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研究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研究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研究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研究

2011年第4期

高教探索

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收稿日期:2011-04-23

作者简介:何德华,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法律硕士。(广州/510080)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校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摇篮与基地。近年来,高校内部行政纠纷屡屡发生,加强教师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在一系列由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案中,许多纠纷往往被法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

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探索教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1]对此,探索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引起纠纷裁决机制,化解高校办学中矛盾,实现大学自治,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如何进一步从学理上研究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制,对规范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和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

(一)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现实意义

1.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化解高校

内部行政纠纷、保障教师权利的需要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

而裁决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所以对于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制吸纳社会专家学者组成,贯彻了专家裁决理念,突出了裁决的专业性特点,衡平了司法介入与学校自治的矛盾,有利于高校内部行政纠纷的解决。[2]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因其公正度高、程序灵活与执行迅速等特点,有利于保障教师权利,提高学校管理的水平。

2.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减轻高校

治学成本的需要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采取非诉讼方式充分尊重高校管理者与教职工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且形式灵活、方法多样、程序快捷,因而同诉讼方式相比较,高校内部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成本明显较为低廉。同时,由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和内容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一般较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从而免除了高校与教职工为实现纠纷解决方案所额外承担的风险与成本。

3.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维系高校

内部和谐有序关系的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我

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立健全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体现了和谐发展的需要。有效的校内纠纷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研究

何德华

摘要:为保障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本文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运用行政法学基本原理,阐释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法理依据和制度

设计。

关键词:高等学校;行政纠纷;裁决制度

30··

裁决制度,更有利于高校管理者与教职工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通过沟通对话疏解纠纷,彰显高校主体理性素质的提升和教育管理关系的非对抗性特征,促进高校组织体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法理依据

1.高校依法治校

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些法律规定为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理依据。依法治校,是大学自治的基础。依法治校使我们认识到:管理者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否则,越权或滥用职权都是违法的。为此,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整体策略不可缺少的部分。

2.高校办学自主权

“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3]高等学校必须具有办学自主权,才会有生机活力,才能健康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政府要按教育规律管教育,学校要按教育规律办教育,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体制的基本制度,其内涵是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自主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4]国家法律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为我们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机制提供坚强有力的法理依据。

二、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一)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性质

1.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含义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指高校教职工裁决委员会根据教师申请,对学校向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分、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解决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教师发生的争议,是裁决高校内部行政争议问题。“行政是通力合作完成共同目标的团体行动。”[5]“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6]有组织就有行政,高校作为现代社会组织机构必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高校内部行政管理除了对教师的管理,还有对学生的管理,对象不同,争议解决途径也有所不同,这里只研究针对教师的管理而引起的行政争议问题。

第二,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审查内容是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高校对教师录用、调动、辞退和考核等管理活动中做出行政决定或行政措施,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对这些决定、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三,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由包括教师组成的裁决委员会裁决纠纷。这是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与高校内部实行申诉复议制度的重要区别。裁决机构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教师参加,而不再单纯由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体现了高校民主管理精神。

第四,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基于权益受到学校行政行为、措施影响的教师的申请。启动高校内部裁决机制必须有教师申请,没有教师申请,裁决机制不能启动。申请裁决是学校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相对人,是受学校行政行为、措施直接影响的教师。

第五,高校内部行政争议裁决在高校内部具有高度权威性。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一旦做出,在学校内部具有最高权威性,也是终局性,除非当事人对结果不服,提请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也不得再提起校内复议。否则,纠纷在校内永远无法解决。

2.高校内部行政纠纷制度性质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本质上是校内复议制度,是教师权益的内部救济制度,具有多重属性。首先,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机制。“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即无所谓救济。”[8]高校内部纠纷裁决制度是非诉讼裁决机制的一种,是高校内部通过复议裁决形式将学校管理矛盾化解在源头上,避免矛盾的扩大化、扩散化。其次,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对高校内部行政行为监督的一种制度。通过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复核,实现教师民主管理。

31

··

再次,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对高校教师权益的内部救济制度。“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活动与教师权益密切相关,高校内部纠纷裁决机制通过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措施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纠正其错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二)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特点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就是部分高校针对校内申诉制度不足而提出的改革措施。高校内部裁决制度与现行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比较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教师的参与性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参与性体现在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是由一定比例的教师参加,而非单纯由学校领导或者学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同时,教师较熟悉教学管理、学术管理规律,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活动,不但提升学校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而且拓展了教代会之外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途径。

