两法衔接;职能作用;完善路径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自2001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各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形成衔接合力,但是,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的细化规定,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实践中,有罪难移,以罚代刑,各机关配合不协调,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现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为形成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完善两法衔接的有效路径,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一、“两法衔接”机制中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两法衔接”机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衔接的作用,但是,深刻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面临着很多具体的现实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仍存在积极性不强、部门之间配合不主动的问题,衔接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监督的瓶颈。 一是立法上,现有规范性文件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在立法上,《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第28条、第61条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支撑,国务院以及两高也相应地出台了规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52条对行政机关收集的有关当事人刑事犯罪的诉讼证据的移交予以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两法衔接有着重要的根基。部分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两法衔接的文件,在一定意义上建立了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上如何不放纵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在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中,应当立案予以刑事追究的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细化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证据标准的认定上,以及人员的专业素养上存在差异,导致衔接工作存在现实困境。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没有完全对接,目前,我国缺乏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意义及对策分析

Legals、培temAndSociety i▲苇J占缸金2009.1(皇) 健金和完善破圈行政监督剐虚豹意义厦习象分析 赵宇杜克丹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拓展,行政权力也就不断扩大,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显得更为必要,特别是我49-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的监督形式相对来说显得力度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行政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制度意义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55-02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丰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者是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多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简言之,行政监督就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因此,行政监督制度就是关于监督主体监察和努导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和运作规范制度。 (二)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马克恩主义的政治学说是当代中国行政监督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对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所提出的关于监督的重要性、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重点等的论述,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今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J“泛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3.行政监督行为的 作者简介:赵宇,杜克丹,郑州大擘公共管理学院.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网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叉 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岛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就是要建立起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从当前我围行政体制现状来看,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扩张性日益明显,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足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共行政活动是否应该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因此,实行伞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2.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从当前我国行政过程的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不求进取、思想僵化、墨守陈规;商高在上、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不负责任;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等,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拖沓推矮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地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提高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因此,加强行政监督,对推进政治民主化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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