2.裁决机构的中立性

中立性是裁决权威性、公正性的前提,缺少中立性,也就缺少公正性。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中裁决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师参加,改变单纯由学校管理部门人员的构成,裁决机构中立性得到保障,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得到维护,结果的认受性得到提高。

3.裁决机构的独立性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不是学校管理部门,其人员组成不是学校领导指派,而是由裁决委员会互选产生。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委员不是由学校领导委任,具有独立性。裁决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反映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活动不受学校行政、个人干涉。

4.裁决程序的开放性

首先,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是固定的,具有开放性。其次,裁决委员会中委员是平等的,每个委员的判断是独立的,投票是平等的。最后,裁决程序具有公开性,公开才能保证裁决过程受到监督。

三、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构建

(一)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原则

1.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原则

威廉·韦德(H.W.R.W ade)曾经精辟地指出:“权利依赖于救济。”[10]高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承认和尊重高校自治,并强调对教师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高校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自我扩张性等特点,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侵犯教职工也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机制的直接功能在于维护教师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也即透明性,它指的是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教职工都有权获得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高校政策信息,包括人事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公平既是一个价值取向,也是一种实践要求。”[11]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必须考虑或兼顾高校内部弱势阶层的利益。公开原则要求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工作范围、工作程序通过各种渠道为教职工所知。在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活动过程中,要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暗箱操作。我们要引入公开机制,限制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成员利用权力进行权力寻租和博弈的机会。

3.效益原则

效益,强调实施的显性效果和有形效果。首先,对裁决来讲,效益是重要的,长久的裁判是恶的裁判,所以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要强调裁决的效益。其次,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可以避免很多诉讼程序无法克服的“繁文缛节”,令当事人减少时间和经费上的投入,却可获得较大效益的司法救济效益原则可在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中得到充分体现。第三,对裁决而言,既要兼顾公正,又要突出效益,更好地实现裁决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构的构成与受案范围

1.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构组成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是高校内部教师申诉制度的最终裁决机关,决定教师申诉的成与败。学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组成人员构成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人员,他们的参加便于裁决过程中理解和把握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二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其职责是防范学校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32··

三是工会代表,参加裁决委员会更好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四是教师代表,这是实现教师自治的具体体现。教师代表中应该包括教育管理、法学方面的专家。各类人员在裁决委员会中的比例应该明确,特别是教师代表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为了保证裁决委员会工作组织和效率,应当明确裁决委员会的内部分工。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六至十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教育管理专家担任,由裁决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2.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构裁决受案范围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律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12]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构管辖范围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裁决申请主体特定。裁决申请必须是教师,也包括教师以外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如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医务室的医生、学校后勤人员、财务会计、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图书管理人员及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

第二,裁决申请内容是学校与教职工行政管理关系方面的内容。包括教职工职务聘任、教学科研考核、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事项,也包括校内教职工个人与所属部门之间在管理上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事项裁决机构不得管辖:

第一,高校教师对学校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的控告,适用纪检程序;专属于诉讼、复议和仲裁解决的事项,适用司法程序;教师对党务方面的意见,适用党章规定程序。

第二,学术问题的争议,适用学术争议处理机制。学术归学术,行政归行政,学术与行政分开。教育部在2009年出台有关规定,明确高校内部学术关系纠纷,由高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高调查评判,故此,高校学术关系不应纳入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裁决案件受理范围。

第三,学校与学生行政管理纠纷,适用专门裁决程序。虽然学校行政管理中包括对教师管理和对学生管理,由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不同,对学生行政纠纷处理适用另外程序。

(三)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构工作程序与裁决效力

1.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机构工作程序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在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工作程序大体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申请。教职工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裁决请求;申请裁决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请裁决的日期。提出裁决申请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受理。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裁决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超过五日未作决定的,视作已受理。受理的裁决申请自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第三,审理。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处理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处理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处理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可以径行决定撤销该具体处理行为。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根据裁决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对原处理行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处理行为是否违法、失当,是否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审理意见。

第四,裁决。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经过对裁决申请的审理,可以根据事实与法律分别做出如下裁决。

①对于具体处理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适当的,裁决维持;

②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裁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

33

··

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可以裁定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裁决,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决的,最长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结。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做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第五,执行。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做出裁决后,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应当将裁决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

2.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裁决效力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裁决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当事人的效力。裁决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法律规定还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事项,当事人不申请申诉的,也必须执行裁决结果。

第二,对裁决委员会的效力。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在高校内部具有最高权威性,按照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裁决一经做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申请再次裁决,裁决委员会不得再受理,不得再行裁决。

第三,对学校的效力。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教师一样执行裁决。裁决委员会裁决对学校效力还包括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撤消、变更裁决结果。

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文书在形式上要统一规范,避免条款字面上的含混与空泛,以保证法规对程序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和可操作性,体现出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的严肃性和准司法性。

四、小结

综上所述,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是高校解决内部行政纠纷处理方式的一个创意。诚然,法律是理性的,每一个问题都需要进行充分全面的论证,当前建立高校内部行政纠纷裁决制度还有很多法律问题悬而未决,本文也仅是抛砖引玉,以期教育界和法学界的同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促进高校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8.

[2]尹晓红,牟联光.教育纠纷的权利救济体制刍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3][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新论[M].王承绪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70.

[4]熊志翔等.高等教育制度创新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36.

[5]张世信,周帆.行政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

[7][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154.

[8]李连宁,孙葆森.教育法制概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185.

[10][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23.

[11]郭正林.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39.

[12]劳凯声.教育法学[M].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26.

34··

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2010-11-11 14:08:23 来源:中国大律师评论:0点击:299 [提要]本主要介绍了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以及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的八个种类。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一节高等教育管理概述 一、高等教育管理的含义 管理 教育管理 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管理是人们根据高等教育目的和发展规律,有意识地调节高等教育系统内外各种关系和资源,以便达到既定目的的过程。高等教育管理可以分为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和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两个层面。 二、高等教育管理的原则 管理原则是人们从事管理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基本要求。 1、方向性原则 2、整体性原则 3、民主性原则 4、多样性原则 5、动态性原则 6、效益性原则 三、高等教育管理方法 1、经费配制 2、规划 3、评估 4、调节 第二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一、含义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就是指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相关的组织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高教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机构间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间职责、权限的划分等。 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即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指国家为协调和指导高等学校的办学而在有关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上的各种制度的总和,集中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系统中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体制:即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指高等学校人、财、物的配置,招生、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组织等事务的责

任权限划分,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各种制度的总和。 二、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模式 中央集权型(法国、意大利、瑞典) 权力分散型(又称分权制,美国) 集权与分权结合型(简称结合型,英国、德国、日本) 三、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划分是相对的) 欧洲模式(以学术权力为主) 美国模式(以行政权力为主) 英国模式(以学术与行政结合为主) 欧洲大陆模式:学校内部,是一种以学术权力为主的管理体制模式,校长权力有限,其工作多为事务性。基层教授的权力很大。该模式优点是体现了教授治校,有利于弘扬高校学术自由的气氛,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但组织的过于分散化,必然带来效率问题。 美国模式(国家监督模式)在高校内部,董事会和院校的行政官员的权力比较显赫。校长受董事会委托,全权负责学校内部具体的管理事务。美国大学多采取评议会(又称教授会)制度,体现的是“教授治校”的理念。在美国大学中,已经形成了董事会领导、行政人员和教师合作管理的治理结构。 英国模式:在英国传统大学中,校务委员会是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具体管理上,校外人士组成的理事会是实质性的行政权力部门,由教授组成的评议会全权负责大学的学术管理,校长不过是荣誉性职位,而副校长才是大学的首席行政和学术领袖。在学部和系的层次上,由各方面包括教学和非教学人员组成的学部委员会和系委员会是各自的决策机构,因而其决策过程更为民主。 四、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1、高等教育管理权的分配朝着中央与地方合作的方向发展。 2、高校与政府间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日益明晰。 3、高等教育管理日益民主。 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得到重视。 第三节我国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 一、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行政裁决工作流程范文

行政裁决工作流程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行政强制拆迁事前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开始 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162号令《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第七条“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必须组织听证”的程序要求,今天召开江南2号地拆迁项目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现在我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 听证主持人: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即我本人; 听证员:市建委政策法规处××× 市建委拆迁办××× 听证记录员:市建委拆迁办××× 市建委法规处×××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对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证人出席作证,可以要求质证;本听证会不因当事人举证、申辩、质证而作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结论性意见; 2、当事人有放弃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和质证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3、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4、当事人如认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本次听证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拆迁人是否申请回避 ?拆迁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被拆迁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2、发言应语言文明,尊重对方,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3、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听证的焦点问题是: (一)是否依法进行了调解,是否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 (二)是否有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三)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是否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四)是否提供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现就上述问题进行听证,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次听证会不涉及此项内容。

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论文摘要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管理行政机关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 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

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

学校现金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现金内部管理制度 一、钱账分管制度 学校配备了专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学校的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是出纳员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除此之外,出纳工作与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也是不相容职务,因此,出纳员不能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现金管理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包括以下内容: 1. 授权进行现金业务与执行该业务的职务必须分离。 2. 执行现金业务与记录现金业务的职务必须分离。 3. 现金保管与现金数额登记的职务必须分离。 4. 保管现金与核实存数、账存数相核对的职务必须分离。 5. 登记日记账与登记总账的职务必须分离。 二、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1. 明确学校的现金开支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确定了现金开支范围;一般来说,现金开支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比如教职员工差旅费的支付、因公借款、福利支出、零星支出等。 2. 制定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 学校应按业务内容制定报销凭证,例如工资支付凭证、差旅费报销凭证、购物凭证、借款凭证等,同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及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及没有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的支出不予报销。 3. 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现金开支额在 200元以下的,由总务主任审查批准;现金开支额在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查批准;现金开支在 500元以上的,由校长批准。出纳员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已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付款业务。未经过审核批准并签章的或者有关人员超越了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行政裁决(1)

浅议行政裁决 李亚利 管理科学系 08公共事业管理班学号:081444021 摘要:行政裁决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文章从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开篇,探讨了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给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性意见,以期能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方案和措施。 关键词:行政裁决;基本理论;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完善方案 一、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解说,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制裁,提供救济。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狭义说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第三种学说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二) 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2.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岗位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使公司管理清晰化,从 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行政事务审批事项。 三. 职责:本制度由行政人资部编制,总经理审批即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 实施办法: 1.公司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部门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表格、单据、资料审批权限:部门人员或主管提出——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4.各部门在与其他部门有事物交接或申请时,必须以书面表单为准,口头联络为辅,凡接受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联络时,对方如果不出具书面联络单据,接受部门可拒绝受理。 5.所有部门在出具单据给其他部门时,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否则,接受部门有权拒绝;行政事务审批权限见附表一。 6.部门间联络流程: 部门员工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核——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 五. 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表一)。 六.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公司内行政单据为主,如其他公司及部门单据以 对口管理的部门之规定为准,如报销单据等以财务部规定为准,销售订单等以营销中心规定为准,采购订单等以PMC部规定为准,工程图纸等以开发部规定为准,如此类推。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行政人资部。 附表一: 备注:以上表格有涉及总经理批准一程序,如总经理不在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由行政经理致电其口头传达急事急办,再由财务致电总经理求证,后续补签名。

土地整理流程

土地整理流程 一级土地开发成本核算表 一个很好的一级土地开发成本核算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级土地开发成本估算表 流程收费项目计量单位工程量费率费用(万元)收取标准 一、征地、拆迁安臵补偿费及有关税费(一)征地1 征地补偿费元/亩按国家标准收取/2 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元/亩 6-10倍于近三年产值的平均值;w 3 征地税费有收益的非耕地占用费元/亩 3-6倍 菜地补偿元/亩 6-10倍于近三年产值的平均值 新垦菜地基金元/亩 100万人以上按7000-1000元/亩缴纳 防洪费元/平米 20元/建设用地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元/亩 9元/平方米 耕地开垦费元/亩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小计万元 (二)拆迁安臵补偿费 1 拆迁补偿费民宅拆迁补偿费元/平米 非民宅拆迁补偿费元/平米 回迁安臵用房亏损元/平米 2 搬迁补助费万元 3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万元 4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万元 5 拆迁公司服务费万元 小计万元 二、收购和臵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收购或臵换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元/平米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1 给水万元/延米 2 雨水万元/延米 3 污水万元/延米 4 电力万元/延米 5 电信万元/延米 * 6 天然气万元/延米 7 供热万元/延米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谭秀森 一、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即社会主义性质。《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培养专门人才等活动来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而这些活动通常是由其专门机构——高等学校来实现的。 高等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确保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确保高等教育任务的完成呢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建设。高校管理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高等教育的性质及任务规定了高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具体载体。办学理念是高校发展的灵魂,应与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其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渗透到具体制度规定中,将其本质要求制度化、成文化、具体化,以确保学校办学理念得以具体实现。 第二,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完成培养目标的有效保障。制度对于高校活动主体,如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具有普遍的、平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它使分散的、无序的个体活动变得统一、有序、高效。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第三,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路径。“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前提。”[1]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学校教育领域的必然延伸,这就要求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必须走法制化之路,使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律上切实保证高校管理的高水平。 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等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应,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制定规范以及制度执行、监督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制度的效力。具体地说,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应涵盖以下内容:“不仅包括从制度起草前的调研、立项工作,到制度的起草、修改、通过和发布,还应包括制度的执行、落实和督察工作。” [2]因此,对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考察,至少应从制度本身、制定程序、制度执行与监督、制度配套体系建设等几方面进行。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我办专门成立调研组,对行政裁决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赴xx 省实地了解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有关情况,研究了xx、xx等外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有关件资料,同时向我区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各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统计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的通知》,全面了解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围绕行政裁决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框架和主要内容、行政裁决范围和原则、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相关思路。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现状 在国家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而只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中作原则性规定,对行

政裁决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等基本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等等。这类法律规定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用“裁决”表明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与此相对的是另一种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本章要点 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两者的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doc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校,形成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自主管理体系,从传统管理模式转向现代管理模式,适应社会发展对学校的高标准要求,使学校教育与现代社会发展同步。多年来,辽宁省大连综合高级中学在国有民办的框架下,以“去中心化”的管理理念与模式,对学校实施全面、科学的管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人、财、物以及时间、空间、信息等管理要素的高效组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去中心化”是现代学校管理的一种模式 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但在我国的一些行业管理模式中,仍然保持着计划体制的“残影”,其中最大的影响就是“组织机构的转型”。传统的计划体制管理模式是一种“中心化”的管理模式,表现在学校的管理中就是由设立的诸多部门组成“金字塔”型梯队,每一层面上又有若干正、副人员。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上层负责,可是由于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致使每个人又不能真正地负起责任来。当世界经济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一种新型管理理念随之产生,“去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正在改变着各行业的组织机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传统观念。现代学校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转变传统的学校管理观念,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论,使学校真正成为独立的办学主体,从而实现依法自主办学和自我监督。在制度建设上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尊重和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师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传统的学校管理很难实现“让师生成为学校的主人”这一目标。层层的

管理机构、一级对一级的负责制、僵化的分配体系,不仅不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而且无法激发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动力和创造力,使学校无法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去中心化”这一概念,是在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1971年与法国哲学家福柯的电视辩论中出现的。乔姆斯基认为:“通常一个‘中心化’的权力体系会为其中最有权力的因素进行高效的服务。一个‘去中心化’的权力体系和自由结社体制,肯定会碰到不公平这一具体问题……我们希望于这些人之本能的进步,这比寄希望于来自‘中心化’的权力机构所取得的进步更安全些。”根据这一理论,海尔集团、万科集团等企业,在很早以前就开始实行了“去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改革,而像阿里巴巴这些电商企业,从企业成立之时就在实行这种管理模式。大连市综合高级中学在建设现代学校的过程中,紧紧围绕依法治校、制度体系、民主决策等“关键词”,经过不断实践,逐渐奠定了现代学校的基础,建立了由《依法治校》《管理制度》《工作细则》和《办事程序》四个部分组成的学校制度体系。从2010年开始,学校就以“去中心化”管理理论为基础,开始探索以工作项目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模式改革,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二、“去中心化”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大连市综合高级中学从2010年开始,就撤销了学校的各部门,取消了各种岗位和职务,开始实行以工作项目细则为核心的工作项目责任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根据学校的发展与管理的需要,将学校的全部工作细化为6大部分133项,其中6大部分为教学管理、校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项目;二是给每项工作制订工作细则,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和工作标准;三是按照项目工作的劳动

临海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

临海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裁决制度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由市政府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裁决事项委托所涉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依法由各单位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裁决事项,由各单位明确内设行政裁决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一)土地权属争议; (二)林权争议; (三)采矿权权属争议; (四)水土流失纠纷; (五)水事纠纷; (六)渔港使用权争议;

(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八)计量纠纷; (九)政府采购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人产生特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 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和市政府承担行政裁决职责行政裁决事项的行政裁决,可以向承担行政裁决

行政审批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中心管理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分工 本中心计算机使用管理工作,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督查指导处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使用指导。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对计算机都具有管理与维护的责任。 二、计算机设备管理 1、本中心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由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登记建档,并进行日常维护。 2 、计算机电源线路及网络通讯线路的布设,计算机电源、网络资源的接入,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拆卸、改动。 3、不得随意拆接、移动计算机和外围设备,以免造成损失。 三、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 1、开机前应首先确定电源是否正常。 2、按照正常开关机顺序操作。电脑开机时,应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显示器、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相隔一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关机操作;电脑关机时,应遵循先关主机、显示器、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全关上,节假日时,更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 3、定时进行病毒检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对外来软盘必须先查病毒,确认无毒后, 方可使用。 5、当完成所有的工作后,执行“关闭系统”命令,系统会自动切断计算机的电源。严禁直接关闭计算机电源开关来关机。 6、打印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打印机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电缆线是否连接有效,当出现故障时注意检查有无卡纸。激光打印机注意硒鼓有无碳粉,喷墨打

印机墨水是否干?螅?针式打机是否有断针。当打印机工作时,不要人工强行阻止,否则,容易损坏打印机。 7、正常工作期间,如果计算机系统出现了某些原因不明的故障,如经常死机、异常响声、异味、显示器工作区的异常抖动等,应及时关机,并向网管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8当外部设备出现工作异常或输出的图像、数据等异常时,应及时关机,并向网管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9、所有外部设备与其它设备的连接电缆均严格禁止在带电的情况下进行插、拔。 四、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1、各窗口单位计算机必须保证登录到本中心的局域网上,每天开机后首先查看是否有中心通知。每天所办事项必须输入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系统,以便中心统计处理。 2、禁止本局域网内计算机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 3、所有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在本局域网上不得发布危害公共安全、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不得通过网络发布、传播、查阅、复制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4、为保证中心网络及系统的正常运行,严禁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安装非办公软件、游戏软件。如因工作需要安装办公软件和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软件,通知中心管理员协助,各窗口单位自行负责安装,并保证软件运行安全,同时不危害到整个网络运行。 5、因工作需要,窗口单位及中心办公室办理了上网手续的电脑,上网时,禁止浏览色情、反动的网页。浏览信息时,不要随便下载网页信息,特别是不要随便打开不明来历的邮件及附件,以免网上病毒侵入。 6、中心管理人员有权了解、掌握本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入网计算机所进行的

行政审批三级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三级管理制度 缙云“三级联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缙云县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提效逐步形成了以县行政审批中心为龙头部门分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为纽带村(企)级便民服务中心为基础纵向贯通、横向联合的“三级联动”为民办事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县级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功能XX年以来我县进一步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制度进驻了21个审批职能部门进驻事项增加到305项比2000年成立之初分别增加了11个285项我县致力“环境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群众的日常需求服务事项即到即办复杂事项承诺办理事项进驻率和“一审一核”率分别达72.3%和43.5%XX年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10.61万件每件承诺件平均办结时间2.2天 二是提升行政审批分中心服务职能为方便工业园区的企业办事在县工业园区建立了分中心进驻了5个县级审批职能部门的20个审批事项主要办理各类审批及委托授权事项为进一步加快壶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小城市综合试点建设在该镇建立了县行政服务中心壶镇分中心进驻了19个县级审批职能部门的143年审批事项主要办理各类审批及委托授权事项服务工作辐射到前路、东方、三溪等3个乡镇XX年两个中心共受理事项52792件按时办结率达99.7% 三是提高乡村(企)办事中心服务效能全县16个乡镇(街道)便民(投资)服务中心全部开展本地项目审批代理服务基本实现“企业办

事不进城”全县253个行政村配备了260名村级代办员在本村开展民政社保、卫生计生等57项常规事项服务XX年共为群众办理服务事项12.86万件基本实现“村民办事不出村”在4家职工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企业开展了企业便民服务试点为企业职工开设了电动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临时居住证等13个代办服务事项逐步实现“职工办事不出企”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和广东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赋予中山创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和总体要求 (一)迫切需求 1999年以来经过五轮清理全市审批事项由原来1404项减少至349项减幅达75%以上同时将审批方式创新与公共服务建设、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在理念上、制度上和方式上取得突破成效显著但当前的审批制度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多头审批和部分审批事项互为前置一定程度制约了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配套不足和大量纸质文档在审批环节流转一定程度制约了网上审批效能进一步发挥;审批目录管理不健全和部分非行政许可的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